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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一章 经济建设费

 

    第一节  公共建设费

    中国古代建设费主要涉及道路交通、河工水利、城建等方面。秦、汉时期,燕蓟地区道路交通的修筑,已有相当规模。

    元至元四年(1267年)正月,正式动工兴建大都城,至元十八年(1281年)完工。大都城的兴建,大都地区的百姓首当其冲,负担最重,每年仅打造石材、搬运木料、营建宫室所用人力“不下一百五六十万工”。同时,大都城的街道、排水渠、民宅、坊制、商业、服务业和城市用水系统及桥梁也相应的规划兴建。所费巨大。

    元代对驿站交通十分重视,每25至30里设一驿站,每站置驿马400匹,月以半数供役,半数休息,驿马由居民供应,纳马者可减赋役。实际上,各地达不到此定额数。元腹里175处,平均每处只有70匹,其他各路更少。驿站费用,官给钞为本,取息以给驿传之需。元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正月,腹里路分38处,年销祗应钱不敷,增给钞3900余锭,并元额7000余锭,总共中统钞1.11万余锭。大德九年(1305年)九月,给大都至上都十二驿1.11万锭;八月,又给大都车站户粟1470余石;延元年(1314年)二月,给钞6300锭,贩济良乡诸驿;延七年(1320年)七月,以昌平、滦阳十二驿供役繁重,给钞30万贯赈济。

    元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为除害兴利和便于统治,开挖通惠河。以前是通州至大都陆运官粮,每岁数万石,遇到秋日连雨,运粮驴畜死者不可胜计。至元三十年(1293年)秋,通惠河告成,全长50里,动用役军1.91万人,工匠542人,水手319人,没官囚隶72人,计285万工,用楮币152万锭,粮3.87万石,木石等物不计其数。河通之后,陆运停止。至大德四年(1311年)六月,闸坝之木料岁久而朽,改用砖石,至泰定四年(1327年)始修完毕。至正二年(1342年)正月,又开金口河,起自通州高丽庄,直至西山金口,全长120余里,四月工毕,因水急沙淤,船不可行,没有使用价值。

    明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命徐达主持开始修筑北京长城。一直到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明代不断修长城达200年之久。北京筑长城起源于战国时期,燕国北长城即出现于今北京之延庆地区。北京地区长城的长度达1258华里。所用工费巨大。

    明永乐五年(1407年)五月,开始兴建北京宫殿。永乐十八年(1420年)十一月,北京宫殿城池全部告成。从此,北京改称京师,而在习惯上仍称北京。永乐十九年(1421年)正月初一,正式迁都北京。北京宫殿城池的建设费用巨大,具体数字无史料可查。

    明代,流经顺天府的河流,有漕运、水利之便者,有里漕河、外漕河等。里漕河即通惠河,河运隶属通州户、工二部。外漕河即潞河,接白、榆、运三河之水,流经通州城至天津接御河,南通江淮,通仓粮米在此起载。漕河设浅置辅,需随时修浚河道,指引河淇,此事多归顺天、永平二府及通州卫、所军民夫役。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修漕,当时所在民饥贫,特给修河夫官米每月每人3斗,一般修河雇夫,岁费不及3000两。嘉靖八年(1529年),通惠河修成后,每岁省车脚银10余万两。

    清代京师的市政建设主要有供水、排水系统,城内街、巷、仓廪,及各类形式官房和城外交通孔道、桥梁等。

    清代道路交通,分国家拨款和地方拨款二种。

    康熙四十年(1701年)七月谕,京畿垫道,大(兴)、宛(平)二县每年例有工价银1万两支销,五城所派夫役原无工食银,特将五城应垫之道归大、宛二县经营。清代驿站支饷有工粮银、牛马价、廪粮船费、夫役银、驿舍租银、医药费等项,直省均于田赋编征,遇钱粮蠲免,或征而不足,则于藩库地丁银内拨用。

    雍正七年(1729年)正月谕:平治道路,王政所需,近年以来,广安门外已修石道。直隶到江南大道,岁久已坏,拟另开一道。三月,朝阳门外至通州京师向东大道,复又损坏。雍正八年(1730年)十一月改修石路。清代顺天地区交通,主要侧重在京内外。

    清代顺天河工,所费巨大。因流经京城附近的河流较多,每遇大水必成灾,为顾及京城的安全,朝廷对此十分重视,遇险必救。

    乾隆元年(1736年)五月谕:闻直隶永定河,每夏秋间,时有冲决,修筑堤岸,所用夫役物料,取办民间,时有胥吏朋比作奸,人工物料费用,肆意中饱私囊。物料运送往返数十里或百里,脚价自备,种种忧虑,嗣后河工,无论岁修、抢修,凡民夫物料,皆给费用。从此,永定河岁修抢修诸费,始列入国家经费。乾隆八年(1743年)三月,直隶所属各州县驿站缺预工料,春夏折银1.46万两,春季工料,列于乾隆七年地银内动支,夏季工料于乾隆八年地粮银内动支。良乡、通州等5州县,许多地亩,圈退无定,请照摊丁额数领拨。乾隆十五年(1750年)十二月,高斌、方观承奏,永定河南北两岸工程,每年额设岁修银1.5万两,疏浚下口银5000两,不敷,再行续请。乾隆十七年(1752年)六月,奉谕将永定河挖浚几处,共费银2270余两。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五月,修筑直隶自大兴、宛平东至通州、抚宁一路;西至良乡、房山、琢州一路;西南至定兴、望都;东南至新城、阜城,共32州县道路和沟渠应修桥座。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三月,修直隶通京一带久未修治道路。乾隆四十年(1775年)八月谕,永定河每岁抢修疏浚工程,每年定额3.4万两,准节年通融办理,不逾此数。然水有大小,工有增减,难绳一律。寻奏:取消岁银定额,于每年秋汛后,令定永河道预计下年岁修各工程,细勘确值,经督臣审核,颁款备料,于次年开冻后动工。其抢修一项,难以预估,则先拨银1万两,存在永定河道库,令酌量工程,派员办料备用,如有不敷,再行奏请。至于加培土工,不在岁修之列,仍另案奏办。九月,直隶总督周元理奏,七月初,水势迅骤,永定河工合龙后又复漫口,所有用工工料银8290两,初次堵筑所用工料,照销六赔四办理;而合龙后又开口,系办理不善,全赔。

    嘉庆六年(1801年)六月初,大雨连阴,永定河、卢沟一带决口四处,御园左近,水势骤涨,实属异常盛涨。七月,拨部库银50万两,广储司库银50万两,解往永定河二次,采办物料,准照市价报销。十一月,命侍郎疏浚通惠河。嘉庆七年(1802年)二月,永定河每年岁修、抢修银两,向来定额2.90万有余,虽称不敷应用,但每属岁修,但如酌定银数,才有限制,如遇抢险较多年份,可随时奏请办理。又谕:永定河南北两岸各土堤,自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加培后,迄今已有10余年,日形卑薄;今勘测计划加培2.7万多丈,日下开工,用夫已至2万余名,不足还可多雇,使役工、贩务两相裨益。六月,永定河石堤工程所用物料,较成例多一倍有余,用银2.11万两,准开销。又谕,上年永定河土石各堤,冲决3600多丈,虽系雨水异常,但直隶历任管河各员因循玩误,经理不善,咎无可辞。查明上石各工用过银数,统照河工销六赔四例,应赔银38.85万两,自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起至嘉庆六年(1801年)六月,由历任官员俟情分赔。嘉庆八年(1803年)十月,修通州北门外温榆河粮船起运之所。嘉庆十年(1805年)六月,永定河决堤,著于造办处拨银10万两发往备用,俟后照例分赔。嘉庆十四年(1809年)五月,修密云道路,民力用银2800两。嘉庆十四年(1809年)二月,永定河添务物料,预支银1万两,谕每年加增5000两作为定额。嘉庆十六年(1811年)二月,永定河上年漫溢,现需大修,又石景山东岸亦称要工,所有估需5.45万两,准其在大工项下动支。

    道光二年(1822年)九月,永定河南六工大坝合龙,大坝用银10万余两,由藩库拨银9万两,其余由道库存储下动拨,因走失坝工损失5000余两,责该道赔补。道光三年(1823年)六月,永定河漫口,用工料银6500两,从道库要工下支取。十一月,修永定河减水闸坝共用银21.96万余两,从预拨各省封贮项下动支。又谕,直隶河道工程甚巨,其经费于浙江等五省封贮项下提银50万两于明年正月以前解交直隶藩库,以备永定河等项工程支发。道光十一年(1831年),永定河开挖引河及新筑施工,估需银6万两,先于司库发银3万。道光十四年(1834年)九月,永定河漫上,需银10万两,准余款动拨;道光二十年(1840年)十二月,修直隶通州石路。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永定河水漫,从清河道库、滹沱河总银动拨3万两供用。

    同治九年(1870年)九月,拨直隶旗租,山东、河南地丁银各3万两,解永定河工备用。同治十年(1871年)九月,永定河漫口,由部库借银10万两。

    光绪九年(1883年),在永定河畔创建神机营机器局,所用经费10万两。光绪十四年(1888年),建成紫光阁铁路,为清宫专列,南起中海瀛秀门外,终极镜清斋,全长约4华里。光绪十四年(1888年)十月,修筑房山等处煤道。光绪十六年(1890年)七月,永定河漫口,开挖引河,请拨经费30万两。光绪十八年(1892年)十一月,筹议永定河北岸工程,共需银54.48万两。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十月谕:铁路为通商惠工要务,朝臣立议举行,据奏,自天津起,绕南苑达卢沟桥,计216里,估需工料银240余万两,所需经费,着户部及北洋大臣合力筹拨,交顺天府尹承办。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七月,建造京西运煤铁路。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十二月谕,原拨建京西铁路转运煤炭,恐有碍贫民生计,前议毋庸办理。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奏准筹办京张铁路,预算经费500万两,由关内、外铁路公司每年提盈余100万两,是年九月开工,至宣统元年(1909年)筑成。全长199公里,实用银737万两。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增筑永定河,请拨部库银23.9万两以应急需。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设立商部,与工部并立;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改为农工商部,外省则设劝业道以专管其事。

    宣统元年(1909年)正月,直隶杨士骧奏,津浦铁路,直隶计地摊款,绅士请援河南成案,于长芦行销直隶食盐,每斤加价4文,充作路款,分给商民股票,作为永远财产。

    民国元年(1912年),农林、工商分设两部,因其事繁杂,当时国家财力及各方面均未成熟,故民国二年(1913年)冬,又将农林工商二部复并为农商部,内设总务、矿政、农林、工商、渔牧诸司(厅),而水利局、煤油矿事务处、农事、棉业、林业、糖业、畜牧、各试验场、权度制造所、劝业场、商标局、巴拿马赛会事务局、商品陈列所、各工场、垦务局、森林局、采木局、劝工局、督办矿务处及矿业联合会、农会补助费等皆属于其管治范围。因直辖事业繁多,列费过巨,致诸事因费少而不能办。

