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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四章 社会保障支出
第一节 赈灾、救济
唐代已开始有社会救济。
元代,称“救荒之政,莫大于赈济”。对需要“赈济者给以米粟”。赈灾、救济内容包括“有以鳏寡孤独而赈者,有以水旱疫疠而赈者,有以京师人物繁凑而每岁赈粜者”。(一)鳏寡孤独赈贷之制。蒙古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首诏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命所在官司以粮赡给。至元元年(1264年)又诏,凡病者给药,贫者给粮;至元八年(1271年),令各路设济众院收养,于放粮之外,还复给以薪材;至元十年(1273年),因官吏损公肥己,命凡薪、粮都归公厅发给;至元十九年(1282年),各路分设养济院1所,仍要宪司点治;至元二十年(1283年),发给京师南城孤独老人以衣、粮、房舍;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发给寡妇冬、夏衣;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发给贫民柴薪,每日5斤;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特赐给米绢。元贞二年(1296年),诏示各处孤独老人,凡遇重大庆典颁赏,人给布帛各一份。大德三年(1299年),诏示遇天寿节时,人给中统钞2贯,定为永久的制度。大德五年(1301年)十一月,下诏京师其老幼单弱不能自存者,发给5个月生活费用;大德六年(1302年),发给老者棺木钱。(二)水旱疫疠赈贷之制。至元十年(1273年),诸路受虫灾约半数,大部分庄稼被水淹,特赈米54.59万石;至元十六年(1279年),以江南所运糯米皇室、官府不堪用者赈贫民;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大都属郡六处饥荒,赈粮3个月;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大都市民饥荒,减价粜粮5万石;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七月,大都饥荒,出米25.48万石赈济。大德六年(1302年)正月,京畿二十一站缺粮,赐钞1.27万锭;大德十一年(1307年),赈州谷1万石。泰定元年(1324年)十一月,大都、上都、兴和等路十三驿发生饥荒,赈钞0.85万锭;泰定四年(1327年)十月,大都路诸州县因大雨,水溢,坏民田庐,赈粮24.90万石。天历元年(1328年)十月,赈通州被灾之家庭。(三)京师赈粜之制。因京师人口繁多而每岁赈粜,是元代救荒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大都赈粜之事,始见于至元十四年(1277年)十二月,以大都物价飞涨,发放官库粮万石,赈粜贫民。京师赈粜之制,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开始实行。其方法是:于京师南城设铺各3所,分遣官吏管理,发海运之粮,按低于市价减值赈粜。凡白米每石减钞5两,南粳米减钞3两,每岁照此办理。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大都发生饥荒,发官米以低价粜贫民;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十二月,大都饥荒,发低价米20万石赈之;至元三十年(1293年)十月,敕减米价,粜京城饥民。元贞元年(1295年),京师米贵,按元世祖之制,设米肆30所,发粮7万余石赈粜,白粳米每石中统钞15两,白米每石12两,糙米每石6.5两;元贞二年(1296年),减米肆为10所,其每年所粜,多至40余万石,少亦不下20余万石。大德五年(1301年)十一月,减价粜米,赈京师贫民,设肆36所,其老幼单弱不能自存者,发给5个月米。又对贫穷之户,设置半印号簿文帖,各书其姓名人数,逐月对帖供给,大人3斗,小孩减半,视其赈粜之价,三分常减其一,称为红帖粮,与赈粜并行,每年拨米20.49万余石。至大元年(1308年)六月,大都饥荒,发官粮减价粜贫民,每户按印帖粜米,委官监督,以防不均之弊,又增两城米肆为15所,每肆日粜米100石;至大四年(1311年)十一月,敕增置京城米肆10所,日平均粜800石以赈贫民。又增所粜米价为中统钞25贯,自是每年所粜,约50余万石。泰定二年(1325年)五月,大都路檀州大水,平地深1.5仗。特赈粜米32.50万余石;十一月,京师饥荒,赈粜米40万石,减米价为20贯。致和元年(1328年)二月,赈粜京城米10万石,每石为钞15贯。至顺二年(1331年)八月,复命赈粜米5万石济京城贫民。后至元三年(1337年)正月,大都南北两城设赈粜米铺20处。
明代,灾免、赈贷、救济,定有制度。除国家拨给外,通令富户减租、大户贷粟、犯人纳米赎罪及捐献实物等,以相协济。世宗、神宗二代,对民事极少关心,但对灾荒救济,仍不敢疏忽。赈米之法,明初定大口6斗,小口3斗,五岁以下不与。永乐以后,赈米之数有所减少。纳米赈济赎罪者,景帝时,杂犯死罪60石,流徙减三分之一,其余递减各有差别。捐纳事例,自宪宗开始,生员纳米百石可以进入国子监,军民纳米250石可为正九品散官,加50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武宗规定:纳粟赈济,千石以上者表其门,900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及至从六品。赈粥之法,自世宗开始。赈济之费,多出自中央。武宗十年(1515年)冬,山后移民530户无食,命有司按人口大小赈济,共赈米810石。以后各代,凡遇水、旱灾害,或民饥,均由官派人主持赈济,或蠲以米,或减价出粜,特别是宪宗成化和世宗嘉靖两朝,几乎年年有灾。成化二年(1466年)五月,顺天八府饥民26万余户,72万余口,给粮26万余石;又贫民4万余户,给牛费近4万件,种子1.36万石;成化六年(1468年)十二月,顺天等四府水旱灾伤之后,米价飞涨,发太仓米100万石,分别赈粜。嘉靖十六年(1537年)至四十二年(1563年)中,顺天府频遭重灾,中央动支太仓银从数千两到2万两不等,太仓米少则4千,多则2万多石,以赈济京师饥民。明代还设立养济院。洪武五年(1372年),令于各地设养济院,收养生活无依靠者;设漏泽园以葬贫民。顺天府于大兴、宛平二县设养济院1所,所需经费,按例支给,中央不时给以补给,包括衣、食各项。天顺元年(1457年)五月谕户部:闻京城贫穷无作之人,行乞于市,对这些人要悯恤,令顺天府于大兴、宛平二县中设养济院1所收留,并暂时于顺便寺观内,从京仓支米煮饭,日给三餐,所用器皿、柴薪、蔬菜之属,从府县设法借办。有疾者,拨医调治;病故者,给以棺木;务使鳏寡孤独得到实惠。仍令五城兵马司从实取勘,当赈济者即令送府。天顺六年(1462年)九月,给大兴、宛平县养济院贫人棉布100匹。成化十六年(1480年)八月,户部上言,大兴、宛平已岁廪孤老7490人,赡粮2.69万余石,由于董事者侵牟,无告之人不沾实惠,令顺天府尹月再巡视,以杜侵吞。成化二十年(1484年),又给宛、大二县养济院、贫民布5520余匹。嘉靖九年(1530年)三月,命宛、大二县收养贫民783人,每人月给粮3斗,岁给布1匹。万历以后,命五城煮粥济贫,不拘人数,遂为定制。明代有优恤高年(高龄老人)的制度。洪武十九年(1386年),诏有司存问高年,贫民年80以上,月给米5斗,酒3斤,肉5斤;90以上,岁加帛1匹,絮1斤;有田产者免给米;天下富民80以上里士,90以上社士,皆允乘舆,与县官均礼,复其家;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岁给米6石。建文元年(1399年)二月,赐民高年米、肉、絮、帛,鳏寡孤独废疾者由官收养。此后成为制度。
