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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10-19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我国核准式行政许可的未来发展趋势:“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史告诉我们,二者之间产生某些融合是不可避免的趋势。现代社会中介组织的出现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提供了缓冲的平台。顺应这种自然潮流,我国《行政许可法》指出了政府行政许可权逐步向社会转移及核准式行政许可的发展方向。根据规定,目前由行政机关承担的大量核准式行政许可,应当逐步由社会力量来承担。这不是硬性的义务,但是,它却指明了今后政府在核准式行政许可领域逐步退出的方向。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就是因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日益增强,行政机关缺少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难以胜任。这就明确了一个原则,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以外,有关检验、检测和检疫的行政许可职能应该逐步转移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该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承担责任。(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3条)具体说,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既然专业技术组织经授权实施有关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等行政许可事项,那么,其自然应当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司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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