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北京市财政局 -> 财政知识 -> 财政志
第三篇 第三章 行政管理费
第一节 行政费
一、行政费
隋、唐时期,幽州地方官府置“官廨本钱”,放款取利作为办公经费。
元大都经用,见于记载者:至元三十年(1293年)二月,发饷上都、大都及开州、西京,因经费浩繁,暂停赏赐;天历二年(1329年)十月,将中政院财赋总管府,江南粮储运
京师,以助经费,一般在1万锭至3万锭之间。
明代顺天府行政管理费,并无总算数字。景泰四年(1453年),钦天监成造进用历日所用黄白榜纸、书籍纸,连年坐派顺天府宛(平)、大(兴)二县铺户买办。又崇文门衙门办公用品,原取办宛、大二县,弘治时于商税内支用。
清代的行政费也称衙门经费,主要用于各级行政官员和公职人员的薪俸、养廉、吏目工役的薪水,其次是官署机关的公杂费。其地方经费来源,主要是各省州县田赋除输布政使司转输户部外,存留部分,供地方公用,有赋入不敷本地支出者,由户部于邻省拨济。所在行政经费,乾隆十年(1745年),据西安布政使呈开,藩司衙门,各房书吏人等,岁需饭食及库丁口粮,并各项册籍纸张,共约需银5924两,户部以为过多;甘肃藩司衙门约共银3900余两,陕西准同甘肃。顺天府开支虽多,但所需可比照计算。清代经费开支,一般都有专项来源以供支应,后来机构增多,用途日杂,财源日窄,为保证正常开支,清代设置生息银两,发商生息,存本而支用息金。如道光十四年(1834年)四月,发部库银3万两,交各城典商生息,以备修理街道之用;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五月,部库垫款已还清,尚有节省银2100两。此外,地方官府办公经费以及普济堂等救济院所,均有拨库银发商生息以资应用者。
民国初期,京兆地方的行政费在财政内务费中列支。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四年(1915年)四年间行政费支出170.92万元。经费开支逐年增多。增多原因,一为清末廉、俸甚为微薄,民初改定公费,废止平余,故增加较多;二为清末时,为试办警察,民初地方治安事务繁剧,人员增添,经费加增;三为警备队费由陆军费项下移入。此数项经费增加数甚多。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北京市内务经费其中属于国家岁出部分包括京兆尹公署经费、各县公署经费、河工经费、警备队经费、典礼经费、自治经费、京兆尹出巡经费、水灾赈款、选举经费、赏恤经费、工程经费和南新仓经费等12项。民国三年(1914年)至民国十二年(1923年),各年岁出总额,其经常费和临时费为816.2万元。
民国十七年(1928年)八月,北伐成功,北京改为北平特别市。依照国民政府特别市组织法规定,北平市财政局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八月设立。当时规定:各税均按旧章征收。因国都定在南京,北平市面顿现萧条,而市政组织庞大,经费浩繁,入不敷出。民国十八年(1929年),财政特别员公署确定由河北省卷烟统税局税款下,每月补助市款3万元;河北官产处补助市政费每月3000元;民国十九年(1930年)四月,河北卷烟统税局补助市款3万元提充军费,该年行政和党务经费(经常费、临时费)预算为47.9万余元,执行结果为44万元;民国二十年(1931年),党务、行政经常费和临时费合计为61.9万余元;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因财政困难,党务、行政经常费和临时费确定为36.2万元;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经费预算为45.7万元;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为51万元;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又较上年增加,确定预算经费60.8万元,其中支出最大者为俸给,年逾1万元以上;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财政更形竭蹶,行政经费仅列61.3万元。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七月,卢沟桥事变,日本侵略者侵占北平。此期间,北平为日伪统治,市财政为日伪政权控制。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八月,日本无条件投降,北平光复。由于北平市沦陷八载,人民受敌伪摧残,商业凋蔽,一切市政建设,急需款项。事务殷繁,员额众多,入不敷出,故经费开支,多赖中央补助。所有支出,全无预算可资遵循,中央所拨各款,多系统筹分配性质,由市政府察酌需用情形,核拨支应。十月至十二月的行政经费,中央核定国家部分职员1200名,公役500名;行政院核定开办费、旅费及难民救济费共2亿元;紧急措施费5亿元(其中:增拨十二月份经费、生补费米代金3892万元,国家部分临时费1.50亿元,市政府及各局十月份办公费、生补费米代金5150万元,自治部分补助费2亿元);市政府及各局处十一月至十二月两月办公、生补费1.17亿元(动支第二预备金),按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补报的预算表列数字,行政开支国家部分经常费和临时费为1528万元,地方部分经常费和临时费为1689.9万元;后又动支第二预备费用于办公费360万元;用于员工生活补助费4240万元;米代金7128亿元;共计1.17亿元。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行政经费列支情况,国家部分为2490万元,自治部分为3340万元;后经行政院核准,国大代表选举事务所经常费和临时费1000万元,又杂粮405万斤(未明确列何项目)。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行政经费经常费增加较大,经、临各费为20.71亿元,原因在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各机关所需电灯、电话、自来水等费,均未结算,需统筹追加;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度因本市财政过于困难,拨发各机关经费太少,而且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度,物价上涨过大,所耗文具、纸张等物品价格较上年上涨20倍以上,故引致经费膨胀;至于赠尼泊尔访华团、美国吉伦将军及富克上校等古玩用款1239万元,则临时追加经费。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市参议会、市政府开支,包括市政府及所需机要费、招待费、公报费、各项工作报告、计划、法规、表册印刷等费,经常费和临时费合计,上半年为301.09亿元,下半年为金圆(券)26.32万元,分别占全市支出总额的9.58%和3.42%;十二月份,币值不稳,物价飞涨,预算已无法执行。而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神速,兵临城下;工商停顿,收入大减,市库奇绌。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行政各费,北平市政府惟寄希望于中央补助。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平郊各县根据地、解放区执行晋察冀边区规定,行政管理费支出主要用于军费和政费。军费:据冀中区的统计,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财政军费开支,占财政总支出的95%,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区级概算安排军费支出(包括民兵参战费)折粮80万石,占全年概算支出总数的73.1%。当时,由于战事频繁,财政收入甚微,为了保障军费供给的需要,边区政府统一实行供给制,严格制定了各项费用标准。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至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晋察冀边区所属各抗日根据地部队供给的标准是:粮食,每人每天小米1斤半(1斤16两制,以下同);菜金,每人每天平均1斤蔬菜,油、盐各5钱,肉1两,炭1斤;被服,每人每年单衣2套、棉衣1套、鞋6双、袜子2双、毛巾2条、棉被1床盖用3年。此外,还按职务每人每月发给津贴费1~5元(边币,下同)。政费,系党政民经费:主要包括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治安、司法部门的人员生活费、业务费和其他行政开支。抗日战争初期,政费支出不大,此后,随着根据地的扩大,特别是解放战争开始后,脱产人员日益增多,支出数额逐年增加。以冀中区为例,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这项开支仅占财政总支出的1.5%,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就达13.1%。政费支出实行供给制。供给的主要项目有:(一)伙食费。抗日战争时期,党政一般人员,每人每天小米1斤4两,交通员、警卫员1斤6两;菜金为油、盐、肉各3钱,蔬菜半斤;此外,平原地区还另定有2斤柴的标准。解放战争时期,标准有所提高,口粮小米在1斤半以上;菜金,大灶每人每天折米12两,小灶2斤左右。(二)津贴。抗日战争时期,党政人员,县区级每人每月3元,一般工作人员1元。解放战争时期,县级每人每月小米25斤,区科级20斤,科员级15斤,最低8~10斤。(三)服装费。按土布计算,抗日战争时期,党政人员,每人每年发单衣1~2套,3年发棉衣1套,5年发棉被1床,鞋一般人员1年4双,勤杂人员6双,交通员8双。(四)医药费。抗日战争时期,每人每月按2斤小米计算,包干发给单位,解放战争时期,增加到3斤。(五)烤火费。山地烤火期3个月,发煤或木炭;平原2.5个月,发柴草。此外,还有伤病员生活补助、残废金、荣军优待费、安置费、过节补助费、会议会餐费、妇女干部生理费、生育费、婴儿保育费、机关办公费等。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将原由各地制定的供给标准,划一为全华北区地方工作人员供给标准。
