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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政体制和机构

 

    财政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市与区、县各级政府之间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里财政体制是不相同的。

    中国大地自有国家出现后,直到唐代前期,财政基本上集中在中央。地方经费从指定的收入项目中按规定额数列支。唐代元和年间,为改变藩镇任意截留财政收入的状况,地方征收的赋税分为:上供(即地方解缴中央部分)、送使(即地方解缴诸道节度使,以充中央在各道的支出)、留州(即留给本州自用部分)三部分。唐代后期至五代十国为地方割据时期,各自为政,财权分散。此时,幽州(北京)处于军阀的轮番统治之中,财政独立。北宋初期,加强中央集权,强化了中央财政,废除了“上供、送使、留州”之法。后至南宋,或恢复,或废除,并不一致。元代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元朝,中央有大都宣课提举司、大都酒课提举司、京畿都漕运使等,地方有大都路都总管府所设主管田赋、摇役、工商税课的管理机构。明代财政,初为高度集中的体制,后随着经济发展,在财政上逐渐恢复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的三级体制。明朝,全国赋税由户部管理,顺天府设有都课司、宣课司、税课司、税课分司等赋税管理机构。清代财政体制,初沿明制。国家没有全面整体的财政计划,每项支出也没有相应的固定收入,支出与收入相脱节。清代后期,清政府引进西方财政管理制度,将主管财政的机关户部改为度支部,筹备建立国家财政的预算制度,以及相应的国库制度。同时,制定《统一国库章程》,设总库于京师,由度支部大臣管理,承担资金出纳职责。将户部银行改称大清银行,参与国家现金收支和金额存留等事务。当时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赋税、举借外债和发行公债等,支出以官员薪俸、军队饷银为主,次为赔款、练兵和办实业等。北京是京师所在地,没有独立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国家财政与京师地方有关系的主要是税收。在京师各门设有税局和分局15处,四郊及远郊也设税局和税卡23处。分别掌管税收大权。
    
    民国时期,北京的财政可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民国十七年(1928年)以前是北洋政府财政,民国十七年(1928年)以后是北平市政府财政(日本侵占时期的财政机构与制度变化不大)。北洋政府在京师设京兆公署,下设财政厅主管财政。民国二年(1913年),京兆特区政府初颁《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和《国家政费、地方政费标准案》。在财政管理上,推行“国地分税,自收自支”的体制,但主要税源悉归中央,这一时期,仍属中央集权体制性质。民国十六年(1927年)夏,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建立国家预算制度和地方财政。1928年北平市政府成立,下设北平市财政局,北平市财政进入了健全机构和完善制度的阶段。这一时期。在财政方面,一方面成立中央银行,废两改元;一方面厉行预算,统一国库收支,改良税制,整顿税收,严定所属比额,责各地报解,以完善财政体制。财政部分别拟定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及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暂行标准案。民国十七年(1928年),财政部复就原案重审定,以充实地方财政出发,对税源作了重要划分调整,于同年八月公布施行。民国二十年(1931年)十一月,公布《办理预算收支分类标准》,并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两次作了修正。划分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国家支出、地方支出的体制。但这次收支之划分,仍以中央和省为主体。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七月,颁行《财政收支系统法》,对县(市)财政明确为地方财政的一级,并明确规定县(市)财政收支,县(市)财政从此开始有了法的依据,乡(镇)财政的收支,则由乡(镇)公所编制概算,汇编入县概算。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恢复战前的三级财政体制,直到北平解放前夕。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一月,北平市人民政府成立后,市级地方财力很少,新的预算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财政收入只是一些零星收入,加上中央补助,基本上保证了全市行政事业费的开支。同年二月,北平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成立。同年九月,改称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财政分配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调节财力运行中各方面责权利关系,各个时期财政管理体制的确定,是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任务为基点,协调各方面的分配关系。在财力安排上,采取既保证重点,又照顾一般的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财政体制进行过多次改进。总的来说,国家的财权是由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逐步朝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向发展。国家对北京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过多种办法,逐渐扩大地方财力和权限,实行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二是以集中为主,适当下放财权;三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1951年至1957年,实行的是统收统支体制。但形式也不尽相同,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1951年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按照这个决定,北京市的财政收支,由财政部核定,划给的财政收入有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的比例解留。1953年全国实行中央、省(市、区)、县(市)三级预算管理体制。北京市实行“以支定收,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是中央核定每个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然后划给一定的财政收入项目并确定留成比例。195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预算收支实行“以收定支,比例分成,三年不变”的体制。国家对北京市的预算收支管理,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为主要特点的统收统支的体制。1955年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改称北京市财政局。

    1958年10月,北京市税务局并入北京市财政局。

    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从1959年起,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这种体制,由中央核定预算收支,财政收入实行总额分成,年终结余归市。1962年至1965年,国家对北京市的财政体制有所调整。实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的体制。但每一个年度都略有变化。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按照财政部军管会的通知,财政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1969年、1970年又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体制,这种体制,以国家核定的财政支出占国家核定的财政收入的比例为分成比例,年终决算,按实际收入和核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分成收入,使北京市财力与完成任务挂起钩来。1962年12月,北京市税务局从北京市财政局划出。1965年9月,北京市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合署办公。1968年10月,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成立北京市财金局。

    1971年,国家进入第四个五年计划,按照“四五”计划发展纲要的要求,国家对各省(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较大的改变。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通知》。这一年,北京市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这种办法,把超收节支都留归市,短收超支也由市里承担。1973年至1976年,又调整为“固定比例分成”的办法。1976年11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77年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意见》,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市试行“增长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这种体制确定的增长分成比例,即为全市的机动财力。1973年4月,北京市财金局撤销,分设北京市财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1976年1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北京市财税局划出。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各地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在全国试点。这期间,国家对北京市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财政收入上缴中央财政,财政支出则由中央条条下达。从1980年起,实行“总额分成加超收分成”的体制,在实行这一体制时,财政部核定了北京市的收支范围和收支基数,除此之外,中央财政每年拨款8100万元,由北京市自行安排使用。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期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措施也全面推行。从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这个体制的前两年,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挂钩,实行“总额分成”。1983年5月,北京市财税局分设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

    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1988年至1993年,实行“收入递增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起,又进一步改为“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上历年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地方上的财权和财力逐步扩大和增加,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1995年,北京市财政局设行政职能处室24个,归口和代为管理的单位有2个,隶属的事业单位有15个,所属公司有4个。

    北京市对区、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按照国家对北京市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同样经历了从“统收统支”、“比例分成”到“财政包干”的过程,但实行的时间,各有不同。区、县对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机构建成时间短,大致也比照市对区、县的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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