    北洋时期,京兆农工商经费,包括矿务科经费、矿业经费、农商自助补助费、农林经费、实业厅经费、河工经费、农工经费等。

    民国三年(1914年)至民国十三年(1924年),累计支出为16.02万元。

    民国时期的实业经费,包括工、农、商、交通、邮电、水利诸项事业的支出。民国十九年(1930年)至民国二十年(1931年),北平实业费支出多指工商访问处经费,东安、西安、广安、西单、朝阳等市场经费,以及文化商场经费等。民国十九年(1930年),用于实业支出为5.87万元,不到北平市支出总额的2%;民国二十年(1931年),仅列6.9万元;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减为5.5万元;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列实业费为3.4万元;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由于北平天然博物馆内容欠完善,加以近年华北农村破产,亟应由地方政府经营一定规模的模范农场,改归北平市政府管理,改称北平市农事实验场,该项经费,由财政部按月转拨。经中央政治会议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一月函准,此项经费既改属地方,则不应再由国库支给。因改隶伊始,规划不及,拟准照国库实发数划给北平市作为补助费,即将试验场岁入5609元和财政部按月拨发补助费2.10万元,共2.66万元指定为中央补助费,下年度则由北平市政府自行筹措,不得依靠国库。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实业费预算为14.6万元;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为9.6万元;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对事业费作了较大补充,但实业费增加不大,仅为9.2万元。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后,北平沦为日寇统治,诸项事业均遭受到破坏。抗日战争结束初期,因北平受日伪摧残严重,工商业凋蔽,一切市政建设均待恢复,事务殷繁,所有经费,只能统筹分配。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月至十二月,实业经费,国家部分安排7077.2万元,自治部分为9042.8万元,两项共占该年总支出的19.23%;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经费国家部分为2435万元,自治部分为370万元;后行政院核定北平市修整河道、沟渠工程费6亿元;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因本市财力过于紧张,又因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已有经费欠拨,而且,税收不畅,各处局临时费及事业费约需900亿元,已无力负荷,只能按目前事实上已有之需要,具列最低数。本年事业费,仅列公共汽车管理处增资2.5亿元,此系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未拨款。其他如马路修理及其他重大建设,当另专案申请。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核准临时追加预算部分,为农林实验所修建费1亿元,工务局道路工程、沟渠保养为17.6亿元,及车辆牌照工本费5577.5万元,共19.16亿元。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实业费同建设费合并称为经济建设支出。但由于国民政府内战不止,财政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已经很少。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平郊各县根据地和解放区地方财政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军费支出,在重点用于军费开支的同时,边区政府对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开支也逐年增多。以冀中区为例,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财政用于公共建设费占财政总支出的0.3%,1947年则占全区总概算的7.2%。公共建设费的支出项目,主要有(一)河工费。即水利建设支出,包括治河开渠、修堤、筑坝等所用材料和民工补助费。按照冀中行署的预算安排,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区财政概算安排河工粮3万石,占区级支出概算的2.7%;县财政概算安排河工粮5.1万石,占县级支出总概算的28.1%。(二)生产建设费。财政开支的主要有军火工厂及商店资金、交通费、农林示范场改善工具、苗圃、化学实验室及购置仪器、图表用费,以及劳动模范、生产展览大会经费。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冀东区开支生产建设费25.5万元,占财政总支出1%。(三)建设行政费。包括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各项经费。

    第二节  基本建设投资

    新中国建立后,基本建设投资是财政预算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建设投资包括新建扩建国营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文教卫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设备购置和安装以及市政建设中的基础设施投资;职工住宅投资以及危房改造等。1949年至1952年恢复时期,基本建设的管理权限主要集中于各大行政区。北京市在这一时期,投资很少,1950年至1952年3年共计拨款6810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年至1957年),经济建设刚刚起步,建设项目和施工重点在计划中都非常明确,重点项目概预算都经过严格审查,而且全部是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投资规模完全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只是在1956年,为提前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投资规模增长较快,产生了工作不协调的现象。1956年下半年及时进行了调整,并对投资规模进行了控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北京市地方的计划任务,主要是保证国家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保证地方建筑材料的供应。地方的投资规模不大,5年累计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5.79亿元。地方投资的重点主要是城市市政建设,地方工业的投资重点是建筑材料、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等为基本建设服务的行业以及少量为人民生活需要的纺织、化工等。投资来源全部是财政预算拨款。

    1951年8月,北京市执行中财委发出的《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工作的指示》。为了迅速克服基本建设中的混乱情况。并力求改善与加强领导工作,中财委指出:(一)认真进行设计,严禁盲目施工。一切新建工程,设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前,一律不准施工。(二)正确掌握1951年工作总量,不得以财务预算当作工作量。(三)建立经常的、系统的检查与监督制度。检查1951年计划执行情况,按照中财委颁发的基本建设定期统计报表进行检查。(四)及时地调整年度计划,预计今年完不成的工作量,一律纳入1952年计划。

    1952年,北京市执行中财委发布的《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特别强调有计划的集中管理的重要性,并规定了以下原则:划分建设单位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种投资额。“限额以上”建设单位,其全部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者为甲类建设单位,1000万元以下者为乙类建设单位。“限额以下”建设单位,其全部投资在20万元以上者为丙类建设单位,20万元以下者为丁类建设单位。甲、乙、丙三类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前应先提出计划任务书,甲、乙两类设计均需经中财委批准,丙类建设单位需经部或大行政区批准,方能进行设计。各类设计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1952年7月,中财委首次批复北京市1952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北京市所属各单位1952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其中列入1952年度财政预算内的计划单位,于6月报告送中财委。根据北京市情况,6月又把预算外的单位追加部分基建计划,经北京市财委初步审核汇编上报中财委,这次报送的,除北京市1952年度各单位追补及追加部分汇总单独编报。1952年7月至8月,中财委分11批,对北京市35个工厂1952年的基本建设计划作了批复,从此开始,北京市才有国家正式批复的计划文件。1952年9月,北京市财经委员会转发中财委《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及《基本建设财务计划交由中央财政部审核批准并重申拨款预付原则》两个文件。从此开始,基本建设计划拨款的法规逐步建立起来。但本年度因受“三反”运动的影响,北京市第一、第二季度基建用款基本上采取预付的办法。

    50年代,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日益发展,北京市基本建设拨款也逐年增加。1953年全市基本建设预算支出为9923万元,1954年为9498万元,1955年为1.22亿元,1956年为1.60亿元。1956基本建设投资额较1952年增长2.8倍,比1955年增长31.3%。其中地方工业投资3876万元;城市公用事业投资6652万元;文教卫生事业投资1681万元;建筑企业投资687万元;农业水利投资617万元。

    1956年11月,国务院对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发出《关于严格审查与控制1956年基本建设的紧急指示》指出:由于1956年对基本建设控制不严,发生了分散使用投资的偏向,引起财政和建筑材料供应紧张的局面,许多已经开工的基本建设工程,不能正常施工。1957年全国基本建设总投资将大大低于1956年,且必须集中使用。国务院指示:从即日起,不论已否列入计划,凡属准备1956年开始施工尚未开始施工的项目,属于各省市的项目,责成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逐项审查批准始得施工。已经开始施工,但按1957年投资方案肯定将要停工的项目,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加以处理。不论已否经过批准,凡属1957年不能开始施工准备的项目,1956年都不设立筹建机构。凡决定停工的工程做好妥善工作。北京市执行上述规定。

    1958年开始“大跃进”,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迅速膨胀。由于国家下放了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权限,除全国基本建设规模,重大建设的项目和主要产品新增生产能力仍由中央管理外,其他都由地方统筹安排,造成各地大上建设项目,当时的建筑材料、设备和资金都无法承担,1961年后不得不采取缩短战线的紧急措施。1961年开始的调整时期,重点是压缩基本建设规模。1962年初,中央作出了关于基本建设安排的紧急规定和严格禁止各地进行计划外工程的通知,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管理问题的报告》,全部收回1958年下放给各部门和各地区审批设计任务书的权限。这次投资规模的大上大下,审批权限的一放一收,给全国和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带来了严重后果。在“大跃进”的影响下,北京市各行各业都要大上项目,投资规模迅速扩大。1958年北京市全年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额达到了5.84亿元,连同中央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北京市预算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投资。下同)12.13亿元。到1958年底全部和部分投入生产的工业建设项目708个。1958年,原预定建筑任务为300万平方米,后来急剧增加到800万平方米,而且工业建筑大大增加。任务增加以后,材料并没有相应增拨。这样,就使得基本建设战线搞得很长,材料供应十分紧张,已开工的面积有二分之一陷于停工、半停工状态,新确定的一些重点工程不能及早开工。1958年开始的工业基建规模是空前的,全市投资有2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共有200个(其中限额以上的项目62个),已经开工188个(其中限额以上项目54个)。从1958年初到1959年3月,全市工业基建的支出已达7.2亿元(1958年6.18亿元)相当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部工程投资的78%。1960年主要抓紧骨干企业和国防尖端工业建设。1961年根据中央一再指示,计划外的工程项目要一律停止施工,现有材料用于计划内项目。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79亿元,比1960年下降59.6%,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9631万元,比1960年下降81%。另外,地方企业动用内部资源和技术措施费用为1亿元左右。全市房屋建筑面积预计可竣工250.1万平方米,比1960年减少114.6万平方米左右。

    1962年,中共中央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问题的报告》,并同意颁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3个文件。《关于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的规定》提出,1958年权力下放时规定,除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外,一般的大中型项目都由各主管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批准。为了加强管理,现在改为:中央各部直属的大中型项目,一律由国家计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批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设计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几项规定》这两个文件要求,一切基本建设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经过批准以后,才能正式列入年度计划;所有项目的设计文件经过批准和各种建设条件落实以后,才能动工。1962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1962年基本建设初步安排的紧急规定,要求在正式的基建计划下达以前,暂按国家计委1961年12月20日印发的意见,即投资59.5亿元,大中型项目718个来部署工作。凡不属这个范围的工程,都应一律停止施工。按照国家计划,北京市1962年固定资产投资为2.81亿元,为1961年的41.3%。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5196万元,为1961年的54%。

    1963年,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对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国务院作出规定:中央各部直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一律由国务院批准;地方大中型项目中的重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的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批准。小型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主管部和省、市、自治区批准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北京市执行上述规定。

    1965年4月,国家计委同意北京地下铁道石景山至五棵松段于7月正式开工,安排1965年投资8900万元。所需材料及机械设备由物资部具体安排以加速北京地下铁道的工程建设。1965年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额为7.92亿元,房屋建筑面积任务为464万平方米,预计开复工建筑面积380万平方米左右,可竣工210万平方米左右。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1.38亿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按照“备战、备荒、为人民”的要求,把建设的重点放在大、小三线,加之“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社会动乱,不少建设任务不能如期完成,部分审批权限下放给地方,地方自筹投资规模迅速扩大,造成财力物力的紧张。1966年1月,北京市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1965年11月批准国家计委等部门拟定的“有关基建计划管理、物资使用、工交企业管理方面的三个规定(草案)”。这三个规定是按照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拟定的,在1966年试行一年。1967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为3.84亿元。1967年投资比1966年投资减少34%。工业方面,除保证安排国家指定的工程项目外,不再搞新建或较大的扩建。1969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为6.93亿元,其中市属基本建设投资完成1.59亿元。主要项目有东方红炼油厂、首钢850轧机和地下铁道等。1970年固定资产投资为8.7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基本建设支出为2.26亿元。全部建成投产的项目共有220个,部分竣工投产项目共有86个。原材料工业和设备配套能力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有冶金工业:首钢迁安铁矿年产铁矿石200万吨,北京铁矿年产50万吨,基本完成密云铁厂2座55立方米高炉。机械工业:60万千瓦发电设备配套工程基本建成,北京第二通用机械厂2500吨水压机、铸铁、铸钢等车间已建成投产。化学工业:北京向阳化工厂一期工程建成投产,焦化厂焦油加式车间也基本建成。

