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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30
昌平区各预算单位、各定点修理厂:
我局委托北京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协助从事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政府采购的后期服务监管工作,在维修监管过程中,世纪公司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各预算单位将公务用车统一维修保养范围之外的车辆装饰费用纳入了统一维修保养的范围;
二、应当办理保险理赔的车辆,却按统一维修保养工作流程进行维修保养。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服务流程,维护车辆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务车辆统一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政府采购合同》及《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管理规定重申如下,望各预算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公务车辆统一维修保养的范围是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不含车辆装饰,对于车辆装饰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世纪公司不予审核,由各单位自行审核支付。
二、凡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公务车辆维修应当办理保险理赔手续;若因未走保险而产生的维修费用,世纪公司不予审核,由各单位自行审核支付。
该通知的有关事宜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北京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张小亮
联系电话:88086600-863 13521895051
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20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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