新中国建立后,行政管理费从1951年开始,基本按部门性质划分科目,分为政治业务费、行政支出、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支出、公安司法检察业务费支出科目。1959年至1980年仅设行政支出科目。1981年公安支出从行政支出划出,单独分为一款。1982年人民警察部队经费从公安支出中上划中央,与行政管理费并列。1983年至1989年行政管理费中分设行政支出、公安支出和司法检察支出三个款级科目。1989年公检法支出从行政管理费划出单独设一类,与行政管理费并列。行政管理费基本上是按人员编制和供给标准编制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支出用途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行政支出包括行政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其他行政费四项。行政机关经费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政协、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由国家预算开支的乡(镇)行政干部经费、居民委员会补助费、人武部经费。行政业务费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费、人民代表视察、选举费、政协委员视察费、统战业务费、民族、华侨、宗教事务、政治宣传、县以上民主党派和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业务费。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人员经费部分:指国家预算拨给行政单位的经费中用于工作人员生活待遇方面的开支,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从1978年6月起,增加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差额补助费。工资是人员经费中最基本的部分,是国家给予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补助工资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工作需要、民族习惯、价格变动、地区气候差异等,国家给予工作人员的各种补贴,它是工资的补充和延伸,包括粮价补贴、副食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交通费补贴、回民补贴等。职工福利费是用于职工福利,解决职工家庭困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拨交工会经费、职工探亲车船费、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离休退休人员费用是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这是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差额补助费是行政部门的托儿所、幼儿园经常性补贴,以及行政系统所属招待所、宾馆等差额补助费。人员经费在行政支出中一直占有较大比重。平均占年支出的60%~70%。公用经费部分: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公务费是行政单位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费用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车辆燃料、维修费、会议费等。设备购置费是行政单位购置的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购置费,包括办公用一般设备、车辆等购置费,专业设备购置费。行政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划分标准,1978年规定,凡是单台设备或单项工程不超过2万元的,由行政事业费开支,超过2万元的由基本建设开支。1984年7月将基建和设备购置的划分标准提高到5万元。修缮费指行政单位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所支付的费用开支,包括: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修理维护费用和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以及公房租金支出。业务费是行政单位用于进行专业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由于各单位业务性质和活动内容不同,因而业务费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资料印刷费、业务参考资料费等。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补助费、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其他开支。
北京市1949年至1995年行政管理费(包括行政机关经费、党团补助费、公检法支出)支出为79.9亿元,占北京市财政支出的7.5%。其中:1995年支出18.43亿元,占财政支出总数的11.7%,比1949年增加166倍。
二、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
1956年7月,为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问题,北京市规定:区以上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提高为工资总额的5%;乡镇干部的福利费标准,可按乡镇干部工资总额3%计算。
1957年1月修订:区以上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工资的3.5%计算;乡镇干部的福利费按工资的1%计算。各行政单位(公安局、市委、各党派团体、乡镇干部除外)自1957年元月起,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3%掌握,下余的0.2%由人事局掌握,以便调剂使用。
1957年5月修订:市区以上行政费开支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的分配,采用按全市区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的办法。全市平均工资每人每月约为68.61元,按3%计算,每人每月福利费约为2.06元。福利费按每人每月2元发到各单位,其余0.06元按系统分别由中共北京市委行政处、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掌握,作为调剂之用。乡镇人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工资总数的1%计算,由郊区各区人民委员会掌握使用。
1960年7月修订:远郊区县县级单位福利费标准提高改按工资2%提取;由国家供给的人民公社干部的福利费标准不变,仍按工资的1%提取。
1961年1月,市级部分单位由人事局掌握的0.06元改为统一掌握0.20元,发给单位1.86元。
1962年1月修订:按平均工资65.25元的3%提取福利费为1.96元,由人事局集中掌握0.20元。
1977年1月修订:全市统一按每人每月1.56元提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提取1.50元,另外0.06元由人事局统一掌握,调剂使用。
1979年11月修订: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66元提取。
1983年6月,由于国家在1981年、1982年相继调整了工资,部分单位调整了工资区类别,因此调整福利费提取额,按每人每月2元提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提取福利费1.90元,另外0.10元由市人事局掌握。
1986年1月,由于国家在1985年7月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进行了改革,对福利费提取额相应进行调整。为每人每月提取2.70元;市级行政单位每月每人提取2.60元,另外0.10元由人事局掌握。
1991年修订: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每人每月5.20元提取。市级机关福利费每人每月按5元提取,另外0.20元由市人事局掌握。
1995年1月修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提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市级党政机关(除公安系统外)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7元提取,另外0.50元由市人事局集中掌握。
三、子女统筹医疗费
1979年2月,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在市、区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办法》。参加统筹医疗的条件和手续:凡由职工供养,在本市有正式城镇户口、中学毕业以前尚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均可参加统筹医疗。由本人申请,单位福利委员会批准均可参加。统筹医疗经费来源: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1角钱作为统筹医疗基金,子女患病所需的医药费用,首先从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拨款补助。医疗单位: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凡14岁以下的儿童,可在居住的区范围内,由职工自选1至2个医院为就诊医院;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在负责其居住地段医疗任务的医院就诊。医药费报销标准和范围:职工子女患病所需医药费,凭据报销50%,但每人每年实报不得超过100元;报销范围按国家职工公费医疗的现行规定执行。
1983年5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额的通知》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现行规定是从福利费中开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独生子女人数越来越多,独生子女保健费开支也越来越大,为了保证开支,不再占用福利费,改由单位经费中开支。
