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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4-30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国家金库北京市各代理支库,各支库代理银行: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7〕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7年1月1日至4月19日原缴入1011402科目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各支库经与地税征收部门对帐无误后,凭地税局签发的更正通知书于4月20日全额一次调整至1011401“车船税”科目。4月20日以后,国库经收处不再受理1011402“车船使用牌照税”科目的税票。
二、各级国库及地税征管系统应于4月20日启用新的预算科目及名称,原1011402“车船使用牌照税”科目停止使用;原征收入库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发生退库,统一按1011401“车船税”科目办理退库。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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