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4-09-15
京财法〔2004〕1430号
局属各处室、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市法制办公布的《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属于财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法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承办单位
备注
122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市财政部门
会计处
123
会计师事务所
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124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查
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125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
在中国境内临时
办理有关业务批准
126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市或者区县财政部门
127
从事代理会计记帐
业务机构设立批准
区县财政部门
各区县财政部门会计科办理
12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依合同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企业处
129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采购办
130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
合并、分立和设立
分支机构审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