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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六章 财政补贴
第一节 公交、燃料、热力补贴
一、公交补贴
80年代起,北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实行补贴。补贴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共电、汽车和地铁的月票补贴,公共交通公司新开线路补贴、高价油补贴和公安经费补贴,以及对地下铁道公司的折旧费实行专项定额补贴。
1980年,北京市采取“月票补贴,财务包干”的办法,即按公共电、汽车实际售出月票量,每张财政补贴0.90元(1982年,采取按单张月票收支差额1.9元,全额补贴)。
1981年9月,北京市地铁的一期工程交付使用。由于投资大、折旧高、票价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此,市财政采取以下补贴方式:按运营人次定额补贴0.23元;经请示财政部适当补一部分折旧。
1986年,北京市对月票补贴又一次进行了调整,单张补贴额提高到3.508元。同时将原定的新开线补贴、高价油补贴、公安经费补贴并入月票补贴之中。1987年,每张月票补贴提高到5.12元。
1988年,由于燃料价格上调,以及新开路线车辆增加等因素,亏损大幅度增加,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电汽车亏损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即“超亏不补、减亏留用”。
198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与地铁总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实行亏损补贴总额包干办法,减亏全部留用。1989年,由于地铁月票进行了调整,按承包协议,提价增收部分的净收入抵减
财政补贴。
1990年,北京市地铁二期工程验收后投入正式运营,当年增加财政补贴1.52亿元。
1991年,北京市对电汽车亏损和长途汽车亏损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即:超亏不补、减亏分成。
1992年,北京市对地铁亏损也实行“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1993年,对地铁亏损补贴办法改为“超亏不补、减亏全留”。
1994年,北京市对电汽车亏损、地铁亏损实行“亏损总额控制、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补贴办法。
1995年,为大力压缩财政补贴,北京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包括对公交系统实行“总额控制、分项考核、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补贴办法。即:年初向各企业下达亏损控制指标,实行总额控制;并实行分项考核,如按照工作量法,核定成本中列支修理费数额,低于核定部分,相应减少财政补贴,高于核定数的部分在下一年摊销。
1980年至1995年,北京市公交补贴为55.92亿元,占北京市财政补贴总数的11.5%。
二、燃料、热力补贴
燃料、热力补贴是财政对煤炭价差、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热力亏损给予的补贴。
(一)煤炭补贴
1979年起,国家多次提高煤炭价格和铁(公)路运费,用煤成本加大。北京市为不增加居民生活负担,对市煤炭公司实行价差补贴。1995年,每吨补贴20.59元。从1989年开始,对煤炭收购价按矿点和煤质不同,甲级、乙级煤每吨分别提高15元、10元,对这部分价差由市财政补贴。1992年国家统一调整煤炭价格,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自1992年9月起,将民用煤售价由每吨45元调整到96元,改暗补为明补,并将补贴范围进一步缩小到居民生活用煤,每吨补贴4元。
(二)天燃气补贴
1987年,华北油田天燃气进京供气,北京市按实亏补贴,并对企业增加的其他收入部分,50%抵减财政补贴,50%增加企业留利。1992年实行“总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补贴办法。
(三)煤气补贴
1992年,北京市补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北京市焦化厂生产商品煤气的补贴。对生产成本高出销售价格的部分,根据企业亏损情况和其他产品盈利情况等,每年核定补贴基数,由财政、企业共同负担。二是北京电子动力公司生产裂解煤气的补贴。其生产经营的亏损补贴,超亏部分不补,减亏部分抵扣留利后上缴财政;其制气用重油的价差补贴,对购入高价重油与平价重油价差进行补贴,并制定了奖励政策。三是北京市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补贴。实行“总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
(四)液化气补贴
1992年,北京市补贴6628万元,补贴分两部分:对燕山石化总公司增加供应补贴企业留利部分;对市液化气公司供气亏损进行补贴。实行“超亏不补、减亏部分抵扣留利后与企业分成”。
(五)热力补贴
1992年,北京市为保证热力供应,并有效控制财政补贴,对市热力公司实行“总额控制,超亏不补,减亏全留”,并兑现一定奖励。
1979年至1995年,北京市燃料热力补贴为49.7亿元,占北京市财政补贴总数的10.2%。
第二节 粮油补贴
1953年,国家对粮油实行了统购统销,粮油的购销价格之间基本上保持了合理的差价。
