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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1-04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办理本市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出国用汇购汇及核销手续。
一、 购汇申请:
1、 出国团组到北京市财政局外事处领取并填写《临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用汇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 携带有出国团组审批权的部门开具的出国任务批件;《临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用汇核销表》(一式两份)到市财政局申请购汇。
二、 购汇审核
市财政局经办人员根据用汇单位申请,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京财外[2001]1641号)进行审核,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上一级主管复核,最后经局主管领导签署复核意见。
各项审核完毕,经办人员按核准的用汇限额开具“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并签章。
用汇单位凭“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到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办理购汇。
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 用汇核销
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携带有关费用票据到市财政局办理用汇核销手续。
市财政局经办人员根据用汇单位费用票据,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上一级主管复核,最后经局主管领导签署复核意见。
各项审核完毕,经办人员对有用汇余额的团组按核销的退汇金额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并签章。
用汇单位凭“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 到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办理退汇。
时限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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