清代,如遇特大灾害(水、旱、地震等)民人流离失所时,对生活无靠及鳏寡孤独无告者,施行赈济,从顺治朝至宣统三年(1911年),凡遇重灾之年,或发内帑,或发给口粮一月至数月,或设厂煮赈。同治六年(1867年),变通赈务,对顺天南路、西路、东路等10州县广设粥厂散放。救济之制,属于经常性措施,京师先有普济堂2处,育婴堂1处收养无依之穷民及抛弃之婴孩,后又添功德林、王恕园、资善堂等慈善机构及官府所设五城粥厂,按常例于冬春施赈。顺治九年(1652年)十二月,发米900石,银400两,赈京城饥民;顺治十年(1653年)十月,设粥厂,赈京师饥民,每日每城发米2石,银1两;顺治十二年(1655年)十二月,照例煮赈,自十二月至次年三月,共赈4个月。康熙十九年(1680年)二月,命五城煮粥赈民;于常例外,加赈二月;至六月,又赈3个月;并遣太医院医生30名分治五城抱病饥民。雍正十三年(1735年),对京城养济堂、育婴堂等三处,各给银500两;九月,令五城煮米赈民。乾隆二年(1737年)九月谕,京师灾民众多,更有外省失业之民来京觅食者,定例于十月初一日,五城设饭厂10处,是年闰月,加添半月之期,于闰九月十五日开厂;乾隆八年(1743年)十月,赈给3000余口;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十月,除原设粥厂外,于内城量设分厂;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九月,命五城各添一新厂。所赈济米数:从乾隆四十五年(1810年)开始,广宁门外普济堂,每年散给京仓米300石,嘉庆六年(1801年)及二十二年(1817年)为500石,咸丰时减为200石。乾隆四十七年(1812年),德胜门外功德林冬间就食者较普济堂少,常例赏银1000两,加京仓米150石接济。同治时,普、功二处共800石;同治三年(1864年)十一月,加通州王恕园,每年给米300石;同治九年(1870年)后为600石。光绪二年(1876年)六月,因旱灾二麦欠收,民难觅食,五城粥厂提前三月于七月一日开放,其中城之朝阳阁,东城之东坝、南城之打磨厂、西城之长椿寺、赵村、北城园通观、梁通园各粥厂,每月需米300石;光绪三年(1877年),西城官绅于广安门内捐建资善堂,内设粥厂,每年冬栖息贫民,自本年始,每年赏小米300石。各粥厂直至清末。嘉庆六年(1801年),于五城赈贫民棉衣;嘉庆十年(1805年),为1000件,遂为定制(嘉庆二十二年即1817年为4000件)。道光元年(1821年),时疫流行,发银1000两,给大兴、宛平二县备药及棺木。清代后期的北京城,由于人口剧增,城市负担日益加重。与皇室、贵族、官僚、旗军等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相对立而存在的,则是城市贫民、饥民人数不断增多,广大京城市民日益贫困化。安抚饥民的主要措施是设厂施粥,实行赈济。内外城粥厂,至光绪朝已有80余座。粥厂遍布京城,尤以西直门、广安门、阜成门等处更为集中。光绪二年(1876年),近畿一带天气亢旱,粮价昂贵贫民糊口维艰,九月,顺天府尹万青藜奏请在礼贤镇、定福庄、清河镇、庞各庄等处添设粥厂。光绪三年(1877年)十月,在内城6门,即安定、东直、朝阳、德胜、西直、阜成等处开厂散放。五城饭厂是清廷官办的常年粥厂,原来有5座。同治九年(1870年),从外城移向内城,增至15座。是年,内阁奉上谕:“因思内城住户亦多寒苦,相去外城较远,就食维艰。着五城御史于外城地面,附近内城处所,酌设数厂广为赈济”;九月,署中城巡城御史铭恩奏:已于内城门外,每城各增设粥厂,即中城的给孤寺、佑圣庵、关帝高庙等处粥厂;东城的海会寺、光隆庵、普贤寺等粥厂;西城的万明寺、增寿寺、广通寺等粥厂;南城的普善寺、安国寺和偏吉三固山公所等粥厂;北城的关帝庙、永光寺、太福寺等粥厂。关于内城粥厂的增设,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工巡局记载北京24座粥厂,共计月需粟米1200石,平均日耗40石,每日赴厂领粥者,约有两三万人左右,但是实际情况则大大超过平均数。以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为例,通济门外粥厂向顺天府呈报,从是年阴历十一月二十五日到次年正月十四日的近两个月中,每日来粥厂就食的饥民竟达1.3万到1.4万。一厂如此,全城15座,总计每日就食饥民当在20万左右。
民国初期,京城的赈济支出没有单项列支,对各种慈善机构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民国后期,国民政府在行政经费的社会费中,开始有一些社会赈灾、救济的开支项目,设立专门机构收容游民和救济灾民。民国三年(1914年)至民国十三年(1924年)慈善费支出为115.58万元。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社会救济费支出34.6万元。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社会救济费和生活补助费支出4514.45亿元,另外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生活补助支出列支金圆628.8万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由于日本侵略军的反复扫荡和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内战,再加上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至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连续两年的干旱,晋察冀边区有的地区粮食减产,个别村庄甚至颗粒不收。为了帮助灾民渡过难关,边区民主政府先后多次发出救灾的决定和指示,号召边区军民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敌斗争,一方面要以渡荒为中心,开展群众性的救灾渡荒运动。救灾的办法,除采取以工代赈、开展灾民互济运动、有计划地组织移垦等,主要依靠人民群众自己动手达到丰衣足食外,政府还及时减免灾区人民公粮征收、增拨赈粮,对灾民和孤贫人口进行救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仅冀中区财政概算就安排赈粮250万斤。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初期,北平市人民政府对生活贫困的群众进行救济。救济的范围包括贫苦烈军属,革命工作人员家属,没有生产能力、借贷无门的贫苦孤寡人员、失业的独立劳动者,在战争期间受到严重灾害而无法生活者。这次救济,共发救济粮15.7万公斤。同时本着生产自救、自力更生的原则,先后组织8000人进行生产自救,以工代赈,共发工资米211.5万公斤,可维持2.4万人三个月的生活。
新中国建立后,社会救济是指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要求的资金和实物援助。社会救济分为自然灾害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贫困户救济。1951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贫民救济办法》,扩大了救济面,提高了救济标准,发放救济粮34.5万公斤,救济1万余人。1954年,调整了社会救济标准并做了新的规定,即城区和关厢镇的救济标准,每人每月5元~12元(折合粮食22.5公斤~50公斤),农村每人每月3元~5元(折合粮食13.5公斤~22.5公斤)。据统计,从1953年至1957年,城区每年享受救济的约5万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救济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198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依靠集体、生活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救济”的方针,发动各方面力量,大力扶持贫困户发展多种生产。1981年,全市重点扶持了1.2万个困难户。1984年,对郊区农村扶贫优抚工作予以扶持,发挥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扶贫资金,制定扶贫、扶持优抚对象优惠政策,实行干部包户扶贫扶优责任制。与此同时,拓宽了救济范围,增加了一部分特殊救济对象,这部分对象包括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的党政军特人员,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错划地、富成分造成生活困难人员,生产困难的归国华侨、老归侨人员等共25种人员。1985年,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生活困难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调整了散居归侨,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回城病残知青救济对象定期定量救济标准。调整城镇孤老困难户救济标准,其标准为城镇孤老户、一口人的每人每月定期救济费30元,二口人的每月定期救济费55元;一般困难户,一口人每月定期救济费25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加定期救济费20元。同年,调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1988年,调整了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救济标准,城镇孤老残幼救济户每户每月在原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7元。1989年,调整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标准,城镇孤老困难户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7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2元。1992年,调整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调整社会救济对象民用燃料价格补贴,在原有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提高社会救济对象蛋、菜、肉价格补贴,每人每月增加12元。