    1971年基本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原材料工业,首先是钢铁工业,加强军工小三线建设。全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为7.72亿元,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1.71亿元,地方自筹7050万元。全年建成了一批重要工程。首钢迁安铁矿、石油化工区、重型机械以及地下铁道等会战项目都有新的进展。主要新增能力有铁矿石311万吨、精矿粉160万吨、精轧钢材3.5万吨、内燃机48万马力、发电装机容量3.6万千瓦等。扩大灌溉面积2.7万亩,除涝面积62万亩。

    1972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据此,北京市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预算内投资,由国家统一安排;北京市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纳入北京市的计划。各区、县、局和企业一律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二)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所需资金,要实行先收后用的原则。不能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不能向企业摊派,不能向社队平调和用赊销、预付货款等办法搞基本建设。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由北京市自己解决。(三)基本建设项目,要认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四)大中型项目和市指定的小型项目所需设备,实行成套供应。(五)加强施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六)积极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的试点。1973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关于当前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几项规定》。1972年固定资产投资安排为7.56亿元,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1.81亿元。1973年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投资额10.32亿元,比1972年增长7%,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3.41亿元,比1972年增长88%。

    1974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13.85亿元,比1973年增长34.2%;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7.12亿元,比1973年增长108.6%。房屋开复工面积为526.41万平方米,比1973年增长32.8%。职工宿舍竣工面积87.4万平方米,是近八年来竣工最多的一年。1974年12月,北京市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支出的通知》。指出:基本建设拨款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国务院要求在不妨碍建设、生产和正常流通的前提下,坚决控制和节减基本建设拨款。1975年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8.7亿元,比1974年增加4.9亿元,增长35%。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8.2亿元,比1974年增长15.2%。当年新增固定资产10.6亿元,比1974年增长17.6%。1976年基本建设投资全年完成13.45亿元,比1974年下降28%,完成年计划的79.1%。全年开复工面积599.6万平方米,竣工面积224.2万平方米。基本建设计划未完成的原因主要是基本建设的主要力量都投入抗震抢险抢修工作中。

    1977年,国家计委下达北京市1977年地方自筹计划。为了缩短基本建设战线,要求自筹资金来源必须正当,要贯彻先筹后支的原则,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必须按照农轻重的次序进行安排。1977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17.2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7.31亿元。施工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23%。国家要求投产的18项工程有14项建成和部分建成。工业生产能力有新的增加,房屋竣工面积245万平方米,其中职工宿舍完成120万平方米,比1976年增长48%。城市交通公用设施也有了新的发展,西二环、建国门立交桥和磁器口至红桥道路改建工程等先后提前通车,局部改善了市容和市区的交通。1978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2.58亿元,包括挖潜、革新项目,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10.89亿元,地方自筹5.02亿元。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针对“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困难,中共中央提出了“调整、整顿、改革、提高”的方针,重点是调整好基本建设规模。197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起草的《关于改进当前基本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当前基本建设战线的重要任务,就是调整基本建设规模和投资方向,整顿基本建设管理和企业管理,改革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当前一项迫切任务,就是要对那些不急需和不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停、缓、并、转、缩”,以便腾出人力、物力、财力,加强薄弱环节和直接关系人民生活设施的建设,使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协调起来。北京市根据中央关于调整投资方向的要求,对基本建设计划曾做了较大的调整,重点用于加强农业,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急需的住宅及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特别是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发表后,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的规模逐渐扩大。1979年基本建设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大力调整基本建设的比例关系。1979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26.53亿元,比1978年增长17.50%。

    1979年11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等单位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规定:一切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均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按照条例的规定监督拨付。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设单位应将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连同批准的设计概算送达建设银行,作为拨款的依据。

    1980年11月,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紧缩基本建设的紧急通知》,规定:从12月1日起,1980年基建计划不再追加,待分配的基建投资,全部停止分配;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暂不开工;所有楼、馆、堂、所和旅游饭店,一律停下来重新审查;对原材料、燃料动力不落实,工艺技术不过关,地质资源不可靠,三废污染严重或建成后无销路的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项目,立即停止拨款。1980年,城市建设中“骨头”与“肉”的比例关系有所调整。1980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33.1亿元,比1979年增长25%。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5.65亿元。在全部基本建设投资中,非生产性投资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46%提高到53.4%。在生产性投资中,大力压缩了重工业投资,增加了轻纺工业的投资。全年房屋竣工面积550万平方米,比1979年增长18%,其中住宅竣工356万平方米,增长33%。水源八厂已基本建成,初步解决了东南郊一带生活、生产用水紧张的问题;二环路快车道全线通车,还建成和拓宽了一些道路,使城近郊区交通堵塞拥挤状况有所改善;地铁环线铺轨工程全部完成。同时建成了一批科学、文教、卫生、商业、旅游旅馆和外事工程。

    1981年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指出:基本建设投资试行建设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是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从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应该实行基建拨款改为贷款(以下简称“拨改贷”)的制度。1981年3月,北京市执行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规定:凡属基本建设,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后,在核定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并要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接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和审计监督。1981年,北京市贯彻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完成交给的各项任务。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提高投资效果,进一步调整基本建设的比例关系。4月,北京市计委、北京市建委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抓紧检查停缓建和清理计划外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国家已确定今年缓建的大中型项目和各部门、各地区确定的停缓建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除今年计划所列工程内容外,其余在建工程一律停下来,不得拖延或变相继续施工;凡是没有列入1981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一律视同停缓建项目处理,决定从4月15日起对计划外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拨款,停止施工;对已确定的停缓建项目和视同停缓建处理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切实做到稳定秩序,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同月,北京市计委、北京市建委下达了1981年停缓建项目、在建工程停止施工的部分以及维护工程投资和维护费。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若干规定的意见,指出:当前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基本建设规模过大,项目过多,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设资金的使用浪费很大,效果很差。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规定凡属基本建设,不论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由各级计委平衡后,在核定的基本建设的规模之内,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并要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同时接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和审计监督。

    1982年9月,北京市计委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实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决定进一步扩大贷款范围。从1982年开始,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所需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贷款。改进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办法。从1982年起,提前还清贷款本息后新增利润,由借款企业与财政实行各50%分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进一步完善还贷款的办法。新投产企业(包括新建、扩建的大型生产车间和分厂)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原定全部用于归还贷款,为了解决投产企业初期的一些开支,从1982年起,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基本折旧基金20%留给企业,80%归还贷款。引进的大型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基本折旧基金10%留给企业,90%归还贷款。三年以后,所有贷款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50%归还贷款。12月,国务院又作出《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1982年全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4.47亿元,比上年增长9.7%。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6.44亿元,比1981年下降8.4%;各项贷款完成4.2亿元,增长1.2倍;自筹资金项目完成投资8.5亿元,增长19.8%。自筹资金占全部投资的比重达到32.7%。全年房屋竣工面积61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42万平方米,占68.6%。市政公用设施有明显的进展,共建成道路41公里,上下水、热力、煤气等管道89公里。

    1983年7月,国务院发出《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清理在建项目的紧急通知》。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1983年8月26日,北京市召开全市基建工作会议,根据全国基建会议精神,研究1983年基本建设规模。会议决定,对于地方计划外工程70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停止施工;压缩地方计划内,工程停缓建400项,建筑面积166万平方米,核减投资1.5亿元;1983年,北京地区房屋基本建设开复工面积严格控制在1600万平方米以内;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保证重点工程建设,确保1983年房屋竣工面积550万平方米;清理基本建设中的乱摊派(会前曾重点查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乱收费144多项,多收费117.8万元)。1983年固定资产投资38.55亿元,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6.47亿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

    1984年12月,北京市计委等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为有效地控制基建规模,改革基建自筹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各部门和各地区企事业单位用于基建的自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1985年开始,提前半年将使用的自筹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存足半年后才可动用。各部门和各地区存入建设银行的自筹资金,作为核定各部门和各地区自筹基建规模的重要依据。地方机动财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基建的部分要按此规定办理,必须把全年要用的资金,在当年6月底以前转入建设银行后,方能使用。1984年,狠抓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供水、电力、煤气、电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加快。全年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共完成投资5.8亿元,比1983年增长52.1%。

    1985年3月,北京市对国家预算内和北京市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全部改为贷款。1984年12月,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规定》中指出,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简称拨改贷)。“拨改贷”基建投资由各级计划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进行安排,基建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基建程序,实行投资包干经营责任制,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归还贷款。4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要求:全市严格控制投资规模。1985年,北京市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投资总规模比1984年同口径计划规模增长21%。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计划项目。不论是基建项目,还是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项目,都必须控制在已经安排的计划规模之内。

    1986年4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对不执行“拨改贷”,财政无偿拨款的项目,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其附属配套工程;(二)各部门新建、扩建的医院、救护中心、卫生防疫站及其附属配套工程;(三)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科协、北京市农科院无直接收益的科研设施及其附属配套工程;(四)文化、体育系统非营业性的文化、体育设施及其附属的配套工程;(五)行政机关、政法部门的办公用房、宿舍、生活用房及培训设施;(六)全部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生活及其配套用房;(七)与中央合建的粮库、棉花库、水果库;(八)防洪排涝水利工程,打井配电,造林育苗,市政工程,环境治理和监督工程,公安消防和交通指挥中心,煤炭网点建设;(九)军队离退休干部用房和民兵武器库等。

    1986年,北京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组织检查今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清理在建项目的通知》,本着“审查清理要严,处理项目要慎重”的原则,清理的结果是:属于清理范围内的地方全民基本建设项目共计396个。1986年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投资效益有所提高。全市固定资产投资94.54亿元。比1985年增长21.6%,远远低于1985年增长50%的幅度。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11.22亿元。全市房屋施工面积比上年减少42万平方米,竣工面积比1985年增加12.1万平方米,房屋竣工率由1985年的31.8%提高到32.8%。住宅竣工面积达到501万平方米。中小学教师宿舍竣工14.4万平方米,超过计划44%。1986年全年基本建设在建项目1878个,比1985年减少304个,减少了13.9%,其中新开工项目由1985年696个,减少到567个,减少了18.5%。

    1987年,北京市继续清理在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项目,集中财力、物力保重点、保竣工,建设规模得到控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1.39亿元,增长28.4%;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10.47亿元。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之内。重点工程得到保证,一批国家重点项目相继竣工投入使用。全市房屋竣工面积920万平方米,比1986年增加13万平方米;房屋竣工率由1986年的32.8%提高到34%。

    1988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双膨胀、总需求大大超过总供给的情况,北京市执行中共中央发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紧急指示。治理整顿期间,中央在严格管理制度,清理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控制通货膨胀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988年,国务院发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楼堂馆所建设,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开工报告。楼堂馆所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开工报告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批。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通知的精神,北京市结合实际在对固定资产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重点是清理了楼堂馆所项目。到1998年底,对楼堂馆所分四批进行了停缓建,计119项(中央65项,地方54项),压缩投资规模40.6亿元,削减建筑面积233万平方米。