1991年1月修订为: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统筹基金1元。报销医药费的所需经费,首先由统筹医疗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可以在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补助,报销标准为:凭医药费收费票据报销50%,每年实际报销子女医药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1994年12月修订为: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统筹基金2元;凡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凭指定医疗单位或转诊院的医药费收款单据可在本单位报销50%;关于职工子女能否参加父母双方单位举办的统筹医疗并在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问题,可由双方单位自定,但在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80%;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每个职工,每年每个子女实际报销医药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四、回民伙食补助费
1956年7月,北京市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工作人员,如机关内不能单独解决伙食问题,又因路远不能回家用饭须在外购食者,每人每月补助伙食费3.8元。
1979年11月,受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影响,将回民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5元。
1985年修订为:每人每月补助6元。
1992年修订为:每人每天补助0.80元。
五、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
1955年,北京市规定:干部出勤必须在外购食者每人每日在0.30元范围内酌予补助。下乡干部工作组,10人以下者,每人每日补助0.07元,11人至15人者,每人每日补助0.05元。
1956年修订为: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不能在机关或回家吃饭,必须在外购食者,午、晚餐每顿补助0.20元。
1971年修订为:本市市内出差误餐费标准:午、晚餐每餐补助0.20元,早餐不补助。
1978年修订为:市内午、晚餐各补助0.25元;到机场迎送内外宾午晚餐各补助0.40元,早餐补助0.20元;城近郊到远郊或远郊到城近郊,在出差单位食堂或招待所吃饭的午、晚餐每餐补助0.15元;门头沟区及各县的工作人员,在本县境内出差午、晚餐每餐补助0.10元。
1984年修订为:市内午、晚餐每餐补助0.50元。城近郊到远郊或远郊到城近郊,在出差单位食堂或招待所吃饭的午、晚餐每餐补助0.30元。门头沟区及各县的工作人员,在本区县境内出差,在食堂或招待所吃饭的,午、晚餐每餐补助0.20元。到机场迎送内外宾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机场就餐的,午、晚餐各补助0.70元;早餐补助0.30元。
1985年修订为: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0.60元;城近郊到远郊或远郊到城近郊出差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0.40元。
1988年修订为: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0.80元。
1992年修订为: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1.60元;城近郊到远郊或远郊到城近郊出差的午、晚餐各补助1元;到机场迎送内外宾的工作人员,早餐1元,午、晚餐各补助2.50元。
1994年修订为:市内出差,必须在外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3.20元。
六、客饭招待及工作餐标准
1985年,北京市财政局制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客饭招待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在内部食堂就餐的省、市长级干部带队的为8元;厅、局长级干部带队的为6元;处长级以下干部带队的为4元。在外部食堂就餐的分别为12元、9元、6元。
经常性的业务往来确需招待用餐时午、晚餐每人每餐伙食标准不得超过2元。
1988年调整为:在内部食堂就餐的省、市长级干部带队的为9元;厅、局级干部带队的为7元;处长级以下干部带队的为5元。在外部食堂就餐的分别为14元,11元,8元。
1989年10月,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北京市实行工作餐制度。规定为: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到下级或基层单位检查工作、了解情况,各种公务往来确需安排就餐的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工作餐采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工作餐标准:副部级以上干部每人每餐不超过5元;局级以下干部每人每餐不超过4元。
1992年规定为:副部级以上干部每人每餐8元;局级以下干部每人每餐6元。
1994年修订为:副部级以上干部每人每餐16元;局级以下干部每人每餐12元。
七、办公费
195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各机关团体公杂费标准:干部为市级每人每月18斤小米(下同),区级每人每月12斤,勤杂为市、区级每人每月5斤,包括各级服务员工友等。警察、消防队员、清洁队员、工程工人等比照勤杂标准支给。公杂费包括办公用品文具纸张清洁用具,日常印刷,邮费以及零星修补购置饮水烧煤。
1955年,北京市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办公费标准:市一级干部每人每月6元、市二级干部每人每月5元、区级干部每人每月4.80元、勤杂2.50元、民警2.5元。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簿表册、日常印刷、水、电(或煤油)费、电话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学习书报费、邮费、汇费、市内交通费、夜餐费、零星修缮、零星购置、文娱、体育活动、清洁卫生、饮水用煤、消防设备、小型安装迁移及一切办公杂支等费。
1957年,北京市规定:市一级干部每人每月6元,市二级4.8元,区级4.5元,勤杂2.5元,编外干部3元,民警每人每月3元。
八、差旅费
1953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规定的外埠出差途中伙食补助费:徒步或乘车船达一天里程者,省主席及相当主席级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日补助1.4元;专员及相当专员级以上人员补助1.2元;县长级以下人员补助1元。住勤费:因公出差至生活程度较高的大城市或边疆地区,如上海、福州、厦门、广州、重庆、昆明、兰州、西安、沈阳、哈尔滨、大连等城市和西康之二郎山以西,云南之昆明、钦岭以西,西藏、新疆、青海、内蒙古、甘肃之酒泉武威专区,宁夏之阿拉善旗、额济纳旗等边疆地区者,每人每日发给0.5元至0.6元,到其他地区者0.3元至0.4元。野外勘测人员无固定食宿处所者,每人每日准在1元以内支报。
1956年7月,工作人员到外埠出差标准修订为:途中伙食补助费:第一、二类地区副市长及7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40元;局长及13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2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凡途经第三类地区,每人每天增发0.40元;途经第四类地区每人每天增发1.00元;途经第五类地区每人每天增发1.50元。住勤费标准:到第一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0.40元;到第二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0.60元;到第三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到第四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50元;到第五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00元。上述只适用到县以上城市,到县以下的区、乡等地方,第一、二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0.3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0.5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0.70元;第五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1958年2月,工作人员外埠出差标准修订为:途中伙食补助不分地区每人每天1.20元。住勤费标准分五类地区,并按在机关外买吃的和机关内搭伙的及农民家里搭伙不同情况,从0.15元至2.00元给予不同补助。
1971年3月修订为:工作人员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凡到青海和新疆出差每人每天补助0.80元;凡到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省和宁夏、内蒙古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0.60元;凡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0.50元。
1977年修订为:工作人员出差,在途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20元。夜间(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坐6小时以上火车、轮船不买卧铺票的,每人每夜加发补助费1.20元。住勤费标准按出差分四类地区给予0.60元至1.20元补助。
