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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一章 农业税收
第一节 赋 役
一、田赋
中国自古以田赋为正赋,其他税课均列为杂赋。形成完整的制度可以追溯到唐代,其时以田地和丁户为课税对象,田收租、丁征庸、户课调,租庸调三税构成田赋之基本内容。嗣后,三税或分或合,但基本内容无异。总的趋势是从对人(丁户)征税向对物(田地)征税转变。宋代田赋沿袭唐制。唐代的幽州及北宋时的燕山府亦执行此法。
元代的土田制度分官田和民田。官田包括食邑田、职田、学田、寺田和屯田等。官田不缴国家赋税。民田为农民私有,需按国家规定缴纳田赋。元朝北方农民负担的赋税有税粮、科差。税粮以人口和土地纳税,包括丁税和地税,但丁税多地税少;科差以户为单位征收。在江南除征丁税、地税、科差外,还有各种名目的附加税和强派勒索,如括马、和买、和雇等。(一)地税。元代地税始于元太宗年间(1229年—1241年),对农民按牛具或土地数量课征。中统五年(1264年),规定:凡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之种田者,旱地每亩纳税3升,水田每亩纳税5升,军户、站户占地4顷以内免税,4顷以外课征。至元三年(1266年)规定:户种田他处者,于种田之处验地征收地税。至元十七年(1280年),定天下地税,每亩纳粟3升。(二)丁税。元代男子15岁为丁,70岁为老。元太宗初年,曾令每户纳粟2石;以后因兵粮不足增至4石。元太宗八年(1236年),定科征之法,令每丁岁纳粟1石,驱丁(比佃户地位还低的人叫驱口)5升,新户丁、驱各纳所属户税的一半,老幼免征。至元七年(1270年),重定为:全科户每丁纳粟3石,驱丁1石;减半科户每丁纳粟1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每丁纳粟5斗,第二年7.5斗,第三年1.25石,第四年1.5石,第五年1.75石,第六年入丁税,与全科户同;协济户每丁纳粟1石。(三)科差。元代按户等高低征课科差,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其一,丝料:元太宗八年(1236年)开始实行,每2户出丝1斤纳官,每5户出丝1斤输于受封的贵戚勋臣。中统元年(1260年),定户籍科差条例,将民户分为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和协济户,诸户之中又分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等,按户征课丝料。元管户内丝银全科户,每户纳系官丝1.4斤;全科户系官五户丝户、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纳系官丝1斤、五户丝6.4两;减半科户系官丝、五户丝减半;交参户内丝银户、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1.4斤;漏籍户内止纳钞户,每户到第六年亦输丝1.4斤;协济户内丝银户、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10.2两;儒、军、站、僧道等户,均免输丝料;五丝户(在贵族、功臣封地内的村户),每5户出丝1斤(称五户丝),每户输丝6.4两,交于官府,贵戚勋臣不得私征,由官府按其应得之数分予。其二,包银:元太宗时初行于真定路,令汉民缴纳,每户纳银6两,后推广到中原各地。元宪宗五年(1255年),减为4两,其中2两征银,2两折收丝捐颜色等物。中统元年(1260年),定户籍科差条例,每户纳包银4两;减半科户每户纳包银2两,第一年至第六年每户分别纳包银1.5两、2两、2.5两、3两、3.5两、6两;儒、军、站等户免征。其三,俸钞:至元四年(1267年)开始征收,为支付官员俸禄而令包银户交纳,每包银4两增纳1两,以钞折纳。大德六年(1302年)调整负担,包银户俸钞由1两减为2.5钱,原无俸钞负担的止纳钞户也需交纳1两。
元代赋役减免(蠲免),主要是免差税,分为恩免和灾免。“时因庆遇,或行幸所过,恒赐差税,如大兴、开平、兴和、畿内诸县,赋税屡免。”“或有灾荒,诏书迭下,除其赋税以优民力。”
明代,亦分官田和民田,对官田收租,民田则征收田赋。官田包括皇庄、官庄、马房地、城堙苜蓿地、屯田、学田及其他国有土地。在京畿内的皇庄,弘治时(1488年—1505年)占地1.3万顷;正德九年(1514年)占地3.7万顷,达到顺天八府官民田地总数的1/7。官庄包括王府庄田、勋戚庄田、公主庄田,多在近京地区,以及中官庄田,多在京师附近。正德九年(1514年),查勘顺天各府,庄田共20.1万顷,外旧侵民业2.0万顷。马房地设在顺天,为内廷马房草场,共57场。城堙苜蓿地在北京正阳门等9门之外,约110顷。屯田在北京不显重要,洪武四年(1371年)设254顷,后又开垦1343顷。官田不缴国家赋税,仅向土地所有者(皇室、王公、勋戚等)交田租。田租比例因所有者不同而有差别。明洪武初规定:凡官田亩5.35升,重租田8.55升,没入官府之田地,由官府招人租种,每亩交租1.2斗;至于二没、三没、四没之田,租税有4至8斗之多,王府庄田、勋戚庄田、公主庄田和中官庄田收租亦苛重。成化六年(1470年)规定:王庄、官庄籽粒银由州县代收,每亩征银3分,各王府、业主不准自行征收。但未按制住。嘉靖八年(1529年)规定:城堙苜蓿地之租率,每亩上则5分,中则4分,下则3分,征银解部。天启六年(1626年),顺天府等地进乾清宫六年分原额庄地,并未央、慈庆、慈宁三宫籽粒共银4774两余。明代田赋因袭前代两税法:夏季开征称夏税,秋季开征称秋粮。官田、民田地科则轻重不同,但其征收章则相同。赋制:洪武时(1368年—1398年),夏税以米麦、钱钞、绢等缴纳,不得超过8月;秋粮以米、钱钞、绢等缴纳,不得超过次年2月。弘治时(1488年—1505年),会计表上所列项目:夏税以大小米麦、麦、丝绵并荒丝、税丝、丝绵折绢、税丝折绢、本色丝、农桑丝折绢、农桑零丝、人丁丝折绢、改科绢、棉花折布、苎布、土苎、红花、麻布、钞、租钞、税钞、原额小绢、币帛绢、本色绢、绢、折色丝等缴纳。秋粮以米、租钞、赁钞、山租钞、租丝、租绢、租粗麻布、课程棉布、租苎布、牛租米谷、地亩棉花绒、枣子易米、枣株课米、课程麻折米、棉布、鱼课米、改科丝折米等名物缴纳。万历时(1573年—1619年),又作少量调整,夏税物项为31项,秋粮为31项。以上所举各项名目,并非全国均有,其中大部分为各地的特殊税项。在顺天,主要为大小麦、米、农桑丝折绢、钞、棉花绒等项。此外,马草也为田赋正供,每年所纳,弘治十五年(1502年)为200.8万束,万历六年(1578年)为195.9万束,每束重15斤。田赋税率:洪武初年(1368年),始定官民田赋,民田亩税3.35升,芦地0.53升,草塌地0.31升。各地根据此定则,结合本地特殊情形,再厘定新的等则,每则课税不等。明代中叶,朝政腐败,宦官把持朝政,官吏贪污成风,土地兼并严重,摇役繁苛,赋政混乱,国家财政“岁入不能充岁出之半”。嘉靖后,即有人议论改革并部分付诸实施。万历八年(1580年),张居正主持在全国清丈土地,次年清丈完毕,全国实有土田701.4万顷。万历九年(1581年),推行一条鞭法。此制的基本精神是赋役合一,正杂统筹,按亩均摊,官收官解,立法简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均平了赋役,土地兼并和赋役转嫁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限制,国家财政收入也有了一定保证。但由于封建社会痼疾,财政收入的均平负担问题不可能根本解决,而制度本身赋役合并并不彻底,在执行中各地不一,所以十余年后,一条鞭法日趋破败。田赋缴纳:明初一律以实物交纳。洪武九年(1376年)三月,令天下税粮以银、钞、钱、绢代输,银1两、钱1000文、钞10贯,皆折输米1石,小麦则减值十分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愿纳粟者听其自愿。各地岁贡,亦本“任土所宜”原则,皆由里甲供办,以实物贡纳。正统元年(1436年),田赋始折金花银。实行一条鞭法后,除江南数省需按规定仍缴实物外,余皆尽行折银。据明会典记载的实征税粮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北平布政司所征收夏税麦35.33万石,绢32962匹;秋粮为81.72万石。弘治十五年(1502年),顺天府夏税小麦19603石,农桑丝折绢1764匹,人丁丝折绢2175匹;秋粮米47134石,地亩棉花绒9437斤。万历六年(1578年),夏税小麦18803石,人丁丝折绢2175匹,农桑丝折绢1716匹;秋粮米45205石,地亩棉花绒9424(石)斤,牛租谷3801石。
明代,赋役减免分恩蠲、灾蠲二类。恩蠲多发生在皇帝即位、重大庆典的情况下。有关灾蠲、贩济,明太祖规定: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丰年无灾害,亦优免地瘠民贫者。凡灾年,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又设预备仓,令老人运钞易米以储粟。有时还将粮食和国库银钱用以贩济灾民;对受灾地方并无仓储者,则从他县调米赈济。对因灾被迫卖子女者,官府予以收赎;命令富人蠲免佃户田租,大户贷给贫民粮食,免除杂役,到丰年偿还;皇庄、湖泊弛禁,允许民采取食物;饥民返还原籍,给予口粮;京、通仓米平价出卖;预支给官俸米粮以平价;建立官舍让流民居住,给粮米来收养弃婴儿;建立养济院来收养鳏寡孤独、无依无靠的老人。灾免制度,始于洪武。