1993年北京市调整社会救济对象定期补助标准,城镇孤老困难户每人每月95元(两口人每月180元);城镇困难户每人每月80元(两口人每月150元)。因公致残回城知青每人每月103元;精简退职老职工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元;归国华侨每人每月93元;有贡献归国华侨每人每月108元~128元;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住城市的每人每月90元,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7元;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每人每月83元;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刑满释放转业安置人员(无工作)补助城市的每人每月88元,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5元。同年5月,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发放优抚社救对象粮价定向补贴的通知》,对每月享受民政部门发放定期生活费的优抚及社救对象给予了适当补助,提高了相应的有关标准。
1994年,北京市发放社会救济对象粮油价格补贴,在原享受定期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1994年北京市调整社会救济对象定期补助标准,城镇孤老困难户每人每月130元;城镇困难户每人每月115元;因公致残回城知青每人每月138元;精简退职老职工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归国华侨每人每月125元;有贡献归国华侨每人每月140元~160元;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住城市的为120元,住农村的为77元;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救济每人每月110元;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刑满释放转业安置人员每人每月住城市的110元,住农村的67元;福利院收养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130元。
1995年4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联转发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并制定了北京市相应的规定,对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解决我市农村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起,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解决农村优抚对象危房问题,并对改造标准、资金负担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1994年,北京市对城镇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困难户给予适当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120元的重残人困难户,给重残人本人每月补助到120元。同年,调整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标准,在原享受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6年,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同年,为进一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凡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镇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申请领取帮困卡。帮困卡实行每户一卡,每人每月一票,当月一次性使用,每张票可抵偿货款20元。
第二节 抚 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平郊各县抗日根据地、解放区设有优抗、抚恤政策。优抗费是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民主政府用于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用费。解放战争时期,仍沿用这个名称。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和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曾先后两次颁布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办法,规定:凡公有土地、房屋和其他物品的处理,应优先照顾抗属;公营事业、公共机关招收员工时,应优先吸收抗属;享受公费的学生,应优先录取抗属子弟;到公立医疗机构治疗,抗属可以免费治疗;其他一切公益事业,抗属得优先享受;对有地无劳动力的抗属,要给予代耕。除此之外,还对人均年收入不足维持最低生活的抗属,按每一抗日军人,给予家属一人份的补助。具体办法是:人均年收入在统一累进税免税点六分之一以下的,每月补助小米30市斤;在免税点六分之三以下的,每月补助小米20市斤;在免税点六分之五以下的,每月补助小米10斤。据冀中区统计,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上半年,优抗粮支出小米994.8万斤。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这项支出安排折粮1万石,占全部优抚救济费概算的15.6%。抚恤费:是财政支给阵亡、殉难烈士的恤金,以及因公致残军人、党政人员和民兵的抚养安置费。(一)恤金。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晋察冀边区规定,凡阵亡将士的遗属,除继续享受抗属优待外,依下列标准发给恤金:班长、战士每年100元(边币,以下同),连排级干部150元,团营级干部200元,旅级以上干部250元,分5年5次发给。(二)荣誉军人抚恤费。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晋察冀边区规定,凡参加抗日正规军、游击队及本边区各级政府机关的警卫队,各县、区脱产的游击队,有一定职务,名列军籍的军人,因抗战光荣负伤致残者,可定为荣誉军人,这部分人安置地方后,均由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一、二等残废,凭荣誉证享受长期抚恤。对回家或自谋生活者,一等残废,每年发给小米650斤,二等残废,每年发给小米450斤。已参加工作者,一等残废,每年发给小米50斤,二等残废,每年发给小米35斤。对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一、二等残废,实行供给制,定期发给生活费用。伙食费,每人每天小米1斤4两;冬季烤火费分别为3个月和4个月,每月0.4元;被服费,单衣每人每年一身,棉衣两年一身,棉被5年1条。三等残废,除一次性发给小米400斤或200斤外,参加工作者,每人每年发给恤金20元;按供给制抚恤者,每月零用钱按3元发给。(三)党政人员抚恤金。党政工作人员因配合军队作战或率众杀敌致残者,按致残等级发给抚恤金。(四)民兵抚恤金。民兵因参战负伤者,按致残等级发给抚恤金。据冀中区统计,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上半年,抚恤粮支出小米351万斤。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这项支出安排折米5万石,占抚恤救济费总概算的78.1%。
