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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一节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一、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992年1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暂行规定》共22条。同年,根据全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会议的精神,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决定在1992年的产权登记工作开始之前,先进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召开了各主管局(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处长及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参加的座谈会,收集整理了40多条问题和建议,于同年7月印发了《关于企业所有权界定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就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政策界限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1993年3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并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暂行规定》。

    1994年1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并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分总则、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全民单位之间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产权纠纷处理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37条。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991年3月,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同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于同年5月19日至21日,召开了全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会议。会议研究、布置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会后,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同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了由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主要领导参加的北京市产权登记工作动员大会。为做好此项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区县、各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了由行政领导直接负责的产权登记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1992年登记结果与1991年相比,新增产权登记户数638户,增加国有资产31.59亿元,增加利润2.52亿元。其中:工交建系统新增产权登记户数226户,增加国有资产3.64亿元,增加利润1.61亿元。主要原因是由于1991年产权登记试点过程中,有些企业未进行界定和登记。

    1993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99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市8514户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了年度检查产权登记。1992年与1991年相比资产总额增加134.58亿元;国有资产总额增加38.56亿元。国有资产增加的原因是:1992年度登记的户数增加1032户;一些登记的口径发生了变化;一些企业完成了新的基建项目,购置了新的固定资产,固定基金部分增长;1992年商业企业有62户国营大中型企业“上船”,协议规定可按销售额1%以下的比例提取补充流动资金,从而使流动资金增长比例较高。

    1994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993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有:检查登记范围;检查中有关国有资产价值指标填列依据;以及申报年度检查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等。1994年1月起,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北京市工商局的配合下,对全市企业进行了产权年检登记工作。1993年度北京市共有9899户企业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国有资产总额588.32亿元,其中:国家资本457.2亿元,国家资本权益76.28亿元,国有法人资本51.88亿元,国有法人资本权益2.96亿元。
见4-2表

    三、国有资产存量调查

    1992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市的国有资产存量进行了调查,并编制了北京市1991年度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单位、预算外全民所有制单位、股份制企业、城市房产部门和国有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等7套国有资产年度总报表。汇总结果:全市汇总户数比1990年9507户增加4558户,主要是由于统计口径和统计范围的变化使汇总户数增加。1991年北京市国有资产存量比1990年526.44亿元增加了146.84亿元,剔除1991年新统计增加的房产及综合开发企业51.31亿元,1991年全市国有资产存量总额比1990年统计额增加了95.53亿元,增长18.15%,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预算内、预算外全民所有制单位统计范围扩大,汇总户数增加,相应增加国有资产存量。全市预算内企业资产负债586.91亿元,负债率60.39%,比1990年增长1.67个百分点。北京市预算内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44.32亿元(实现利税及税金)。资金利润率为1.78%,资金利税率为5.71%,国有资产收益率为6.8%,其中工业企业资金利润率10.04%,资金利税率16.17%,国有资产收益率9.39%。全市预算外企业国有资产负债64.75亿元,负债率63.89%,预算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6.55亿元(实现利润及税金),资金利润率5.89%。

    1993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部署,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市国有资产存量进行汇总、分析,共完成全民所有制单位、房产部门及综合开发企业、股份制企业、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国营建设单位6套报表汇总工作。汇总结果:全市国有资产存量比1991年同口径的673.28亿元增加118.41亿元,增长17.59%。造成数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有:1.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1992年将预算内、预算外二套报表合并,统一填报全民所有制单位报表,1991年预算外单位报表内容简单,统计项目较少,1992年增多,使全民所有制单位报表的某些项目与1991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化较大。2.北京市的全民所有制校办企业数量多,情况复杂,而且每个企业的国有资产存量又较少,所以1992年此类企业未按行业细分,统一放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报表中汇总。3.北京市房产部门过去一直由北京市房管局统一管理,1992年开始下放区县管理,房产部门及综合开发企业报表由各区县汇总填报,由于分级管理,统计范围有所扩大,总户数和国有资产总额增加较多。4.1992年大部分区县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财产清查摸底,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的户数及国有资产总额变化较大。5.股份制企业1991年汇总6户,1992年汇总4户。主要是由于1993年通过对北京市股份制企业进行调查,剔除了不规范的2户企业,所以户数及国家资金均有较大变化。6.1992年年初数与1991年年末数相比变化较大,主要原因是批复决算进行调整。