清代田赋包括地丁、升科、租课三个项目。地丁,是指地赋与丁赋。源于清朝雍正二年(1724年)以丁粮摊入地粮内合一征收,故称为地丁。升科,是指凡新购买土地或留置旗产地亩或开垦荒地及官、旗、黑地,初报完粮者。升科项内有旗产升科、官荒升科、旗地升科、旗租升科、黑地升科及官产升科之分。租课,是指官田或公有地租给农民耕种,由官府征收地租。地丁、升科、租课各项合称为粮额。清代因袭明制,对国家国有土地及因事没收的田地由官府经理,租给农民耕种,实行定额租制,租额依明制不变,上地3分、中地2分、下地1分。不缴田赋,田丁亦多免摇役。清代官田,包括内府官庄、皇室庄田、宗室庄田、礼部和光禄寺官庄、官田(籍田、祭田、学田、牧地)、屯田,以及八旗庄田(旗地)等。清皇室庄田坐落在直隶、顺天的很多,涉及50多个州、县,据嘉庆会典载约400多万亩。清入关后,曾三次大规模圈占汉民土地。顺治元年(1644年)十二月,命户部清查“无主荒地”给八旗军士,圈占近京各州县前明勋贵庄田及无主荒地;顺治二年(1645年),再次圈地,扩大到河间、滦州、遵化等州县;顺治四年(1647年),第三次圈地,在顺天、保定、河间、易州、遵化等42府、州、县进行,共圈占99.37万晌。农民田地被圈占后,生产条件恶化,难以为生;而占有好地的满洲贵族又因不善耕种和经营,造成社会生产大倒退,并曾激发民变。顺治四年(1647年)、八年(1651年)曾禁圈地,康熙八年(1669年)诏永停圈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圈地才得以制止。圈地之举历时41年,前后圈占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数省良田15万至22万顷,受害最深者当数直隶、顺天。所圈土地分赏给入关的王公勋臣及兵丁人等,称为旗地。旗地不入田赋册籍,概免赋役,只准招佃收租,严禁典卖。对于原明代宗藩庄田,清初规定其佃户既缴田租,又缴赋税,双重负担;康熙八年(1669年)令“更名(明)地”,将佃户改为民户,次年令免除田租,只缴赋税。当时更名地数目为16万余顷。清初田赋,沿袭明制。顺治元年(1644年)十月,福临即皇帝位,诏: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当年五月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召买等项,悉行蠲免;其大兵经过地方,仍免正粮一半;归顺地方,不系大兵经过者,免1/3,就当年一年正额通算。十一月又诏:派征钱粮,俱照万历年间则例;其天启、崇祯年加增,尽行蠲免;漕白二粮,照旧征收本色;圈丈土地分给满洲耕种,其圈去未补,或原地钱粮未除,或所补之地较原地瘠薄者,俱照新地等则纳粮。顺天田赋,主要征于大、宛二县,包括地丁和新垦荒地升科二项。清初,军事行动仍在进行,无力丈量土地、清查人丁,而经兵火之后册籍俱焚,仅有万历年间张居正所勘丈核定的田地、人丁册籍,故清初以明万历田粮册籍征收田赋;田赋税率也沿用前朝科则,用银两计算:沙碱地、洼地、山坡及坟地亩征1分至3分;耕地每亩2分至4分;园地每亩4分,官收官解。惟地方官摊派苛敛,较正额多且数倍至十余倍。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由于清朝田赋的基础是沿用明万历时的册籍,田地、户丁到清初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地赋、丁银同实际相距甚远,且人口增加,丁赋增重,民不堪负,多有逃亡。为稳固政权,康熙帝下谕:今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繁,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即“固定人丁,永不加(丁)赋”。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又议行摊丁入地。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户部议复:“直隶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摊入田亩之内,应如所请。”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将丁银均摊地粮之内,造册征收。直隶地方,每亩摊入丁银数为赋银1两,摊丁银0.27两。清初曾规定,凡农民垦荒,可免税数年。雍正十二年(1734年)六月定制,准报垦地亩升科定例:水田限6年,旱田限10年,到期由地方官亲自勘实,对垦熟田地照例征收赋税。田赋升科,旨地鼓励垦荒,清初禁止在关外清朝发源地开荒,对内地垦荒并不禁,并有一定年限的宽免奖励。乾隆十八年(1753年),奏销册所记田赋科则,一般分为三则,每则又分为三等,共为九等,此科则之数,历朝大致相同。直隶地方民赋田,亩科银8.1厘至1.3钱不等,米1升至1斗不等,豆9.8合至4升;更名田,亩科银5.3厘至1.1钱不等;农桑地亩科银1.6厘有奇;归并卫所地,亩科银7.2毫至7.9分不等,米8.9合至9.7升;河淤地,亩科银2.9分至2.6钱不等;学田,亩科银1分至2.7钱不等,小麦、粟米各6升。地丁之赋,顺天府为15.42万两。
清代,赋役减免,分灾免、恩免二类。灾免:凡遇灾,地方官吏应立即逐级上报。清朝规定受灾六分至十分为成灾,五分以下为不成灾。确认灾害的办法是先由灾户报简明呈单,列灾户姓名、所在村庄、受灾田亩数及具体位置、灾户大小口数,交地方政府与粮册查对,并将呈单作为勘灾底册,查灾人员拿着底册一亩一亩核实,划定受灾程度并将灾户划分为极贫、次贫等级。清朝规定饥民以16岁以上为大口,16岁以下为小口,年龄小不会走路的不准入册。等到全部勘查完毕,州县官核造总册,注明应否蠲缓上报。恩免:凡皇帝即位、太后或皇帝寿辰、沿例渴陵、巡狩等重大活动,不分无灾有灾,都按定制给予赋役宽免。
民国元年(1912年),田赋征收制度沿用清朝旧制,采用货币形式。最初征收银两。田赋内包括地丁、租课、升科三个项目。此外附征更名费、照费、串票费等规费性收入。民国初期,京兆特区仅租课一项,包括项目繁多,计有旗租、广恩库租、马馆租、储备单饷租、海防地租等项名目。民国初年,京兆特区田赋征收率仍沿用清朝旧制。
民国初期,京兆特区政府曾多次对田赋征收制度进行整理,以利于明确土地所有权,平衡田赋负担。京兆特区的田赋由大兴、宛平两县负责征收。民国初期,灾歉减免按清代旧制。
民国元年(1912年)九月,北洋政府财政部公布《国库计算暂行章程》。规定:国库收支改以银元为计算单位。据此,从民国三年(1914年)起,京兆特区田赋征收改按银元计算。
民国三年(1914年),田赋征收改银元后,按北洋政府规定,银两折算银元的比例为京平银7.2钱合银元1元。据此规定,改银元后,京兆特区田赋征收折算方法规定,正赋:地丁及升科每两折收洋2.3元,租课每两折收洋2元。更名费:地丁每粮银1钱收费1角。照费:升科每亩2角注册费3分。串票费:地丁租课升科三项均同,每张1分折收铜元10枚。同年,北洋政府财政部为统一全国灾歉蠲缓办法,颁布《勘报灾歉条例》。
民国四年(1915年)七月,京兆特区政府公布《修正京兆清查官产章程》,就厘定土地所有权,各种无粮地申报升科纳粮等事项作了规定。同年十一月,京兆特区政府公布《财政部核准变通京兆粮额办法》,对山坡沙碱地、各项租籽地、坟地及粮地不符之地的田赋征收标准作了调整。《办法》规定,山坡沙碱地升科,原订每亩征银4分,现改为每亩征银2分;山坡沙碱地可以垦种者,升科时,按黑地升科收费;不能垦种者,则准业户注册,认定产权,先收注册费每亩3分,暂不征粮银,俟能垦之时再定粮额。各项租籽地,原定粮额每亩4分,改为每亩征银3分。如租籽地原定租额过低,不敷纳粮者,可酌加租额。
民国六年(1917年)十月,针对旗产土地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与永佃权双重权力的问题,京兆特区政府公布了《重订修正处分8项旗租简章》,对旗地留佃、升科、纳租等事项作了规定。
民国七年(1918年)十月,财政部核准京兆清查官产处呈财政部、京兆尹拟请将租籽地粮额一律减为1.5分以恤民力文。将京兆特区租籽地应纳粮额从原来的每亩3分减为每亩1.5分。同时,财政部还核准将京兆特区山坡沙碱地粮额从原来的每亩征银2分减为每亩征银1分。经过上述调整之后,京兆特区田赋征收率分别为,地丁:沙碱地、洼地、山坡地、坟地为1分至2分;耕地为2分至4分;园地为4分。官产:上地为3分;中地为2分;下地为1分。租课:依原定每两征收,未另定率。升科:视地之种类而定,与地丁同。
民国十四年(1925年)三月公布的《京兆旗产地亩清理简章》,对旗产地亩留佃、升科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简章》规定,京兆各项旗产地亩,凡租权、佃权分立而无完全所有权者,无论租主已未呈报升科,应依本简章之规定,一律由佃户留置。佃户留置前项旗产地亩,除仍发给部照外,应由财政厅制备留置证书,印发各县,转给收执,概不另行立契投税。同年四月至五月,京兆特区政府先后公布了《京兆旗产地亩清理简章》和《京兆旗产地亩清理简章施行细则》,对旗产留佃、升科及有关田赋征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民国十七年(1928年)六月,北平划为特别市,大兴、宛平两县划归河北省,田赋征收工作移交给北平市财政局。最初由北平市财政局所属赋税稽征所具体负责田赋征收工作。民国十七年(1928年)七月,国民政府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制定了整理全国土地计划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清丈、地籍整理工作。同年十一月,国民政府公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将田赋改划为地方政府收入(民国初期,田赋属于中央政府收入来源)。