新中国建立以后的抚恤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它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伤残抚恤是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即对其中无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伤残情况区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共四等六个级别。伤残性质和等级不同的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保健金)待遇。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死亡抚恤包括一次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照规定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不久,中共北平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荣誉军人(残废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1950年,北京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制定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5个条例。1952年至1955年,对军人牺牲病故及残废抚恤标准作了3次调整,提高抚恤金额1.2倍~4倍。195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生活补助暂行办法》,对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按月发给一定数量的补助或给予临时补助。1965年8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出《关于带病回乡复员军人治疗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民政科按照执行。同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内务部、财政部《关于对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发放残废补助费的通知》,规定在现行优抚条例未修改之前,不分因战残废或因公残废,其残废补助费都按统一的标准,即:三等甲级的,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级的,每人每年补助24元。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抚恤工作受到严重冲击。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抚恤工作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扩大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范围,提高定期抚恤、补助标准。
1978年1月,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民政局(组)、财政局按照执行。
1979年1月,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税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区、县财税局、民政局(组)按照执行。
1982年,北京市转发并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标准的通知》。抚恤对象及其标准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乙,三等甲、乙,标准为:因战每人每年分别为90元、76元、60元、52元、46元、40元;因公每人每年分别为78元、66元、54元、46元、40元、36元。
1984年,北京市转发并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抚恤对象及其标准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乙级,三等甲、乙级,在乡残废抚恤金标准为:因战每人每年分别为570元、498元、390元、296元、180元、140元;因公每人每年518元、464元、350元、268元、180元、140元。在职残废金标准为:因战每人每年分别为132元、118元、96元、84元、70元、60元;因公每人每年120元、108元、86元、76元、64元、56元。
1985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给革命残废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抚恤对象及其标准为:特等和一等每人每月12元,二等每人每月6元,三等每人每月4元。
1985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和城镇孤老困难户定期救济标准的通知》。抚恤对象及其标准分为:孤老烈属、孤老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年住城镇的55元~60元,住农村的30元~40元;孤老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住城镇的45元~50元,住农村的25元~35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住城镇的40元~45元,住农村的25元~3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住城镇的30元~35元,住农村的20元~25元;抗日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住城镇的35元,住农村的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住城镇的30元,住农村的12元;抗美援朝时期,年满55周岁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住城镇的15元~20元,住农村的10元;带精神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住城镇的30元~40元,住农村的20元~30元。
1985年,北京市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情况,做了补充规定: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
1986年,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的通知》。抚恤对象及其标准分为:抗日战争入伍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住城镇的40元,住农村的2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住城镇的35元,住农村的17元;抗美援朝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住城镇的15元~20元,住农村的10元;带精神病回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住城镇的40元~50元,住农村的30元~40元。
1986年,北京市转发并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北京市转发并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领取40%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差额补贴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北京市转发并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残废抚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抚恤对象及其标准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乙,三等甲、乙残废人员开支标准是:属于因战负伤致残在乡的每人每年分别为1200元、1020元、740元、538元、336元、272元;在职的每人每年分别为240元、204元、156元、135元、108元、90元。属于因公负伤致残在乡的每人每年分别为1100元、950元、660元、480元、322元、272元;在职的每人每年分别为216元、184元、140元、122元、98元、82元。另外对因病致残在乡的人员规定每人每年一等860元,二等甲600元,二等乙450元。
