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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均可办理银行
账户开立(变更)事项;
2、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实行单位财务部门申请、主
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银行按规定开立
(变更)的办法;
3、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提交材料: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
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式一份),上报上级
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2、行政机关、党派、群众团体提供编办批复“单位”成立
的文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提供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编办”)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有关批件复印件。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银行
账户开立(变更)事项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书面申请并
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
表》(附件1),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
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主管处室审核。由市财政局国
库处统一办理批复手续;
2、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定的签字、印章齐全,符
合要求。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单位办理结果。
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
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的通知》;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
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3、《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
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
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
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文件的通知》;
5、《关于对全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进行
复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的通知》、《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