    1994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市的国有资产存量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在北京市拥有的927.92亿元国有资产中国有企业占51.53%。境外企业共54户,其中企业52户,机构2户,比1992年增加18户。52户企业注册资本共计2.54亿美元,资产总额共计1.94亿美元,负债总额共计1.17亿美元,权益总额共计7729万美元。2户境外行政事业机构国有资产总额为219.5万美元。

    1995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市国有资产存量进行了调查。1994年,北京市国有企业实现利润81.54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为10.99%,资金利润率为3.44%,上交所得税11亿元。1994年,北京市国有企业负债总额1727亿元,其中:流动负债1408亿元,占负债总额的81.51%;长期负债317亿元,占负债总额18.38%。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72.9%。与1993年相比,1994年负债总额增加352.66亿元,增长25.66%,流动负债增加336.8亿元,增长30.12%,长期负债增加67.26亿元,增长26.272%,资产负债率下降了0.9个百分点。1994年,北京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的构成主要是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投入到企业,在全市国有企业628.26亿元的国有资产中,国家资本金占总量的70.98%,其次为国家在企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利润中拥有的权益,占总量的28.23%,其他国家资金(专用拨款、特种储备资金等)只占总量的0.79%。北京市国有资产集中分布在工业生产企业、商业及城市公用部门。市属企业1476户,国有资产占总量的87.67%,区县属企业3716户,国有资产占总量的12.33%。1994年度北京市国有资产增值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1994年度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开展较好,国家对企业的投入增多及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等。1994年,北京市各行业企业的经营效益呈上升趋势,主要行业的实现利润增长幅度较大。粮食系统大幅度减亏。企业亏损面由1993年的52.8%下降到29.05%,降低23.75个百分点。市属工业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组建企业集团,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实力,经营效益有所提高。商业企业一改以往的单一经营模式发展多种经营,商场积极改善购物环境,增加经营面积,改进经营策略,经济效益明显上升。

    1995年度,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市国有资产存量按照企业分类进行了统计,统计范围包括市属及区县属各类国有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企业的分类按金融、制造、建筑、行政事业部门和房地产部门五种类型进行,统计结果:1.国有企业因统计口径变化,使户数增加2658户。1995年因合并、注销、清理整顿等原因使户数减少614户;2.行政事业单位因统计口径变化,使户数减少1112户,因新开办、新纳入统计范围等原因增加630户;3.外商投资企业因统计口径变化,使统计户数减少907户。1995年度国有资产总量较1994年度略有下降,国有企业、建设单位、房产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总额变动较大。使国有资产总量增减变化的原因,对于国家投资企业除经营因素外,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及土地估价入账增值是国有资产增加的一个比较大的因素;建设单位、房产部门及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方法和口径的变化是一个较大的减少因素。
    见4-3表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

    1990年,北京市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不断增值,在“八五”期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及承包协议中增加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内容。同年12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国务院四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明确了企业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办法。1991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四部委1990年印发的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先后制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责任制指标计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实行经费包干单位国有资产保值指数年终考核的通知》、《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核定建筑企业“八五”承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通知》、《关于核定外贸企业“八五”承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外贸企业承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3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市“上船”企业1992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1992年,工交建系统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12户,承包基数27.88亿元,1992年实际完成数为39.34亿元,年均增长18.79%;以国有资产作为考核指标的有30户,承包基数为35.17亿元,1992年实际完成数39.47亿元,年均增长5.94%;以固定资产净值、自有流动资金作为考核指标的企业有195户,承包基数为固定资产净值47.22亿元,自有流动资金13.78亿元,1992年实际完成数为固定资产净值58.54亿元,年均增长11.34%,自有流动资金15.45亿元,年均增长5.89%。1992年商贸系统有62户企业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承包协议,核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根据承包协议,1993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62户企业进行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1992年农业、文教行政系统38个主管部门所属的362个企、事业单位应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43.85亿元,实际完成46.94亿元,增长率为7%。其中:农业企业9个主管部门106户承包企业应完成国有资产考核指标6.03亿元,实际完成7.18亿元,增长率为19.1%;农业事业10个主管局69户承包企、事业单位应完成国有资产考核指标7.89亿元,实际完成18.42亿元,增长率为133%;文教事业19个单位187户二级单位,应完成国有资产考核指标19.94亿元,实际完成21.34亿元,增长率为7%。1992年区县属承包和“上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为:18个区县共709户企业,1992年末国有资产总额应达到14.76亿元,实际完成16.82亿元,国有资产总额增加2.06亿元,增值率为13.9%,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提足率为100%,国有资产流失率为0。1993年7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妥善处理好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与原承包经营责任制中保值增值考核内容的衔接工作,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12月印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共14条。

