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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是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它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

    中国古代社会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赋税,起源于禹,称为贡赋。唐代初期颁布租庸调法令,确立了田赋制度的完整内容,中唐时推行两税法,把租庸合并到户税、地税中,征税依据由人丁向财产转变。宋代的田赋沿袭唐代初期税法,其中已含丁税。北方地方亦执行上述法制。

    元代财政收入以赋税为主。元太宗二年(1230年)十一月,始置十路征收课税使,初定税法:一地税,对农民按牛具或土地数量课征;二诸课,按酒、醋、盐、河泊、铁冶等取课于民;三户调,按户征收。元太宗五年(1233年),因军需不足,地税加增。元太宗八年(1236年),更定税法。元世祖中统三年(1262年)时世祖内外用兵,费用浩繁,发钞增税,以保证军政支出。元自太祖成吉思汗建国到元顺帝失国,共160多年历史,财政由无制到有制,为明代立制,奠定了基础。

    明代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其次为人口税、工商税。明初田赋,叫做夏税和秋粮,夏税征收时间,不超过当年8月,秋粮不超过次年2月。以征收土地所产实物为主,夏为麦,秋为米。丝、麻、棉为田赋的附纳品目,继而又征及绢与麻棉布。洪武九年(1376年),规定:实物税与货币税开始并行。明代田赋加派始于正德九年(1514年),叫做额外提编。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至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在北直隶(包括今北京、天津、河北地区)都制定了加派的有关规定。到崇祯十年(1637年),朝廷又加派剿饷。万历九年(1581年)推行“一条鞭法”(即赋役合并,计亩征银)。

    清代财政,经历了创建、改制发展到崩溃三个阶段。顺治初,在财政上采取轻税政策。康熙时期,为巩固清统治政权,在财政制度上有所建设。雍正时期,在财政上完成了摊丁入地的改革。乾隆时期,财政上开源与综核并举。嘉庆时期,收入较乾隆时岁减千余万,而出项增多。道光时期是清朝由盛而衰的起点,内外经费巨大,库藏渐空。咸丰时期,外有英、法军列强入侵,内要镇压太平天国革命运动,而各省奏效不时,经济上流通阻滞,商业歇业、农业受损、经济衰退、导致财政运转艰难。同治时期,内外交困,只有通过筹款以相补救。至光绪时期,财政趋崩溃。

    民国早期,京兆特区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由赋税收入、官业收入、官产收入和杂项收入四部分构成。赋税收入是当时京兆特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赋税收入分别以税、捐、费、赋四种具体收入形式征收。截止民国十九年(1930年),京兆特区先后征收过10种税、25种捐、4种费和1种赋。官业收入是早期京兆特区的另一收入来源。官业收入主要包括京兆特区财政投资所形成的官股获取之股息、红利收入。官产收入是京兆特区政府的又一收入来源。杂项收入主要包括各种规费收入及官款生息收入等项目,多为零星、不固定的收入。民国前期,京兆特区财政收入规模较小,财政收入以田赋收入为主。

    民国后期,国民政府曾进行多次赋税改革,财政收入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诸多捐、费或被取消、或被归并为相应的税种征收。北平市政府财政收入形成也随之发生重大调整。此时期北平市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由税课收入、罚款及赔偿收入、规费收入、财产孳息收入、财产售价收入、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7大类收入形式构成。税课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当时,属于北平市政府收入来源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土地税、契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特别课税等。罚款及赔偿收入中包括北平市财政局、北平市卫生局、北平市工务局、北平市公用局、北平市警察局等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收取的罚款、赔偿收入。规费收入来源于北平市社会局、北平市卫生局、北平市工务局、北平市公用局等政府部门收取的行政规费和事业规费。行政规费包括政府部门收取的注册规费、登记规费和检验规费等。财产孳息收入是指北平市政府、北平市财政局、北平市社会局、北平市公用局和北平市工务局等政府机构拥有的财产出租、使用所获取的收入,包括房租、田租、地租及水租等项收入。财产售价收入主要由北平市政府、北平市社会局等政府部门主管的财产所获之生产物品售价、剩余或废弃物品售价等收入项目构成。补助收入是指中央政府拨给北平市的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中多为零星的收入项目。民国后期,财政收入规模渐次扩大,财政收入结构亦发生变化,由过去的田赋为主转变为以税课为主。此时期,北平市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中,自有收入所占比重较低,占其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为17.95%,中央财政的补助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82.05%。在北平市自有财政收入中,税课收入占73.65%,规费收入占自有收入总额的20.90%,财产孳息收入、财产售价收入、罚款及赔偿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合计占5.45%。