    1989年6月,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就清理地方级“拨改贷”投资项目联合发出通知。清理的结果是:截至1989年底,全市共安排地方级“拨改贷”投资6.35亿元,分别用于48个区、县、局、总公司的156个项目,其中工业部门3.94亿元,占62%;节能技措贷款0.73亿元,占11.5%;商业部门0.43亿元,占6.8%;农业部门0.71亿元,占11.2%;公用、区县等部门0.54亿元,占8.5%。从资金的投入和分部门安排情况看,是符合国家对“拨改贷”资金使用要求的,其中工业和节能技措贷款4.76亿元,占全部投资的73.5%,投向也是合理的。拨改贷投资已回收的情况,1990年前应偿还1.18亿元,实际偿还2219万元,只占应还款的18%,有82%的贷款到期难以归还。近年来已豁免2.41亿元,占“拨改贷”投资总额的37.95%。全市所剩“拨改贷”投资余额3.95亿元。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提出:北京市198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要在1988年实际完成额的基础上再压缩16.17%(上半年压缩了35%)。

    北京市计委、北京市市政管委于1988年初,在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北京市园林局率先实行基本建设三年投资包干试点(1988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底),签订了《试行市财筹基本建设投资及节能技措拨款与形成效益挂钩包干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在三年承包期内完成投资1.59亿元,节能技措投资1800万元,完成竣工项目16个,结转项目6个,建成公共电汽车站点33处,新开线路19条,新购置电汽车481辆,明显改善了乘车拥挤状况;北京市园林局三年完成投资4989万元,节能技措投资110万元,竣工交付使用项目8个,结转项目4个,建成动物园的熊猫馆等。基建投资包干的主要特点是,投资包死,效益挂钩,有奖有罚,责任到人。实践证明,实行投资包干,有利于基本建设管理的加强和投资效益的提高,是北京市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尝试。

    1989年至1990年,北京市继续贯彻中央关于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方针。1989年北京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下降12%;1990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扣除价格因素,仍低于1988年水平。由于严格控制了新开工项目,压缩了建设规模,从而提高了投资效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达到90%,是“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年中最高的年份。投资结构进一步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提高到22.7%。

    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以后,由于加快了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建设,全国和北京市的基本建设支出又迅速扩大起来。1992年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98亿元,1993年达到318.22亿元,分别比1990年的135.65亿元增长48.2%和134.6%,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1992年达到8.57亿元,1993年达到10.34亿元。为了加强投资规模的宏观调控,1993年7月中共北京市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6月发出的《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提出落实贯彻的14条决定。同年8月,北京市计委发出通知,提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意见,包括:(一)清理在建项目,按照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首都城市总体规划,市场前景好不好和建设资金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排队;(二)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并规定新开工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于投资规模太大,虽采取这些措施,见效不大。1994年全市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8亿元之多,比1993年增长60%。

    1994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文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人民政府又作出6项规定:有自行审批权的单位,投资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北京市计委下达的“切块”指标之内;凡有自行审批权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批准新开工;更新改造项目由不受投资额限制调整为总投资额限制在2000万元以下;自行审批的项目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项目,不能自行承诺保证外方的外汇收入等。1994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7.92亿元,比1993年增长9.6%,其中: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为9.37亿元,比1993年下降9.5%。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全年新开工项目1721个,比上年减少14%。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完成153.2亿元,增长71.7%,比重为26.4%;危房改造投资完成30亿元,比1993年增长1倍,比重为5.2%;国家和市属重点工程完成投资160.3亿元,比1993年增长1.8倍,比重为27.6%。1994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展顺利,随着一大批水、电、气、热、道路等重点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城市面貌又发生新的变化。

    1995年,固定资产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增幅大幅回落。1995年北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25.16亿元,增长2.31%,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13.43亿元,增长43.4%。北京市贯彻执行中央通知精神,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一是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二是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的开发规模控制,加强规范化管理和政策指导;三是清理未开工项目,压缩建设战线,停建了一批项目;四是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禁止新上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项目;五是适当集中项目审批权限,加强了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所有这些措施的实施对抑制投资需求的过快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1995年,集中资金保重点、保竣工,较好地完成了一批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全年完成改扩建道路及郊区公路295公里,住宅建设竣工面积达856.5万平方米,其中可交付使用的面积为760万平方米;完成“安居”工程60万平方米,比1994年增长一倍;全市危旧房改造开复工面积51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272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19.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84.7万平方米),进一步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从1995年的投资结构看,北京市的基建投资,特别是工业投资下降较快,全市生产性投资比重有所下降,非生产性投资比重偏高,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所下降。第三产业投资大幅度提高。

    1990年至1995年(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北京市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共为51.06亿元,占全市财政支出总数的10.9%。其中1995年支出为13.43亿元,比1949年增长610倍。

    第三节  企业支出

    一、工业投资

    新中国建立以前,北京市近代工业基础十分薄弱,百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只有几十家,较有名的石景山钢铁厂有铁无钢。且都已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私营工业主要是些工场手工业和个体手工业,大部分已处于停顿状态。1949年以来,北京工业的发展经历了从恢复发展生产,建设门类比较齐全的大工业基地,到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的工业的过程。新中国建立时,北京市工业总产值只有1.7亿元(按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其中国营工业和合作社工业占49%。经过三年的努力,到1952年,工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3.9倍,其中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工业的比重上升到55%。工业生产得到恢复,并且有了一定的发展。1956年,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促进了工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北京的工业已发展成为国营工业与集体、城市工业与乡镇工业、技术密集型工业与劳动密集型工业、大型工业与中小型企业相结合的,食品、纺织、轻工、印刷、电子、机械、冶金、化工、建材等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

    新中国建立初期,北京市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努力把恢复、改造与发展生产作为各项工作的中心环节。首先,依靠工人群众,顺利接管了石景山钢铁厂、门头沟煤矿公司、长辛店铁路工厂、琉璃河水泥厂等44家官僚资本企业,建立起北京市第一批全民所有制国营工业企业。接着,根据政务院的决定,把中央、地方机关、部队主办的272个生产企业纳入地方国营工业系统,通过改组、调整以后,实行统一管理。1949年至1952年恢复时期,基本建设的管理权力主要集中于各大行政区。北京市在这一时期,工业投资很少。1949年至1952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共计8973万元。

    1953年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北京市工业建设投资约为9.5亿元。北京市的地方工业有很大发展,新建工厂22个,扩建35个,多数工厂都增添了设备。

    1953年起,根据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安排,北京市开始有计划地建设新厂,改造、扩建老厂。1953年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9004万元,其中重工业投资占实支总数的34.11%;机械工业投资占4.94%;纺织工业投资占19.94%;轻工业投资占28.33%;其他工业投资(包括部分统一建筑宿舍尚未分配使用单位)占12.68%。1953年度进行基本建设共有72个。

    1954年,为了进一步贯彻地方国营工业为首都建设和人民的生活、生产服务,并对资本主义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1954年地方国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321万元,新建的工厂有制药厂、制冰厂、机织印染厂、新试剂所、玻璃厂、石灰厂等。除了北京市投资经营的地方国营工业外,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大工厂,中央另有巨额投资,例如国营棉纺二厂等就都是由中央直接投资建设的;北京市市政建设费中,用于自来水、电车和公共汽车的部分,也都带有工业投资的性质。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为了配合整个国家的建设,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在继续整顿原有工厂,发挥企业潜力的同时,基本上完成了新建制药厂等工程和扩建清河制呢厂长毛绒车间等工程。

    1955年,北京市用在地方国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支出为2074万元。新建成的有制药厂新厂,清河制呢厂长毛绒绒线车间,窦店砖瓦厂示范车间,制冰厂,光华、森华木材厂干燥室。此外还建成了氧气厂、试剂厂等。

    1956年,北京市地方工业投资为3975万元。由于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生产任务较1955年有很大增长,1956年完成并可投入生产的工作量为1112万元,产值增加8264万元。195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审查与控制1956年基本建设的紧急指示》,指出,由于1956年对基本建设控制不严,发生了分散使用投资的偏向,引起财政和建筑材料供应紧张的局面。为此,国务院指示:凡属准备1956年开始施工尚未施工的项目,不论是否列入国家计划,属于各省、市的项目,由各省、市人民委员会逐项审查批准始得施工;已开始施工的按1957年投资方案肯定将要停工的项目,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加以处理。1957年北京市工业固定资产投入为1.66亿元,比1956年下降45.72%。1957年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4.41亿万元。

    1953年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北京市地方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国家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保证地方建筑材料的供应。地方工业的投资重点是建筑材料、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等为基本建设服务的行业以及少量为人民生活需要的纺织、化工等。投资来源全部是中央和北京市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1958年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后,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中央部分企业下放北京市管理,除全国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重大建设的项目和主要产品新增生产能力仍由中央管理外,其他都由地方统筹安排。但是这种情况没有持续多久,随后将下放的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又收归中央,北京市只审批属于地方管理的小型项目。

    1958年至1960年三年“大跃进”时期,北京出现了大办工业的高潮,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市安排新建、扩建企业800多个,其中限额以上的项目(即大中型项目)就有43个。在“大跃进”的推动下,北京市各行各业都要大上项目,投资规模相当于北京市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基本建设投资的总和。1958年全市地方工业基本建设投资2.88亿元,为1957年的7倍,连同中央投资在内新建和扩建项目,1958年底已建成或部分建成投入生产的有133项,其中限额以上的32项。

    1959年5月,中共北京市委全会(扩大)通过了《关于当前工业基本建设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1959年工业基本建设任务以及投资规模。1959年北京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7.06亿万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集中力量保证钢铁生产;积极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其他工业建设项目;积极做好收尾工程。按照国家分配的投资计划,北京市1960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7.81亿元。其中,中央直属的工业企业的投资为5.25亿元,地方工业企业投资为2.56亿元。工业投资的重点,首先是冶金、化学、电力、煤炭等原材料和燃料、动力工业,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62%;其次为机械工业,投资额占工业投资总额的18.8%;再次为适应首都大规模建设的需要,建筑材料工业也要有很大的发展。此外,轻工业和纺织工业方面的投资占工业投资总额的8.3%。这个时期在北京工业建设中也出现过失误,主要是对首都的城市性质和原材料、水、电资源的制约因素认识不足,把投资规模重点转向重工业。1958年至1960年三年间,用于重工业的投资达18.9亿元,超过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1.8倍。与此同时,对轻工业投资只相当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63%。而且兴建了一批超过客观需要和实际可能的工业项目,这些企业在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以后,又被迫下马或转产。这不仅造成浪费,而且使北京工业结构不尽合理。资源短缺,运输紧张,尤其是水源不足的问题日益严重,也限制了工业自身的发展。

