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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新设合并、分立及跨省迁移办公场所)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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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09-25

事项指标

指标说明

示范事例

事项名称

指行政办事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新设合并、分立、及跨省迁移办公场所)许可

办事指南

指与事项相关的各个办事要素

办理机构: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办理地址、电话:海淀区阜成路15  684238358854967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 受理条件: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3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   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7、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9、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

验资证明:

  10、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1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标准: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二、 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

时限:25个工作日。

 

三、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四、 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表格下载

指与事项相关的业务表格、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办事相关文件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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