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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第二章 财政机构
第一节 北京市财政机构
西周时,已初步有了一套财税管理机构和制度,分为主管支出的天官冢宰系统和主管收入的地官司土系统。春秋战国时期,内史是管理国家财政的机构。秦汉设郡县机构后,郡县长官掌管本地财税。晋代县一级的主簿、户曹椽史、金仓赋椽史等官员分管户口、赋税、仓库。隋代幽州设金户曹等官掌管户口、赋税、仓库。唐代幽州设都督府,主管当地财税;宋代起,设转运司、提举司、户曹参军、县主簿等,掌各级财税。
元代的大都,初为燕京路总管大兴府,中统五年(1264年)称中都路。至元元年(1264年)八月,改燕京为中都。至元四年(1267年)正月,在中都东北修建大都城。至元五年(1268年)十月,宫城建成。至元九年(1272年)二月,改中都为大都。至元十一年(1274年)正月,宫阙修建完工。至元十三年(1276年),大都城建成。至元十九年(1282年),设立大都留守司。至元二十年(1283年)九月,城内修缮完工,将旧城市肆局院税务机构迁至大都。
元代,财税管理机构,国家赋税与皇室赋税划分不明,又互相侵碍;中央赋税与地方赋税相混,权责不明;各管理机构也存在互不统摄之处。这在大都路赋税征收中表现特别明显。就大都路及所属宛平、大兴2县来说,都相应设有主管田赋、摇役、工商税课、和买和雇等管理机构;路州县的税务机构也设提领、大使、副使等官员。至于中央户部则设有相应机构,主管大都税课。计有:(一)大都宣课提举司。至元十九年(1282年)并大都旧城两税务为大都税课提举司,掌管诸道课程,并统领京城各市,包括马市、猪羊市、牛驴市、果木市、鱼市、煤木所等。(二)大都酒课提举司,至元十九年(1282年)开始设置,掌管酒醋榷酤事宜,设提举主管。(三)京畿都漕运使司。中统二年(1261年)设漕运所,至元五年(1268年)改为漕运司,至元十二年(1275年)改为都漕运司,至元十九年(1282年)改为京畿都漕运使司,正三品,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分立内外两运司,负责将大量赋税钱粮运至大都并加以保管,京畿都漕运使司下辖新运粮提举司、京师十二仓及通惠河运粮千户所等机构,负责京畿漕运事宜。元代上列官署,有的属户部,有的属将作院或少府监、太医院等机关,但职掌多为大都事务。地方财税官员等,则以税额多少为标准。收税万锭以上设正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1员;1000锭以上设提领、大使、副使各2员;500锭以上设提领、大使、副使各1员;100锭以上设大使、副使各1员。
明代全国赋税由户部管理。户部设尚书1人、左右侍郎各1人。户部尚书主掌全国户口、田赋方面的政令。侍郎掌管稽核版籍及赋役实征等会计统计工作。地方财政机构则在全国13个省各派承宣布政使司,设有左右布政使各1人。布政使掌管一省的户口、田地、贡赋、差役等事宜。省以下的府、州、县,相应设有官吏主管赋税工作。府、州、县下设税课司专管赋税,包括工商税收及商杂诸税。
明代,京城所在地为顺天府。顺天府设府尹1人,府丞1人,治中1人,通判6人(嘉靖后革去3人),推官1人,儒学教授1人,训导4人,以及巡检司、都税司、宣课司、税课司、税课分司、递运所、苑马寺等机构官员。顺天府府尹为正三品,职掌本府政令,统摄府务,亲理民情、贡赋(即“均贡赋、节征摇”),疏理刑状、市易(“平抑物价”)及四时祭祀等事。都税司,大使1人,从九品,副使1人;宣课司,包括正阳门、正阳门外、张家湾、卢沟桥四处,各设置大使1人,从九品;税课分司,设置在崇文门和德胜门二地,各设副使1人。仓库,府州县下属衙门,府仓设仓大使(从九品)、副使,州县仓大使、副使未入流,库只有州县才有,设大使1人。递运所、批验所,各设大使或副使1人。织染造局,府州县下属衙门,大使、副使各1人。工关抽分在北京的有通州、白河、卢沟桥、通积、广积等五处,专科竹木、柴薪。苑马寺,隶兵部,初置北京、辽东、陕西、甘肃四苑马寺,永乐十八年(1420年)废北京苑马寺,其职掌并入太仆寺。正统九年(1444年),设置彰义门官房,收商税课钞。
清代的财政机构,中央为户部,主管全国田亩、户口和全国财政收支政令。户部内的属官有14个清吏司,分掌各省及有关全国钱粮政务;还设井田处、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房等管理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将主管财政的机关户部改为度支部,下设承政、参议二厅及田赋、漕仓、税课、管榷、通阜、库藏、廉俸、军饷、制用、会计等10个司。地方财政机构,省设承宣布政使司,也称藩司,掌管民、财两政。其在财政方面的主要职权是:综理本区地丁、租课、杂税的征收,掌管钱谷的出纳。布政使司设布政使1人,官阶从二品,由中央派遣任命。各项重要财政事务的管理,都设有专职官吏督管,称道员。司道以下的府、州、县均不设财政专司,财政事项由行政长官兼理。知府、知州、知县掌管州县的政令,总核所省州县赋役,所征田赋如期运解布政使司。