    1994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1993年农业、文教、行政系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进行了考核。农业、文教、行政系统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工作的共有38个主管部门,所属362个企、事业单位。1993年度由于实行了新财务会计制度,原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已不适应接轨企业的管理状况,因此,农口企业有19个主管部门所属175个二级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工作受到影响。1994年8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召开了部分省市研讨会,会议讨论修改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会上,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结合北京市工业、交通、建筑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该办法的修改意见。对于未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接轨的文教事业单位,仍按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1993年19户文教事业单位应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24.69亿元,期末国有资产存量额实际为28.94亿元,按考核口径计算为27.59亿元,增值率为11.7%。1994年1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的要求,联合下发了《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考核办法》共20条。1995年2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考核办法》予以转发。

    1995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首次在全市大范围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状况主要通过有关指标来反映,为确定恰当的指标及考核方式,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为主要指标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明确了考核指标口径和考核范围,同时确定了以实现利润和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为前提来计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并逐一对工交建系统38个单位进行了指标测算。在测算中考虑企业上缴财政收入指标、亏损指标、纳税调整项目、各种客观因素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关系,保证指标的合理、可行。1995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对40户企业进行了保值增值指标测算,权益为247.79亿元,增值率为3.46%。在此基础上,除煤炭、公交等政策性补贴单位外,共对34个单位下达了考核指标,并与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等15家市属工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工业系统资产经营责任书》。《责任书》中明确规定:“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时,经营者不能提取年薪中风险收入部分,并相应扣减基薪。”为搞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还联合成立了对工业系统国有资产经营业绩的考核领导小组。1995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先后转发了《关于转发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了《关于1995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清算工作的通知》。以上文件明确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相关概念,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参考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指标,还就核定程序、考核范围、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为基层企业实际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市在“八五”期间(1991年至1995年),由市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为主,本着为调动行政事业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减轻财政负担,增加单位内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精神,分别对市属19个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经费包干奖励办法。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作为一项考核内容加入包干合同中。

    第二节  国有资产评估

    1990年3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评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之后,北京市的评估机构发展十分迅速,1990年只有几家机构可以从事评估工作,至1992年底已发展成为由近430人组成的57家评估机构,其中27家获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证书,30家获得临时资格证书。

    1991年5月,为了加强北京市国有资产临时评估机构的管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国有资产临时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指出:1.凡未领取市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须持有临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才具有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资格。2.申领临时评估资格证书的条件。3.各资产评估临时机构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应自觉遵守7条工作规则,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4.临时评估资格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还未取得正式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需办理续签手续。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贯彻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5月,为实现北京市评估立项确认的规范管理,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同年8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共9条规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3年1月进行了转发。

    1992年度,评估中心组织北京市中央在京部、委所属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咨询公司等评估机构召开座谈会。会上,各机构介绍并总结了评估工作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同年,北京市出现前所未有的外商投资热潮,全年完成资产评估立项审查事项增加。

    1993年5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防止和纠正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六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同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规定》,并作了补充:北京市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其申请条件除符合《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外,还应符合1993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发的《关于对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实行资格认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未经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审查同意并经国家资产管理局审核的北京市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评估上市股份制企业。

    1993年12月,北京市有评估机构60多家,其中40多家有正式资格证书。评估中心为加强对这些评估机构的管理,首先,初步制定了对股份制上市公司评估资格认证的原则、条件和审核办法。其次,集中北京市优秀的评估力量,组成北京市联合评估公司,从1993年7月份公司成立至1993年底,已承接了十几个大项目。另外,筹备建立评估行业协会,并于1993年12月底召开了第一次大会。1993年,北京市企业资产市场异常活跃,股份制改造已成为国有
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

