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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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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8-16

    一、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增加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和承办部门;
    (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内容;
    (三)申请书以及其他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决定的条件和期限、受理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
    (四)涉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 委托的法律依据、受托机关和受托许可事项的内容;
    (五)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举报、投诉的途径、方法;
    (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内容应当在我局办公场所和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四、凡应依法公示的内容 , 承办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遇有公示内容调整等情况 ,及时更新。

    五、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处室负责解释说明。

    六、各相关处室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凡未遵守本公示制度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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