    1961年至1965年,北京工业出现了重大转机。为了消除“大跃进”带来的不良后果,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正确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坚决压缩基本建设的规模,压缩重工业生产,关、停、并、转了一批盲目上马的企业,基本上扭转了工业战线过长、摊子铺得过大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全市工业企业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工业交通企业领导与管理工作的指示(草案)》即《工业十五条》和中共中央《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开始了全面整顿。1961年,对过度膨胀的基本建设投资进行调整,造成许多“半拉子”工程,除少数后来陆续建成发挥效益外,大部分都已报废。1961年全市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22亿元,相当于1960年的47.7%。1962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29亿元,仅相当于1960年的16.5%,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3138万元,相当于1960年的12.2%。新建合成洗涤车间1900多平方米;第二毛纺厂新建染整房12 100多平方米,葡萄酒厂新建储酒池80个,印染厂添置印花设备等和其他一些收尾工程及填增补齐的项目,共投资1700万元。为了改变北京工业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1963年,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明确提出了要发展高、精、尖工业的方针,同时指出以精(精密机械)、光(光学仪器)、电(电子工业)为发展重点,开始制定行业发展规划。1963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51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2977万元,当年建成或基本建成的项目主要有:焦化厂新建硫氨车间,设计能力可以年产化肥13 000吨;化工二厂改建了苯酐车间,并新建了电石炉一座;建成西智石灰矿和第二轧钢厂开坯车间。1964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2.61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5949万元,比上年增长了99.8%,主要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必要的续建扩建工程。如为第二毛纺厂配套增添了84台轻型织机,增加精纺毛纺品年产能力100万米;化工二厂续建三号电石炉;特殊钢厂建成了金属制品车间;新建矿碴砖厂一期工程。1965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3.53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6971万元,重点是保证未完工程的投资。到1965年底,全市工业出现了欣欣向荣、稳定发展的好形势。这个阶段时期不长,也没有大的新建、扩建项目,但却是北京工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开始注意到根据首都特点发展工业。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业建设遭到严重破坏。1966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2.11亿元,只相当于1965年的59.7%。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8050万元。1967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9257万元,只相当于1965年的26%。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2868万元。1968年国家计委编制出《1968年基本建设计划(草案)》。在计划的“几点说明”中指出,地方工业的基本建设,原则上由省、市、自治区统筹安排。1968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23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2416万元。1966年—1968年三年时间,工业投资明显减少,工业建设受到极大影响。1969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3.31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4998万元。1970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4.94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60亿元。1971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4.09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13亿元。1972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4.15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15亿元。1973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4.52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52亿元。1974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6.68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5.28亿元。新建项目有北京染料厂8万吨硫酸工程;北京化工实验厂新增1.5万吨合成氨及0.6万吨甲醇工程;石油化工总厂30万吨乙烯工程正在进行。1975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1.76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0.89亿元。 1976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7.31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5.96亿元,建成主要项目有:石化总厂30万吨乙烯工程已建成投产;北京油嘴油泵厂第一期工程全部完成。1977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8.11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6.40亿元,建成投产的主要项目有首钢公司大石河选矿扩建工程和石化总厂三氯化钛装置。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北京市工业系统认真总结历史经验,贯彻执行调整、整顿的方针,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为工业布局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创造了条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大力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的工业产品和对轻纺等消费品工业实行优先的政策。1978年,北京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7.3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6.96亿元。新增生产能力主要有:苯10万吨,顺丁橡胶1.5万吨,乙二醇6万吨,铁矿石200万吨,钢材2.5万吨,柴油机5.5万马力,卡车1000辆,照相机5万架,涤沦长丝200吨,塑料墙纸950万平方米,木纹直接印刷400万平方米,合成氨8千吨等。

    1979年,北京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9.51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5.62亿元。主要有昌平年产80万吨的石灰石矿,北京矽酸盐制品厂年产5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车间,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机修厂和1.2万千瓦自备电厂,日供水13万吨的水源八厂。

    1980年11月,国务院规定从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的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筹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贷款。1982年5月,国家计委等单位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实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决定:进一步扩大实行贷款的范围。从1982年开始,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所需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贷款。

    1982年以后,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1982年至1988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202.49亿元,其中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42.47亿元。

    1990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北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提出:北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调整产业结构的基本方向和任务是,突出抓好粮食、副食品和人民生活必需的工业品生产,加快能源工业和供水、燃气、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发展,大力发展电子、汽车两个支柱产业,改造提高冶金、化工、建材基础产业和机械装备产业,严格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和能耗高、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大的工业发展。1994年4月,北京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精神,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计划报告提出:积极发展“四·三”发展战略,即:三高农业(高产、高质、高效)、三个支柱(汽车、电子,建材,第三产业)、三区(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县工业小区),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上,要取得重大突破。1990年至1995年北京市地方财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按照上述方针安排,保证地方工业建设所需的资金供应。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新中国建立后,用于企业挖掘生产潜力、改造生产设备、革新技术而支出的资金简称挖潜改造资金,也称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其来源是国家预算拨款和企业上缴的基本折旧基金,由财政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安排使用。

    1950年至1964年,北京市财政拨付给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包括在基本建设支出之内,没有单独设置预算支出科目。国营企业主管部门在编造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将本部门所属的企业更新改造项目编列在内,财政部门根据计委审核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进行拨款,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1965年至1966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交各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开户储存。企业需用时,向建设银行提送更新改造项目批准计划,作为拨款、用款的依据。财政决算曾先后以设备更新资金支出和固定资产更新资金支出项目列报。

    1967年,地方企业的折旧基金不再上缴财政,留给企业抵作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1966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1967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分配(草案)》规定,1967年把地方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地方。合并资金渠道,把现行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投资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等各项专款,统一在折旧基金中开支。1966年财政预算中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支出为5843.2万元。1967年财政预算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支出为4102万元,比1966年减少29.8%。

    1968年7月,北京市财税局《关于1968年基本折旧基金抵留比例安排的通知》中规定,1968年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抵留比例问题,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指示精神,在1967年抵留数额的基础上,在适当地保证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原则下,全市企业1968年总的抵留比例压缩到57.78%。同月,北京市财税局发出《关于1968年基本折旧基金抵留比例和更新资金补助的通知》,要求:企业应按照1967年基本折旧基金提取率按月提取抵留和上缴,企业上缴集中部分的比例由各区县自行确定。考虑到各区县企业设备和条件技术改造方面的实际情况外,除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由各区县抵留外,市财政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1969年,北京市财金局《关于1969年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抵留比例意见的报告》中规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大部分留给企业,市集中21.9%,约计1594万元,作为调剂和重点项目的使用。其中:工、交系统全年可提取折旧额5603万元,集中24%,计1347万元。其他行业,包括公用、文化、北京日报、公安五处、农业等可提取折旧额1073万元,集中23.4%,计251万元。财贸系统的商业局、副食局、修理局可提取额4461万元,全部抵留。各区、县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改资金约有136万元,可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财税部门集中小部分作为企业之间的调剂使用。

    1970年,北京市财金局《关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意见(草案)》中提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范围应当主要用于老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以及企业解决生产上薄弱环节,增加产量提高质量,和厉行节约、综合利用等所采取的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地方自行安排的新产品试制。凡是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一个项目(一个单台或多台同时进行者)的改造费用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内者,列入生产成本中开支,超过1000元者,由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开支。企业单位的零星的固定资产购置或者零星自制的通用机器设备(包括料、工、费),凡是超过本企业低值易耗品标准的,虽不到1000元,也应由更新改造资金开支。企业单位的房屋,凡是需要落地重建,或者在翻修时按城市规划需要移地新建的,应由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为了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调剂余缺,和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更新和改造工作,各管理部门可以适当集中一部分,但不宜过多,拟全市集中20%左右,市属各局一般集中10%~20%。本市国营工业、交通、公用等企业,提取折旧费共计1.1亿元。一部分留给了基层企业使用,为7600万元,占69%,市主管局也集中了一部分,为3400万元,占31%。

    1972年,北京市财金局《关于改进“国营工交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请示》中指出,为了能使各单位合理地使用更新资金,解决各单位更新资金余缺不均的问题,拟从各单位提取的更新资金中集中65%(1600万元),由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调剂局与局之间余缺。严禁用更新资金搞基本建设,更新资金在保证老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前提下,企业为了开展综合利用和技术革新,相应的零星土建工程,单项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经主管局批准,可以用更新资金开支。同时下发的《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企业提取的折旧费,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企业提取的折旧费,应大部分留给企业使用,一般的应占65%~70%。留给每个企业的比例,由主管局和各区(县)根据新老企业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以及生产任务等情况,自行确定。市主管局和各区(县)为了便于调剂,合理使用,主管局和区(县)总的集中比例最多不能超过20%。另外市里集中掌握15%,主要用于全市范围内调剂余缺。北京市财金局于5月下发的《国营工交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企业提取的折旧费,要大部分留给企业使用,留给企业的比例总的不要低于60%。市主管局和各区(县)为了便于调剂,合理使用,可集中一部分,集中比例最多不能超过30%;另外市里从提取折旧较多的局集中10%,主要用于全市范围内调剂余缺。1972年2月,北京市财金局《关于试行“国营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中指出,本市商业企业更新资金来源有四种:一是从利润中留成。北京市二商局所属县以上供销社企业,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43%的留成(1971年为760万元),全部上交商业部,然后再拨给本市一部分(1971年拨给178万元),作为更新资金使用;市服务局,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30%的留成(1971年为200万元),全部留归本市,作为更新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使用。二是按年核定开支指标。市改造3台三吨电炉,轧钢加热炉改烧重油,改造轧机实现半自动化等,1974年比1966年钢产量增长2.73倍,钢材产量增长1.85倍,积累增长2.36倍,新产品增加658项,钢号增为300多种,规格达1500多种,为特殊钢生产初步打下基础。北京汽车制造厂,1969年扩建完成时,年产212越野车不过5000辆,以后的五年间,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1379万元,逐年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车身装焊线、前底板装焊线等,使212越野车的生产能力增加两倍,达15000辆,积累增加2.44倍。

    1976年,北京市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更新改造资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通知》中规定,1976年更新改造资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北京市计委落实下达的挖潜改造措施项目所需资金,首先用各局(公司)应上缴国家的30%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抵拨后有余的,由各局(公司)上缴北京市财税局;抵拨不足的部分,由北京市财税局用其他部门上缴国家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予以拨补。挖潜改造措施项目资金,不论是各局(公司)自行抵拨的,或是北京市财税局拨补的,一律根据先收后支的原则,存入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由建设银行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基建拨款的有关规定监督拨款。市集中更新改造资金,用于加强全市性的薄弱环节和部门间的余缺调剂。企业留用的40%更新改造资金,应主要用于历年结转又必须完成的收尾工程以及群众性的技术组织措施。1976年,财政部《关于试行国家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抵拨国家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的通知》中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地区、市所属国营工业、铁道、交通、邮电、民航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1967年全年应提取数的30%,由国家集中,统筹安排,用于挖潜改造方面。1976年北京市全年应提取折旧基金2.37亿元,应上交国家7110万元,国家计委分配挖潜改造资金8263万元。

    1978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改进折旧基金的使用等办法,从1978年起,除县办工业、农牧企业和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采掘采伐企业以外,所有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其余50%上交,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地、市以上新投产的企业(包括新建大型的生产车间和分厂),在建成投产后的3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财政,3年后按老企业的办法办理。企业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根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片管理、重点使用的原则,纳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由计委、财政部掌握安排30%,用于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采用新技术,解决某些全国性的生产薄弱环节;国家分配给省、市、自治区20%,由地方掌握安排,用于解决本地区某些生产上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项目更新改造。1978年和1979年,北京市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主要用于节约能源,发展轻纺工业,扩大出口旅游,提高产品质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方面。

    1980年,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试行贷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指出,为了管好用好挖潜、革新、改造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决定从1981年起,将国家经委,财政部安排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拿出一部分改为以低息贷款形式发放。除压缩烧油、劳动保护、“三废”治理、提高产品质量、矿山生产以及一些没有偿还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继续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拨款以外,其他项目改为建设银行贷款。贷款期限,自动用贷款之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4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贷款利率实行低息,一般为月息2.7厘;节约能源和节约木材措施项目,为月息2.1厘。逾期未还的贷款,加倍利息。北京市按照文件精神,从1981年起,将财政用于企业挖潜改造的资金由预算拨款改为贷款解决,即财政不再以拨款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技改资金。企业急需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不足部分,则采取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办法解决。在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以新增利润或减少的计划亏损额中归还贷款。1980年,挖潜改造资金开始用于“三废”治理措施项目。为了奖励企业治理“三废”污染,保护环境,开展综合利用,从1980年开始对治理“三废”的产品实行利润提成办法,并给以减税免税照顾。1980年,北京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用于能源、治理污染以及轻工市场、出口、旅游事业等方面,完成交付的项目有405个,经济效果比较显著。据15个部门的统计,通过革新、挖潜、改造,共节油2.86万吨,节煤6.61万吨,增加产值6.85亿元,增加税利1.2亿元,创外汇2100多万美元。