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北平市政府预算收入中,田赋项下仍区分地丁、租课,分别征收。抗日战争胜利后,北平市征收的田赋项下不再区分地丁、租课,统以田赋名义一并征收。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三月,国民政府公布《整理田赋附加办法》,对各省(市)田赋附加征收制度作了统一规定。《办法》规定,各地方田赋附加依本办法整理之。旧有之正税之外,凡以亩数(即亩捐)或赋额及串票等为征收标准之一切税捐均以附加论。附加总额连同正税,总计不得超过地价1%。至地价未经查报各地方,附加总额暂以不超过正税为限。超过前项限度之地方,应将原有附加分别裁减。裁减程序以有关行政费者为先,事业费次之。各地方遇有灾歉时,附加应随同正税减免。在公布《整理田赋附加办法》的同时,中央政府向各省(市)发放田赋正赋及附加征收情况调查表。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五月,国民政府制定了《办理土地陈报纲要(草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陈报工作。《纲要》规定,各省(市)财政厅(局)、地政机关为办理上地陈报主管机关,县、区、乡、镇各设土地陈报办事处;土地陈报的程序是册书编查、业户陈报、乡镇长陈报、审核复查、县府公告、编造征册、发给土地营业执照以及改订科则。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还制定了田赋征收原则8条,整理田赋附加原则6项。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八月,行政院公布《各省市土地税征收规则》。要求各省市土地测量登记完成后,应立即举办土地税。土地税包括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及改良物税三个税种。
抗日战争时期,伪北京特别市公署曾对田赋征收制度进行修订。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九月,伪北京特别市公署公布《北京特别市清查土地规则》。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十月,伪北京特别市公署财政局公布《修正北京特别市田赋征收章程》,对田赋征收制度作了修订。《章程》规定,本市区内水旱田地及山坡沙碱坟茔等地应纳田赋,悉依本章程征收之。市区田地应完田赋由业户按年投纳。如有田地典者,其田赋在典期内由承典人负担完纳。市区田地应完田赋等级分为二则,膏腴水田、旱地为上则,每亩年征国币1角;山坡、沙碱、坟茔为下则,每亩年征国币5分。本市田赋按年两期并征。每年5月开征,至次年1月截止。
民国三十年(1941年)六月国民政府决定:田赋征收改货币形式为实物形式。缘此,抗日战争胜利后,北平市田赋征收改为实物形式,即田赋征实。同年十一月,国民政府公布《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和《财政收支系统分类表》,将土地税(在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税以前为田赋及契税)划归中央政府。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三月,原隶财政部之田赋管理委员会改隶粮食部。同年6月,田赋管理委员会又独立改组为田赋署。仍负责田赋征收工作,并在各省(市)设立田粮机构,具体负责本省(市)田赋征收工作。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央政府明令豁免北平市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度田赋。由于八年的抗日战争,北平市财政状况一直未能好转,故田赋征实、征借及随赋带征县级公粮制度仍继续实行。只是将田赋征实改为按当时粮价折征货币,而不再直接征收粮食。缘此,北平市征收的田赋项下包括田赋征实、征借及带征市级公粮三部分。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七月,中央政府原设各省市县田粮机构改隶省市县政府,仍负责田赋经征工作。同年,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财政收支系统法》和《财政收支系统法施行条例》。将院辖市的土地税(包括地价税和田赋)划为院辖市与中央共有税(中央占85%,地方得15%)。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十一月,北平市政府财政局公布《北平市民国三十六年度田赋征实暨征借粮食实施办法》。规定:本市田赋征实折征法币事宜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办理之。本市田赋折征法币按照调整科则及征收标准(包括征实、征借及三成市级公粮)计算应纳实物数额,再参酌开征前两个月本市小麦平均价格折征法币。本市田赋税率分为三等征收。水田、园田为上等,每亩1角;旱地为中等,每亩8分;沙碱、山坡、洼茔地为下等,沙碱等地每亩5分,茔地每亩4分。征收标准系按调整科则每元折征小麦2.8斗,征借2.8斗,带征市级公粮8.4升。本市田赋征实折征法币,其经征事项由财政局办理,经收事项由代理公库之银行办理。关于赋额之完纳、拨解应依照财政、粮食两部颁发之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度田赋折征法币征收拨解暨报核办法规定办理。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北平市政府公布《北平市民国三十七年度田赋征实暨征借粮食实施办法》,对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度田赋征收制度作了规定。其基本征收制度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度无甚变化。只是将折征法币修订为折征金圆券。并规定,本市田赋折征金圆券按照科则及征收标准(包括征实、征借及三成市级公粮)计算应纳实物数额,依照本年八月本市粮价折征金圆券。
民国时期,曾先后两次修订《勘报灾歉条例》,将原蠲缓办法改为:被灾九分以上者,蠲正赋80%;被灾七分以上者,蠲正赋50%;被灾五分以上者,蠲正赋20%;被灾十分之地亩,经地方政府查明确有特殊情形,得专案呈请免征当年正赋。蠲余后的应征田赋,被灾七分以上者,分作3年带征;被灾五分以上者,分作2年带征。北平市历来自然灾害频繁,干旱沥涝,风雹虫灾,往往相继交错出现。因此,歉灾减免,次数较多,数额较大。民国时期,多数年份额定田赋均不能完成。
见2-3表
二、徭役
徭役起源很早,周代即有记载,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财政调发。征派的方法不统一,有的按地亩出差,有的按骡马出差,还有的按户出差,一些地方是采取随粮加征的办法。北京地方多有征派。
元代,徭役包括军役、职役和杂泛差役三类。其一军役。元代实行军役制,规定有丁之家要立军籍,世代为兵。元太祖五年(1210年),为进取中原,规定蒙古、色目部年龄在15以上、70以下男子为兵。灭金之后,又调汉人为兵,其制:富户每户出1人为兵,贫户三、二户出1人为兵。出兵之户为正军户,未出兵之户而协济出兵之户为贴军户。至元七年(1270年),规定:以10丁出1兵,或20户出1兵,限年20岁以上者充役。兵丁充役期间,除粮食外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军户自理;但军户可免4顷地的税粮。后由于兵役繁重,有的户出至三、四丁,导致农桑尽废,有的被迫出卖田产甚至子女,或逃往他方。其二职役。职役包括站役、匠役、马步弓手、主首、里正、社长、库子、祗候、曳刺、牢子等名目。站户充邮传驿递;匠户充官府手工制造;马步弓手职巡警,专管捕获;主首(都)、里正(乡)、社长(社)负责本乡(里、社)事务,督办赋役;库子管仓库;祗候等为路、府、州、县杂职差役,各有赋役优免和差失处分。其三杂泛差役。均系官府因筑城、修路、水利工程、官物运送等而临时征调的夫役或摊派的钱物。此外,还有雇役、代役(限丁单军户)和和雇(强派劳役)的调发。元代对职役户的定额、定项的优免照顾,即免赋、免役、免科差。元制:军、站、匠户可免4顷地的税粮;老幼免课;遇灾歉收时,或皇帝登基、重大庆典、巡幸等事,均有减免照顾。对儒、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军户、站户、匠户等豁免科差;对诸王、贵戚、勋官、势要之家豁免杂泛差役,有时军、站、匠户也有免和雇、杂泛差役的照顾。