清代,由于顺天府的特殊地位,其财政税务,分别由中央及地方设置相应机构办理。由国家直接管理的财税机构有:(一)崇文门税关。为清户关之一,是国家特殊的征税机构。清初,每年派户部满司官1人、内务府司官1人为正、副监督,乾隆年开始,由皇帝特命王公大臣兼任。下设经承7人、攒典1人,并设河税科。总局之下设分口税局,于卢沟桥、东坝、板桥、海淀等处设役巡视。道光十三年(1833年)及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又在密云的穆泉岭、石匣,顺义的半壁店等处设税局,派人员稽查;京师十三门(东直、西直、东便、西便、左安、右安、广渠、广安、朝阳、阜成、德胜、安定、永定)则由监督派家人、书役分驻巡查。崇文门税关收入,解内务府,供皇室开支。(二)都水司。分掌水利工程,京师街道、桥梁、河渠、沟池也由本司办理。(三)料估所,工部估算工程造价的机构。在京工程属工部办理,1000两以下项目由工部批准,1000两以上由钦差大臣审定,无论工程大小均由料估所估算所需工料银数。(四)督理街道衙门。管理京师街道的机构,京师街巷道路、官沟水道、兴修民居均由本衙门审核,勘验无误后方可施工。
清代顺天府为正三品衙门,级同中央的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太常寺等衙门,比地方一般府(从四品)要高三级,可直接向皇帝奏事。为加强对京师的控制,中央又特派大臣兼管,雍正元年(1723年)后特派大臣一般为工部、兵部、户部、刑部等部尚书或侍郎,后因涉及京师触犯刑律徇情问题,不再以刑部主管大臣出任。可见,京府地位历来都是比较特殊的。顺天府所管辖的地方,除京城外,有大兴、宛平2县(直辖),此外还有通州等五州及良乡等17县,共24州县。自乾隆八年(1743年)后一直未作改变。顺天府所辖州县,又分属东、西、南、北四厅。东路厅分管通州等7州县,西路厅分管涿州、大兴、宛平、良乡、房山等5州县,南路厅分管霸州等7州县,北路厅分管昌平、顺义、怀柔、密云、平谷等五州县。四路厅各设同知1人主管。顺天府所属各州县,除大兴、宛平2京县外,其余22个州县又兼属直隶总督,所以这22个州县同知、知州、知县的升调都需顺天、直隶总督会衔办理,本地方的刑名、钱粮、田赋出纳等一切省务也需同时报顺天府与直隶总督。顺天府主要职责是管理京师及近京地方钱粮、田赋出纳,按时奏销,会同直隶布政使、总督咨达户部;受理京师狱案,笞杖自理,徙流以上报送刑部决定后,定地发配;率领大兴、宛平2京县管理地方治安,与步军统领衙门、五城察院查访民间违反禁令事宜;每年春季,皇帝在先农坛行耕藉礼,顺天府率老农夫持农具在旁边侍应;行乡饮酒礼,宣扬条教;顺天乡试,到场监考并处理有关事务;承办京师抚恤慈善事宜等等。顺天府官制,主管官为兼管大臣和府尹,下面设四路厅同知、本府府丞、治中、通判、经历、照磨、司狱各1人,府学教授、训导各2人,吏员(经承、书吏、攒典等)61人,各分管所属事务。治中,府尹佐贰官,正五品,办理钱粮、户籍、田土事宜,职掌乡试、会试场务,设有办事衙门,属官有经承、典吏各4人。通判,府尹佐贰官,正六品,主办词讼、礼仪等事,后又兼管市场牙税、钱粮等事,设有办事衙门,属官有经承、典吏各2人。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顺天府尚有堂房、本房、承发房,以及吏、户、礼、兵、工、刑六房等办事机构。吏、户等房为奉命办理官吏、财税等有关事务。顺天府直辖大兴、宛平县,知县掌管本县政务,掌一县治理,决讼断狱,劝农贩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土、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县丞、主簿分别掌管粮、马、征税、户籍、缉捕等。知县之下,又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每房设1至2人负责有关事务。京县主管财税事务的是户房,主要有户口、土田、钱粮出纳等事;户房下设有税课大使,负责商税,河泊所大使,负责渔税。县以下机构,清初北方实行里社制,南方实行牌甲制。顺天府所在财税机构有:(一)大兴、宛平县署,负责田赋、契税(民产部分)。(二)左、右翼税务监督衙门,负责契税(旗产部分)、牲畜税、屠宰税。(三)崇文门关税局,负责崇文门关税和烟酒税。(四)内城巡警厅,负责弹压捐、车捐、慈善捐。(五)工业捐局,负责乐户捐、妓捐、铺捐、戏捐、贫民捐。(六)顺天府督粮厅,负责牙税。(七)京师财政厅,负责当税。(八)京师税局分局,包括京城各门15处(正阳门东站、西站、广渠门、永定门、西便门、西直门、广安门、安定门、东便门、东直门、左安门、右安门、阜成门、德胜门和朝阳门),以及四郊及郊区税局、税卡共23处。
清末,清朝廷引进西方财政管理制度,筹备建立国家财政的预算制度,以及相应的国库制度。同时制订《统一国库章程》,设总库于京师,由度支部大臣管理,承担资金出纳职责。将户部银行改称大清银行,参与国家现金收支和金额存留等事务。当时,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赋税、举借外债和发行公债等,支出以官员薪俸、军队饷银为主,次为赔款、练兵和办实业等。宣统元年(1909年),设立京师财政厅,掌管当税。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都设立了财政部。民国时期的北京财政可划分为两个阶段:民国十七年(1928年)以前是北洋政府财政,民国十七年(1928年)以后是北平市财政。日本占领时期的财政机构与制度变化不大。