60年代初,国家对粮油实行补贴。粮油补贴是财政拨给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的补贴,主要是弥补其因收购价提高超过销售价格而出现的价差及代政府储备粮油所产生的费用、利息开支。
1961年,国家提高了粮油统购价格,而统销价格未做相应提高,购销价格出现倒挂。价差列入企业经营亏损,由财政给予弥补。
1963年,国家对粮食销价进行调整,提高了农村粮食销价和城乡工商行业用粮的价格,销价与购价持平。
1965年,国家提高了城镇粮油销价,与购价持平,这样逐步取消了购销价格倒挂的部分,财政仅对粮油企业的流通费用亏损给以弥补。
1966年,国家再次提高粮油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价17.1%。与此同时,相应提高了粮油销价,购销价格持平,没有出现差价补贴。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水平,国家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随工资发给职工本人。
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粮油的收购价格,而销售价格没有变动,再次出现了购销倒挂的局面。国家每卖1斤粮食要赔0.10元。对于1979年前后收购价格的差额部分,不再计入企业盈亏,北京市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粮食销售量进行差价补贴。如:小麦每斤补贴0.029元,大米每斤补贴0.0405元,大豆每斤补贴0.19元,花生油每斤补贴0.25元,豆油每斤补贴0.75元。
1981年8月,北京市根据粮食部有关文件,决定提高本市大豆收购价格,同时取消超购加价和征购基数。收购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不动部分,包括计划供应饮食、糕点行业和居民等的平议价大豆、豆油增加的差价亏损,按具体品种提价金额从1981年8月起,连同原定的差价亏损一并在销售环节,由财政拨补。
198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下达的《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决定从1985年5月起,取消实行了30余年的粮油统购统销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北京市对合同定购的粮食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由生产者自销,随行就市。北京市对粮食销售价格规定为:农村返销粮的销售价格,一律改为“倒三七”比例价,实行购销同价;国家供应城镇人口的口粮仍按统销价不变。关于食油购销价格规定为:合同定购以内的花生按“倒四六”比例价收购,定购以外的和其他油料,由农民自主购销。国家定量供应城镇人口的食油仍执行统销价不变;工商行业计划内用油,按现行销价供应;供应农村的食油,改按比例价,实行购销同价。北京市规定,销售粮食和食油的政策性亏损和经营费用,继续由财政拨补。
1986年,为了保证平价粮油的供应,稳定市场,北京市对经营平价粮油的零售粮店试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以近几年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费用平均增长幅度影响该经营项目利润减少额为依据,1986年由北京市财政对粮食零售企业给予费用定额补贴705万元。这项定额补贴款拨给盈利粮店,列入企业政策性定额补贴收入,照章纳税交利后,转入企业留利基金;拨给亏损单位的定额补贴款,可直接转入企业的留利基金。
1987年,为了解决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费用不断增加,销价固定不变,造成亏损和影响经营粮食复制品及经营议价粮油积极性问题,北京市在1986年费用定额补贴办法的基础上,从1987年1月起由市财政试行亏损定额补贴和留利补贴的办法,每年定额补贴500万元,包干使用,一定四年不变。零售粮店得到的亏损补贴要如数弥补亏损,得到的留利补贴要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各项基金分配比例使用。
1991年5月、1992年4月,国家两次调整销售政策,相继对食油、粮食实行了购销同价。北京市实行粮油购销同价后,价格倒挂现象依然存在,因北京市粮油90%以上要靠外埠调入或进口解决,而自筹外汇购买的进口粮和省间议价调入粮油,仍有一部分毛损需要财政补贴。再加上经营费用、批零差价及议转平差价等,全部由财政继续补贴。
1993年12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平抑粮油价格,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的决定,保证首都市场粮油肉蛋菜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北京市对粮油、肉、蛋、菜等21个主要品种的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1994年2月,根据首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北京市对实行最高限价的品种进行适当调整,即继续对富强粉、标准粉、富强粉切面、圆粒大米、散装高烹油、花生油、菜籽油、葵花油等八个品种实行限价管理。其余品种价格放开。
1994年5月,为了保证粮食购销价格改革顺利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与粮食相关的商品一律不许调整价格,并对部分商品再次实行了限价管理。