1980年,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出差住勤费标准:每人每天由一类地区到一类地区补助0.80元;到二类地区补助0.90元;到三类地区补助1.10元;到四类地区补助1.40元。由二类地区到一类地区补助0.80元;到二类地区补助0.80元;到三类地区补助1.00元;到四类地区补助1.30元。由三类地区到一类地区补助0.70元;到二类地区补助0.70元;到三类地区补助0.90元;到四类地区补助1.10元。由四类地区到一类地区补助0.60元;到二类地区补助0.70元;到三类地区补助0.80元;到四类地区补助1.00元。途中伙食补助:不分职务,不分地区,也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或步行,每人每天补助1.50元。夜间乘坐火车符合购买卧铺票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卧铺车厢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硬席座位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25%发给。
1980年9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火车因使用空调设备而提高的票价不计入票价内计发不坐卧铺补助的通知》规定: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夜间乘火车,符合购买卧铺票而不买卧铺票的补助,不受装设空调提高票价的影响,仍以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原硬席座位票价比例计发补助。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票价不计算在内。
1981年8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乘坐空调软坐可躺式客车票价和夜间乘车补助的通知》。通知规定:乘坐可躺式客车,可视同乘坐不挂卧铺车厢慢车硬坐,每人每夜(从晚8点到早7点够6小时以上的)发给补助费1.50元。
1983年12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的规定:工作人员到外埠出差住勤费标准不分出发地区,按到达地区计算。每人每天补助:第一类地区1.10元;第二类地区1.20元;第三类地区1.40元;第四类地区1.70元。途中伙食补助:每人每天补助1.80元。夜间乘坐火车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一部分补助费。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4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35%发给。
1985年1月,北京市财政局对本市现行的外埠差旅费开支标准部分进行了修改。按出差到达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第一类地区1.40元;第二类地区1.50元;第三类地区1.70元;第四类地区2.00元。凡到广东省深圳、珠海二市的,仍另增加临时补助费,每人每天0.80元。
1985年11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的规定:工作人员到外埠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一类地区2.50元;二类地区3.00元;三类地区5.00元。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补助;特快列车的硬席座位票价的45%补助。
1988年修订为:工作人员到外埠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一类地区3.50元;二类地区4.00元;三类地区6.00元。
1989年1月,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北京市工作人员出差(副市长和相当此级以上人员除外)对其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三项费用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计算方法:如一般工作人员到一般地区出差一天,包干数额为:住宿费12元、伙食补助费4元、市内交通费1元,合计17元。
1992年8月,根据财政部文件,制定北京市外埠出差规定: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市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局级30元,其余人员20元;特殊地区局级40元,其余人员30元。市内交通费一般每人每天2元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一般地区8元,特殊地区14元。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1995年7月,北京市财政局调整外埠出差费标准。住宿费:副市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70元,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每人每天90元;局级每人每天50元,特殊地区60元;局以下人员每人每天40元,特殊地区50元。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每人每天标准为:一般地区20元,特殊地区30元。
九、职工探亲车船费
1958年2月,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规定:工人、职员回家探亲所需用的往返车船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但如其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1/2(每两年一次的超过1/3),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职工群众讨论,行政上批准,可由本单位行政管理费内最多补助其超过部分的1/2。
1972年,北京市财金局修订职工探亲车船费报销范围:(一)职工探亲乘坐火车,可报销硬座位票,乘坐轮船可报统舱位票,改乘软席或其他舱位的,其超过部分的开支,应由本人负担。(二)职工探亲,只报最近距离的车船费,绕道多开支车船费由本人负担。(三)职工探亲,途经不通火车、公共汽车的地方。路程较远,年老体弱中途生病者,可按当地习惯,乘其他交通工具,凭单据按实报销,中转发生的市内车费可以报销。
1981年6月,北京市财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规定: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北京市规定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指:按照当地的习惯乘坐的交通工具,如:骑牲畜、兽力车、二人车(自行车带人)、木帆船等。(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1982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的分别给假40天、4个月、半年,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和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探亲,其境内段往返路费,按规定开支,境外路费自理。
1986年1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函复》的通知。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十、交通费
1950年,北京市规定:汽车费为大卡车每月发给汽油费(包括机油黄油在内)及修理费共1800斤小米(下同),中号吉普车每月汽油费及修理费1400斤,小卧车及二三号吉普车每月汽油费及修理费1000斤,摩托车每月汽油费及修理费350斤,由机关掌握调剂。各机关按干部勤杂人数不论薪金制或供给制每7人配用自行车一辆,不足此标准者准予补充。修理费及因公出差乘电车、公共汽车等费用城区干部每人3斤,郊区干部一般4斤。
1955年,北京市规定:汽车用油费为大卡车、大客车100公斤;中吉普、小卧、小吉普80公斤;摩托车15公斤;机器脚踏车10公斤。自行车修理费为城区每月每辆按1.50元;郊区每月每辆2.50元。
1957年,北京市规定:自行车城区每辆每月1.2元;郊区2元。私车补助与公车修理费同。
1977年11月,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劳动局制定《关于试行职工交通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家在本市,从居住地点到工作单位,乘市区公共汽车、电车4站和4站以上或4华里以上的,分别给予补助。购买市区和郊区月票,由本人负担1.50元,其余的差额由工作单位给以补助。骑私人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住家距工作单位较远,平时不能回家住宿,可以利用节假日乘坐长途汽车或火车回家的职工,每人每月固定补助两次往返的长途汽车或火车费。骑自行车回家的也可按每月往返的长途汽车、火车费数额给予补助,但最多每月不超过2.00元。每月缺勤累计满12个工作日以上的和骑公家自行车上下班的,不发交通费补助。
1982年10月,修订职工交通费补助办法:住家距工作单位较远,平时不能回家住宿,但能利用节假日乘坐长途汽车或火车回家的职工,不论其实际回家次数多少,均按合理的交通路线,每人每月固定补助4次往返的郊区专线汽车、长途汽车和火车费,但每月最高补助额不得超过8.00元。4次往返车费低于8.00元的,按4次实需车费补助。骑私人自行车回家的,也可按每月4次往返的汽车、火车费数额补助,但最多每月不得超过3.00元,骑公车回家的,可按骑私车的标准减半发给。
1986年8月,北京市修订因公骑私车补助标准:不分城区和郊区、县,一律每月补助4.00元。
1989年,北京市修订远郊区县交通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固定补助4次往返的郊区专线汽车、长途汽车和火车费最高额不得超过16元。低于16元的按4次实需车费补助。
1992年10月,北京市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办法。规定:凡乘坐公共电、汽车上、下班的及骑私人自行车和步行上、下班的职工,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月10元包干使用,单位不再单独报销市内公共电、汽车票。对于符合购买地铁联合月票的,仍由本人负担1.50元,其余由工作单位给予补助。