民国三年(1914年),北洋政府在京师设京兆公署,下设财政厅主管财政。民国三年(1914年)七月,北平从直隶省分出改为特别区(民国初北平隶属于直隶省),相应设立了京兆区财政分厅。京兆区财政分厅设总务科、征榷科、制用科、地亩科、交代处、管卷处、各县税捐征解处。总务科掌管人员任免及奖惩、各方控告、各项交待事项公债及欠款、收发文件、使用印章、保管档案、会计各种杂物及不属于其他科的事项;征榷科掌管田赋、契税、各项杂税、解款考核、收款表册等事项;制用科掌管预算和决算计算、发款通知及预算外支出等事项;地亩科是根据京兆地区特殊情况设立的,掌管旗产、黑地升科、旗租留租等事项。各科人员有科长、帮办、书记、办事员、夫役。交代处是为审核各县知事、专员及各局局长交代、册报便利起见而设立的,处员由厅员兼任,负责审查交代款项、核算交代清册、签收交代册报、处分交代不清事项;管卷处负责保管一切卷宗;各县税捐征解处负责征收、报解各种税捐(各县征收粮租及清查地亩归县知事办理),包括牙税、契税、牲畜税、屠宰税、当税、木税、杂税、规费归公,设征解专员和助理员,并由财政分厅厅长委任。此外,还有京直货捐局、京都市政公所、警察厅和监督京师税务公署等机关,也都参与财政事务。京直货捐局从民国四年(1915年)一月起,由直隶财政厅会同京兆财政分厅按京六直四比例收解其收入并负担其经费。
监督京师税务公署,设于民国五年(1916年)十一月,前身是民国元年(1912年)设立的北京商税征收总局,直属财政部,管理国税;公署内设会计科、稽征科、总务科、交涉处、稽查处、审查处、秘书处,公署下设崇文门税务总局、左右翼税务总局,两局下辖特等税局2个、一等税局10个、二等税局11个、三等税局9个;所征税款除留充本署经费外都上解财政部,民国八年(1919年)后改为奉令拨还银行、公府、教育、财政、陆军、司法等部经费。
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成立了财政部,开始建立国家预算制度和地方财政。民国十七年(1928年)六月,将直隶改称河北省,北京改称北平,定为特别市。北平市政府从此成立,北平市财政进入了健全机构和完善制度的阶段。北平市的财政行政机构以市政府领导下的财政局为中心,辅以工务局、卫生局、公安局等机构。依照北平特别市公署组织大纲,北平市财政局设秘书室、第一、二、三科、市金库、市会计室、市统计室,附属机构有第一、二、三稽征处、南郊稽征处、西郊稽征处、北郊稽征处。秘书室负责撰拟机要文件,审核各项文稿,编审各种章则,办理局长交代事项。第一科下设事务、编审、票照、稽核四股。事业股下设监印室、庶务室、会计室、文书室和收发室,负责文书档案、职员考核、本局经费预算决算、募集市公债等;编审股负责本市预算决算的编制,本市各机关收支书表、单据、票照等的缴验审核;票照股负责票照的编制、印发、登记等;稽查股负责调查、复查各种市捐税,商号营业状况,各科、室、股案件,管理训练税警,监督各稽征处事务。第二科下设税务股、捐税股、营业税股,分别负责市税、市捐、营业税的规划和整理。第三科下设审查、测绘、验注及公产四股;前三股负责土地调查、评估、测绘及有关权力、契据的审核,后一股负责市有公产、官产的保管、经征、处分等。市金库负责现金收支及保管、现金账簿登记,单表造报,有价证券、重要单据、契约及银行往来折据的保管,库款出纳,本市金融的调查、报告等事项。市会计室负责全市会计事务,包括全市会计制度制定、对各机关会计事务的指导监督及会计人员考核等。市统计室负责财政局各项统计材料的登记、调查、整理、审核,并编纂财政统计报告。附属稽征处经征所辖区市捐、税一切事务。北平市财政局设局长1人,秘书2人,科长3人,(室)主任3人,股长11人,技士3人,科员50人,办事员140人,稽查20人;此外雇用书记60—70人,派驻市公署和各局、处、所及附属机关、学校会计员196人,在附属各稽征处设稽征主任1人。另外,其他机关,如工务局征收郊外公路养路费,社会局征收营业执照费,卫生局征收厕所捐等,属于代征性质,只有公安局征收的各种款项是自征自用的。
民国十九年(1930年)以后,为节省行政经费,北平市屡次压缩机构,减少人员,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财政局职员为197人。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财政局组织情况如下:局以下设第一科、第二科,营业税征收处、临时清理公产办事处,营业税评议委员会,市金库。第一科设总务、会计和编审三个股,总务股仅负责本局总务事项,会计股负责全市收支账目的登记和报表的制定,编审股负责全市各机关预算的编制和决算的审核。第二科设捐税、票照、稽察、土地四个股并辖第一至第五稽征处,票照股负责各种捐税的制作和发放,捐税股和各稽征处负责财政局直辖各项捐税的征收和报交,稽察股负责税收的稽核、催缴、调查,土地股负责土地的清查、测量、绘图、分配及房地产的评价、转移、查勘并发给单据。营业税征收处负责营业税的征收、调查、稽查、记载、审核,在各稽征处附设营业税征收分处、办理所辖区的营业税催收工作。营业税评议委员会由市政府、财政局、营业税征收处、社会处、公安局及纳税人指定的会计师组成,任务是审查和评议商民的申诉案件。临时清理公产办事处负责售卖公产,受第二科土地股监督,售出的公产款项转交市金库。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八月,伪北平市政府成立,其财政局机构未作大的变动。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八月,抗日战争结束后,北平市的财政机构随财政收支系统等方面的变更而作调整。