明代,摇役有三种:以户计有里甲,以丁计有均摇,非时摇役叫杂泛。此外还有民壮、驿传两种特役。洪武元年(1368年)制定役法:田1顷出丁夫1人,不及1顷以几户合充,称为“功夫”,初行于应天等地。洪武十四年(1381年)春正月,下诏制定全国赋役籍册,以110户为1里,有里长;10户为1甲,有甲首。每岁以一里长和甲首应役。里甲差役按丁粮多少顺次排列,以丁粮多者应役。10年1次,叫“排年”。正统元年(1436年),按察佥事夏时于江西创制均摇法,弘治时(1488年—1505年)在全国推行。凡地方经常性公务差使,如库子、斗级、乡兵、铺兵、防夫等,确定差役名额,由当年甲内10户选派,10年一编。正德(1506年—1521年)时,将部分均摇折纳银两,故有银差、力差之分。嘉靖、隆庆(1522年—1572年)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钱粮,均派一省摇役,于是均摇、里甲与两税合一。十年后,规制渐乱。明初,工役繁兴,参与营建两京、宗庙、宫殿、阙门、王邸、采木、陶甓等的工匠造作以万万计。筑城、浚陂,百役俱举。正统(1436年—1449年)、天顺(1457年—1464年)之际,三殿、两宫、南内、离宫次第兴建;弘治时(1488年—1505年),曾以京营军士充当工匠,但弊病很大。正德时(1506年—1521年),乾清宫役尤大,仅太素殿用银至2000万余两,役工匠3000余人。嘉靖时(1522年一1566年),营建最繁,超过正德。万历(1573年一1619年)以后,营建、制造耗费超过收入数倍,征调、开采,民很少休闲。由于顺天府为京师首善之区,宛、大二县地处京师门户,差役负担较他省为重。永乐八年(1410年)春正月,命北京行部尚书郭资率所属民丁万人,随军馈运;同年二月,营建山陵,合用工匠民夫,于北京等地征用。正统十三年(1448年)二月,重修庆寿寺(位于西长安街,元初所建),征用军民万余人,糜帑数十万。景泰二年(1451年)十月,因边患,发通州等州县民650人充驿卒;景泰三年(1452年)十二月,独石马营粮料短缺,户部议:附近顺天府人民现今农闲,委派府尹等召募民间有车大户,于通州仓领米1.8万石,豆5千石,运赴独石,每石官给脚钱银6钱;景泰四年(1453年)、五年(1454年)又募民运米,景泰五年(1454年)运米6万石。天顺元年(1457年)七月,因护坟户数少,命昌平、宛平二县佥拨4户看守皇妃坟墓。成化十九年(1483年),因边境不宁,近边遭兵难,又有蝗、旱灾,命顺天、保定等8府州县督属查册,上户运2石、中户运1石、下户运5斗,运赴大同,每石给银3钱。正德十年(1515年),都察院议昌平州及顺义、密云、怀柔三县皆奏役重,县既隶州,亦宜协济,请今凡黄杠诸役,以十分为率,州出银40%,而三县共出60%;若三县民合加在一起,则宜省马夫、陵户,其余者可以休整。至于宛、大二县,就其可考者,役分二等,每3年本县官申请详允审编一次。一为实役,一为募役。万历二十年(1592年)实役共计1052名,通共该编银3.8万两,其中包括园陵之役、坛场之役、内府之役、各衙门之役及本县之役,募役共197名,通共编银1492.8两,有在各衙门者,有本县者,其工食则视役之难易而各有差。宛平称力役失公之处在于有力者不服役。因来京者系五方之民,各有所长,在京典买田园,价富百千万,其财富都系在宛平取得。然而来京者认为偶寄居于此,不能承担丁役。其名流寓,实则长期居住宛平,生子育孙,有亲戚坟墓,或购买土地,实为永居户,然称户籍仍在原籍,在原籍负丁差;其他或占地不纳税,或投依大户,或诡名逃税。总之,宛平县差役繁多,而宛丁少,客丁多,土丁少;力者既无不役,役者自不必力,势所必然。宛平每3年奉文审定人丁一次,分为9等,就中择上、中则编各衙门正头,其次为贴户,其次征银给募。宛平役重,他县皆然。成化七年(1471年)六月,琢州、良乡等县,密迩京师,其民近于饥寒,因于摇役,往往隐下私粮,虚卖田地,产业已尽,征赋犹存,是以田野多流亡之民,里甲有代偿之扰。
清代,摇役本应编入“一条鞭”内征派,康熙、雍正之交摊丁入地,摇役已摊入地亩征收,不应再调发摇役,但近京直隶,各科差役,无时不有,名为雇役,实则无偿调发。差发最多的是二月祭东、西陵,七月赴木兰狩猎,以及到辽宁渴祖陵,到山东登泰山祭天,到山西五台进香,到江南巡幸等,修桥、铺路、设行宫、供应一切饮食诸事,无不动用民力。雍正二年(1724年)谕:直隶地方,每值巡幸、渴陵诸差,凡在人民,无不乐效输将,惟州县行之不公,以致力役之征,竟成虐民之政。有按门户者,不论贫富,按户出夫;有按牌甲者,有按村庄者,有按牛驴者,均不顾贫富,种种弊端,不可枚举。所尤甚者,则莫若绅民两歧,绅三民七,或令民全办,致贫者负重倍于富绅。乾隆六年(1741年),顺天府所属州县坛庙,各级佥派夫役送太常寺应役,一年一换,共206名;每名每日工食银3.6钱,不敷食用;本年改减56名,留用人员150名,每日工食银5.3钱。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派差车32辆应役。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直隶有驿州县,派杠夫150名至160名,所需工食,在地粮项下支付。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十一月,御史蒋云宽奏:直隶差使费用,名目不一,有难以报销而必须使用者;如遇皇差,一切桥道工程,车马应支等等,虽有经费,不敷支销;则责令民间供应。光绪七年(1881年)谕:直隶差摇之弊,在于不实不公,差摇派数,倍于用数。另外驿站夫役,律为民负摇役之一。清代驿站夫役,种类不一,有杠轿夫、驿书、驿皂、兽医、马夫、驴夫、骡夫、驿递夫等,顺天府向民户募充,其数额以道路的优劣衡量,日给工食,皆于正赋内编征;如差役稍繁,额夫不足,准临时派雇,以百里为一站,每名每站给银1钱,以10里为差而增差。对随时雇募的短夫(短途运送,定站更换)、长夫(长途运送,中途不更换)及小工,每名每日给银3分,口粮米1升。
民国时期,兵差繁重,兵灾频仍。由于军阀争相扩军,加上战争纷争、战费激增,而财政收入又不足以养军,以至兵差繁重,结果这类摊派性质的兵差负担便沉重地压在广大农民身上。军队过境,车马“稍不凑集,叱吒立至”,“时常动抓兵车数十辆,拥满县府及街道,待命于风霜雪雨之中,有输送而不得复还者,有不用而索款买放者”。沉重的兵差还表现在征调的物品扩大、数量增多、无偿性兵差增加且日渐沉重上。在兵差最沉重时期,实物和货币的摊派额占正税比例高达2倍至23倍。北平市(京兆)多次为军事行动要地,深受兵差之苦。
第二节 契 税
契税始于东晋(317年—420年),以后各代时有征收。
元代至元二十年(1283年),命江南等省印造契本。各省征收的商课,都发给契本。契本由户部印发,无契本者视同盗税。元代对土地田宅典当出售时,先私立文约,并需邻居或亲戚连署,然后到官府缴纳契税,包括工本费、手续费等。再由官府发给契本。
明代征收契税,主要是对田地、房产等的典卖。洪武年间(1368年—1398年)规定:凡买卖田宅,必须投税,除正课外,每契本一纸铜钱40文,不允许多收取。永乐初,令大、宛两县止税城外田契。永乐十年(1412年),大造黄册,会计其数报官府,仅给地方公用。万历五年(1577年),开始把都城典买房契税归大、宛两县专门管理,而宫廷、官府内外一应供应,均改由取给。凡遇典买田宅,将原立文契拿到县里完税,根据契内价银数目,每银1两,照例征税3分。置立循环簿,赴府倒照。契税所征,两县每年达到万金。万历十年(1582年),奉旨铺行归属五城征解,典契与卖契,40两以下者全免,40两以上者依例减半征收,每两征1.5分。由于县官不参与典卖之事,民间生出许多弊病;如已买的称为典,因价钱高而把一契分为数契,以偷税逃税。宛平契税收入还达不到以前的2/10,以致连年供应亏欠。万历十九年(1591年),吏部、户部题复:凡买宅者,先到两县纳税,拿着契尾到城里挂号。前后收入,万历十四年(1586年)为814两,万历十五年(1587年)为584两,万历十六年(1588年)为588两,万历十八年(1590年)为2951两,万历十九年(1591年)为2130两。前后相差数倍。另外买契本,洪武二年(1369年)规定,买卖田宅、牲畜,除缴纳契税外,每契本一纸,交纳工本铜钱40文。后逐渐成为契税附加税。
清初,沿明旧制,对买卖、典押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书立契据,征收契税。北京城乡内外的房地产,包括旗产与民产两类。旗产契税归左右翼经征,民产契税归大兴、宛平二县征收。契税税率,清初比明代轻。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民间买卖田地、房产,由买主依卖价每两纳税3分,官府在其契尾加盖官印,作为已纳税的证据。雍正七年(1729年),每两纳税4分,增加的1分用作科场每年经费。为防止伪造,创设了契纸契根法,不久就被废止了。乾隆十四年(1749年),立契税法:布政司发给契尾,官为验契投税后,将契尾粘连在契据上,编列字号,于骑缝处加盖官印,契尾上填明业主姓名及财产价值,一存州县,一与季册报布政司。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或5%。清末,契税加重。宣统三年(1911年),定买契为9%,典契为6%,其中买契的3.6%、典契的4.5%为中央收入。清代,在征收契税的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及纳税对象,实行契税减免。如:对王公世爵典卖产业征收契税时予以优待,减半征收。
民国初期,契税征收制度沿用清朝旧制。契税税则的制定及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各地契税征收制度差别很大。契税对买卖、推典房地产所签订的契约征收。民国初年,京兆契税征收以买、典房地价格为计税标准,买契税率为9%,典契税率为6%。民国三年(1914年)一月,北洋政府公布《契税条例》,同月还公布了《契税条例施行细则》,对契税征收制度作了统一规定。三月,财政部通电各省,暂行减轻契税税率,规定一年以内,买契税减为契价的2%,典契税减为1%,期满后仍照原税率9%及6%征收。七月,财政部颁布《王公府第圈地契税征免办法》,对前清满族旗人圈占土地享受的免征契税待遇作了限制,规定:龙票产业仍是原主呈验的,免纳契税;已典、售他人的,照章纳税。老圈地原无契纸仍属原主,准其邀保补契免税;已出售他人的,照章补契纳税。京兆区契税征收制度基本与京师相同,只是税率略有差别。十一月,遵照财政部命令,京兆区契税按买契6分、典契3分征收;另外在契税项下加征学费附加,附加税税率为8厘,推典契4厘。
民国初期,京师对王公世爵仍实行契税优待,减半征收,民国六年(1917年),取消优待政策。
民国四年(1915年)一月,财政部颁布《补订契税条例施行细则》,对税务机构代理契纸发行作了统一规定。三月,财政部颁布《验契税契办法》,对契税征收制度作了修订。五月,契税税率调整为买契6%、典契4%。
