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4-06-08
一、 受理
二、 审查
工作事项:外国政府贷款事项的审批
工作程序:
一、受理
申报对象:北京市属、区县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一定债务偿还能力的,均可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外国政府贷款。
申报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首次办理:
1、项目单位的申请函(必要时,需附已经中介机构审查确认的项目单位年度财务报表);
2、对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拟申请由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交反担保证明文件;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4、北京市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6、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申请表。
注:上述文件将根据项目类型和贷款国的贷款条件不同而变化。
(二)再次办理,需提供相应材料:
1、借款主体变更:需提供申请函;必要时需提供中介机构对新债务主体财务状况书面评价;
2、贷款类别变更:需提供项目单位类别变更申请函,必要时需提供新的反担保证明文件;
3、因项目单位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破产:需提供债务人变更申请函以及债务承接协议,必要时需提供新的反担保证明文件。
注:上述文件将根据项目类别不同或类别变化、贷款国的要求不同而变化。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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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
1、提出申请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国家发改委或北京市发改委批复同意及相关文件,且申报项目符合贷款国要求;
2、对提出申请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担保及反担保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3、申请事项属于北京市财政局外事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符合财政部文件规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对不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联系人:宋兵、王珺、周波
联系电话:68414204、88549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