    抗日战争初期,根据地、解放区恢复开征了部分工商税收,基本沿用前国民政府的税制。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以后,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决定,废除旧税法,建立新税制。在全区范围内相继开征了工商业税、出入口税、印花税、所得税、货物税、交易税、摊贩牌照税等。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进行税制改革,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了《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和《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税则》,开征了统一累进税。这个税种是融合田赋、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而创立的一种新税(后又将田赋划出)。抗日战争胜利后,平郊各县根据地、解放区执行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和新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先后发布的《工商业征税办法和决定》、《货物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农业税暂行税则》等。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财政收入各项规定,发生了根本变化。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北平市(1949年10月改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后,市级财政收入很少,1949年地方收入为2386万元(已折为新币,下同)。1952年市级公营企业纳入预算收入,加之工商税收增加,当年财政收入总额2.1亿元。1953年起,国家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北京市国有企业日益发展壮大,来自国有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增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的 1957年,北京市财政收入达6.4亿元,比1952年增加2.1倍。1958年,中央发出《关于改进经济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北京市财政收入增加,1958年财政收入完成11.5亿元,比1957年增加80%,到1960年全市完成财政收入已达20.2亿元,比1957年增加2.2倍。1961年至1964年,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再加上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变动,北京市财政收入减少,1962年收入是9.1亿元,此后,经济好转,财政收入稳步增长。1965年北京市财政收入为11亿元,比1962年增加12%。1967年至1968年,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财政收入又回落到年收入不足10亿元的水平。1968年收入是9.9亿元,以后陆续回升,1977年北京市财政收入完成42.8亿元。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北京市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特别是工商税收入,由于进行不间断的改革,使之收入逐年增长。但由于各项财政补贴的增加,加之部分企业亏损,企业收入总额从1983年起,呈下降趋势。分税制前的1993年北京市完成财政收入84.1亿元,比1978年增长67%。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后,1995年北京市财政收入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收入为115.3亿元,比分税制前的1993年增长37.1%。

    北京市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企业收入(包括上缴利润、固定资产折旧等)、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其他收入。(一)企业收入。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初期,全市企业收入甚微,1953年以后进行有计划的国民经济建设,国有企业发展很快,地方企业利润逐年增加,到1957年企业收入达1 .01亿元,比1953年增加2.7倍。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是北京市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它与工商税收成为北京市财政收入的两大支柱。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各个时期的不同要求,在企业收入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对其收入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保证收入的稳定增长。1949年至1995年企业收入完成255.2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15.7%。由于各项财政补贴的增加和部分企业亏损,从1983年起,企业收入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到1995年末,收入抵减退库后,出现负数达42.4亿元。(二)工商税收。在收入中,工商税收是北京市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税收中来自工业部门缴纳的工商税占的比重较大;商业方面,随着经济发展,销售额增加,商业部门缴纳的税收也相应增长;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第三产业的发展,“三资”企业不断增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也逐步兴起,北京市税源逐年增加,收入稳定增长,1949年至1995年工商税收入完成1306.8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80.6%。(三)农业税收入。北京市征收的农业税占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但政策性很强,一征一免,征多征少,直接关系到郊区农民的经济利益。新中国成立以后,农业税政策始终着眼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北京市农业税的征收,是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为了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1983年和1987年北京市先后开征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1949年至1995年农业税收入完成13.2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8.2%。(四)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公产收入、罚没收入、国家资源管理收入和杂项收入。1988年起开征了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消费基金补贴,1992年后征收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根据规定,于1988年和1994年纳入其他收入项目。北京市的其他收入项目虽多,但所占比重不大。1949年至1995年其他收入完成28.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8%。此外在财政收入中包括专款收入,征收的专款有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和排污费收入,1982年至1995年共计收入8亿元。

    改革工商税收制度,加强税收积累资金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工商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新中国成立以来,工商税收制度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曾经作过多次调整和改革。改革开放前,工商税收制度比较单一,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道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当时虽然还保留了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等税种,但大多处于停征、半停征状态。实行改革开放后,这种过分单一的税制,对内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外也不能适应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国际交往的新形势。为了改变这个状况,北京市根据国家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工商税制进行了改革,经过十多年来的改革,初步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各税相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这些改革,在保证财政收入和进行宏观调控中,发挥了很大作用。1979年,北京市工商税收为19.2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0.3%,到1995年工商税收已达144.1亿元,超过同期财政收入总数的25%。北京市工商税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完善集体所得税制度、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改革和完善流转税制度;建立一些新税种,恢复一些老税种,拓宽税收调节经济的领域;建立健全涉外税收制度等。通过税制改革,北京市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变化,从制度上,保证全市财政收入的增长。

    北京市1949年至1995年,财政收入共完成1621 .1亿元,上缴中央财政843.2亿元。其中,1995年财政收入为115.3亿元,比1949年增长480倍。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为北京市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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