民国六年(1917年)三月,京兆契税税率调整为买契6%、典契3%。
民国八年(1919年)八月,《整顿京兆契税并发行契纸稿细则》经财政部核准颁布。细则规定:契纸由县公署发行,契稿由发行所管理。卖、典推各户,于成交后领用契稿,由原业主及中证人等在契稿上签名,县公署根据契稿内容代填契纸,据以报税。九月,制定《教会承租房地官契纸条规》。对教会承租的粮田、基地、房屋、山场、池塘等不动产的纳税制度作了规定:凡承租粮田等项有赋税暨官租者,即应照章向该管官署缴纳,以重国课;教会承租的产业,应照现行典价征税,其承租产业,出租人不能回赎的,照现行买价征税;租赁或永租后,承租教会添盖房屋,应另行立契纳税;有关程序、征收方法按现行税例办理。
民国十一年(1922年)二月,京兆左右翼税务局修订公布了《税契施行细则》。九月,颁布《京师承租内务府管有地基房屋契税简章》,规定:本简章适用于京师城厢内外承租内务府管有地基及住房或市场商店订定无年限之租约并准转租出倒、无损于内务府管有权的。租户应纳契税按下列税率征收:租地原有房屋或建筑房屋者,按建筑费额、其转租时按转租价额,均征收6%;仅租地基者,按原转租价额征收3%。
民国十七年(1928年)七月,国民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制定以国家税代替解款制度。凡属中央税种,均由中央设置官署征收,直接解缴中央金库。十一月,国民政府公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将契税改划为地方税。
民国二十年(1931年)十月,北平市政府公布《契税征收章程》。规定:买契按财政局所定房地价的7%征收契税,典契按典价的4%征收,老典契按老典价的7%征收,纳税期限定为两个月。
北平市契税收入:民国十八年(1929年)为35.3万元,民国十九年(1930年)为32.4万元,民国二十年(1931年)为44.2万元,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为46.1万元。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八月,财政部咨各省(市)政府抄转《修正改订契税办法四项》中规定:契税税率以卖6、典3为最高限度;附加以正税半数为原则;契税罚金不得超过应纳税额;并要求各省统一契税纸式样。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伪北京特别市公署于九月公布《北京特别市契税征收章程》,规定:在本市区内买典房屋土地及新建、改建房屋者,均应依本章程向伪北京特别市财政局缴纳契税。买契按伪北京特别市财政局凭单所定房地价格7%征收;典契按房地典价4%征收;建筑契按建筑工料费7%征收,但原报工料费过低者得依照本市土地房屋评价规则评定。
民国三十年(1941年),解放区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晋察冀边区买、典田房契税暂行章程》。并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修正。其主要内容:(一)征收范围:凡在边区内卖、典当不动产(田房),均须依照《章程》缴纳契税;官署、地方自治团体及其他公益法人购置或承典的不动产,免纳契税,但以收益为目的者,须照章纳税。(二)契税从价征收,税率为买契6%,典契3%。后又改为购买土地按亩纳税,以每亩产量折合富力为计税标准,以地质好坏按等级定额征税,一亩产量折一个富力(12斗谷),征税米5斤;不足一个富力的,征税米2~5斤;一个富力以上至二个富力的,征税米5~10斤;二个富力以上的,一律按税米10斤征收。典当土地的减半征收。购置和典当庄院房产的,以现价折合富力计算征收。(三)先典后买的田房,准以原纳契税额抵顶买卖契税额,不足的照数交齐。(四)买、典不动产,需先立草契,并在两个月内,向当地县政府征税部门税契,领取正式契照。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十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出《关于契税工作的指示》。对新解放区已在敌伪政府税契的,准其以该项契纸到当地人民政府换领新契纸,只收纸价,不再征税;对以前应税之契,逾期未税的,自公告之日起,在两个月内自动补税,免予处罚。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七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修订税契办法,契税从价征收,买契税率5%,典契税率3%;对农民无偿取得的土地,由村公所按当时情况估定地价,并开具证明,到县政府征税部门税契;清算退租中,地主以土地偿付欠粮欠款,由取得该项土地的农民,按原契价税契。平郊各根据地、解放区执行上述规定。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三月,伪北京特别市公署公布《修正北京特别市契税征收章程》。同月,伪北京特别市财政局发出通告,称:从本年四月起,凡申请投税买典房地契或补照、建筑契等项,除自治附加捐仍旧外,应遵照下列修正税率,征收税费:买契税,按伪北京特别市财政局凭单或土地注册执照所定房地价格9%征收;典契税,按房地典价6%征收,典契税于赎产时应由出典人归还税额半数于承典人;建筑契税,按建筑工料费9%征收,但原报工料费过低者,得照本市土地房屋评价规则评定。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二月,伪北京特别市政府公布《修正北京特别市契税征收章程》,规定:北京特别市内买典房地及新建、添建、改建房屋者,应依本章程分别申请投税买契、典契或建筑契,由伪北京特别市财政局办理。买契按本市土地房屋评价规则评定房屋价值9%征收;典契按房地典价6%征收;建筑契按建筑工料费9%征收,但原报工料费过低者,仍按土地房屋评价规则评定。各种契纸由伪北京特别市财政局印发,每张收契纸费6元(自1945年8月改为百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北平市政府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三月公布《北平市政府契税征收细则》,重新开征契税。细则规定:在本市区内不动产之买、典、交换、赠与、分割之承受人及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人,均应领用官印契纸,会同当事人填具申请书,赴北平市财政局完纳契税。北平市财政局收到市民申请书后一面派员查勘房地状况,一面公告十日。如期内无人声明异议,并查勘本符,即通知申请人呈验契证。四月,财政部因北平市未从本年度起将契税移交直接税机构办理,特呈请行政院批准,委托北平市政府代征。七月,财政部代电各省市:自本年七月起,将契税划为县、市收入(契税附加划为省税收入,院辖市的收入中包括契税和契税附加两部分)。由地方机关自行办理。此后,契税改归北平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月,行政院公布《收复区域各省县(市)整理契税办法》。规定:整理契税期间为6个月,在此期间北平市契税暂停征收。在整理期内除沦陷前已经税印,且未经敌伪加盖印信者外,无论远年近年契纸,须一律检验,换领新契,缴纳契税;原有契据遗失、毁损的,可提具证明,申请补发。
新中国建立后,没有沿用旧制征收契税。
1950年4月,北京市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买卖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当契税按典当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价格征收6%。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及相当于县(市)的人民政府征收;凡土地房屋的买、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法完纳契税。
1951年,改为按实际价格与标准价格从高计税。
1952年,北京市契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由于交易额不大,契税征收额不多。
1954年,财政部《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条文的通知》中规定: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的,均免纳契税。完纳契税,应于产权变动成立契约后三个月内办理投税手续,并按规定缴款期限缴纳契税。北京市执行上述规定。
1956年,开始将契税列作财政其他收入,不按税种统计。到1958年,因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也归集体所有,买卖情况很少,契税也随之减少。1964年至1982年每年收入最多的年份也只有千元左右,因此在财政收入中不再作单独统计。1983年又恢复以税收名义纳入预算。
1985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有关私人购买国家或社会集资新建房屋、离退休干部购买新建住宅(包括房屋部门出售公有旧住宅)、机关及部队等单位相互间发生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实行公有房屋补贴出售、试点城市个人购买新建住宅等,均免征契税,但对有奖储蓄中奖房屋恢复征收契税。