如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土地税列为国家税,因此成立冀察热河地区直接税局北平分局,隶属于财政部。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十二月,北平市财政局机构设置为5科5室及10个稽征处,共计职员462人,税警434人,工友132人,合计1028人。第一科为文书、庶务科;第二科、第三科均为主管税务科;第四科主管市金库;第五科主管田赋、契税、房捐地价税。五个室是秘书室、视察室、人事室、会计室(主管预决算及审计会计)、统计室。财政局主管了一切地方税。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一月,北平和平解放。在中共北平市委、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北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组织接管工作的同时,建立了当时所必需的各种机构。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二月,北平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成立。北平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的机构是在把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机构中的二、三科及10个税捐稽征处划归市税务局后,将其余的3科5室及另外的市政府会计处重新组建而成的。下设:秘书室、审计科、会计科、地方财务科、行政科、田赋科、实物库。全局职工165人。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九月,北平改称北京,北平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改称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1950年,增设经济建设财务科。1951年,增设财政检查科(1952年改称财政监察室)。1952年,增设供应科(1955年并入北京市物资供应局)、工程财务科(1953年改称基建科,1954年并入预算科)。1953年,将审计科(1950年、1952年分为行政财务科和文教财务科)、会计科等合并成立预算科。1950年全局职工140人。
1955年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更名为北京市财政局。财政局设秘书室、监察室、预算科、经济建设科、岁入科、人事科、实物库。
1958年10月,北京市税务局撤销,其业务并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自税务局并入后,增设了工业税科(税政一科)、商业税科(税政二科)。1959年,增设了公社财务科,原岁入科并入公社财务科(1960年改称公社科);增设了行政事业财务科,还将经济建设科改为企业财务科。1958年两局合并时,全市共有财税干部2133人,其中税收干部1838人;经过几次精简,到1960年共有财税干部1188人,其中税收干部673人。1960年1月,恢复税务局建制,与财政局合署办公。
1962年12月,北京市税务局从北京市财政局划出,单独建制。北京市财政局与税务局分设后,设六科一室:企业财务科、预算科、行政事业财务科、人民公社财务科、人事科、秘书室、总务科(与税务局合设)。1963年,增设农业财务科、基本建设财务组。1964年,增设调研组(1965年撤销)。1965年,农业财务科、公社科并入行政事业财务科。1965年9月,北京市财政局设秘书室、人事科、预算科、行政财务科、企业财务科、基本建设财务组。
1965年9月,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内部机构行政方面有办公室、预算科、行政事业财务科、企业财务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中央企业收入科;还成立了党委政治部,下设办公室、宣教科、组织科、干部科;另外附属单位有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干部训练班、实物库。1968年3月,北京市财政税务局“革命领导小组”成立,党政合一,下设办事组、政工组、业务组,原科室被撤销。