1988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救济标准的通知》,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5元~7元。
1989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优抚对象及其标准分为:孤老烈属、孤老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住城镇的85元,住农村的60元;孤老病故军人家属住城镇的70元,住农村的55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住城镇的70元,住农村的50元;病故军人家属住城镇的60元,住农村的45元;老红军战士住城镇的120元,住农村的100元;抗日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住城镇的55元,住农村的4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住城镇的50元,住农村的37元;新中国建立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住城镇的40元,住农村的30元;新中国建立后入伍在乡三等伤残军人,住城镇的20元,住农村的10元;带精神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住城镇的60元,住农村的47元。
1990年,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转发并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抚恤对象及其标准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乙,三等甲、乙,每人每年开支分别为216元、184元、140元、120元、98元、82元。
1991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对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救济对象给予适当补助的通知》,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6元。同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制定《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办法》。1992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救济对象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元。1992年,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制定《关于发放优抚、社救对象民用燃料价格补贴的通知》,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元。1992年,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制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抚恤对象及其标准分为:孤老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住城镇的125元,住农村的80元;孤老病故军人家属住城镇的105元,住农村的75元;孤老在乡复员军人住城镇的95元,住农村的65元;在乡伤残军人住城镇的75元;住农村的55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住城镇的95元,住农村的65元;病故军人家属住城镇的85元,住农村的60元;带精神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住城镇的95元,住农村的75元;抗日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住城镇的分别为80元、75元、70元,住农村的分别为60元、55元、50元;抗日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后三等伤残军人住城镇的分别为60元、55元、50元,住农村的分别为40元、35元、30元;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后二等伤残军人住城镇的分别为45元、40元、35元,住农村的分别为25元、20元、15元。
1992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制定《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在城市的每人每月提高到226元;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调到196元。同年制定了《关于发放优抚、社救对象蛋、菜、肉价格补贴的通知》。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在原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元。
1993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优抚、社救对象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补助标准在原享受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年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对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予以调整。抚恤对象及其标准:凡因战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特等为150元,一等为120元;因公或因病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特等为120元,一等为90元。
1994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具体调整标准:在1992年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制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基础上,各类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住城市的分别为33元~53元,住农村的分别为30元~50元。
1995年,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转发并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具体调整标准:伤残抚恤金,对因战负伤致残的特等,一等,二等甲、乙,三等甲、乙人员,每人每年发抚恤金分别为2240元、1860元、1250元、856元、536元、442元;对因公负伤致残的特等,一等,二等甲、乙,三等甲、乙人员,每人每年发抚恤金分别为2100元、1742元、1150元、780元、516元、442元;另外对二等甲级因病致残人员每人每年发给1070元。伤残保健金,对因战负伤致残的特等,一等,二等甲、乙,三等甲、乙人员,每人每年发保健金分别为450元、374元、288元、231元、174元、132元;对因公负伤致残的特等,一等,二等甲、乙,三等甲、乙人员,每人每年发保健金分别为420元、342元、268元、214元、160元、122元;另外对一等二等甲、乙级因病致残人员每人每年分别发给332元、250元、210元。
1995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优抚社救对象粮价定向补贴的通知》,补贴标准在原享受定期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还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具体调整标准:在1994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的基础上,各类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1995年,北京市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凡因战因公致残人员每人每月特等为200元,一等为170元;因病致残的一等人员,每人每月为140元。