1987年10月,北京市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同时,北京市制定了《契税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契税的纳税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北京市契税的税率为4%,契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就其新增加价格部分征收契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1988年6月,财政部《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已实施住房改革的城市和县镇,以及城市中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区和单位,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交契税,但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城镇住户应照章交纳契税。北京市执行上述规定。
1990年,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据此,北京市由财政部门农业税征管机构征收管理。
1991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中规定: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1992年7月,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8月,财政部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免征契税。北京市执行上述规定。
北京市1949年至1995年,契税收入0.79亿元。
见2-4表
见2-5表
第三节 统一累进税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平郊各县抗日根据地、解放区为有秩序有计划地筹措抗日经费,并减轻人民负担,首先废止各种临时摊派,实行合理负担,恢复田赋,开征了缴救国公粮,不久又恢复开征了营业税、印花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等合理的工商税收。此后,随着对敌经济斗争的开展,在敌我交界地设立征收机关,开征了边区关税,也称出入口税。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十一月,平郊各县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执行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的《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民国三十年(1941年)三月进行修正。办法指出:根据战时需要和根据地人民的经济状况,开征统一累进税。这个税种,融合田赋、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而创立的一种新税(后又将田赋划出)。新税种以现款、粮、秣三种形式征收。(一)征收范围分资产和收入两项。资产包括:土地、商业投资、存款、公私合营贸易局投资、证券、存粮存货及金银财宝;收入包括:土地、林木、羊群及家庭副业收入,房租及存款、证券存粮的利息、公私商店、行栈、工厂、合作社及个人经营事业收入,公私合办事业收入,临时经营事业收入,自由职业及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收入。免征范围也分两项,资产免征的为:房屋、工业投资、合作社股金、水利投资、畜养、一切用具、各级政府和团体基金存款及边区公产、县公产及各级学校校产;收入免征的为:脱离生产的党务、军队、政府、群众工作人员,邮务杂务人员及士兵,教职员和靠脑力或体力劳动直接所得的生活费,抗战军人家属受补助的收入及因抗战伤亡所受的抚恤收入,公营事业收入,各级政府、机关、团体存款收入,教育储金的收入及边区公产、县公产收入。(二)统一累进税各种资产及各种收入的计算单位统一定名为“富力”。土地折标准亩计算,以平均年产谷1.2石为一标准亩。自营土地以每一标准亩为一富力;出租土地以每1.5个标准亩为一富力;佃耕土地以每2个标准亩为一富力。各种资产,除土地外,均以200元为一富力。各种收入,除土地收入外,均以40元为一富力。(三)税等、税率共分12等,按等累进。征收单位定名为“分”,按富力定分,至12等即停止累进。(四)统一累进税,以个人为单位计算分数,不分男女老幼,大口小口,均以一人论。每人扣除一个免税点,免税点定为1.5富力,各项资产收入合计,每人不足1.5富力者,概予免税;超过1.5富力者,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但以行政村为单位,纳税者与村人口的比例不得小于70%,大于90%。免税点每年规定一次。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税则》,对统一累进税作了新的改进。要点是:(一)富力计算单位改为,耕地按平均年产10市斗谷为一个标准亩,四个标准亩计一个富力;地租及农业收入,以每10市斗计一富力,其中:自营地以总产物扣除四分之一消耗计,佃耕地以总产物扣除四分之一消耗和地租后的余额;财产以400元计一富力;除地租及农业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其计算方法为,总收入60元计一富力,纯收入40元计一富力。上述财产收入为实物时,均按时价折元。(二)税等、税率由12等改为16等。1等至5等以0.05为累进率,5等至16等以0.10为累进率。定分办法也略有修改。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为计算方便,将统一累进税中的农业部分与工商业部分由原来的统一核算,改为分别计算。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根据地和解放区不断扩大,原有税种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和新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先后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十二月、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三月、六月和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发布《工商业征税办法和决定》、《货物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办法》以及《农业税暂行税则》。在解放区内执行。
第四节 农业税
一、农业税
1949年至1951年,北京市首先清理了新中国建立前中国人民解放军围城时期的农民垫支,取消了国民党统治时期按亩摊派的不合理的税制,采用有免税点的单一累进税制。1949年10月,北京市制定了农业累进税暂行办法。主要内容:采用扣除免税点的单一累进税制。依据常年产量,折玉米,计算标准亩,以常年产量9市斗玉米为一标准亩,每人全年平均收入扣除免税点后,所剩之标准亩为负担亩。根据负担亩之多少按税等计分,即得负担分数,按负担分数确定征税额。负担分数共分13等,最低的2个负担亩以下者按0.8分计;最高的24个负担亩以上的按2分计,不再累计。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有起征点的全额累进税制,起征点为人均主粮151斤。为了统一政策,执行中央《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照顾京郊土改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郊区1950年农业税征收补充办法》,经中央同意施行。规定秋征税率为10.95%,并制定了秋征税率累进表。起征点为玉米136斤。各阶层全年负担比例,大体上为:贫农为8%;中农为15%;富农为20%;同时规定了受灾减免办法,并按中央政务院11月的指示精神和北京市需要,随农业税附征30%附加。1951年税率改为最低6%,最高为30%,附加为农业税的20%的48级累进税制。1955年根据中央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改按依率计征的征收办法,超额189.4万斤,完成了征收任务。
1956年,北京市制定《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办法》。主要内容:1956年郊区农业合作化后,农村经济发生根本变化,原来累进税制,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改行扣免税点的比例税。即每个农业人口扣除一个免税点后,每个负担亩征收27.8斤玉米。为奖励蔬菜等生产,改按1952年查田产量的45%计征农业税。
1957年,根据财政部召开的农业税法会议提出的税法(草案)。北京市制定了1957年农业税征收办法,为了在农业税政策上体现鼓励合作社,在负担上采取对农业社和个体户区别对待的办法。农业社仍执行比例税制,但不再计算人口。对个别个体户农业税征收,恢复了累进税制,即采取8级累进税法,税率最低为9%,最高为30%,如低于当地合作社的税率,按合作社税率计征。