1994年9月,根据国务院电话会议精神,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原有21个品种中的部分品种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由于限价尚未解除,对商业、粮食企业经营限价商品造成损失,为了不占压企业资金,财政给予限价补贴。
1995年,北京市继续对粮食、食用油等实行最高限价和国家指导价,由此增加的亏损由财政负担。1995年因粮食货源紧缺,价格上涨,企业经营十分困难,加上北京市对居民未实行凭本定量供应口粮,以至全年国有粮食系统粮食销售量大幅度增长。
1995年,为了解决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问题,减少不合理的补贴,北京市对粮食流通企业实行“两线运行”,即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
1978年至1995年,北京市粮油补贴为160.78亿元,占北京市财政补贴总数的33.1%。
第三节 副食补贴
一、蔬菜补贴
50年代,北京市开始对蔬菜实行补贴,蔬菜财政补贴包括商业补贴和农业补贴。商业补贴又分为政策性补贴和经营性服务补贴,政策性补贴主要用于购销倒挂补贴和对生产单位蔬菜购销的保护价及外地调运蔬菜直接费用,经营服务补贴主要用于批发环节的间接费用及经营本市蔬菜的直接费用。蔬菜农业生产补贴主要用于保护菜田面积,稳定生产,履行各类产销合同外滞菜的保护价及对远郊新发展的调市菜田的扶持费。当时蔬菜统购包销,为解决既要促进菜农生产又要稳定市场物价,实行按计划弥补,实报实销。
1983年以前,北京市对蔬菜的商业补贴,实行批零相抵后的亏损进行补贴。
1984年,北京市开始实行“包单亏”的补贴方法,即:按市蔬菜公司购进蔬菜总量,实行按斤补贴,每斤补贴0.033元。
1985年5月,试行蔬菜购销体制改革后,蔬菜价格大幅度上涨,市蔬菜公司购进量剧减。为了稳定市场、平抑物价,北京市再次采取按计划弥补、实报实销的补贴办法。
1986年,北京市改革财政补贴办法,开始实行“包总亏”,即:商业亏损补贴的额度,按照1984年水平,对蔬菜的商业补贴按政策性价差和必要的费用核定一个总数,作为补贴总额,一定几年不变,超亏不补,减亏部分按比例分成。主要用于保护生产、平抑菜价,稳定市场和网点建设。
1988年,北京市建立蔬菜风险基金。资金来源一是在用于农业的补贴3167万元中拿出976万元,由市里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蔬菜生产的风险保证金;二是凡北京市蔬菜公司所属经营蔬菜的企业,一律按1‰的比例按月从销售额中提取蔬菜风险基金,税前列支。
1991年,北京市对蔬菜的商业补贴继续采取“总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企业全留”的办法。
1992年12月,北京市肉蛋菜价格放开后,市人民政府决定三年补贴水平不减少,相应建立生产发展、市场风险、政府储备基金,确保商品生产经营部门平稳过渡。
1993年12月,北京市蔬菜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1994年2月,北京市蔬菜零售价格放开。同年5月,蔬菜零售价格再次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1995年,是北京市各有关单位执行199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副食品基金政策的最后一年,也是北京市肉、蛋、菜价格放开的第四年。
二、肉蛋奶食糖果品补贴
1979年3月,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北京市按照国务院决定,提高鲜蛋收购价,同年4月1日起提高猪、牛、羊的收购价。猪、牛、羊、蛋的调拨价相应调整,市场销售价不动。由此产生的价差及增加的税金、费用由财政补贴。
1984年,北京市对经营猪肉、鲜蛋采取单亏定额补贴的方法,每斤猪肉补贴0.3378元;每斤鲜蛋补贴0.2813元。
1985年,国家决定对生猪取消派购,实行议购议销,同时陆续放开了牛羊等购销价格。
1986年至1989年,北京市对政策性亏损商品猪、牛、羊、鲜蛋实行“单亏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补贴办法。
1986年,北京市奶制品提价,鲜牛奶销售价每斤由0.30元提高到0.42元。1988年,由于饲料提价牛奶生产成本上升和限价收购,牛奶生产出现亏损。为支持企业发展生产,保证首都居民的牛奶供应及稳定价格,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按收购量实行单亏定额补贴,每公斤牛奶补贴0.08元。1990年,北京市再次调整了牛奶的销售价格,北京市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1988年,北京市食糖(指绵白糖等)经营企业由于受价格因素影响,形成购销价格倒挂。为保证企业经营不受影响,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补贴标准是保上年食糖经营企业实际留利水平。1989年至1991年食糖经营企业受收购价上涨、费用增加(主要是银行贷款利率上调利息增加,库存加大及运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亏损。据此,1989年至1991年北京市财政每年补贴300万元,用于食糖经营企业弥补亏损。1992年,食糖销售价上调,北京市取消该项补贴。
1985年,北京市西瓜价格放开后,北京市财政每年给予各供销社西瓜优良品种推广试验费和部分服务费补贴。对苹果经营企业由于限价造成的亏损,北京市财政据实给予补贴。
1990年,北京市财政对肉、蛋亏损补贴采取“总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按比例分成”的办法。