第三节 社会福利
一、职工福利事业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福利事业的政策。职工福利事业是指国家和单位通过举办各种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制度、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解决困难的一种福利事业。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首先是以为职工提供福利为标志的。
1953年至1957年,北京市职工福利得到迅速发展。据北京市工会系统统计,到1957年,北京全市有托幼组织608个,受托儿童2.2万余人;市级工人疗养院3所,每年约有4000余人可以得到治疗,一些有条件的基层单位陆续建立了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疗养院所;市级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娱乐设施21所;困难补助达27.9万人次,补助金额441.5万元。
1957年至1976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北京市职工福利事业没有发展。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福利事业才得到相应的发展。
1986年,据北京市工会系统统计,全市托幼园所已达5391个,比1957年增长18.2倍;市级工人疗养院发展到6所,每年约有2.5万人享受疗养;全市有文化宫、俱乐部921个。1986年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为5.5亿元,其中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费用为4435万元,直接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交通费、洗理费等)为2.1亿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福利支出标准(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物价补贴等)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
1988年,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8元;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1990年,北京市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32元、36元。1991年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了职工工资,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助6元。1993年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等人员粮油价格补贴,每人每月10元。1994年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书报费等开支标准。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90元、100元。书报费按职务级别分别为每人每月27元、25元、23元。洗理费为每人每月20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6元。降暑降温费为夏季(6月—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新中国建立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主要通过各级民政部门兴办的,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特殊保障的社会福利设施和福利事业。它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敬老院、各类康复中心和老年人、残疾人活动中心等。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以后,人民政府接管了外国机构或外资经营的救济机构。1951年,将法国天主教仁爱修女会所办的仁慈堂孤儿院改名为北京市儿童教养院。1957年,建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北京市分会和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北京市分会,以后相继建起了残疾人福利院、精神病疗养院和敬老院等福利事业单位。1966年市一级社会福利单位共收养安置各类人员3800余人。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北京市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城近郊区基本形成四个层次(市、区、街道、居委会)、三条线(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以街道网络为重点的城市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截至1987年底,实现社会福利网络的街道已达到76个,占全市97个街道的78.3%。同时市属社会福利事业重点单位陆续建成,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就是当时建成的。远郊区县也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网络,1987年有82个乡镇建立了以五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贫困户为重点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网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发生三个转变,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由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转变。
三、残疾人福利事业
新中国建立后,残疾人福利事业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设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的照顾和措施。北京市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发展残疾人的福利事业,1979年以来,北京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了以吸收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各种形式的福利经济,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明确社会福利生产企业是特殊性企业,实行许多优惠政策。例如:福利企业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占生产人员10%~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占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从事饮食、服务、修理性业务的企业同时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占50%以上的企业,在免征所得税的基础上免征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工商业者免征营业税。为鼓励社会企业、科研单位与民政部门所属的残疾人工厂发展横向联合,联营各方从投资联营中分得的利润前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用所分利润再投资于福利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为帮助福利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银行贷款利率给予20%的优惠。到1985年已初步形成了由市、区(县)、街(乡)、村四个层次、多渠道办福利厂、社、店、组的福利经济体系,福利企业遍布城乡各个角落。