    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关于1994年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转发该文件的同时,结合本市情况作了补充规定。年检的结果:1994年北京市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共84家,其中正式资格的32家(包括具有证券业务评估的机构3家),临时资格的评估机构52家。经查,绝大部分评估机构基本符合规定,评估业务开展情况较好,3家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机构也符合要求,在北京市评估行业有较高的信誉。同时对个别在评估作业中水平较低、知识老化的评估机构,提出了警告并限期一个月整顿,待期满之后将对其进行复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和评估管理中心联合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同年,为促进北京市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保持资产评估客观、公正、科学的制约机制,评估中心于1994年3月正式组建了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并召开了协会成立大会。会上,吸纳了66家评估机构为集体协会会员。截至1994年底,已扩大到84家,评估技术人员达1000多人。协会在成立半年时间里,组织了对评估机构的年度检查、组织评估专业培训、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等大量行业管理工作。同年11月,为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正式资格审批工作程序,评估中心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重新修定了《正式评估资格申报审批办法》。《办法》的特点是三级审核,即评估管理中心作为审核的第一级,协会常务理事会为第二级,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领导最后审批。

    1995年3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关于简化资产评估立项手续的通知》,对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工作作了简化和权限下放。即由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发申请表,由企业和主管部门填写并盖章后报评估中心审核同意并加盖评估中心印章。资产评估确认程序是,先由一审审核员全面审查后,再由二审审核员全面审核,一、二审审核的意见填写在专用表格中,报评估中心负责人重点审核,将三人意见统一后,返给评估机构,与企业协商修改。修改后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局长,签发确认通知。这样审核程序对重大项目的审核能够发挥集体的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增加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的透明度。

    1995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并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和《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1994年度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的通知;印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12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正式资格的评估机构有41家(包括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批准证券业资格3家),临时资格75家,共计116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达2499人,其中专职1793人,兼职706人,具备中高级职称954人,占38%。
    见4-4表

    第三节  国有资产经营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1991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五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通知》对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经营时,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以及国家对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通知》要求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国有股份的股份制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同年10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通知》,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了4条补充规定。要求:在国家对股份制企业没有统一规定财务制度和征收所得税办法前,原股份制企业暂按原办法缴纳所得税。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要报经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审核批准确定其缴纳所得税办法,向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得进入成本(费用),一律从企业所得税后分红基金中列支。

    1992年3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单位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了补充规定,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文件精神,对所辖单位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年10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正式成立。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管理职能,委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国有资产应取得的收益,多渠道筹资,建立国有资产发展基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并负责该项基金的投资、回收、监督和管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后,积极参与推进股份制试点企业工作、逐步介入企业的投资管理和境外资产的管理。

    1993年,为了加强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共7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海关于1993年10月联合转发该文件的同时作了补充规定,指出:北京市境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程序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企业的,如用实物作为资本投入,首先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市经贸委以及授权部门的《批准证书》及有关批复、合同等文件,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立案)登记。同年,为了做好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工作,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北京市财政局于1993年12月转发了此文,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补充规定。要求:凡北京市设有国家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上述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国家股股利的缴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应缴国库的国家股股利收入。

    1993年度,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积极配合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积极参与股份制试点工作;对境外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参加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与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条龙”审查工作;筹建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产权交易信息网络。

    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国有股权管理的范围、原则和主管机关,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立时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立后的国有股权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同年4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该文的同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了4条补充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保障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益,推动股份制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今后凡本市国营企业改组,新建股份制试点企业(无论是设立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必须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的程序,向体改部门报送申请改组报告,同时抄报给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获予批准后,按照资产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相关的资产重组工作,国有股权设置(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批复。同年,为保障国家股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推动股份制试点企业和股市健康发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经商中国证监会特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4月转发了该通知,要求凡北京市已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要严格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上述文件规定,认真检查本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发现不规范的情况应立即纠正。同年6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同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分“总则”、“企业的设立”、“产权界定”、“股权设置”、“收益分配”、“管理体制”、“变更清算”、“附则”八章内容。《办法》在“企业的设立”章节里规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建和新设立两种方式。《办法》在“产权界定”章节里规定: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应由企业资产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办法,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法》在“管理体制”章节里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同年12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经济体制委员会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5条补充规定。指出: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今后凡本市国有企业改组、新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获准后,按照《公司法》进行相关的资产重组工作。国有股权设置(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批复。
    1994年度,在股份制改组工作中,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紧紧抓住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环节,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在新审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产重组工作,使其在产权变动过程中维护各方投资者利益,保证国有资产应有的权益,使企业按照规范的要求和科学的程序建立。对过去已试点的股份制企业逐步规范,定期检查,并按国家新出台的政策做好各种建制工作。