    1981年,北京市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主要用于轻纺工业和与人民生活有关的项目。1982年和1983年重点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治理“三废”和劳动保护方面,同时为了加快网点建设,除基本建设拨款中安排了新建网点外,还安排了500万元用于网点的翻建。

    198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北京市在技改项目安排上以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1985年,北京市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若干暂行规定》,自1985年开始,企业折旧基金由企业留用70%;其余30%国家不再集中,按企业隶属关系返回给部门和地方。

    1989年,北京市财政局规定,经批准立项的企业更新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由于企业自有资金暂时不足或其他暂时困难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可申请工业周转金借款,借款资金保证在一年内归还,额度一般不得超过50万元。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收取少量占用费,一年期借款月费率为4.5‰,一年以上借款月费率为5‰,费随本清。还款来源主要用企业自有资金或借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周转性借款由企业流动资金或销售收入归还。借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如逾期未还则对逾期部分加收15%的占用费。借款挪作他用的,对挪用部分加收5倍以上罚金。加收占用费由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

    1991年至1995年,北京市企业挖潜改造支出重点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合理使用资金,支持调整产品结构,支持科技和各项事业发展,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三、企业流动资金

    新中国建立后,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供应体制曾作过多次改变,大致可以分为财政供应、财政银行共同负责和全额信贷。

    1951年至1958年,实行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共同负责。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经常占用部分(即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供应,临时占用部分由银行供应;商业企业的大部分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

    1952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发出《北京市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为:自有资金包括政府预算拨款,临时占用的各类未到期还没提取和上缴款项;借入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弥补政府预算拨款不足部分,银行贷款弥补因季节性生产和因某种情况所需要超过计划生产临时短缺的资金。企业流动资金每年根据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需要核定一次,逐级报送财政局审核,呈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52年,《北京市公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中指出,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有:(一)自有资金,其中包括政府投资,占用上缴款即利润、基本折旧基金等、已经发生而未到上缴期限的款项,定额负债。(二)借入资金,其中包括定额银行信贷,季节性银行信贷,超储备银行信贷。企业流动资金每年核定一次。

    1958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律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过去国家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作银行贷款,统一计算利息。1959年,北京市除执行国务院以上规定,同时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59年1月发出的《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有: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应将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给当地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的贷款,一律按月息6厘计息,利息支出全部计入成本,企业因增加利息支出而减少的利润留成部分,用调整留成比例的办法解决。1959年2月,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发出《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规定〉中有关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实行的范围: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公用、邮电、文教卫生和公安各系统所属国营企业和已经实行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需要的流动资金,自1959年起一律改由中国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并进行统一管理。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应将截止1958年12月31日自有流动资金进行清理,于1959年3月31日前全部转为人民银行贷款,并自1959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企业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后,虽然增加了利息支出,但由于产值增加,利润加大,增加的利息支出对利润分成影响不大。

    1959年至1961年上半年,实行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的办法。

    196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关于核定国营企业1961年流动资金定额的通知》中规定,核定1961年的流动资金定额,除了新厂和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确定需要增加资金的企业外,一般企业原则上不再增拨流动资金。1960年和1961年核增的流动资金定额数字,不能超过这两年财政分配的指标。如有多余,应该缴回,不准移作其他用途。196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转发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的报告》及有关规定,规定:自1961年7月1日起,工交企业流动资金经核定后,总额的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其余20%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人民银行,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放款。定额放款一律按月息1.8厘计算,银行发放的超定额放款按月息6厘计算。1961年6月,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发出《关于执行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的通知》,除详细规定了执行范围和时间外,对具体的计算方法也提出了要求。1961年度的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指标,以财政部为主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分配,1961年分配给北京市的流动资金定额的总指标为6.50亿元。

    1962年,取消定额信贷,实行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的办法。1962年1月24日,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取消国营工业、交通企业银行定额信贷的通知》中规定,凡实行由银行参与20%定额信贷的企业一律按1961年12月31日“定额借款”的银行账面数额(限于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的20%范围以内)转作企业自有资金。1962年北京市地方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定额为3.68亿元,其中地方工业企业核定为3.20亿元,产值资金率为18.5%。工业供销企业核定为914万元,交通运输企业核定为1153万元,交通配件公司核定为1950万元,邮电企业核定为30万元,城市公用企业核定为768万元。1962年,财政部《批复1963年地方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定额的通知》。主要内容:1963年北京市地方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定额4.34亿元,其中地方工业企业核定为3.48亿元,比1962年增加2812万元(其中新厂资金1006万元),即增加8.8%,产值资金率为19.3%。工业供销企业核定为3243万元,交通运输企业核定为1050万元,交通配件公司核定为2040万元,邮电企业核定为30万元,城市公用企业核定为2155万元。

    1964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1964年工业、交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几项措施》规定,1964年全国工业、交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应当在1963年计划定额的基础上,根据正常生产最低需要和节约使用资金的原则,大大加以压缩。1964年,新开工企业所需的资金和老企业由于生产增长所需的资金,都由各地区、各部门用其他企业压缩下来的多余资金调剂解决,国家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关于修订企业利用处理特种积压物资收入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划分出来和特种积压物资利用、处理以后的收入,按照特种积压物资实际占用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比例归还银行贷款,应当上缴财政的部分,可以抵补定额流动资金的不足。企业特种积压物资全部占用财政资金,不占用银行贷款,这些物资利用、处理以后的收入,可以全部用于抵补定额流动资金的不足。抵补以后,如果定额流动资金仍不足的,企业应当申请主管部门及时拨足。抵补了流动资金以后有多余的,企业应当上缴企业主管部门。

    1983年7月,北京市执行《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企业的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供应、统一管理,财政不再拨流动资金。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清查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流动资产损失的通知》中指出,从今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包括预算外)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银行按照贷款政策供应,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过去拨给的,仍然留给企业,不得收回,经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必须在今年下半年内拨给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北京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根据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报送的流动资金清查汇总表进行审查,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作为国拨流动资金移交清册,并批复主管局(总公司),再由主管局、市银行批复各公司(总厂)、企业和有关办事处、支行,确定企业拥有自有流动资金数额,交企业使用,银行监督管理。截至1983年6月30日,全市工交、非工和区、县属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为29.66亿元。其中:财政拨款28.99亿元,特种储备0.20亿元,公私合营股金0.06亿元,企业自补0.11亿元,其他0.29亿元(主要是集体企业并入资金),国营企业流动资金1.11亿元。

    199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指出:多渠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使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经北京市搞好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企业可以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自有流动资金;由于国家统一调高原材料燃料价格,使企业库存相应增值部分,全部用于增加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国家拨款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奖励企业国拨流动资金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统筹安排,全部用于补充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企业必须按规定从留利中补充流动资金。11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大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北京第二毛纺厂、清河毛纺厂、北京维尼纶厂等12户实行按销售收入1%补充流动资金,这批企业所提取的补充流动资金在企业销售收入中列支作增加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处理,时间从1991年7月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

    四、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三项费用是从1972年起,由原来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合并而成。1972年前,主要是新产品试制费,除财政预算拨款外,还有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新产品试制。

    1957年以前,企业的“四项费用”,即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由财政拨款。1958年后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四项费用按留成比例提取,财政不再拨款,在留利中开支。

    1961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工作进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指出,大修理、四项费用所需的自制设备,由企业统一纳入生产计划内视同一般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按生产流动资金处理。试制新产品所需储备、生产、成品的资金,均按生产流动资金处理,为试制新产品所需增加的零星设备和试制费用,由企业利润留成中开支。

    1962年,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营企业四项费用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保证供应企业必需的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四项费用”的资金,根据《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自1962年起,除了商业部门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外,其他各部门的企业,不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企业所需的“四项费用”,改由国家拨款。企业的“四项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企业在批准的年度“四项费用”拨款指标内,编制季度使用计划,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季度拨款计划送回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季拨付。企业只能用国家拨给的专款来解决“四项费用”的开支,不准将“四项费用”挤入生产成本,不准擅自挪用企业流动资金解决“四项费用”的开支,不准将“四项费用”拨款挪作基本建设投资。

    1966年,北京市执行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发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指出: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这三项费用中的一部分,划给企业,由企业自己掌握使用。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和三项费用,可以合并使用。企业进行小型技术措施需要的费用,大中型企业在1000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摊入成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卡具、模具等辅助性生产工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每件的购置费,小型企业在200元以内,中型企业在500元以内,大型企业在800元以内的,可以摊入成本。企业修建生产上急需的零星、小型、简易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所需费用,可以摊入成本。

    1972年5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北京市财政除拨给企业新产品试制费外,增设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合称为科技三项费用。

    1976年起,取消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1978年取得科研成果324项。农业方面,培育成两个小麦新品种。轻工方面,试制成自动手表,家用洗衣机等。纺织工业方面,自捻纺纱和半精梳毛纺新工艺进入中间试验。电子技术方面,大规模集成电路已小批生产。化学工业方面,用新配方制成农用塑料薄膜。

    1979年,北京市工业部门大抓新产品试制,增加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填补了国内某些产品的空白,为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做出了贡献。全年完成新产品试制2300种,批量投产的有930种。不仅完成的项目多,而且经济价值大,其中: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有185种,适销对路的轻纺新产品470多种,为出口提供新产品140种。

    1980年,科技三项费用重点用于副食品生产、食品加工、中高档轻纺新产品、新能源、新型建筑材料、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研究项目。

    1981至1992年,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重点用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广应用高新科技成果,加强科技协作、中间试验的工业化实验,开发新产品,搞活大中型企业,建立“青年科技人才基金”培养科技人才,保证“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等。

    1992年,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重点支持了科研改革,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推广运用科技成果,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全年共建成中试基地8个,推广运用科技成果100多项。

    1993年,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采取的八项科技措施,加强科技后劲项目建设,新建了一批高新技术中试基地,培养中青年科技带头人,同时拨款资助国家科技研究中心。

    1994年,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重点支持了北京市属科研院所新建和完善中试基地建设,实施“新星计划”,培养重点发展的学科和工程技术领域的中青年科技带头人,补充市自然科学基金和科技进步与星火计划奖励基金。

    第五节  城市维护支出

    一、城市建设维护费

    元代至元初年,元大都开始营建。虽然国家开支,但大都之民,多在征调。至元八年(1271年)二月,发中都(金中都在元代为大都)、真定、顺天、河间、平滦之民有2.8万余人参加筑宫城。至元九年(1272年)建东西华门、右左掖门。至元十年(1273年)建正殿、寝殿等。至元十一年(1274年)建东宫。至元十九年(1282年)修太庙。元贞二年(1295年)修大都城,前后20余年。既调发侍卫军,差各卫军人、虎贲更休士,又调中都、顺天、河间、真定民及工匠应役,工役浩繁,民不堪命,一度因灾荒而停止不急之役。官府公房的修建,如尚书省、大司农司等公廨,也是调发军民修建的,有时奉旨停止不急之役,然又复为各官修建私宅。元大都城内,因有太液池和海子两大水泊,相应的供水、排水系统也自然随之而修建起来。在这两条水道流经之处,为保证交通顺畅,修有大大小小的石桥、木桥百余座。另外,还修建了太庙、神御殿、社稷坛、郊坛(天坛)、宣圣庙(孔庙)和帝师寺等。元代,营建不断,城市维护支出也不断加大。

