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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五章 借款、公债

 

    第一节  借  款

    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为筹集甲午战争费用,鉴于举借外债,亏折很大,户部议定向本国富商巨贾借款。此次借债并无总额规定,各省办法亦多有不同,先在北京创办。八月,向在京银号钱庄募集白银100万两,以两年半为期,每半年为一期,第一期还息不还本,从第二期起本息并还,每期偿还本金四分之一,月息七厘;本息均由内务府经费偿还;颁发之印票,以100两为一张。凡借款在1万两以上者,可给予虚衔封典,以示鼓励。后又饬令在省会、关埠等处募借,在地丁、关税项下分期归还;各地先后募集1102万两。此债举办后,弊窦丛生,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五月即停办,不再续募。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二月,时《马关条约》规定的第四期对日赔款到期,如借外债归还,恐怕外国列强无理要挟,乃拟定《昭信股票章程》,对内借款,计划筹借1亿两,票面分为100两、500两和1000两三种;年息五厘,以田赋、盐税为担保,分20年还清,前10年付息,后10年分年还本利;并在中央户部设昭信局,各省设分局,以办理股票发行及偿还诸事;为鼓励应募,股票准许抵押、售卖,又规定凡一人应募在1万两以上者,均给官衔,并要求在京王公大臣、外省将军、督抚以下大小官员,不分现任或候补,均需缴银领票;其地方商民愿借者,责成顺天府尹及直隶将军、督抚,将部定章程出示,派员劝谕,不准勒索。但认购者不多,实募不足2000万两,因勒逼认购,或计亩苛派,弊病很大,同年九月,户部不得不奏准停办。

    民国前期,京兆财政厅因历年兵灾,税收短绌,曾多次向银行及各机关借短期借款,以弥补政费之不足。据统计:从民国七年(1918年)至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间,先后15次向银行及各机关借款354.67万元,主要用于修筑公路及弥补政费不足。

    民国后期,尤其是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物价飞涨,财政经费严重短缺,北平市政府曾多次向银行借款。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十一月,北平市政府因接收伊始,急需用款,向前敌伪政府财务委员会、财政特派员借款两笔,一笔数额为7000万元伪联币;一笔为10亿元伪联币,用于各局处拨款及垫支警察伙食之用。国民政府财政部令饬北平市政府立即归还,并从国库垫拨2亿元,供北平市政府偿还借款。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六月,北平市政府向中央银行北平分行借款100亿元(法币),以北平市政府经费作抵押,借期1个月。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十一月,北平市政府与中央银行北平分行签订借款合约。称,甲方为员工待遇经行政院决定,自11月份起增加1.5倍。惟上项增加补助费尚未拨到,物价波动甚烈,员工生活无法维持,拟先向乙方透借金圆(券)140万元,以资救济。本借款利率暂定为月息3分。如乙方总行核定更改时,当照核定利率计算之。本借款期限1个月,自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十一月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十二月止,到期本息全部偿清。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十二月,北平市政府向中央银行借款250万元,借期35天,月息15分。于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一月归还,本息合计293.75万元。

    第二节  公  债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十二月谕,袁世凯奏:拟试办直隶公债票。他以为中国办理公债,辄多观望不前,良由官吏不能践言,民信未孚所致;据称开募债票,以取信便民为宗旨,(直隶)筹有的款,按年付息,分年还本,发给票据,准其缴纳本省库款、关税各项,并随处皆可兑用拟具章程,尚属周妥,著即准其试办。

    清宣统三年(1911年)十月,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为挽救危局,募充军费,乃发行爱国公债,定额为3000万元,债票分5元、10元、100元、1000元四种,年息六厘,以部库收入为担保,期限为九年,前四年付息,后五年抽签还本。诸还本付息事宜,均由大清银行经理。其时,王朝政权即将崩溃,除王公贵戚及文武官员认购外,大部分由国家内帑购买,实际发行不到1200万元。此项公债后由北洋政府承担。