    1995年1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经商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5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凡北京市已设立的股份公司要严格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上述文件规定,在年度分红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出现不规范的情况应立即纠正。同年10月,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使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公司法》和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1992年10月印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有27条规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并执行1995年度修订后的《实施细则》。

    1995年起,实行股份公司的产权年检登记制度,国家股股权年度报表制度及国家股股利收缴制度。对设国家股的股份制企业坚持了选派国家股权代表,并建立了国家股权代表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的制度。通过制度化管理股份制企业的行为,较好地维护了国家所有者的权益。1995年上半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市股份制改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截至1994年底,北京市共注册股份有限公司84户,总股本为83亿元。其中上市公司6户,总股本10.28亿元;定向募集公司78户,总股本72.72亿元。84户股份公司中,全部用现金入股的为26户;非现金入股的为58户,其中国有企业以全部资产、部分资产入股的有34户。1995年共新建股份有限公司12户,总股本为43.90亿元。

    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

    1989年,为了促进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暂行办法》和《关于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同年12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1990年9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的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992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发了《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此规定,并作了补充通知。同年12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通知》,就占用费的征收做了明确的规定。同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安排富余人员的通知》,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共为2129户新开办企业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确认国有资金111.32亿元。其中:全民办集体981户,占用国有资金4.05亿元。工交建系统1220户企业办理了资金信用证明,确认国有资金总额为88.79亿元,其中全民办集体677户,占用国有资金2.95亿元;商粮贸系统387户企业办理了资金信用证明,确认国有资金7.28亿元,其中全民办集体216户,占用国有资金8262万元;农文行系统共有522户企业办理了资金信用证明,确认国有资金15.25亿元,其中全民办集体88户,占用国有资金2740万元。

    1992年度,根据北京市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参与了301户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试点(简称“上船”)的签约工作。在企业承包合同中,分别设置了国有资产增长率,折旧基金提足率,大修理基金提足率,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率等考核指标。企业“上船”后,部分工业企业因兼并、合并、成建制划转等,使资产发生变动。1992年,全市有62户企业兼并91户企业,兼并资产总额35.79亿元。其中:国有资产13.85亿元,占地面积455.5万平方米,职工79103人。由于产业结构调整,经有关部门批准,一些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1992年共划转国有资产2.59亿元。其中:工交建系统划转国有资产2.35亿元;商粮贸系统划转国有资产408.4万元;农文行系统划转国有资产1976万元。

    1993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并于1993年7月起执行。为贯彻“两则”,配合新旧财务会计制度接轨工作,将企业1993年7月1日前遗留的大量资产报废问题,进行审批处理,并相应的核销国家基金。据统计,在这次新旧会计制度接轨中,共审批报废固定资产原值3.8亿元,其中:工交建系统2.87亿元,商粮贸系统3753.59万元,农文行系统2970.3万元;核销固定基金1.56亿元,其中:工交建系统1.09亿元,商粮贸系统1740.8万元,农文行系统2970.3万元。区县共审批固定资产原值5052.3万元,净值2230.3万元,核销固定基金1063.2万元。

    1993年度,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参与了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北京全聚德烤鸭集团、北京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等企业集团组建的有关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针对北京食品工贸集团“不深化改革,这个集团难以走出困境”的批示精神,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在对所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将授权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改革探索。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北京市一商局在清查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基础上进行授权的原则,北京市一商局所属企业比照清产核资的原则、方法进行资产清查和价值重估。对北京市农机总公司的全部资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审核,对其中2户集体企业、3户合资企业的资产进行了界定,核实了该总公司共占用国有资产1.5亿元,为其国有资产授权管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北京市财政局党组通知精神,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北京市建材集团公司进行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1993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开办“三产”的单位和组建集团、对外投资联营等企业办理了资金信用证明,经统计,截至1993年12月底共为市属2274户企业办理了资信证明。其中:工交建系统1235户,商粮贸系统278户,农文行系统761户。确认国有资金总额106.81亿元。其中:工交建系统71.36亿元,商粮贸系统20.65亿元,农文行系统14.80亿元。区县属企业办理资金信用证明5595户(含中央在京单位),确认国有资金53.17亿元。根据《企业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的通知》规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市属用国有资金开办集体企业和经营单位的238户企业进行审核。对在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企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的情况,提出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减征或暂缓征收国有资金占用费。1993年还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企业闲置资产进行了调查。