    明代京城维护工程支出,包括供役琉璃厂烧造砖瓦、修葺京城楼、九门城垣、京师外城、皇宫三殿、巩华城垣,以及筑顺交城、缮葺良乡县公廨驿递等工程,其中经费,有归工部或户部发银,有由顺天府出夫匠供役和筹集经费。明永乐元年(1403年),建北京宫殿,曾役使工匠10万、夫役100万。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筑顺义城,工部和户部共发银1.6万两,巡抚、都御史发本县赃罚银充工费;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修三大殿,派顺天等8府民夫2万服役,官民之费总计银11万余两;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缮葺良乡公廨驿递,会各直省协济银两久不征解,顺天府尹王国光以县丞诸官租用民房,公使往来露宿为非所宜,以本府所属征解马价银贮太仆者,量借1万两以供费。隆庆元年(1567年)七月,修筑巩华城垣,令畿内8府上解银付顺天府,以付工费。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重修三大殿,仅采木一项,费银930万两,合大米1300余万石。明万历时的粮价大米每石白银7钱。明代,北京对于疏修沟渠和防火设施的维护极为重视。例如京城有在农历十月挖沟的习惯,至时清除沟中污泥,并将通水器具存放于衙门,拨军丁二名看守。对于防火,规定京师居民不论军民之家,每户都设置水缸、水桶以备不测。紫禁城内拨银置或定期更换、增添防火用具。

    清代,宫殿修理及城市维修,不时举行。顺治二年(1645年)谕:内庭遇大工,从直隶各省征解,春秋二班,经屡征屡逃,今按工值解部雇役。顺治十五年(1658年),工部工程正紧,费用不赀,恢复照原价征解例。康熙八年(1669年)二月,京师护城河堵塞,全长1590多丈,工部督修。乾隆元年(1736年)二月,修良乡城垣,工费从存公项内动支,不敷再动正项钱粮,准报销;五月,修京城房舍、官房,所费用正项钱粮。乾隆七年(1742年)七月,修整京城临街房屋,共用银1.27万余两。乾隆八年(1743年)八月,顺义城工,实用银7.57万余两,直隶自筹1万至2万两。乾隆九年(1744年)十月,直隶总督高斌奏,昌平洲、居庸关、居庸上关、八达岭南口、沙河、巩华城等十二处城工侍修。乾隆十七年(1752年)九月,直隶奉旨修金太祖、金世宗陵。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十月,京师朝阳、西直、广宁诸门,旧有石道年久失修。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十月,由提督衙门拨兵挑浚疏通紫禁城护城河。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修德胜门至清河一带道路。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二月,直隶通省计划修城工,预计需银300余万两,分五年办理;三月,修京城内外河道沟渠,预计用银17万余两;八月,修居庸关上关南门。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四月,修西直门石道;九月,修卢沟桥。乾隆五十年(1785年)三月,卢沟桥重加修造。乾隆年间对京城天坛、地坛也进行了大规模的翻建和维修。嘉庆六年(1801年)六月,修京城内外墙垣、房屋;七月,拨内帑挑浚疏通护城河。嘉庆十六年(1811年)闰三月,赏直隶修理庙宇行宫银2万两。道光元年(1821年)七月,谕修从京师到昌陵桥梁、道路。道光四年(1824年)九月,修朝阳门内运粮石道,南苑围墙;十月,修大兴左翼节孝祠。道光七年(1827年)十二月,修主城内外一带墙基及各门内外城墙、桥梁、泊岸。道光十年(1830年)十一月,修西直门至圆明园及阜成门,西便门等处石道工程。道光十二年(1832年),维修顺天贡院。道光十四年(1834年),修良乡监督衙署、房山县义仓、书院。道光十五年(1835年)五月,添改顺天贡院考官房屋。道光十八年(1838年)三月,修贡院围墙。咸丰八年(1858年)九月,修地安门楼房。咸丰九年(1859年)十月,修内城河道。同治十年(1871年)四月,拨直隶司库银2000两,修隆福寺行宫。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二月,修京师至西陵道路、桥梁、行宫,于直隶藩库拨银1.2万两备支。光绪十一年(1885年)五月,令京畿营兵修内外城护城河(自道光十三年来五十余年未挑挖),长1.4万丈。光绪十一年(1885年)七月,户部拨款修京师前三门石道。光绪十三年(1887年)正月,修京城通往西陵沿途桥梁、道路、永福寺及行宫,于直隶藩库拨银1 .2万两,添拨各项工程银6000两以备支用。光绪十五年(1889年)五月,修京师贡院。光绪十六年(1890年)六月,开沟渠池疏通京师积水。光绪二十年(1894年),修崇文、东直等门门楼,马路。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六月,修宣武门内角楼;十月,修西直门城楼。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六月,修端门大楼。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闰三月,修朝阳门、南苑三宫,用银40万两;四月,修天坛等四坛围墙;五月,建大学堂;八月,修前门外石路。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二月,命顺天府尹督修京师棋盘街等街道。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七月,修崇文门城楼至东角楼垛口13座。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修上年各国联军入城为其损坏的内务所属各街门。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三月,修前三门外沟渠;十一月,修正阳门。清代北京的城市设施,主要有供水、排水系统,城内街、巷、仓廪,及各类形式官房等,城外交通孔道、桥梁。这些设施的修建和维护,构成市政的主要内容。

    民国初期,京兆地方城市建设和维护经费的来源,主要是由市政捐局收缴的铺捐、车捐、妓捐、戏捐等捐款。民国三年(1914年)至民国七年(1918年)捐款收入约200万元,市政捐局办理税目余项,连同官产、地租等,每年收入七八十万元,后来达100万元。除了以上的经费来源外,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也曾采取对市民直接受益的市政设施维护收费,以及按市内不同地区的地价增收土地税等办法。同时,也鼓励私人和集体投资市政建设。如:民国四年(1915年)第一条沥青路面即前门外大栅栏胡同和民国七年(1918年)廊房头条修筑的沥青路面就是由商人捐资的。民国初期对道路建设维护有专项支出。国道维护经费,包括养路经费、第一、二养路局经费和步军统领衙门护路津贴等项内容。民国七年(1918年),养路经费8856元,系解京兆尹公署转发,自民国八年(1919年)起由京兆尹公署咨部设立第一、第二养路局,规定预算另行支领。第一养路局经费,自民国八年(1919年)起,规定年支6197元;又因门头沟养路局自民国九年(1920年)五月成立,年支经费1199元,归并该局,年支总计7396元;复于民国九年(1920年)十一月改为年支8347元;并于民国十年(1921年)三月改名为第一养路局。嗣因该局路线逐渐扩张,民国十年(1921年)改为年支10051元;民国十一年(1922年)九月,增为15004元。民国十四年(1925年)四月,奉京兆公署训令,将该局裁撤,所有该局所管该段经费,归并国道局直接管辖,另行开支。惟民国十三年(1924年)经费,尚欠6252元;民国十一年(1922年)至民国十二年(1923年)临时费共12.53万元,系维修连贯德惠、门头沟马路、青汤门头各段,并麻石口洋灰大桥等工程费用。第二养路局自民国八年(1919年)起定为年支2472元。嗣因安北分段马路告竣,自民国九年(1920年)六月起定支,定年支986元;复于民国十年(1921年)二月南苑分段马路成立,年支1200元,并于民国十年(1921年)二月改名为第二养路局。自民国十年(1921年)起,安北、南苑各路段经费一并取消,规定该局年支经费7304元。该局经费,因津通马路兴修完竣,该路余款由该局保管,自民国十一年(1922年)八月改为年支3.38万元。民国十四年(1925年)四月,奉京兆尹公署训令将该局裁撤,所有该局所管各路段经费,归并国道局直接管辖,另行开支。惟民国十三年(1924年)尚欠2813元。其民国十一年(1922年)至民国十二年(1923年)临时经费,系修北苑、京通便道及京石涵洞马路费用。民国十一年(1922年),京兆国道局开办,临时支用1000元,其历年经费,均由京兆尹公署自行支配开支。民国十三年(1924年)实支9709元,自民国十四年(1925年)四月,将第一、第二两养路局一并裁撤,所有该两局所属之各段路工事宜,由国道局直接管辖,并将额定第一、二养路局年支经费4.87万元,均由国道局直接开支。民国八年(1919年)至民国九年(1920年),为保护四郊马路,由步军统领衙门负责,每年津贴费2400元,自民国十年(1921年)起,奉京兆尹令停止发给。

    民国时期,北平市城市维护费用从建设费中列支,每年经费由市财政局拨款。开支范围主要是:工程建设各级主管部门经常费和临时费、市政工程事业费、桥梁修建费、防汛抢险费等。民国十八年(1929年)为30万元;民国十九年(1930年)为34万元;民国二十年(1931年),预算列47.8万元,执行结果,实际支出43.18万元;民国二十年(1931年),经常费计列47.7万元;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经、临费45.2万元;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列43.4万元;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列53.8万元,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为51.11万元,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计列79.7万元,数年内,经费开支,均在8%~9%之间,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经费才及10%,用于建设支出经费不足。

    抗日战争胜利后,因收复伊始,一切都有待恢复,建设任务本应繁重,但因税收未能上来,支出又急需款,故10月~12月建设费,自治部分仅列1 .17亿元,占支出总额的14%;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行政院核准经、临费,国家部分为2800万元,自治部分为2375万元;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建设费支出经、临费,预列23.67亿元,经费不足,经核准追加预算,计农林实验修建费1亿元,道路工程款16亿元,道路沟渠保养费1.6亿元,制造各种车辆牌照工本费5577 .5万元,原列预算及追加各费共42.83亿元,占支出总数(原预算及追加预算)的4.45%;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上半年,预算列建设费支出40.46亿元,为支出总数的1.3%,下半年列金元(券)15.80万元,占支出总数的2%,此时国民党政权已临崩溃,建设费支出已不占重要地位了。

    新中国建立后,北京市安排城市维护费的支出原则是贯彻城市建设要为生产服务,为劳动人民服务,为中央服务的总方针。自1949年至1995年北京市城市维护费支出共45亿元,为地方财政支出的4.2%。其中:1949年至1952年城市维护费支出0.2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9%;1953年至1957年城市维护费支出 0.3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3%;1958年至1962年城市维护费支出0.2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0.6%;1963年至1965年城市维护费支出0.3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2.3%;1966年至1970年城市维护费支出0.6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2.5%;1971年至1975年城市维护费支出1.7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3.3%;1976年至1980年城市维护费支出1.8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2%;1981年至1985年城市维护费支出4.3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3.8%;1986年至1990年城市维护费支出11.6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4.2%;1991年至1995年城市维护费支出24.4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5.2%。1949年至1995年的历年财政决算支出科目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支出口径有调整:在1949年的决算中有“市政建设费”类级支出;在1950年的决算中的事业费类支出中包括“市政建设费”和“公用事业投资”支出;1951年决算在经济建设支出类中有“市政建设支出”;自1952年至1966年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支出都列在“经济建设费类”的相关科目中,1968年决算列在“经济建设事业费”的相关科目中;从1969年以后的决算将城市维护费独立为类级支出科目,但是在历年的基本建设支出中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热力、煤气、天然气、水源建设)的基建支出比重相当大。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的重点是修筑道路、疏浚和清理下水道、河湖和对市区原有道路网进行了改造。1953年基建工程完成高级路面444690平方米、中低级路面322780平方米,桥梁22座,房屋12316平方米;养护工程完成各种路面处理791100平方米;修建下水道干线支线及接户线61955米,在文教区和行政区修建了长达15261米的污水管工程,疏浚河道29505米、明沟3848米。1954年新建道路167公里,桥涵18座;整修保养道路758公里,桥涵180座,目的是为生产服务,便利运输;为配合工业建设排水需要和扩建市区排水需要掏挖和新建下水道110800余米,保证了雨季河道安全。1955年新建扩建道路70公里,敷设下水管道32公里,市内的最后一条明沟也改为暗沟。