1995年12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共电汽车和地铁票价的通知》,公共电汽车市区路线职工月票市调整15元,市郊区线路通用职工月票调整为25元,公共电汽车和地铁联合月票调整为40元。月票报销办法:(一)凡乘坐公共电汽车、地铁上班的本市职工,各单位应根据职工所购买的实际票价,由单位报销50%。即:上下班需购买市区月票的职工,可按实际票价报销7.5元;上下班必须乘坐郊区线路购买通用月票的职工,可按实际票价报销12.5元;家住石景山区以西、工作单位在市区地铁沿线或家住市区、工作单位在石景山区的职工,经领导批准购买公共电汽车、地铁联合月票的,可按实际票价报销20元;每月缺勤12个工作日的职工所购买的月票,单位不再予以报销。(二)家住远郊区县、工作单位在市内或工作单位在远郊区县,家住市内平时不能回家住宿的职工,远郊区县交通补贴每人每月30元,包干使用。
十一、夜餐费
1955年,北京市规定:夜餐费是指经单位领导核准临时突击工作至深夜时每人每次夜餐费0.30元。轮班或值班者不发。
1984年,北京市修订为:夜间加班工作至晚11时以后的,每人每次补助0.50元。
1985年,北京市修订为;每人每次补助0.60元。
1988年,北京市修订为:每人每次补助1.00元。
1992年,北京市修订为:每人每次补助2.00元。
1994年,北京市修订为:每人每次补助4.00元。
十二、会议费
1950年,北京市规定:市级召开之全市性扩大会议代表会议不分灶别每人每日4至5斤小米(包括原灶),为大会服务人员及随员原灶不变;区级召开之全区性扩大会议代表会议不分灶别每人每日3至4斤小米(包括原灶),为大会服务人员及随员原灶不变;伙食费凡在职人员除原领之伙食供给(包干制者大灶每日3斤、中灶每日4斤、小灶6斤)如数交付外,不足之数准予报销,薪给制人员自付,代表会议之出席列席人员及随员等非在职之人员其供给一律照制度由财政报销。会餐费:无论出席列席或大会服务及随员等每次发给猪肉1斤,按当日市场批发价格折款计算。会餐次数:会议日程在3日以上7日以内者准会餐1次,15日以内2次,超过半个月者3次。会议公杂费:扩大干部会议按出席列席人数市级每人每日小米1斤,区级每人每日半斤,各级代表会议按扩大会议加四分之一,大会服务人员及随员均不计算。一切会议之大会职员及勤务员(包括招待司机、炊事、服务警卫等人员)以不超过出席人员三分之一为限,列席人员以不超过出席人员四分之一为限。所定公杂费标准包括一切招待(烟、茶、参观、娱乐、洗澡、理发、烧水等)及水电文具,会场记录,纸笔等。至于印刷交通租赁等费,根据具体情况另作预算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955年,北京市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伙食标准每人每日1.20元,区人代会伙食标准每人每日1元。公杂费标准: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按出席、列席人员名额每人每日0.15元;区级人民代表大会按出席、列席人员名额每人每日0.10元。
1959年,北京市规定会议费标准为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会等,市级每日伙食标准1.20元,城近郊区每人每日1.00元,远郊区县每人每日0.60元,公社级党代会、社员代表大会每人每日0.20元。市级各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积极分子先进劳模大会,烈军属复员军人大会每人每日0.90元,城近郊区每人每日0.70元,远郊区县每人每日0.55元。中共北京市委各部、市属各局召开的会议每人每日0.70元。参加会议人员城近郊区每人每日交伙食费0.40元,远郊区县每人每日交伙食费0.30元。会议期间,根据会议级别每人每日开支公杂费0.05元至0.15元。
1961年8月,北京市规定会议费伙食标准为人民代表大会、中共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各民主党派代表大会等,市级每人每日伙食标准不得超过1.20元,城近郊区每人每日不得超过1.00元,远郊县每人每日伙食标准不得超过0.7元;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共代表大会每人每日不得超过0.50元;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劳模会、先进工作者会议、烈军属复员军人代表大会及全市全区(县)的几级干部会等的伙食标准为市级每人每日不得超过0.90元,城区近郊区每人每日不得超过0.80元,远郊县每人每日不得超过0.60元。参加会议人员城近郊区每人每日交伙食费0.40元;远郊县每人每日交伙食费0.30元。
1972年,北京市规定: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每人每天补助0.40元;市各局召开的会议,凡单独起伙的每人每天补助0.30元,经批准住饭店和招待所的,每人每天补助0.40元;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区、县性的其他代表会议,每人每天补助0.30元;区、县召开的各种大型工作会议,每人每天补助0.20元。
1978年,北京市规定: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市属各局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或全系统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代表会,区、县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区、县性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烈军属代表会等,每人每天补助0.60元;市属各局召开本系统的大型工作会议,每人每天补助0.40元,经批准安排在饭店或招待所的每人每天补助0.60元;区、县召开的大型工作会议,每人每天补助0.40元。
198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就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到著名风景游览胜地开会的通知,发出补充规定:本市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在本市安排会址,如必须到外省市安排会址的,需事先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得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同意。违者,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经费,银行不得拨款。凡利用出差之便,以各种借口,到风景游览区游山玩水的,除游览费用自行负担外,游览所耗时间,按无故旷工论处,扣发工资和奖金,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1984年,北京市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局(包括一级公司),召开的大型工作会议,每人每天补助1.50元(工资在满100元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30元)。市级各单位、各部门,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不在饭店、招待所食宿,由本单位自行起伙的,可按会议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即:每人每餐补助,早餐0.20元,午餐0.70元,晚餐0.60元。
1985年,北京市修订为:会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4元,特供副食的宾馆、招待所开会的,每人每天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
1988年,北京市修订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局(含一级公司)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伙食标准最高不超过6元,在由食品供应处供应副食的宾馆、招待所开会的,每人每天伙食标准最高不超过8元。
1992年,北京市修订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局(含一级公司)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元。凡参加会议的人员,每人每天自交伙食费1.50元,粮票1斤。
1994年,北京市修订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局(含一级公司)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40元。凡参加会议人员,每人每天自交伙食费2元。
十三、丧葬费
1956年,北京市规定:工作人员亡故后,所需棺木及殓理费用,在300元范围内开支。
1970年,北京市财金局修改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现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埋葬费标准,是新中国建立初期根据当时土葬习惯制定的。目前,本市城近郊区和部分县城已具备火葬条件。为此,今后对工作人员的丧葬费,凡是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一律改为按照火葬标准,按实际开支报销。少数民族,仍按其民族习惯,按实支报销。
1978年,北京市修订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去世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费用的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240元报销。有关追悼会方面的费用,包括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机关按实际开支报销。
1986年8月,北京市修订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4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1994年,北京市修订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
十四、生活困难补助费
