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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均可办
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事项;
2、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实行单位财务部门申
请、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银行
按规定开立(变更)的办法;
3、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
意见,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提交材料: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
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式一份),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2、行政机关、党派、群众团体提供编办批复“单位”
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提供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
下简称“市编办”)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有关批件复印
件。
标准:
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办
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事项时,由本单位财务部
门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
更)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同时按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
主管处室审核。由市财政局国库处统一办理批复
手续;
2、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定的签字、印章齐
全,符合要求。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单位办理结果。
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
见的通知》;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3、《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
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
知》;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
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文件的通知》;
5、《关于对全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
进行复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的通知》、《北京市行政
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