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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用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北京市财政局综合处申请
一、受理:受理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
条件: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和罚没物票据(含专用票据)缩短保存期限票据核销的申请、核销票据的数量、票据种类、票号及购领和使用情况材料。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处长对申请情况和受理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局长。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主管局长提出审批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正式发文告知申请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