1987年,北京市共办起福利厂、社、店、组1034个,加上其他安置渠道,已使全市85%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得到安置。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有40多类, 2000多个品种。1987年全市福利企业生产总产值达4.8亿元,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证。
1994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995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同年,对城镇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困难户给予适当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120元的重残人困难户,给重残人本人每月补助到120元,残疾人的就业和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证。同年10月,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同年11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联共同下发《关于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会计处理的通知》,对有关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同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联共同下发《关于<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机构性质、征收程序、上缴比例、用途以及管理等内容进一步做了具体规定。
第四节 离退休费
一、离休费
1979年5月,北京市财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转发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确属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现在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行政17级的,一般可以提高到行政17级的标准工资,老工人一般可以提高到相当于当地行政17级的工资等级。
198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明确了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1983年,制定了《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提取、管理和使用的暂行办法》,提取标准为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50元。1985年,对离休干部用车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用车定额包干标准,按照职务级别每人每月15元、30元、50元不等;还根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生活补贴文件精神,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7元。1987年,为解决部分老红军、离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实行定期补助办法,补助标准:老红军为每人每年120元~140元,由北京老干部局统一掌握使用;离休干部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月工资额不足78元的,补助到78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月基本工资额不足62元的,补助到62元。还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1988年,制定了《关于提取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问题的通知》,提取标准为离休干部每人每年350元。同年,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1元。
1990年,北京市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增加离、退休费。1991年,调整离休干部用车定额包干标准,调整后的标准,根据职务不同,每人每月在20元至70元之间。同年制定《关于为市级党政机关的离休干部发生活补助费的决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1992年,对部分离休干部在医疗、交通方面给予照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1982年底前行政15级的离休干部,可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用车包干费每人每月50元。同年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增加标准按本人月基本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的10%计发。1994年,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995年10月,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对增发离休金标准、审批及开支渠道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见3-12表
见3-13表
二、退休费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离退休条件、待遇等做了明确规定。北京市贯彻国务院文件,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补充意见。
1980年,北京市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元、18元。1985年,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补贴标准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7元;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每人每月12元。1987年,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发放标准根据工作年限确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10元、12元、15元不等。1988年,发给机关、事业单位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部分退休老工人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月标准工资不足78元的,补助到78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月标准工资在62元以下的,补助到62元。同年,又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5元。
1986年8月,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正式规定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实行统筹,并对统筹范围、统筹项目、征缴拨付、管理方式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1987年5月,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对发给困难补助的范围、标准、列支渠道等作出了规定。同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作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范围、征缴比例、管理方式等内容予以具体规定。