    民国初期,沿用清朝旧制,地方政府有权自行发行公债筹资,惟外债之发行须经中央政府审核批准。民国十三年(1924年)十月,京兆特区政府发行了一批短期债券。预定发行额为100万元,实募数额为65.48万元,按九五折实收62.21万元。月息1分。票面分1元、5元、10元和100元四种。以京兆各县田赋和其他税捐为担保。规定从民国十五年(1926年)起分三次还清,每年四月还本金一次。第一次还30%,第二、三次各还35%。付息办法为第一年预付,以后每年十月各付一次。据统计,北洋政府时期,从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十五年(1926年),其公债发行额近6亿元,国库券约6000万元,都是强迫人民认购或实行摊派。而各地军阀又滥发地方公债,毫无债信。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政府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发行公债及订借款项限制办法》,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作出统一规定。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十二月,国民政府公布的《修正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规定,各省及直隶于行政院之外,募集公债时应依法由省市政府拟具计划,咨由财政部审核签注,呈由行政院核转立法院议决,呈请国民政府令行。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北平市政府为修建公路、举办卫生、救济等事业发行一笔公债,制定了《民国二十五年北平市市政公债条例》。《公债条例》的要点如下:(一)北平市政府为完成公路、举办卫生救济及其他建设事业、扩充义务教育、发展市银行并整理财政起见,发行公债,定名为民国二十五年北平市市政公债。(二)本公债定额为国币300万元。(三)本公债定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十二月发行,按票面九八实收。(四)本公债利率定为周年7厘,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各付息一次。(五)本公债还本期限定为六年,第一年祗付利息,自第二年起,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各还本付息一次,每次抽还30万元,至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十一月全数偿清。(六)本公债指定本市车捐、铺捐全部收入为还本付息基金,前项每月拨交之基金如有不足,另由市库项下随时拨补足额。(七)本公债票面定为千元、百元二种,均为无记名式。(八)本公债还本付息事宜,委托北平、天津中国银行为经理机关。(九)本公债债票得由持票人随意买卖抵押,凡本市公务上须缴纳保证金时,得作为替代品,其中签债票、到期息票,得用以缴纳本市一切捐税。前项持票人以本国人为限。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北平被日本侵略者占领后,伪北京特别市当局多次强行发行公债,以用于侵略战争所需。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发行北京特别市政公债300万元(伪联币),分十次还本,共付息78.8万元。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为集中财力,充实抗日经费,发行“救国公债”。并于同年七月,颁布《救国公债条例》及募集、付息两项办法。公债总额200万元(边币)(后又在冀中区增加100万元)。随后,平郊各根据地积极购买“救国公债”。《条例》规定:“救国公债”债券分1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五种。募集的现金物品以下列为限:现款(包括边币、法币、晋钞)、粮食、布匹、棉花、物品材料可当时变价或可直接应用者。经收机关收到国币(国民政府发行的币种)或可当时以国币计算数额者,即如数填给正式收据,其须变价或估价者,先给临时收据,俟变价或估定价格后,再换给正式收据。并按县政府公布的期限,持正式收据换取与收据相同数额的“救国公债”券。公债利息定为年息4厘,从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起,每年六月底付给。计息办法规定,将全年按10个月计,半年按十分之五计,三个月按十分之二点五计,余此类推。其购买公债未满一个月在半个月以上者,以一个月计,半个月以下者不计利息。一个月以上的零日同此计算。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起开始还本,分30年还清,每年抽签还本一次。同时规定,各地经募此项公债,须按合理分配办法劝募,不得随意摊派。应募或经募公债多者,由边区政府发给奖章或登报嘉奖。如有伪造债券及毁损信用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公债的推销,完全采用劝募方式,绝不强迫,主要依靠政治动员,各地人民群众基于爱国热情,均能踊跃认购。“救国公债”在平郊各根据地推销极为顺利,圆满完成了任务。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八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发行胜利建设公债的指示》。指出:为动员边区人民集中财力,支援前线,以庆祝抗日战争胜利而迅速开展各项建设事业,特发行胜利建设公债。公债发行总额为20亿元(边币)。胜利建设公债分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四种,可以用边币或经指定的物资购买。公债利息为年息一分,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起发行,期限一年。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九月本利一次付清,本利所得用以缴纳统一累进税税款。

