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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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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10-19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的公开是行政许可事务公开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许可程序中有关保障公民对许可活动的了解权以及对其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的法律制度,是在二战后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化,它的目的在于增加行政许可过程的透明度,增强公民对行政许可机关的信任,促进行政民主化。现代社会,随着行政管理活动的分工越来越细,行政管理规则的程序化、技术化越来越强,各类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及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也越来越呈现专门化的特点,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要提交的材料往往不知道或者知之甚少。实践中,经常出现因行政机关未事前公开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申请人因而不知道向谁提出申请、如何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的现象,有时会导致申请人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也会因需要解决多数申请人的一次又一次具体、同样的问题而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针对这一问题,为了便于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同时,也为了解决因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不够公开、透明而带来的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暗箱操作”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公示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并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全面的答复。
 
  1、行政机关公示内容。 
  为了充分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义务。公民和政府的资源享有量是明显不对等的,只有行政机关及时地把信息公布于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能知道某一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提出申请的时间、向谁提出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等。社会公众也能借此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公示的内容,不仅包括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为实施行政许可而对申请与受理、审查程序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应当涵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与申请行政许可有关的全部信息。在实践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往往还应当将本机关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具体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2、行政机关的附属义务。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公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这是行政机关的附属义务。《行政许可法》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这一义务的时间作出规定。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做到使对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兴趣、可能提出申请的个人、组织知悉,并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长短应当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相适应,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期限的信息的公布时间距开始受理的时间不能太短,以免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无法得知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无法充分准备有关申请材料。


                                                             北京市司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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