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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暂行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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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4-30

各区县财政局、“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政管委: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2007年环境整治工作任务,提高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实施整治。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北京市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 市级补助资金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府2007年环境整治工作任务,规范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
    第二条 本《暂行规程》适用范围为:
    1、北京市环境建设年度任务书中确定的项目;
    2、《关于规范和清理整顿本市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的工作意见》(市环指法[2006]44号)规定范围内的整治项目;
    第三条  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设施权属单位自行承担,废弃的设施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按规定逾期未登记、备案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视为遗弃物,由区(县)政府组织拆除。
    第四条  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章 补助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  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1︰1的比例分担,专项用于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拆除工作中发生的工程费用,以及必要的金融机构手续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在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区(县)政府负责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1、 负责制定下达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工作任务书,统筹协调解决市、区(县)政府部门在整治项目之间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负责组织市有关部门编制保留和废弃的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台帐,核实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工作量,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核项目预算。
    3、负责汇总编制项目预算,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4、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1、根据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汇总项目预算,负责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资金补助申请。
    2、会同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
    1、根据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整治任务,按照确定的比例落实资金。
    2、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3、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四)相关区(县)政府
    1、负责编制上报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的预算、决算。
    2、负责落实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的区(县)专项资金。
    3、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与管理。
    4、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及预算下达
    1、各区(县)“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编制项目预算,经各区(县)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项目预算的审核确定,汇总后提出项目总预算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报市财政局。
    3、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中,已有定额标准的补助项目,其工作量需由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没有定额标准的补助项目,项目预算应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4、市财政局会同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后,将市级补助资金预算的80%下达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时抄送各区(县)财政局和代理银行,并将预算资金拨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各区(县)财政局应在市财政资金到位15日之内将等额专项资金拨入专户。其余2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及决算评审后,办理市级补助资金结算。
    第八条  资金的支付
    1、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代理银行按照项目合同、监理公司出具的支付证明及经区(县)“2008”环境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的区(县)市政管委的用款申请办理付款手续。
    2、各区(县)的项目资金不到位,市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能支出。确需项目启动资金的,专户中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可根据各区(县)财政实际到位的资金等额支出。
    第九条  项目的决算与市级补助资金的结算
    1、项目完成后,由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2、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区 “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
    3、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4、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根据项目决算审核结果办理项目的市级补助资金结算。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际支出,按照规定的市级资金补助比例结算,超范围的任务量和超定额标准的部分均不予补助。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实施单位要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和预算执行。在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金申报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各区(县)废弃通讯、广播电视等发射、接收设施整治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工程监理制度,并与区(县)财政局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十三条  各区(县)审计局、财政局、“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管委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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