1968年10月,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成立北京市财金局。下设办事组、政工组、业务组;直属单位为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工业信贷部、商业信贷部、实物库、“五七干校”等。1969年,业务组改称处,主要有预算处、行政财务处、企业财务处、税政处、农业财务处、基本建设处。1969年12月,北京市财金局“革命领导小组”成立。1970年工商信贷部和原建设银行分别改为工业企业管理处、商业企业管理处、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处。1972年7月,撤销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处,恢复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1973年4月,北京市财金局撤销,分设北京市财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税局设一室、七处、一科:办公室、组织处、宣传处、预算处、行政事业财务处、企业财务处、农村财务处、税政处、总务科;下属有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企业管理处、北京市财贸学校(1979年4月从财税局划出)三个单位。1976年1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73年6月北京市财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处对外称局)从北京市财税局划出。1978年8月,北京市财税局“革命领导小组”形式被取消,恢复实行局长制;12月,恢复财政监察处。1979年7月,成立财税研究室,并设直属分局,原市财税局工业企业管理处改为第一分局,商业企业管理处改为第二分局,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设第三至第六分局,区财税局和所在分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79年全局职工1032人,其中干部891人。
1980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从北京市财税局划出;5月,撤销原“五七干校”,成立北京市财税干部学校;9月,北京市财税局对外称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对内简称财税局。同年北京市财税局增设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局职工241人。1981年,成立机关党委办公室,将组织处改为人事处,宣传处改为教育处,企业财务处改为企财一处(负责工业)、企财二处(负责商业,与二分局合署办公)。1981年7月,撤销第一分局,在燕山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财税局成立第一、七、八、九、十、十一分局;11月,成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管理。1982年底,北京市财税局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教育处、预算处、行政事业财务处、企财一处、企财二处、农村财务处、税政处、财政监察处、财税研究室、总务科;直属单位有第二分局、北京市财税干部学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等。
1983年5月,北京市财税局分为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设:办公室、职称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人事处、教育处、预算管理处、预算外资金管理处、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处、农业财务处、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处、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处、监察处、机关党委办公室,行政编制211人。从此至1995年,机构主要变化如下:
1984年2月,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处与二分局合署办公;11月,增设中外合资企业管理处。1986年,增设法制处;2月,增设会计事务管理处,撤销工业制度管理处,增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管理处;3月,预算外资金管理处改称综合计划处;6月,撤销在各区设置的财政分局;11月,将行政事业财务处改为行政财务管理处、文教事业财务管理处。1988年5月,设政策研究室;并增设债务管理处;6月,增设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处、住房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处。1989年2月,增设保卫处;4月,增设外事财务处。1993年3月,住房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处改称城市建设财务管理处;7月,行政财务管理处与文教事业财务管理处合并,称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处。1995年2月,增设社会保障处;10月,增设税政处。
