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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廉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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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10-19

    《行政许可法》旨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程序,杜绝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严禁权力寻租(所谓权力寻租,是指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把公共权力用作一种出租物,象寻求或者收取租金一样寻求或者收取不正当利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提出一些基本廉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本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规定了三个“不得”:即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这三个“不得”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凭借手中权力为自己牟利,防止腐败现象的蔓延。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源于行政正当原则中的“禁止单方面接触”。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包括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内容。如果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就难以避免偏私。

                                                          北京市司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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