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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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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09-25

事项指标

指标说明

示范事例

事项名称

指行政办事事项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

办事指南

指与事项相关的各个办事要素

办理机构: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财政局1001房间、 8854905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均可办理银行

   账户开立(变更)事项;   

2、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实行单位财务部门申请、主

   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银行按规定开立

  (变更)的办法;    

3、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提交材料: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

   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式一份),上报上级

   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2、行政机关、党派、群众团体提供编办批复“单位”成立

   的文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提供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编办”)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有关批件复印件。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银行

   账户开立(变更)事项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书面申请并

   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

   表》(附件1),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

   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主管处室审核。由市财政局国

   库处统一办理批复手续;

2、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定的签字、印章齐全,符

   合要求。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单位办理结果。

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

  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的通知》;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

  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3、《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

  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

  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

  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文件的通知》;    

5、《关于对全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进行

  复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的通知》、《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表格下载

指与事项相关的业务表格、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办事相关文件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

2、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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