1993年12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平抑粮油价格,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的决定,保证首都市场粮油肉蛋菜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北京市对各类零售市场粮油肉蛋菜21个主要品种的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1994年,北京市除对粮油8个品种继续实行限价管理,其余品种价格放开。对企业经营限价商品造成的损失,北京市财政给予适当限价补贴。
1995年,北京市财政继续对猪肉、牛肉、羊肉、鸡蛋实行限价销售补贴。
1978年至1995年,北京市副食补贴为97.55亿元,占北京市财政补贴总数的20.19%。
第四节 城镇居民补贴
1979年11月,北京市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提高后,北京市财政发给职工价格补贴费。补贴范围和标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工等。每人每月补贴5元。
1985年5月,国家对肉、蛋、禽、菜等副食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不影响北京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北京市财政按城镇居民户口发给副食品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是:全市(包括中央在京单位)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每人每月补贴7.50元;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补贴9元;大专院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9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贴7.50元。
1988年6月,国家对主要副食品的零售价格又进行了调整,北京市财政按城镇居民户口发给副食品补贴。补贴标准是:国营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8元;禁食猪肉民族的补贴分别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元。
1991年5月,国家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北京市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是: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城镇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元;中小学民办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4元。
1992年4月,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北京市财政对职工及有关人员发给粮价补贴。补贴标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及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中小学民办教师,普通高校、中专学校在校生每人每月补贴3元。
1992年9月,北京市提高民用燃料销售价格,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的影响,北京市财政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
1992年11月,北京市蛋、菜、肉销售价格放开,北京市财政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及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2元;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在校生每人每月补贴8元。
1993年5月,北京市放开粮油销售价格,北京市财政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
1994年,国家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北京市对少数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居民及有关人员,采取定向补贴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补贴范围和标准是:定期优抚和城镇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普通高校、中专学校在校生,每人每月补贴5元;对月人均生活费低于150元(含150元)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最多不超过10元。
1994年,北京市城镇居民补贴13.72亿元,比1993年增长22.1%。
1995年,北京市城镇居民补贴16.23亿元,比1994年增长18.3%。
1985年至1995年,北京市城镇居民补贴为90.3亿元,占北京市财政补贴总数的18.6%。
第五节 其他补贴
一、房租、自来水补贴
