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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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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6-07

京财法[2004]584号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准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财法[2004]2号)及《王歧山市长在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现就财政系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做如下安排:

    一、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编辑宣传文章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活动,使财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要在财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复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要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
    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真正转变职能,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树立用法律规范、约束行政权利的观念,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执政为民的观念,真正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行政观念。要创新机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探索和改进全程办事代理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政府的组织和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的学习和培训计划,要明确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这项工作。市局的学习培训工作方案由人事处和法制处共同研究制定,并另行专题印发通知。

    二、继续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

    前一阶段,在全局范围内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各处共上报行政许可事项100项,经依法甄别,市局上报市法制办共31项,经市法制办甄别确认23项。目前,市局正在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即: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向财政部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各区县财政部门也应抓紧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并抄报市财政局。
    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相违背的、由财政部门制定或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财政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行政许可事项将由国务院发布决定后,市政府将相应做出决定并统一公布;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确定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

    当前的工作重点要从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转移到建立工作制度上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需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
    1.统一受理财政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财政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等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制度;
    3.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4.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涉及财政行政许可的申诉、检举制度;
    6.涉及财政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除听证制度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外,其他制度的制定原则是“谁实施,谁负责”。
    (一)明确责任单位:
    1.具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要指定业务素质高的人员,负责起草制定本处室行政许可受理、审查、送达的具体工作程序制度;
    2.监督检查处负责制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处负责制定申诉、检举制度;
    3.法制处负责制定行政许可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4.信息中心确保电子信息公开查询。
    5.各区县财政局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着手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报市局备案。
    (二)时间要求:
    1.各处室及时与财政部相关司局沟通情况,于四月底前完成初稿;
    2.法制处于5月25日前,完成修改、定稿,报市局党组审定;
    3.信息中心于6月10日前将所有工作制度在网站上公布。

    四、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制约监督

    法制机构要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适时开展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法制机构要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定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财政部门所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文件规定办理。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金额缴入国库,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合理安排预算,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根据当年批准的预算和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六、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抓好具体落实

    各级领导要真正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抓紧抓好。第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第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建立责任制;第三,各单位要提前做好准备,对现行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探索新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做好衔接工作,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第四,应当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积极支持法制机构的工作。法制机构要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下载:许可法考试现场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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