1984年,成立北京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原研究室撤销,1988年5月恢复)。1984年,成立老干部活动站(1987年8月挂老干部处的牌子)。1986年6月,成立昌平干部培训班(1987年12月改称北京市财政局干部培训中心);将在9个区设置的分局并为三、四、五分局,由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同年11月,撤销一分局。1987年3月,成立北京财政学校(1991年同时挂北京市财政局干部学校名称)。同年10月,成立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1994年改称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1988年3月,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分局。1988年6月,筹建北京市立信会计职工大学。同年7月,成立北京市财政局新技术开发担保基金中心(1994年1月改称北京市经济开发投资担保中心),成立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分局,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分局。1990年1月,将怀柔财政干部培训中心列为直属事业单位。同年3月,成立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中心。1993年1月成立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同年3月,成立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同年5月,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同年7月,财政三、四、五分局合并(三、四分局又称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分局,五分局又称非工业企业管理分局),称财政一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分局与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合并,称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分局与外贸企业管理处合并,称外贸企业管理处;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分局与农业财务管理处合并,称农业财务管理处。1994年1月,为支持区县经济发展,成立财政三分局。同年9月,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处与财政二分局合署办公。1995年9月,成立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
1986年,北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为临时常设机构,1988年6月改为实体机构,挂靠在市财政局,内设综合处、财务检查处、税收检查处、物价检查处。同年11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为副局级单位,由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内设办公室、工交企业资产管理处、商贸企业资产管理处、公用物资、文教、农业资产管理处、综合处,1995年,增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处。
1992年7月,成立北京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1994年与财政局脱钩)。同年8月,成立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年9月,成立北京财政证券公司。同年11月,成立北京会计公司,成立北京财务会计咨询公司。1993年6月,成立北京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995年与财政局脱钩)。
1995年10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本市财政收支,实施财政监督,参与调控本市国民经济的职能部门;内设行政职能处室24个,行政人员定编438人,其中局级领导5名、处级领导78名。24个处室是: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制处、预算管理处、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处、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处、农业财务管理处、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处、城市建设财务管理处、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综合计划处、债务管理处、外事财务处、社会保障处、税政处、会计事务管理处、财政驻厂员管理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处、保卫处、行政处。