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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2、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3)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4)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90号第十二条内容)。
4、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5、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②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③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 ④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②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提交的材料: 1.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 (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出资证明(出资人协议书、验资报告); (5)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以及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6)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7)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9)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2、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资产评估机构授权书); (4)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5)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6)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 (8)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9)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10)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合法;申办材料应用A4纸打印、装订,并由相关部门盖章,单位责任人的签字、盖章;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决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四、告知: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
2.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
3.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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