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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8-16
第一条 为促进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申诉、检举的权利,健全申诉、检举制度,加强依法监察工作,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行政许可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通过来访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财政机关纪检监察或财政信访部门申诉、检举。
第三条 申诉、检举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处理申诉、检举的工作程序:
(一)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要做出记录,信访接待部门应
及时将签收的书面材料或记录材料转交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收到的申诉、检举情况和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用书面形式,及时向局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未构成过错的,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或单位,由其进行书面说明;可能构成过错的,应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四)对署实名但不需立案的申诉、检举,如果被检举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应责成被检举人做出检讨或说明,是党员的要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五)对公民、法人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办理行政许可的机关处室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办理行政许可的机关处室向纪检监察部门说明理由,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申诉人解释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五条 申诉、检举事项的办理时限和规定
(一)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公民、法人的申诉、检举材料或信访部门转来的申诉、检举材料后,于3日内报主管局长批示,主管局长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有关部门协助进行调查。
(二)自调查人员开始调查之日起15天内,将调查结果及初步处理意见上报主管局长,30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或检举人。
(三)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具有行政许可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监察通知书。
(四)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接到行政监察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
(五)对在工作中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财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北京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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