    1994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为推动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财产清查、价值重估、界定产权、核实资本金的基础上,对北京市一轻工业总公司、北京建材集团、北京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北京市农机总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点。至1994年底,北京市人民政府已批准授权经营的试点单位共26家,经营国有资产47.3亿元,占全市国有资产的5.1%。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授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代北京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点办法》,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对实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授权批复进行了规范。

    1994年4月,为促进国有资产产权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流失,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北京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拟定了《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产权交易规则》等文件,并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和闲置资产调剂工作,为北京市盘活国有资产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1995年2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保证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健康有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针对企业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同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同年,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并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关于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1995年度,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扩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全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共28家,主要分布在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商贸、农机系统,试点单位占有国有资产总额为225.48亿元,占市属国有资产总额的41%。资产授权经营后,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减少,调动了授权企业管好用好资产的积极性,与其所属企业间的权利和责任进一步明确,理顺了产权关系,促进了资产合理流动,便于资源优化配置,发挥整体优势。北京市在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努力为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据初步调查,近年来,北京市有数百家企业上百亿元资产发生了不同形式的变动。在调整中由于充分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资产结构的原则,确实起到了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充分利用闲置资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壮大的作用。1995年止,工交建系统因兼并、合并、成建制划转等结构调整使企业资产发生变动,共有290户企业兼并(合并、成建制划转)了405户企业,被兼并(合并、成建制划转)企业的资产总额为85亿元,职工人数243763人,土地面积8800万平方米。商贸系统共调整企业174户,涉及接纳单位58家,调整总资产34.39亿元,国家所有者权益10.48亿元,职工44908人,离退休职工11920人,土地面积129.33万平方米。农口调整企业2户,即:北京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所属建筑公司成建制划归北京市农建总公司,北京市农机总公司所属北京市畜牧机械公司被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兼并。资产总额5077万元,职工人数1636人,土地面积8.6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1万平方米。

    三、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

    1991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共六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规定》的同时作了补充规定:凡有创收活动的事业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要指定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本系统、本单位投入创收活动中的国有资产及其利益,严格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1992年2月,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共7条,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相应的固定资产处置制度,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同年7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12条,《暂行办法》明确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或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个人出售国有资产的,必须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同年8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科研机构和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同时并作出补充规定。对本市科技开发企业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各科研院、所应指定财务部门或相应机构和专管人员对本院及院所兴办、管理的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4年,为了巩固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成果,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其效益,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标准与分类、固定资产计价、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以及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5年,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分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产权登记、资产使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资产的报告制度、责任、附则共9章47条。同年5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共15条。《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本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199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该文的同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作了补充通知。指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标准由市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确认,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四节  清产核资

    新中国建立后,国民经济经过不断调整,日益发展壮大。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清产核资工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清产核资工作大体上分为:1949至1961年、1962年至1970年、1971年至1978年、1979年至1991年、1992年至1995年五个阶段。

    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后,对国营企业经过接管登记,1950年3月进行了工业普查和清理库存物资,其财产情况已进行了初步清理与登记。但因企业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未经正式核定,以致很多企业仍保持着战争时期的供给性或半供给性的经营方式,未认真地建立起经营核算制,普遍存在家底不清,损失浪费严重,管理秩序混乱的问题。

    1950年,北京市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关于限期清理企业资产确定企业资金的建议报告》规定,要求进一步摸清国营企业家底,对国营企业的资产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与估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为有计划地组织经济建设创造条件。1951年6月,北京市执行中财委《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应一律重新清理登记,并按1951年6月底的人民币价格重新估价,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一律根据1951年国家所给予的生产任务来核定,以用最少的物资与货币资金来完成国家计划的任务。国营企业应占有的固定资产,由各级核资委员会逐级审查核定。

    1951年7月,中财委又颁布了《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和《国营企业资金核定暂行办法》。8月,中财委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会议。会议决定:从1951年9月至12月,中心任务是编制1952年计划与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按1951年9月底的实有资金状况及第四季度的预计数,并根据1952年计划,核定1952年的企业资金;由全国核资委员会订出若干价格标准,原则上在全国统一使用;地方公营企业,亦应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后各企业必须实行独立会计,并与银行建立结算制度;企业因本身特殊情况,必须超额储存原料或积存产品时,得经中财委批准,由银行信贷或由财政增拨流动资金。北京市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委”)执行中财委的决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学习了《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办法》及有关文件,会后由市财委召开动员会,落实具体工作。11月,在市财委下设北京市市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委员会。