1990年,北京市制定《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和增加离休、退休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1992年,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增加标准为: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10%增加。同年发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0元。1993年,解决1960年以来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补助标准根据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分别为每人每月60元、50元和35元。1994年制定了《关于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对增加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范围、标准等都做了具体规定。1995年,为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收入偏纸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退休人员为每人每月40元,退职人员为每人每月20元。
1995年10月,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了并执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在进行股份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将国有资产股权或现金收入转为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
见3-14表
三、民政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1986年,北京市对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发放书报补助费,补助标准:副团职以上或相当于副团职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25元;营以下(含营)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20元。1987年,北京市对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做了几项规定,其医疗待遇和医药费报销范围按北京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就近就医和享受地方同职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等。对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1988年,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制定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同年,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福利补助费,从1987年4月1日起发给每人每月10元;从198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加6元。
1990年,北京市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建立了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同年,提高北京市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洗理费标准,每人每月8元。调整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北京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已移交北京市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按照军队在职干部和专业军士相应职务的增资额分别增加离休费、退休费,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是12元、11元、10元、8元不等。1991年,对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提取福利费,每人每月提取5.20元,主要用于解决退休(退职)人员生活困难问题。同年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每月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为4元、3元、2元、1元不等。还转发了《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粮油调价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职工粮油调价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1992年,北京市提高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管理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1993年,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调整生活补贴费、护理费等,调整后的标准,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20元;护理费每人每月100元;公勤费每人每月25元;离退休干部洗理费每人每月16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4元;书报费每人每月18元、16元不等;粮价补贴每人每月8.50元、5元;燃料价格补贴每人每月10元、5元不等;蛋、菜、肉价格补贴每人每月12元。同年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增发伙食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等。还转发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每人每月标准70元至16元。同年8月,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印发<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后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待遇规定>的通知》,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后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待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4年,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转发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实施范围、增加离退休费等规定。
1995年10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对管理经费的提高标准及其用途做了具体规定。同年,提高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管理经费标准为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处级行政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元,局级行政人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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