1957年6月,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以后遗属生活照顾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以后,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上有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据福利补助标准从机关福利费内酌情给予临时的或定期的补助,如果机关福利费开支此项费用有困难,可在原工作机关的行政费(“其他人员经费”项下,“补助工资”目中,“其他补助”节内)报销。受补助的对象,只限于确实需要死者赡养的直系亲属和配偶以及自幼抚养长大而现在又必须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1957年7月,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工作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工资收入在40元以下的为15元至18元;在40元以上80元以下的为18元至24元;在8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为24元至30元;在150元以上的为30元至40元。居住城市的家属生活费,每人每月8元至12元。居住农村的家属生活费,应参照当地农民生活水平酌定。
1963年,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当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职工,凡生活有困难,而本人又确无力解决,应给予适当补助,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足12元的给予补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从现有的福利费内解决;二是从银行冻结的工会历年结余中,提用一定的数额;三是从国家财政上拨出一定的金额,或者从银行冻结的企业、事业机关的结余经费中提用一定的数额。
1980年,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出《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一)退休干部病故后,遗属困难补助亦和在职干部一样对待,所需费用在退休费内列支;(二)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除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死者家属生活困难,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补助对象应是死者家属生前必须供养的直系家属和其他亲属;补助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
1980年,北京市人事局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掌握:(一)家住城市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的每人每月20元,最高不得超过22元。超过三口人以上的,超过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孤独一人的每月25元,最高不得超过28元。家居农村公社,为城市户口的遗属,应略低于上述标准。(二)家住农村的遗属,其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确定,但应低于城市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三)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一般的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副食价格补贴等,扣除43元作为本人生活费用(收入不足43元的不扣也不补),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他遗属的费用,不足规定标准的再给予补助。
1984年11月,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将北京市行政单位职工本人月平均生活费标准由28元提高到35元,家属月平均生活费标准由18元提高到25元。
1985年1月,北京市人事局调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城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至22元提高到27元至29元;孤身一人的,由每人每月25元至28元提高到32元至35元,有经济收入的死者配偶,由每人每月从收入中扣除43元作为本人生活费,提高到扣除50元作为生活费,收入的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他遗属的费用。
1988年,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市级单位可参照特大城市人平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的标准掌握。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这一标准的原则下自定困难补助标准。为了便于掌握和计算,职工本人与家属的补助标准一致。家居农村的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可按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考虑,但最高不超过北京市人均月生活费的标准。
1994年12月,调整城镇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北京市城镇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足120元,补助到120元。职工收入的确定:计算平均生活费时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十五、书报费
1984年,北京市为改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的工作条件,促进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并适当减轻这些人员在购书订报方面的经济负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书报费补助办法。补助标准:有相当于工程师、讲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每年补助25元;一般管理干部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0元;工勤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5元。
1988年,北京市修订为: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8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6元;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4元。
1992年,北京市修订为: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8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6元;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4元。
1994年,北京市修订为: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十六、洗理费
1980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洗澡理发费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补贴范围: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退休职工、带工资上大学的职工、连续工作满一个月的临时工。补助标准:企业男职工每人每月3元,女职工每人每月5元;机关、事业单位男职工每人每月2元,女职工每人每月2.5元。
1988年,北京市修订为:每人每月补助6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2元。
1992年,北京市修订为:每人每月补助16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4元。
1994年,北京市修订为:每人每月补助20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6元。
十七、防暑降温费
1988年,北京市规定:夏季(6月至9月)每人每月补助6元。
1992年,北京市修订为:夏季(6月至9月)每人每月补助12元。
1994年,北京市修订为:夏季(6月至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
第二节 公安费
清末,称警务费,占行政经费的很大比重。北京用于警务治安方面的经费及薪饷,均在民政费内列支。当时的民政费包括:警务公所、巡警、侦探队、消防队以及工巡局、工程局和官立医院等部门的经费及薪饷开支。
民国初期,北平市公安局、警察局经费,包括本局经费及所属经费。枪支洗擦、汽油、马乾掌缰、禁犯口粮、谍报工作、外事情报、警察医院药品、修械、警察器材、消防器材、警备消防汽车修理、印刷、冬季煤炭、修缮诸费以及其他临时费用。初期,由于北平市财政收入分配不能集中于财政,一段时期内,约有半数是由北平市政府所属其他机关独立征收,并用作各机关之经费,如公安(警察)局,因有征收查捐、警饷附加捐、弹压费、牲畜检验费等收入,故其行政开支较其他各处局充裕。民国十八年(1929年),财政部特派员公署由河北省卷烟统税局税款项下,每月补助公安服装费1万元;民国十九年(1930年)四月,因将河北卷烟统税局补助款移充军费,公安服装费亦减发七成;民国二十年(1931年),公安、卫生费预算列217.6万元;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为191.7万元;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为205.9万元;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因北平地近华北,中外杂处,“九·一八”以后,势防冲要,是年公安经费有所增加,为223.4万元。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抗日战争胜利结束,北平恢复工作开始,保警经、临费(10月至12月)国家部分为2307.3万元,自治部分为1.66亿元;后又动支第二预备费5000万元,用作市警察服装费。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经、临费为4160万元,其中:国家部分为3330万元,自治部分为830万元;后经行政院核准,自治部分为5435万元,又杂粮食物330万斤;是年,增设四郊分局40余所,冬季煤火费,冬巡取暖等费,因煤价暴涨,不敷近8亿元。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经、临费33.27亿元,因颁发身份证,进口军毯税收等,追加经费3.77亿元。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经、临费:上半年为174.24亿元,占同期总支出的5.54%,下半年为金元46.32万元,占同期总支出的6.3%;此时,仅长警生活费一项,上半年仅支基本数八、九成及加成数;年底,预算列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度经费,先列武装自卫队员主副食费及恤金3.17万金元。