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北京市拟定了《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完成中央分配的任务,使政府规定的税率同农民负担基本平衡,采取了提高计税产量和降低税率的办法。这既可平衡农民负担又保证了农业税任务的完成。向区县分配任务时,既照顾到区县的经济情况,也参照了各区县原负担的基础,分别确定了各区县的平均税率,最高为15.7%,最低为9.9%。《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中规定:北京市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纳税人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国营农场及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纳税的品种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油料、糖料、酒花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蔬菜、烟类、园艺作物的收入,果木、山货、藕地、苇麻类和其他土特产的收入,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税率,北京市的平均税率国务院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各区县平均税率规定为:朝阳区和顺义区为15.7%,丰台区为15.4%,海淀区为15.6%,门头沟区为9.9%,昌平区和大兴区为15.2%,通州区为15.5%,周口店区为12.9%,各区人民委员会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最低不得低于常年产量的4%,农场和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的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10%。为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随农业税税额附征15%的地方自筹经费,但最高不得超过30%。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还规定: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农业收入,从有收益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年至3年;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新垦复的果木、山货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至7年;纳税人从下列土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不包括用作繁殖良种的土地、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培育树苗的土地和种植保安林及风景林和防风林的土地)、已征地产税的土地以及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免税的土地;纳税人的农作物因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可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和贫瘠山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征农业税;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灾害而纳税确有困难的,以纳税人为单位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1964年,北京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各区县的生产发展和生活水平情况,提出了除延庆县因生产发展缓慢,农民生活水平低不再增加外,其余区县视情况而增加的方针,增加附加比例最高的为9%,最低的为2%。1964年1月,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业税附加征收率和开征工业用电附加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提出征收意见:丰台区、海淀区是经济作物区,按正税增加附加9%;朝阳区、门头沟区、昌平县有的是蔬菜区,有的是粮田兼经济作物区增加附加7%;大兴县、通县、房山县是粮田区增加附加4.5%;密云县、怀柔县、平谷县是比较贫瘠的山区增加附加2%;延庆县是山区,不增加附加。上述综合平衡结果,全市增加农业税附加5%。以后北京市农业税政策未再做过大的调整。
1985年起,中央决定农业税征收改为折征代金,北京市执行中央政策,从1985年开始农业税征收折征代金。
1986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减免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一)农业税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决定减免。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确实贫穷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瘠山区,给予适当减征农业税照顾;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对在乡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征、免征农业税照顾。(二)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依歉收程度,按照“轻灾轻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免农业税。灾歉减免应重点照顾灾后实际产量低于计税常年产量的地区和纳税人。(三)除对少数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很差,解决温饱问题需要长时间的最困难户,已经宣布给予3年至5年特殊照顾外,一般不要搞一定免税几年。
1992年,北京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征收计价的通知》。《通知》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的决定,从1992年起,将北京市农业税计税价格从0.5316元/公斤调整为0.6506元/公斤。
1995年,北京市财政局对农业税征管手续重新做了规定,明确农业税征收,由北京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中央核定给北京市的任务情况,将征收任务分配给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分配的任务情况,将任务指标分解到各乡镇。纳税人应向乡镇财政机关据实报告土地亩数、常年产量、农业实际收入和其他有关情况。乡镇财政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报告经过审查核定后,依照税率计算税额,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作为纳税的凭证。农业税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
农业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随着不同时期有所变化,在民主革命时期,农业税收入占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财政收入的80%,新中国建立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税占财政收入25%,后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国营工商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对农业实行轻税、稳定负担的原则,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但农业税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1949年至1995年,农业税收入9.15亿元。其中,1995年完成0.49亿元,比1949年增长5.1倍,农业税占全市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6%。
