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向拟办理审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1、向办理审计业务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申请表;
2、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副本;
3、有关人员执业资格或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副本;
4、委托人委托证明副本。
标准: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81号。
时限:同《行政许可法》要求。《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3)财会协字第119号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3)财会协字第119号。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同《行政许可法》要求。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