新中国建立后,公安、安全支出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经费、公安、安全业务费、居民身份证经费、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妇教所经费、收容所、收容审查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公安、安全机关经费在预算安排、财务管理、开支标准上基本比照行政机关开支标准。根据公安、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了一些特殊标准制度。如:专职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交通民警岗位津贴,看守所、拘留所等干警岗位津贴。公安、安全业务费,主要是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业务费及消防业务费。包括侦察破案费、特情费、派遣费、警卫费、隐蔽据点建设费、技术建设费、通讯费、化验费、交通费、武器、警械费、宣教费、治保经费等。武装警察经费:1977年1月,武装警察经费划归地方在行政费内列支。1981年,公安支出从行政支出划出,武装警察经费作为公安支出的一个项级科目反映。1983年1月上划中央。
1951年至1958年,北京市公安、安全支出在行政管理费类内单独列支。
1959年至1980年,北京市公安、安全支出包括在行政支出内。
1981年至1989年,北京市公安、安全支出在行政管理费单独列支。1989年从行政管理费类中划出,在公检法支出类中公安、安全支出款中反映。
1994年,北京市财政局认真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议关于“为公检法干警增加特殊岗位津贴的决定”,及时为北京市区(县)公检法部门的干警安排特殊岗位津贴9457.6万元,既保证了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又稳定了政法队伍。
1995年,为保持和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调动干警的积极性,针对公安干警四项补助费(指:警卫、夜餐、值勤、节假日加班四项补助费)标准偏低问题,北京市决定提高公安干警四项补助费标准。公安干警侦察、警卫补助费由每人每餐1.50元提高到每人每餐5元;夜餐补助费每人每餐1元提高到每人每餐4元;值勤补助费由每人每天2元提高到每人每天10元;节假日加班补助费,节日由每人每天5元提高到每人每天20元,假日由每人每天3元提高到每人每天14元。提高标准后,北京市财政每年增加支出1300万元。
第三节 司法检察费
中国古代司法费用,在中央属刑部,在地方则由按察使和州县长官主理。
清末,筹备司法独立,刑部改为法部。按察使改为提法司,全国采行四级之制:中央大理院为最高机关,下设高等审检厅、地方审检厅和初级审检厅等,司法与行政分离,经费也随之独立而增加。
民国初期,京兆地方根据国家政策,普设法院,经费较清末增加很多,预算为1.96万元;癸丑以后,县署兼理司法,法院多有归并,经费大减。故民国三年(1914年)预算仅列1050元。京兆司法经费,包括待质所经费〔民国七年(1918年)起改称看守所〕、监狱开办费、监狱经费和递解罪犯川资、看守所经费、各县司法经费各县监所经费等费。京兆地方司法经费从民国三年(1914年)至民国十四年(1925年)共计开支88.86万元,其中:待质所经费1.93万元,监狱开办费3.08万元,监狱经费33.36万元,递解罪犯川资2.28万元,各县司法经费26.19万元,分庭经费0.93万元,勘解经费1.14万元,各县监所住费19.95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司法检察支出包括各级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及其所属单位(包括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等组织)的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1951年至1982年,北京市司法检察支出在行政支出中列支。
1983年至1989年,北京市司法检察支出在行政管理费类中单独设立司法检察支出。
1989年以后,北京市司法检察支出从行政管理费类中划出,在公检法支出类中的司法支出、法院支出、检察院支出款中反映。
1994年,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作出关于“为公检法干警增加特殊岗位津贴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在预算安排、财务管理、开支标准上均按行政机关有关标准执行。业务费则分司法业务费、法院业务费、检察院业务费,其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有相应的规定。司法业务费:主要包括调解费,业务设备购置费,业务设备消耗费,宣传费,专业会议费,短期培训费,公证律师业务补助费,科研机构经费以及其他方面的开支。检察业务费:主要包括检察费,检验费,业务设备购置、消耗费,专业会议费,宣传教育费,检察通讯费,训练费,不脱产人员的生活补贴,以对破案有功人员奖励费等开支。法院业务费:主要包括审判费、陪审费,勘察、鉴定费,押解、执行费等办案费,服装费,业务设备费,专业会议费,奖励费和冤假错案当事人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见3-10表
第四节 其他支出
一、俸禄、津贴
中国封建社会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之一即是俸禄,成形于秦代。
唐、宋文官俸禄是:经常性的俸给为禄束(或给职田收租)、俸钱(或银)两项,另有若干补贴;低级胥束和皇隶实行派役制,或收代金雇役。
元建国前,官吏无俸禄。蒙古世祖中统初,始令给禄。内自朝臣,外至府州县之府吏胥徒,莫不有禄。成宗大德中,以外路有司有职田,对于无职田者则给米。实际执行俸禄制度的时间当在至元初。至元元年(1264年)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官定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计月日以考殿最。又增都省参佐掾史月俸。至元三年(1266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至元四年(1267年)五月壬子,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4两增纳1两以给之;元至元十二年(1275年),重定百官俸,于各品分上中下三例(等),正三品上等3锭25两,中等3锭15两,下等3锭;从三品上等3锭,中等2锭15两,下等2锭;正七品上等1锭10两,中等1锭5两;从七品上等1锭5两,中等1锭;正九品一等40两,中等35两;从九品上等35两。大德三年(1299年),又诏益小吏俸米;大德七年(1303年)增加给内外官吏俸米。至元三年(1266年),实行定路、府州、县官职田制度。至大二年(1309年)规定,外官有职田者,三品给禄米100石,四品给60石,五品50石,六品45石,七品以下40石;俸钞改至元钞,其田拘收入官。至大四年(1301年),又诏公田及俸皆复旧制。大都路官员俸数:达鲁花赤俸130贯,总管同;副达鲁花赤120贯,同知80贯,治中80贯;判官55贯,推官50贯,经历40贯,知事30贯;提控案牍25贯,照磨25贯,并中统钞。上县达鲁花赤、县尹俸20贯,中县18贯,下县17贯;县丞15贯,主簿13贯(下县12贯),县尉12贯;典史35贯,巡检10贯。职田:县达鲁花赤、县尹4顷,县丞3顷,主簿、县尉2顷,经历4顷。
明洪武四年(1371年)正月,命中书省、户部定文武官员岁禄:正一品900石,以下递减至从九品50石。洪武十三年(1380年),重定禄米、俸钞制。正从一至四品,自千石至300石,各给俸钞300贯。洪武二十年(1387年),定百官月俸米以石计。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更定官禄,正一品月俸米87石,从一品至正三品,递减13石;从三品26石,正四品24石,从四品21石,正五品16石,从五品14石,正六品10石,从六品8石,正七品至从九品递减5斗,自后永为定制。
清初规定,满官支俸米不支薪,汉官俸、薪兼。顺治十一年(1654年)六月,定官员俸、薪额数:一府有知府、同知、通判、推官、经历、知事、照磨,又教授1员,训导2员,共10员,每年俸、薪经费、衙役工食共银2670两。一县有知县、县丞、典吏,又有教谕1员,训导2员,共6员,每年俸、薪经费、衙役工食,共银1821两。顺天府府尹400两,府丞240两,治中200两,通判160两,学官佐45两至31.5两。另外,还设有养廉银。养廉之设,初始为雍正二年(1724年),令耗羡归公以备公用,其赢余定为各官养廉。盖以外官事务较繁,故于俸薪常额外酌给养廉。养廉多寡不一,有超过正俸数倍者。乾隆二者(1737年)九月,顺天府尹陈守创奏,府丞、治中、通判等亦系地方官,应照直省地方官例,酌予养廉;而府丞等,驻扎京师,既不得支领恩俸,又不能与外官一律。府尹每年养廉银400两,府丞240两,治中200两,通判160两。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袁世凯奏,顺天府府尹每岁仅支养廉400两,今昔情况既异,准照直隶布政使例,每年支养廉9000两,以资办公。
民国初期,北平市各县自治区津贴费于民国五年(1916年)二月经京兆尹专案呈请追加,民国四年(1915年)支2.04万元,民国五年(1916年)支6.26万元,民国六年(1917年)支6933元。北平市文官津贴,包括分发高等文官津贴和普通文官津贴。民国十一年(1922年)为2.88万元,民国十二年(1923年)为3.15万元,民国十三年(1924年)为1.91万元。民国十二年(1923年)一月,奉京兆尹公署训令,准国务院铨叙局函,高等(普通)文官学习期满,候补各员,经国务会议议决,每员年支津贴,高等文官为960元,普通文官为600元。民国十二年(1923年)度,高等文官津贴欠发3200元,民国十三年(1924年)度欠发9480元,普通文官津贴,民国十二年(1923年)欠发3100元,民国十三年(1924年)欠发9300元。
二、祭祀费