    1952年12月,为了进一步规范国营企业清查财产的工作,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国营企业年度清查财产暂行办法》规定,清查财产所应包括的项目有:所有的固定资产、原料、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商品及其他物资等;未完成的基本建设工程及未完成的大修理工程等;库存现金、支票、运输支票及有价证券等;银行存款、在途原材料及商品、委托他人保管的原材料及商品等;银行贷款、国家预算往来、内部往来、客户往来、预付款项、工人及职员往来、基建部门及其他债权、债务往来、应收应付账款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租赁使用、委托保管及加工的财产等。另外还规定:国营企业对于年度清查财产,应组织清查委员会负责办理,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参加,国营企业的领导及会计主管人员,对企业年度清查财产的及时进行和清查结果的及时处理,应共同负责。

    1962年,在国家经济生活中,一方面物资供应不足,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原料、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各种消费资料储存和积压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机关、团体,没有发挥作用,并且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为了充分发挥物资潜力,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保证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同年2月,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彻底清仓核资,充分发挥物资潜力的指示》规定,凡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深入发动群众,进行一次全面地、彻底地、统一地、合理地清产核资和物资处理的工作。要求清查处理工作,必须和核实固定资产、核定流动资金结合起来进行。清产核资后的多余物资,均按照物资经营管理的分工,由各有关部门组织收购处理,收购物资所有资金由财政部统一解决。同年4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在清仓核资中对物资损失的财务处理的办法》,决定自1962年第一季度起,国营企业各单位在清理物资的同时,对历年遗留下来的物资损失也要进行彻底清查处理,主要内容:企业由于缺乏经验、管理不善所发生的原材料、在产品的盘亏短缺部分,可以冲减“国家基金”;企业由于保管不善和技术不过关而造成霉烂变质和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或虽有使用价值但长期不能利用,需要回炉的半成品,须严格鉴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其损失扣去残值后,冲减“国家基金”;企业把流动资金挪作其他项目开支的,不属于物资损失的处理范围,应当由挪用资金的企业清理归还,无力归还的应当作书面检查,报请企业主管部门用集中的利润留成等基金归还,主管部门也无力归还的,中央国营企业报财政部审查处理,地方国营企业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审查处理。同年11月,北京市清查工作基本结束,据统计,工交系统国营企业清查出的积压多余物资总值为1.92亿元(不包括建筑安装等企业),其中属于特准积压物资有6727万元,属于一般性积压物资有1.25亿元。为了加速物资的处理工作,经请示中央清仓核资领导小组同意,在北京市冶金、机电、化工、建工四个行业中,采取由企业主管部门供销机构全部收购的办法。除建工局收购资金另行解决外,其余三个工业局需要收购的积压多余物资总数共计1.26亿元,其中特准积压物资为5200万元,一般积压物资为7400万元。按中央规定特准积压物资主管部门汇总报中央批准后,收购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拨给,一般积压物资财政拨给60%,银行贷款40%。申请收购资金首先由主管局提出物资清单,并在主管局供销部门建立账簿后方可进行。物资的调用,统一经过物资部门审批,物资调拨和出售时,主管局负责收回物资的价款,归还银行和财政。北京市财政局在此次清仓核资工作中特别强调了要做到:必须健全会计科目,建立资金和物资管理责任制;严禁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严格执行结算制度,不得拖欠贷款;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得自行提价和降价。