归口和代为管理的单位有2个: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隶属的事业单位有15个: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财政一分局,财政二分局,财政三分局,北京经济开发投资担保中心,北京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立信会计职工大学,北京财政学校,老干部活动站(老干部处),北京市财政局干部培训中心,怀柔财政干部培训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中心,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所属公司有4个:北京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北京会计公司,北京财政证券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995年,全局职工1145人。
第二节 区、县财政机构
清代以前诸朝,北京地区基层政权掌管财政、赋税职能。因历史、地域变迁,设置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县衙内设粮房,由师爷管理本县钱粮征收和官吏薪俸开支;有的县衙内设户房,管理本县财税。
民国时期,北京地区市级政权设立财政分厅、财政局,随之基层财政机构如财务局、财务科、财政科、会计室、财粮科、田粮科等也开始出现,但发展不统一、不稳定。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平西根据地,范围包括房山、良乡、宛平、昌平等地区;平北根据地范围包括昌平、延庆、怀柔、密云等地区;冀东根据地范围包括平谷、密云、通县等地区。平郊根据地各县机构的设立,是按照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的规定建立县级以下财政机构。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晋察冀边区县政府组织大纲》规定:边区各县均设财政科,科长1人,科下分设财务、行政粮秣两股,办事人员根据各县规模大小,分别设置3人至4人。工作范围,主要是掌管预算、决算、各种税收、公粮、公草、公产、公债、金融、物价及其他财政建设事项;并兼理抗战勤务、代办军用事项等。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八月,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华北人民政府成立,按照华北人民政府的规定,各县设立财政科,掌管全县各项财政事务。其工作范围是:(一)掌管并编制本县范围内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二)组织和管理本县范围的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农业税收,县、区、乡公产收入(包括房租、鱼塘、苇坑收入)等。(三)管好用好本县范围内的预算支出。包括各项行政事业费。(四)推销国家公债。(五)其他财政建设事项。县以下各区,设财政助理员1人,各村设财粮委员1人,分别掌管区和村的财政事务,完成县财政交办的财政任务。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一月,北平和平解放,临时划全市为1一32区(保留原1—20区)。民国三十八年(19
49年)五月调整为26个区,六月调整为20个区; 1950年4月调整为16个区。1952年9月调整为13个区,并将以数字顺序为区名改为以区所在地名称命名,即东单区、西单区、东四区、西四区、前门区、崇文区、宣武区、东郊区、南苑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京西矿区。这个阶段,各区都建立了会计室或财政科。1956年2月原河北省昌平县划归北京市,称昌平区,昌平区设财政科。1956年5月,北京市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方针,并在东郊区和南苑区进行区级财政试点,当年将各区会计室、财政科统一改为财政科。
1958年,北京市各区县财政科与该区县税务分局合并,成立财政局或财税局。这一年北京市行政区划调整较大,主要有:3月,河北省的通县和通州市、顺义县、大兴县、良乡县和房山县划归北京市,分别称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周口店区;4月,撤销前门区,将其管辖范围划归崇文和宣武两区;5月,撤销石景山区、南苑区,将其管辖范围划归丰台区,东郊区改称朝阳区,京西矿区改称门头沟区,东单和东四合并为东城区,西单和西四合并为西城区;10月,河北省的怀柔、密云、平谷、延庆四县划归北京市。1958年底,北京市区县财政机构有16个,即东城区财政局、西城区财政局、崇文区财政局、宣武区财政局、朝阳区财政局、海淀区财政局、门头沟区财政局、昌平区财税局、大兴区财政局、通州区财政局、顺义区财税局、周口店区财税局、怀柔县财政局、密云县财政局、平谷县财政局、延庆县财政局;1959年又增加了丰台区财政局。