50年代起,北京市房管局直管公房,对居民承租的住房,实行“低房租”政策,房租收入本着“以房养房”的原则,不上缴财政。随着住房的日渐老化,需要大修理的房屋逐年增多,房租收入已不敷成本开支。为此,北京市从1978年起.北京市财政对北京市房管局直管公房重点大修,给予定额财政补贴。
1989年,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保本微利,由于现行的水价偏低,成本升高,特别是为保护北京市地下水资源,增加了地表水的产量,使供水成本大幅度上升,利润下降。因此北京市财政对该企业补贴一部分留利。
1990年,北京市对自来水公司的财政补贴实行总额控制,对企业减亏部分80%企业留用,20%抵减财政补贴。1991年实行亏损总额控制,超亏不补,减亏部分扣除核定的留利后50%抵减财政补贴,50%企业留用,留用部分的40%作为市拨付的一次性减亏奖励。1992年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减亏后实行分档分成的办法。1993年实行总额控制,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办法,同时在保证正常供水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增加其他利润,一半抵减企业亏损,一半奖励给企业。
1978年至1995年,北京市用于房租、自来水补贴8.04亿元,占北京市财政补贴总数的1.6%。
二、棉花补贴
1979年,由于棉花收购价格提高,国家为了不影响经营单位利益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在加工环节补贴,即按照加工量每加工1斤絮棉给予定额补贴0.2335元。1990年9月,调整棉花购、销价格,取消了这部分补贴。二是棉花购、销价格调整不同步,给纺织生产企业带来较大影响。为此,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棉花收购价提高的部分,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三、肥皂补贴
1979年11月,猪肉等副食品价格放开后,工业用猪油制皂的成本增加,企业亏损较大。根据国家稳定物价的方针,肥皂市场销价不宜调整,为解决企业亏损问题,北京市决定给予价格补贴。补贴的金额原则上按猪油调整前后的价格差额计算补贴。1988年肥皂补贴办法改为工业环节,按材料采购成本的价差核定单亏定额补贴。1990年,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肥皂产量逐年增加,企业亏损加大,财政补贴逐年上升。北京市对肥皂补贴价格作了适度调整,由原零售价0.44元/条,调整为0.84元/条,相应减少财政补贴。同时商业部门采取凭票供应的办法,限量销售。另外对工矿企业,饮食服务,旅游等行业,退出平价肥皂供应范围,相应减少了财政补贴。
1992年放开肥皂销售价格,财政不再补贴。
四、猪皮补贴
60年代初期,为了抵减制革企业由于猪革销售成本高于销售价格而产生的亏损,国家对收购猪皮实行了财政补贴的办法。财政对猪皮补贴的环节从1967年以前直接补给商业,改为从1967年1月起由财政直接补给皮革工业部门。1986年北京市对工业企业收购的鲜猪皮实行定额补贴,每张猪皮定额补贴25.93元。1987年每张猪皮定额补贴25.59元。1988年对猪皮补贴采取包干4000万元,超额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1989年由原在收购环节进行补贴改为对熟革进行分类补贴,实行单位定额补贴和补贴总额相控制的办法,补贴总额控制在2500万元,包干使用。1990年,取消猪皮补贴后,北京市财政对制革企业在1990年、1991年两年内实行亏损包干办法,每年财政弥补亏损1500万元,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减亏额的70%用于企业发展生产或归还贷款,3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两年后制革企业实现扭亏增盈,北京市财政对企业取消亏损补贴。
五、火柴补贴
1987年,北京市市属小商品火柴因木材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价格不能相应调整,造成火柴产品生产亏损。为保证市场供应和企业的正常生产,北京市自1987年起对生产企业供应火柴给予单亏定额补贴,核定每件火柴补贴5元。1990年实行补贴总额包干,减亏企业多留的鼓励政策。1991年因国家理顺火柴产品价格,补贴相应取消。
六、烟筒补贴
1988年,铁皮烟筒因生产用主要原材料镀锌板、冷板受国际市场价格、外汇汇率和产品价格无法调整的影响,企业生产严重亏损。为稳定市场,保证供应,198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铁皮烟筒生产企业镀锌板实际进价高于每吨1460元的部分,冷板实际进价高于每吨1200元的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1991年烟筒补贴实行总额控制,单亏定额补贴办法。北京市1988年补贴700万元,1989年补贴806万元,1990年补贴605万元,1991年补贴888万元,1992年补贴900万元。1993年铁皮烟筒产品价格放开,补贴相应取消。
七、民用炉补贴
1989年,由于民用炉生产企业均是小型乡镇企业,为支持生产,保证市场供应,1989年、199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对企业民用炉生产亏损给予财政补贴。1991年因民用炉市场需求逐渐缩小,补贴相应取消。
1978年至1995年北京市其他各项补贴为23.22亿元,占北京市财政补贴总数的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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