    新中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49年12月颁布《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该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之值,按当时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6市斤(天津为小米)、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的批发价加权平均计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票额为1分、10分、100分、500分四种。本金从1951年起分5年抽签偿还,每年3月31日付息一次。第一期发行1亿分,发行期是1950年1月至3月。第二期未发行。公债的发行与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公债不允许流通、抵押或作投机买卖。北京市公债推销委员会于1950年1月成立,下设工商业界、地方人士、职工机关、教职员等分会,各区也成立了一定组织;4月推销工作基本结束。

    1954年至1958年,为适应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了五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票额分1元、2元、5元、10元、50元五种,1955年增加100元一种(均指新人民币,1955年旧币改为新币,旧币1万元合新币1元),年息4厘。1954年至1957年发行的均带息票,1958年发行的不带息票。1954年发行的分8年抽签偿还,1955年至1958年发行的均分10年抽签偿还。每年1月1日开始发行,次年9月30日抽签偿还。公债发行与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这五年,北京市每年都成立了公债推销委员会,采取合理分配、积极认购、自愿量力原则,全市共推销公债1.23亿元。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2725万元,为中央分配任务指标1971万元的138%。

    1981年至1987年,国家每年发行一期国库券。每年1月1日发行,7月1日计息。1981年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可适当认购,个人可自愿认购;1982年发行对象扩大到城乡个人,采取合理分配和自愿认购方式。国库券年利率1981年为4%;1982年至1984年为4%(单位购买的)和8%(个人购买的);1985年为5%(单位购买的)和9%(个人购买的);1986年、1987年为6%(单位购买的)和10%(个人购买的)。国库券期限1981年至1984年为5~9年,即自发行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不计复利),每次偿还总额的20%;1985年、1986年、1987年为5年,到期一次偿还本息,不计复利。单位在购买时除发给带有面额的实物券外,从1982年到1987年还开具可记名挂失的收据;个人购买发给国库券,面额有5元、10元、50元、100元(1981年无5元,另有5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共八种,1982年另有1元、1000元,共六种),另外从1985年起个人购买1000元以上也可以开具收据。1981年至1987年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1988年,发行一期国库券,与1987年国库券的发行日(1月1日)、计息日(7月1日)、年利率(单位6%、个人10%)等情况相同,主要区别是偿还期限缩短为3年。6月,财政部确定北京市为第二批开展国库券转让试点的城市,北京市开始出现国债二级市场。

    1989年至1991年,国家每年发行一期国库券,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期限3年,当年7月1日计息,面额分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种(1989年无20元)。1989年3月1日发行,年利率14%;1990年6月1日发行,年利率14%;1991年4月1日发行,年利率10%。1991年是北京市首次以承购包销形式发行,这标志国债一级市场的初步形成。

    1992年,国家发行国库券品种有五年期(一期)、三年期(二期)。第一期国库券期限5年,开始发行时年利率为10.5%,由于以后银行存款利率上调,该券从1993年6月30日之后年利率上调至13.86%,持满5年保值,面额有50元、100元、500元三种,4月1日发行,4月1日计息,6月1日上市。第二期国库券期限3年,年利率截止1993年6月30日为9.5%,之后为12.24%,持满3年保值,面额有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四种,7月1日发行,7月1日计息,9月1日上市。国库券(本年度特种国债与国库券合并)面向全社会发行,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主要采取承购包销方式;另外,向“两金”(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发行的部分仍属分配认购性质。

    1993年,国家发行的国库券品种有五年期(一期、三期)和三年期(二期)。五年期国库券期限5年,年利率15.86%,面额有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3月1日发行,3月1日计息,5月1日上市;7月1日又以非实物(无券记账)形式发行,7月1日计息。五年期国库券也可按三年期兑付。三年期国库券期限3年,年利率13.96%,3月1日以票面(面额100元、500元、1000元)形式发行,3月1日计息,5月1日上市,本年所发行的国库券均保值。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可以说是1981年以来最难做的一年,北京市采取了“两条腿走路(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相结合)、多渠道发行”方针,超额27%完成财政部分配的任务。

