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4-07-02
一、 受理
二、 审查
三、 审核
四、 复审
五、 办理
六、 办理
承办单位:预算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社保处、农业处、经建一处、经建二处、综合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工作总时限:4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8549461
条件:
1、申请调整部门预算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是由市财政局认定的,与市财政发生资金缴拨关系的预算单位。
2、新增单位申请财政资金,必须持市编办批复的单位性质和编制等有关文件,由上级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单位资质编码,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体系。
3、申请调整以下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不直接对单位和个人受理。需要先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和资质认定手续,再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调整专项预算。具体是:
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市经委;商业结构调整资金-市商委;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市科委;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市环保局。
一、 受理
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按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间向市财政局主管处室报送调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以下2类:
1、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
2、专项资金类项目支出预算。
工作职责:接收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申报文本。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申报文本,退申报部门,并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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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调研
工作职责:
1、调查了解部门申请调整预算有无依据。
2、调查了解申请调整预算的项目支出的准确性、真实性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做到心中有数。
3、调查了解申请调整预算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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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查
标准: 申报调整预算的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并有必须调整预算的依据;
(2)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
(3)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4)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5)项目支出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排序,重大项目要经过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估;
(6)申请调整预算的项目要符合调整预算的时限要求;
(7)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填报项目申报文本(附后),并由一级部门统一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支出预算。
工作职责:
1、依据审查标准,认真审查部门上报的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文本,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告知申报部门不予批准的理由及需补齐补正的材料。
2、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在投资评审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支出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按轻重缓急排序结合当年财力情况,确定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报主管副处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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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核
工作职责:
1、审核部门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文本及对财政项目库入选项目审查意见;
2、审核当年急需可行项目的安排;
3、有异议,退审查人员要求重新审查安排项目;
4、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处长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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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复审
工作职责:
1、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文本及对财政项目库入选项目和当年急需,可行项目安排的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有异议,退主管副处长要求重新审核;
3、无异议签署复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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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办理
工作职责:
1、各支出处室接主管局长批准件后,对项目库中已有的项目,可下达各部门调整专项资金预算并送预算处会签。凡项目库中没有安排的项目,将项目库调整情况报预算处审核;
2、预算处负责会签项目库中已有项目的调整预算文件,同时审核项目库中未安排项目的调整情况并报局长审定;经局长批准后,负责告知各支出处室;
3、各支出处室接预算处通知后,将批准调整预算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同时下达各部门调整专项资金预算。
备注:1、凡有异议退回重审件,各程序必须在接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2、工作总时限从承办处室接到申请的第二个工作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