1960年1月,昌平、通州、大兴、顺义区的建制改为县的建制,周口店区改为房山县,通州区改为通县;从本月开始恢复区县税务分局建制,与区县财政局合署办公。
1962年底到1963年初,各区县财政局与税务分局分开办公。1963年7月,设石景山办事处。
1965年,各区县财政局与税务分局合并。1967年8月,石景山办事处改为石景山区。
1968年7月至1970年1月,各区县财政税务局与银行等有关部门合并,成立财金局。另外,门头沟区、通县、昌平县、密云县、延庆县、平谷县、房山县及怀柔县财税局撤销后没有及时成立财金局;这期间的财政职能由县(区)革命委员会行使(怀柔县例外,其财政政策由财政计划局行使)。
1972年12月到1973年1月,各区县财金局撤销,恢复财税局。
1966年至1979年期间,各区县财政机构曾采取过“革命领导小组”或“革命委员会”党政合一的领导方式,时间长短稍有不同。
1979年7月,北京市财税局在东城区财税局、西城区财税局、崇文区财税局、宣武区财税局、朝阳区财税局分别设立北京市财税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82年8月又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设立了北京市财税局第七分局、第八分局、第九分局、第十分局、第十一分局。1980年9月,区县财税局对外改称财政局、税务局。
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各区县财税局财政与税务分开办公,改为财政局。
1986年6月,北京市财政局在各区设立的财政分局撤销。1987年1月,房山县与燕山区(1981年1月建立)合并为房山区。
1995年,北京市区县财政机构有18个,即东城区财政局、西城区财政局、崇文区财政局、宣武区财政局、朝阳区财政局、海淀区财政局、丰台区财政局、石景山区财政局、门头沟区财政局、房山区财政局、通县财政局、昌平县财政局、顺义县财政局、大兴县财政局、怀柔县财政局、密云县财政局、平谷县财政局、延庆县财政局。
第三节 街道、乡(镇)财政机构
新中国建立后,区县财政机构曾经以派驻机构或设置专管人员的方式对街道、乡(镇)进行财政管理。
198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乡财政。1985年,朝阳区、丰台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昌平县、顺义县、通县、大兴县、平谷县、怀柔县、密云县、延庆县通过先进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建立乡财政并成立乡(镇)财政所。1987年6月,全市乡(镇)财政所达到268个。乡财政是国家的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基础。是乡政府的办事机构,受乡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双重领导。乡财政的基本工作任务包括:第一,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制度;第二,负责编制本乡范围内的财政收支预决算;第三,负责组织管理本乡范围内的预算收入,保证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各项收入指标,用好管好国家预算内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第四,帮助乡属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搞好财务管理,大力促进农村的发展;第五,负责管理本乡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第六,负责本乡的国库券推销工作。
1986年,北京市市、区财政部门下放财权,开始建立街道财政。各区在建立街道财政的同时,组建街道财政科。1987年上半年全市10个区普遍开展了建立街道财政的工作,到6月份街道财政科为93个。街道财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令和各项财经制度,负责有关财政预算内收入和支出的组织与管理及街道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国家规定的自筹资金筹集、分配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助街道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决算制度。
1995年,北京市共有街道财政科116个,乡(镇)财政所26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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