    1994年,发行的国库券品种有一年期非实物国库券、二年期无记名国库券、三年期凭证式国库券、特种定向债券。一年期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11.89%,2月,由财政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二年期无记名国库券,年利率13%,面额有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4月1日发行,4月1日计息,8月1日上市。三年期凭证式国库券,年利率13.96%,持满3年实行保值,采用填制收款凭证办法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行,4月1日发行,从交款之日计息,可记名挂失,可提前兑取,不可上市转让。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15.86%,保值,采用填制收款凭证办法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两金”)定向发行,属派购性质;4月1日发行,4月1日计息,不上市。本年度发行任务是这样分配的: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发行二年期无记名国库券40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协调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五家银行发行三年期凭证式国库券38.11亿元;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向“两金”发行特种定向债券3000万元。在1994年国债发行中,北京市采取了“坚持改革方向,不走回头路,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方针,还采取了“以旧换新”的方法,在全市设立大小发行网点1200多个,分别超额4.22亿元、7.89亿元完成了二年期无记名国库券、三年期凭证式国库券发行任务。此外,北京市财政证券公司以超额600万元完成了所承购包销的1亿元一年期非实物国库券指标。

    1995年,发行的国库券品种有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第一期、第二期)、三年期无记名式国债、一年期记账式国债、特种定向式国债。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4%,从购买之日起计息,持满3年实行保值补贴,采用填制收款凭证的办法,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行,可记名挂失,可提前兑取(按实际持有天数分段计息),不可上市转让;发行两期,时间分别是3月1日至7月20日、11月21日至12月16日。三年期无记名国债,年利率14.5%,面额有100元、1000元、5000元3种,3月1日至20日发行,3月1日计息,发行结束后可上市流通。一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年利率11.98%,8月16日至9月16日发行,8月26日计息,发行结束后可上市流通,首次采用以“缴款期”为标的招标发行方式。特种定向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15.86%,向“两金”派购,7月1日至8月31日发行,7月1日计息,不上市。北京市1995年累计发行各期国债130亿元,其中北京市财政系统20个网点共发行16亿元。北京市承销三年期凭证式国债119.8亿元;北京市证券公司代表北京市财政系统承销三年期无记名国债8亿元,一年期记账式国库券2亿元;财政部分配给北京市3700万元特种定向国债任务,还委托北京市办理中央系统5000万元特种定向国债发行事宜。

    北京市1981年以来发行的国库券的兑付工作从1986年开始。1986年至1989年兑付工作主要由银行系统办理,1990年邮政储蓄部门、财政系统开办兑付业务,1991年财政系统采取集体兑付、上门服务等措施解决兑付难的问题,1992年北京市财政局另委托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证券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代办国债兑付业务,从而使北京市国债兑付工作在集中兑付期阶段全市银行、财政、邮政储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都参与,集中兑付结束后由财政系统25个网点办理常年兑付业务,方便了群众,并维护了国债信誉。1986年至1995年北京市兑付国库券60.24亿元,其中银行系统兑付49.30亿元,财政系统(1990年至1995年)兑付10.96亿元。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发行的债券还有:(一)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7年4月1日发行,7月1日计息,期限3年,主要向单位(预算外资金)分配发行,年利率6%,发给收据,可记名、挂失、抵押,不准转让;个人可认购,年利率10.5%,面额为50元、100元,可转让、继承。(二)国家建设债券。1988年4月25日面向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发行,年利率9.5%,期限2年,面额为100元、500元、1000元、10000元四种,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抵押,在发行结束后(即11月30日)允许上市交易。(三)财政债券。1988年至1993年面向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代发购买券收据,可记名、挂失,可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抵押,不允许公开上市交易。1988年发行期限2年,年利率8%和期限5年,年利率7.5%两种,1990年至1993年每年发行期限5年一种,年利率分别为10%、9%、13%。北京市有关发行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统一负责,共计发行财政债券6.72亿元。(四)保值公债。1989年7月1日发行,期限3年,利率随银行3年定期存款利率浮动,加一个百分点(共计14.14%),再加保值补贴率,票额为20元、50元、100元、5000元四种;发行对象为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及有条件的公司;可向银行抵押,可在国家指定的地方转让。(五)特种国债。1989年至1991年分别发行,期限5年,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及待业保险基金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为派购性质;采取收款单方式,可记名、挂失,不得上市交易和转让,非上述三种管理机构购买的特种国债可向银行抵押贷款;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均由财政部门办理。1989年特种国债6月1日发行,年利率15%,从缴款之日起计息;1990年特种国债6月30日发行,年利率15%,从缴款之日起计息;1991年特种国债4月15日发行,年利率9%,从缴款之日起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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