二、农业特产税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生产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林特产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国家对农副产品价格放开以后,农林特产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了调节农林特产的收入,保护种粮者生产积极性,农林特产税也逐步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是国家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全面发展,对从事农业特产品(包括园艺、林木、水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3年11月,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对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加强了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工作。
198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了调节农林特产生产的收入,平衡农林特产与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稳定粮食生产,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将果用瓜和海水养殖产品收入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统一税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随同农林特产税征收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加。对农林特产税单独分配征收任务,列入地方预算,在保证完成中央核定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农林特产税新增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主要用于发展农业,中央不参与分成。北京市执行国务院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补充规定:凡种植西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均应按取得的实际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淡水养殖和苗木收入,从1989年起恢复征收农林特产税,并规定实行统一税率:干鲜果品(包括瓜果)收入为10%,原木收入为8%,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他未列举的应税产品收入,一律按5%的税率计征农林特产税,农林特产税地方附加按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0%征收。
1991年2月,北京市财政局发出《关于1991年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通知》根据财政部《关于1991年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就淡水养殖收入,西瓜种植收入等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农林特产税的减免审批权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掌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开口子。
1992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8月,北京市财政局制发了《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从1992年7月起开始执行。
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后,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1994年1月实行。此后,原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一部分农业产品税也划归农业特产税一并由财政部门征收。
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自1995年2月起施行。《办法》中规定了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畜禽收入、烟叶收入、食用菌收入、药材收入和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收购烟叶、水产品、原木、木耳、畜禽产品等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办法》中规定了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办法》对农业特产税减免规定: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年至3年内准予免税;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免税;对于贫困农户,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准予减税。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区县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者出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不征收地方附加,农业特产税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对于实际收入难以掌握的,当地财政机关可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评定常年产量,按当地中等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
北京市1985年至1995年,农业特产税收入1.11亿元。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就其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198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于1987年4月施行。1987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规定: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9元;门头沟区、房山区和昌平县、大兴县、通县、顺义县为每平方米8元;密云县、怀柔县、平谷县和延庆县为每平方米7元,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的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北京市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中还规定: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和免税。属于免税范围和经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持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文件到被批准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或乡、镇政府开具减税或免税证明。免税范围包括经批准征用的部队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以及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可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北京市自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税收逐年增加,由1987年的838万元增至1995年的7365万元。
北京市1987年至1995年,耕地占用税收入2.95亿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比重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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