n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财政局

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颁布,19931229第一次修正,19991031第二次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法规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第一款:“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国务院令第171号)第六条第三款:“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

()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8、《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1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1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四条第二款:“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1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部门规章

1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17、《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18、《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19、《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0、《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8号)第五条: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以下简称“财政机关”)

2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第八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25、《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521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二款:“市和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政府规章

26、《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1992121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公布,19971231修正)第三条:“市、区、县财政局是本市罚没财物收据的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27、《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28、《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29、《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0、《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2003121第一次修正,200566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主体名称: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部门规章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第二条:“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n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1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4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41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83920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901212

1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11116

12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127

13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51122

15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199676

16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17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1999122

18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122

19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

1999101

20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212

2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

200111

22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2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91

24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2003120

25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526

26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

2004121

27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521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经贸部

199594

29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

199711

30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

1998119

3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

2001220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