    1953年至1957年(“一五”时期),建成了一批城区主要道路、桥涵,包括长安街的展宽、西单至复兴门的交通干道、东郊使馆区、疏浚了昆明湖及主要河道,完成了一批城区主要道路和城郊工业区道路的雨水管干支线和污水管线的建设。1957年全市下水道长度已达660公里,铺有路面的道路长度已达1057公里。

    1958年至1962年(“二五”时期),市政设施建设的重点仍然是修建道路和下水管线。1958年开始对天安门广场和东西长安街进行较大规模的改建,1959年修建了三环路、建国门至通州路以及昌平路,改善了城近郊区的交通状况,1959年铺装道路已长达1374公里,相当于1949年的5.2倍;修建的下水道管线已长达857公里,相当于1949年的39倍。1962年改建了建国门桥和东直门桥,新建了南郊上下水联络管道4800平方米。

    1963年至1965年,据不完全统计新建道路102公里,新建桥涵11座。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用于市政建设的资金投入明显下降,城市维护资金支出基本是对现有道路、桥涵、管线进行一些整修和维护。到70年代后期,城市维护建设严重落后于城市发展的矛盾已非常突出。

    1976年至1980年(“五五”时期),市政建设支出没有明显的增长。1978年和1979年相继在6537个居民院中安装了自来水,解决了4137处庭院的积水问题。新建了40公里下水道。土路铺装路面83万平方米。1980年是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完成较多的一年,这年二环路全线通车,同时还展宽新建了一批道路使城近郊区的交通拥挤状况有所改善。完成了地铁环线铺轨工程。重点解决了朝阳路、青年沟等地区雨季积水问题。

    1981年至1985年(“六五”时期),北京市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抓好水、电、气、热、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抓紧环境污染的治理,搞好环境卫生。完善二环路,展宽三环路。北京市地方基本建设安排的重点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1981年建成道路73.8公里,维护养护道路1100公里、下水道1360多公里、桥梁248座。1983年重点对100条大街进行了治理,街巷改造铺方砖28万平方米,治理积水区37处,改换树池10000多个。1984年建成或基本建成的道路有昌平路、学院路、东北三环路快车道以及三元桥、马家堡桥、西直门桥、德胜门桥四座立交桥。地铁二期工程通车。建成上下水管线60公里。新铺方砖人行道22万平方米,在二环路内铺装步道6.2万平方米。疏浚明渠23.2公里。

    1986年至1990年(“七五”时期),继续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放在城市建设的首位。1986年新建扩建道路总长100多公里,打通了5个交通堵口。1987年建成北京站东街、南滨河路等道路13条,拓宽改造路口34个。整治了二环路,修下水道24.4公里。1988年新建扩建道路64.8公里,拓宽改造路口14个。新建避车岛12处,城东区和中区的交通自动控制系统投入使用,全市92处路口实现交通自动化控制。

    1991年至1995年(“八五”时期),市政设施建设继续加强道路建设,实行干线建设与打通堵口、卡口相结合的方针,建成外二环路,改造三环路、机场路,对外交通干线也陆续建成京石路(北京段)、通黄路、顺通路、顺平路,扩建了京承路,地铁复八线也在建设中。同时修建立交桥的步伐也在明显加快,平均每年建成15座立交桥。到1994年底,全市建成的立交桥已有75座,同时还修建了人行过街天桥62座、地下人行通道58处(97座),城市交通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三、园林绿化支出

    1953年至1957年(“一五”时期),主要是植行道树、培育苗圃,并配合工业的建设,栽植东郊防护林带,同时对新建公园进行绿化。这一时期完成了紫竹院河湖工程,新建了陶然亭、月坛、紫竹院、龙潭湖、宣武、东单、官园等公园,并修建人民英雄纪念碑。1953年植树54680株,铺草皮34879平方米,布置零星绿地3公顷,养护树木16万余株,移植补栽树木7000余株。1956年植树109万株,新建防护林带54公顷。1957年植树52万株。

    1958年至1962年(“二五”时期),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绿化首都的活动,在住宅区内发展小公园24处,新增绿地1130公顷,发展行道树300多公里。

    1963年至1965年植树17余万株。在随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绿化工作稍有放松,北京市财政安排的城市绿化资金比重较低。

    1976年至1980年(“五五”时期),提出要发动群众植树造林,加强公园和郊区风景点的改造和扩建。这一时期植树造林222.3万株。1978年新铺草皮40万平方米,1980年新铺草皮70万平方米。1980年对部分公园、风景区及名胜古迹进行修缮和整顿。

    1981年至1985年(“六五”时期),投入资金在新辟小型公园绿地的同时,对莲花池、玉渊潭、紫竹院、陶然亭等10多个公园景区和设施进行完善。在对现有树木维护的同时,每年还新增植树数10万株至100万株,植草皮数10万到100万平方米,每年繁殖苗木100万株。1984年投入资金重点抓了“一条街、二条河、十个公园、十五条大街”的绿化养化工作,新建了滨河、双秀、柳荫公园,对青年湖、西海子、龙潭湖、什刹海公园进行了整修。新辟街头绿地27处(39公顷)。在重要节日期间,从首都机场候机楼到石景山路的“百里长街”主要路口摆设花坛40个,沿途摆花100万余盆。

    1986年至1990年(“七五”时期),加快了城市绿化美化的进程。这一时期植树达1375万株,扩大绿地面积开辟街头绿地680公顷,铺草坪750万平方米。1987年新造片林116公顷,完成了市区外缘共长10公里的放射线绿化工作。城市绿化覆盖率达22.8%。1988年整治和绿化胡同 112条,同时完成20条新建道路和110多个楼群小区的绿化美化,对三环路绿化工作完成51.5公顷。1989年投入资金重点进行亚运会场馆周围和主要街道两侧的环境美化。1990年继续加大绿化美化资金投入,种植和摆放各种花卉1364万盆(株),布置花坛1000多个,垂直绿化6万平方米,高质量完成了33个亚运会场馆和中轴路、安外大街等10条新建街道的绿化美化任务;还搬掉了天坛土山,复建颐和园苏州街。

    1991年至1995年(“八五”时期),清除颐和园昆明湖淤泥65万立方米。到1994年城近郊区共有绿地3747公顷,人均占有绿地(包括水面)6.58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已达31.4%。

    四、环境卫生支出

    1949年,北京市开展了以清除垃圾粪便为中心的群众性的清洁运动。清除了长期积存的垃圾粪便60余万吨。

    1950年至1952年在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时期,开始投资进行户厕改造,同时加强对清除垃圾粪便的人力和物力投入。

    1953年至1957年(“一五”时期),逐步对垃圾粪便的清运设备进行更新,每年都添置一些垃圾运输车辆,并改装了粪罐车。每年清运垃圾都在上百万立方米。每年都整建和改建公厕数十所到上百所之多。1956年垃圾运输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在城区全部使用汽车运输,取消城内垃圾待运场,成立了郊区清洁队。每年洒水数十万吨。试行垃圾分类收集,夜间运输作业。

    60年代以后,垃圾运输已全部实行了汽车运输,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环境卫生工作状况变化不大,用于环境卫生支出资金增长过缓。

    1976年至1980年(“五五”时期),环境卫生工作逐渐被重视,其资金投入也逐年增长,1976年以后先后投资建成了1000多个电动升降式垃圾台,开始使用容器存放垃圾,代替部分人工装车,随后又推广垃圾桶装,添置了封闭自卸车进行垃圾装运。1978年新建公厕75座,1979年新建公厕906座。

    1981年至1985年(“六五”时期),继续投资更新和装备新型垃圾粪便运输车辆,装备垃圾桶,新建和维修垃圾台,新建公厕。每年清运垃圾都在200万吨以上。每年都新增清扫面积也增加了环境卫生支出资金。1984年清扫面积达1950万平方米,取消地面垃圾站181个,淘汰垃圾台240个,使桶式收运垃圾达到80.8%。

    1986年至1990年(“七五”时期),对垃圾清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保证垃圾及
时清运,提高无害化处理率。环境卫生支出增幅迅速提高。每年都新建翻建公厕上百所,添置了真空吸粪车,实现了粪便清运机械化。1987年到1990年先后建成密闭式集装箱垃圾台295个,使垃圾收集清运全部实行容器化。对道路保洁作业开始装备了高压水车,用多种机械喷雾清扫。

    1991年至1995年(“八五”时期),继续加大环境卫生资金投入。90年代初,增加资金用于推广集装箱装运,并利用联合国环保贷款配套投入资金建成了阿苏卫垃圾填埋场。到1994年全市清运垃圾量已达467.3万吨,粪便238.1万吨,基本做到了日产日清。

    五、公用事业支出

    城市公用设施的基础是水、电、气、热、路等建设水平。新中国建立初期,北京市市政建设的重点是整治城市环境,改善自来水供应,整修下水道,疏浚河湖水系,清除垃圾粪便,整治道路和发展交通。

    1953年至1957年(“一五”时期),投资兴建水源二厂、四厂。修建自来水管线。安排资金开辟公共交通线路,添置公共汽车电车。并对建筑工程干线路进行了地质勘察和地形测量工作。还新建了东郊、西郊消防中队,添置了消防车。1957年全市自来水管线长度已达1197公里。

    1958年至1962年(“二五”时期),集中资金进行了几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建设工程,包括自来水厂、煤气、供热工程等。同时还继续修建自来水管线,添置各种公共交通车辆。1959年公共交通客运量较1949年上升22倍。

    1963年至1965年,完成了南郊水厂,新建了水源六厂。新增了一些公共电汽车、新通延长了无轨电车线路、继续铺设自来水管道、新建煤气管道。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北京市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比重不高,使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陷于维持或缓慢发展局面。

    1980年以后,北京市在每个五年计划中都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列为城市建设的重点。在每年的基本建设计划安排项目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比重占一半以上。1980年是建国以来市政公用设施建成交付使用工程最多的一年,水源八厂基本建成,初步解决了东南郊一带生活生产用水,二环路快车道全线通车,地铁环线铺轨工程全部完成。1981年水源八厂投入使用,新建了煤气厂制气炉一座,新增公共电汽车210辆。1984年地铁二期通车,建成煤气干管道12公里,发展煤气用户5.1万户,华北油田天然气进京工程进展顺利。1985年建成了一批市政骨干项目。

    1986年至1900年(“七五”时期),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加大了环保公用事业投入,从1985年开始,北京市每年安排500万~1000万元的环境保护投资,用于环保机构、监测站、培训中心以及环保监测仪器的购置。

    1991年至1995年(“八五”时期),北京市城市公用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共完成供热面积3.20万平方米;自来水每日生产能力1186.1万吨;燃气家庭用户占全部城市户数的90%左右;另外,电、路等建设水平也提高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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