中国古代,神权与政权结合,并为政治服务,史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故祭祀支出,是财政支出的一项重大内容,只是由于各地所处位置不同,加以祭祀的经常性,所费记载不详。
元大德十年(1306年)在大都建成孔庙(位于安定门内国子监街),以祭祀孔子。明、清时期,多次拨银重建。
明代,顺天地处京畿中心,皇帝祭祀,多所支出。京师各坛:天坛、地坛、神乐观、社稷坛、朝日坛、三皇春祭、方泽夏至大祭、日坛秋分祭、工部祭旗纛、园丘冬至祭等,各坛除大兴县额有编办外,宛平县共该坛户工食银祭祖银等年支139.25两。太庙各月荐新品物,宛、大二县共动支税粮16两,行银66.01两,先期招商领办,赴太常寺转进内府供应。太庙每年正祭合用物品,宛、大二县共动银794.67两,宛平县俱于行银内支取,商人同该吏办进,遇润月加增;此外,太庙每年孟春时享,用苇把54束,每束25斤,议定帮贴脚价使费8.1两,由行银内支取;太庙每年孟秋时享银同前。历代皇庙春祭,该银3.30两。文庙春祭、秋祭,仅秋祭银即有26.23两。茔园,每年合用各陵坟煮牲柴炭,各祭不等,包括正旦、清明、中元、霜降、冬至,一年五季祭,每季坟柴79处,大中祭2处,小祭76处,通共煮牲坟柴银984.66两,由两县行银办理。正德五年(1510年),岁祀天下无祀鬼神,每年羊、豕各5只,后以颁胙添派60口。宛平、大兴二县,赋重力竭。
清代,对祭祀活动尤为重视,“当做国之大节”。每年都要用很多时间和经费,举行各种祀礼。祭祀既构成了清廷政务的一部分,也是宫廷生活的重要内容。清代的祀典分为大祀、中祀和群祀,凡遇大祀,皇帝要亲祭;中祀,或亲祀或派官代祀;群祀都由皇帝指定官员代祭。大祀中,圜丘、祈谷、常雩,祭祀或祈祷的都是昊天上帝,举行于北京外城的天坛。另一项大祀为祀后土,每年夏天举行于北郊的方泽(地坛),所以又称为祀北郊、祀方泽。祭太社、太稷神和祭祖也是清代大祀之一。在大祀中,郊坛之礼最隆,所谓“大祀莫重于郊坛”,即使是祖莫,也莫尊于配天。其意为,祖宗的神主飨于郊坛时,要隆于宗庙。乾隆年间,清廷拨银对天坛、地坛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翻修和改建。
民国时期,北平有典礼经费,主要是京兆尹公署四时祭祀用费,民国元年(1912年)定为年支1460元,分春、夏、秋、冬四季拨解。民国四年(1915年)仅春、秋两季,计730元;自民国五年(1916年)度春季开始,改定年支200元,故民国五年(1916年)实支830元,民国六年(1917年)为200元;至民国十三年(1924年)春季,祭祀费欠发100元。以后各年约500元。
三、军费
军费,各代并无系统数字。
春秋以前,燕、蓟古城基本上是兵民合一,人民平时生产,战时参军,所用自备,所以军费支出一般不表现在财政上。战国时各大国养兵数十万到上百万,战争时间长达数年,军费支出大大增长。秦代军费支出庞大,统一后的蓟城仍维持一支数量可观的常备军,仅北击匈奴即用兵30万,汉代战争不少,规模很大,仅东汉安帝时用兵十二年,就耗资240万钱。隋代虽然实行兵农结合,因战事较多,加上筑长城等,军事支出仍然不少。唐开元年间改兵农合一的府兵制为募兵制,边防经费从每年200万急增到1400万。宋代军费包括军饷、作战费用和向辽夏交纳的费用。宋朝实行“养兵”制度,北宋时燕山府亦如此。
至元十二年(1275年),分大都南北两城兵马司,主捕盗之职。南城32处,弓手1400名;北城17处,弓手795名。常备军供给,元初,将校素无俸给。至元三年(1266年),始颁将校俸钱。致和元年(1328年)九月丁亥,令京城里长召募丁壮及百工计万人,与士兵为伍,把城守御,月给钞3锭,米3斗。至元十九年(1282年)五月癸未,给大都拨都儿正军夏衣。中统元年(1260年)六月,诏燕京、西京、北京三路宣抚司运米10万石,运至开平府及抚州等地以备军储;诏十路宣抚司制造战袄、裘、帽,各以万计,运至开平;七月,敕燕京、北京等路宣抚司,造羊裘、皮帽、裤及靴皆以万计,运至开平。中统二年(1261年)六月,敕诸路造人马甲及铁装具1.2万件,输开平。至元十年(1273年)润六月癸丑,敕诸道造甲1万,弓5000,给淮西行枢密院。地方治安诸费没有记载。
明代,顺天军事支出,包括军事行动调发车辆和驻军供饷二部分。洪武五年(1372年),造独辕车,北平、山东千辆。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十月,仁宗谕户部,因建都北京,皆有家室,如按旧制,军人月给米5斗,恐不能维持生活,命加倍给与,并增加军士月廪。还有对蓟、永、密、昌四镇饷银定额,万历七年(1579年)定制,至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略有增减:密云镇,初为52.9万余两,除民屯等项外,实发京运银39.9万余两;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定额京运银36.5万余两;昌平镇,万历初为22.7万两,除民屯、漕粮外,京运9.2万两,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定额13.8万两。密云,包括主兵、客兵,屯粮、漕粮16万石,地亩、民运、京运诸银,民壮食银等约42万两;昌平,包括主兵、客兵,漕粮18.9万余石,地亩银、折草银、民运银、屯粮折色银、京运年利银等共银16.7万余两。
清代军费,称直省养兵,费天下正供之半。乾隆四年(1739年)三月,昌平等六州县卫供应兵丁差使,每年拨银1.42万两,其中:昌平2000两,延庆卫2000两,宣化3000两,怀柔3600两,万全600两;六月,直隶提镇、协营及各驻防兵饷,支付不敷,允准拨部库银30万两。乾隆十二年(1747年)十一月,口内、外行宫28处,看守兵丁钱粮,千总岁支俸银60两,地90亩,俸米及马乾银等项停;士兵,月给饷银5钱,给地60亩;所有应拨地亩,于古北口、密云等处拨给。乾隆中期又规定,所有各省营伍,赏恤兵丁红、白银两,自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为始,俱于正项支给,造册报部核销。嘉庆十九年(1814年)正月,直隶军需用款,约计将及90万两,按照擒捕内地贼匪、本省自行办理之例,于现在大小官员养廉内,分15年均匀摊加归款,(直隶、顺天)谕自嘉庆十一年(1806年)起至十八年(1813年)止,各历任总督,顺天府尹、藩、臬两司及该管道员,按在任年月,分别摊赔。咸丰三年(1853年)九月,拨内库银10万两,交顺天粮台以备军需。
民国时期,北平市陆军费,包括:旗营俸饷、征募新兵经费和守备队经费等。军费的增、减,又多受国家形势影响。民国二年(1913年),形势紧张,京兆陆军费为17.28万元,旋因癸丑之役,南省军队被遣散殆尽,故民国三年(1914年)京兆军费亦因降为4.19万元(实支3.91万元),以后1915年至1924年,共为37.31万元。(一)旗营俸饷:指所属各县驻防营官兵俸饷,经财政部核准,按六成发给本区。自民国三年(1914年)七月与直隶省划分后,各该驻防俸饷改归京兆负担。该俸饷向系分季发给,故多少有差。从民国三年(1914年)至民国十三年(1924年),经常费为28.20万元。其中,各年包括甲军饷和营址租价。(二)征募新兵经费:民国三年(1914年)十月,京兆尹准充率办事处封交奉令转饬办理并规定征募办法六条,各县办理募兵报名注册诸事宜所用纸张、笔墨、车马津贴,各县准由公款支付。(三)警备队经费:京兆警备队司令处及四路警备队经费,民国三年(1914年)十一月起共支11.59万元;民国四年(1915年)支20.24万元;民国五年(1916年),由部核定经费为20万元;民国十年(1921年)十月,呈准成立京兆巡缉队,核准经费年2.74万元,另加开办费5000元;民国十二年(1923年)度,警备队经费欠发4.18万元,巡缉队经费欠发5421元,两费自民国十三年(1924年)起归并京兆守备队经费下开支。(四)守备队经费:此项经费系就原警备队及巡缉队改编,其经费,以前警备队年支20万元、巡缉队年支2.74万元,由京兆尹公署咨呈财政部、陆军部,自民国十三年(1924年)七月起,实发13.03万元,尚欠9.70万元;同年奉京兆尹公署咨经财政部核准,自民国十四年(1925年)四月起,年支临时缉捕费2.4万元,本年仅支2000元(临时费)。
四、财政、财务经费
民国以前,北京各赋税征收机构的费用,均从附加杂款中坐支,或额外勒索规礼,其开支数目已无法作系统的查考。
民国初期,财政经费除赋税征收经费外,还包括本机关经费及其他暂列各费在内,开支范围比后来的财务经费为广。民国时期,北平市财政经费,包括厅署经费,征收经费和补助经费等三部分。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十三年(1924年),共计支出64.42万元。其中:实支经常费55.14万元,临时费9.58万元。另外,民国十四年(1925年)京兆卷烟收户捐总局成立年支经费1.52万元(包括厅署经费31.17万元,征收经费25.12万元,补助经费8.43万元)。
民国时期将财务经费列入预算,北平市财务经费包括,财政局临时费,票照簿册印刷费,开放海王村公园设备费,冬季煤炭费及征收屠宰税、颜料费等支出。民国十九年(1930年)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为261.0万元,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开支为3920.0亿元,另外,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下半年列支金元1.16亿元。
五、其他杂项支出
其他杂项支出,各代不一。
明代支出较常见者,如贺皇子生,于太仓银和顺天府税契银内进用。遇蝗虫为害,捕蝗、收买蝗蝻等费,均由顺天府开支。
清代未列正项或无财源的支出项目甚多,中央额定经费不足,俱取给地方。康熙八年(1669年)十月谕,巡历所至,御用器物,皆系所司供办,不取地方,而地方官借称御用,私派民间,既不销算,又不还民。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各朝,捕蝗挖蝻,官给半数。嘉庆十九年(1814年)五月谕,春秋二差,车、马、桥道等项,例价不敷,直、顺无不津贴。光绪十九年(1893年)二月,支历次庆典,自西华门至西直门,两旁街道,铺面修葺、搭盖经坛、戏坛、分段呈设景物各费。光绪二十年(1894年)八月慈禧六旬寿庆,挪用海军经费白银3000万两重修颐和园,慈禧所用各物,铺面修葺、宴乐、赏赐和自皇宫至颐和园沿途铺设各费又近1000万两。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五月,顺直各州县赔恤教民各款;十二月,直隶分摊庚子赔款80万两;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至二十八年(1902年),创立工艺局,农工学堂,试办纺织、筹办自来水诸费。
见3-11表
民国时期,其他杂项支出内容庞杂。其中有:京兆尹公署经费、各县公署经费、自治经费、京兆尹出巡经费、选举经费、议会经费等。民国三年(1914年)至民国十四年(1925年)支出情况:京兆尹公署经费75.91万元,各县公署经费258.46万元,自治经费9.20万元,京兆尹出巡经费0.17万元,选举经费3.08万元,议会经费22.56万元。
【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北京市财政局主办(2005) 版权所有 北京市财政局信息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