    1971年6月,北京市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告》。报告提出,这两年各地区、各单位开展清仓查库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设备闲置、物资积压、账物不符、家底不清,在许多单位仍然是个突出的问题。建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彻底弄清家底,进一步挖掘物资潜力,以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规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厂矿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物资、商业、外贸部门、科研单位和校办工厂。要求各单位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并经过群众讨论和上级机关审批,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和流动资金定额。通过清产核资,工交企业的流动资金要节约20%,生产建设单位的设备利用率提高20%,多余和积压的物资,要边清查边调剂处理。当月,北京市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清产核资办公室,并在全市范围进行动员,要求各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全面铺开。此次北京市清查财产的有6462个单位,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的1495个单位,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的2929个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1972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情况和对1972年工作意见》、《全国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草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规定凡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一切国家财产和合作工厂、手工业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都应当进行清查,主要是清查厂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资、商业、外贸部门、科研单位和校办工厂等的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以及用基本建设资金购置的材料、设备和在建工程等,要求对全部财产进行全面地、彻底地清查,做到账物相符,不重不漏。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国营商业的三级批发商店、零售商店、外贸企业、商业企业、国营农(牧)场、施工单位、地质勘探单位、文教卫生企业、城市公用企业等,都要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多余积压物资,要边清查、边调剂处理。同年8月,北京市除执行上述中央有关清产核资部署外,针对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清产核资办公室发出《关于<全国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草案)>的补充规定(草案)》,对核资范围及资金来源界限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在清产阶段,对多余物资与积压物资概念解释为:属于企业生产不需用的物资、半成品和超过正常周转库存的产成品,即为积压物资;属于生产需用的物资,但现有库存储备超过正常进货间隔期的,其超过部分即为多余物资。在核资阶段,其原则是根据国家下达当年的生产计划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核定企业正常生产合理的最低需要的流动资金定额,而不是平均占用额。另外,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清产核资的申报核批程序和审批权限。1973年6月,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清产核资情况和今后的意见。北京市的清产核资工作,1971年开始试点,1972年6月全面铺开,至1973年5月,全市应进行清产核资的7950个企、事业单位,已有95%的单位完成了清查财产和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的工作。据统计,共清出多余积压物资6.7亿元,已处理利用3.9亿元,有力地支援了生产和建设。全市盘盈财产2.26亿元,盘亏财产0.90亿元,盈亏相抵净盈1.35亿元;财产报废损失0.48亿元。八个工业局核定的每百万元产值资金率比1970年下降12.74%;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比1970年下降33.47%。但是,固定资产需用量的核定工作进展较慢。为了进一步推动巩固清产核资成果;清产核资机构不得随意撤销。

    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扭亏增盈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告》指出:一年多来,扭亏增盈工作的成绩很大,但现在全国还有近一万个工业企业亏损,扭转亏损的任务仍很艰巨。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管理混乱,是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这是整顿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重大措施。决定将国务院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和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合并,成立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同年7月,北京市转发了国务院上述通知并指出:1978年,全市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扭亏增盈的重要指示,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1979年1月至5月的情况不好,盈利下降,亏损面扩大,亏损额增加。因此,1979年扭亏为盈任务十分艰巨,必须继续抓紧抓好。1979年工作的重点是全面清查财产,狠抓清仓利库、核库和积极调剂处理多余积压物资。要把扭亏增盈、清仓利库纳入增产节约运动的轨道。除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亏损和计划亏损外,不允许增加亏损。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工作需要,决定将市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和清仓节约领导小组合并,成立北京市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1980年,北京市在清库、核库工作基础上深入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据统计,全市地方国营企业查出待核销流动资金盘盈2800万元,盘亏2900万元,报废损失1.5亿元,占流动资金总额4.58%;查出待核销固定资产盘盈1300万元,盘亏600万元,报废损失6800万元,净损失6200万元。在初步摸清“家底”后,按财政部规定和控制指标进行调剂处理。关于核资工作,财政部要求北京市工交企业流动资金指标为24.36亿元,1979年末全市工交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为24.66亿元,经核资后压缩3000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992年2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会议。会议决定清产核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992年至1993年为前期准备和试点阶段;1994年组织发动和全面实施阶段;1995年制度建设和总结检查阶段。为此,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针对北京市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并于1992年4月,修订完善了清产核资试点与验收方案,确定了宣武区、海淀区和西城区为试点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中进行试点。同年,北京市选定并报经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批准,在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北京食品工贸集团公司、北京市农业机械总公司和北京市崇文区、昌平县等6个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内容、任务包括: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整章建制等六个方面。从1992年6月至1992年10月,对试点的6个单位进行了认真清查,参加清查的基层单位共1085户。

    1993年1月至6月,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北京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包括市、区、县行政、党、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附属营业单位10 334户。这次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不仅摸清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底数,资产结构及分布,同时还通过在清查工作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财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改进了管理办法,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各单位建立了台账、账卡和技术档案,以及交接、保养、使用等管理制度,有的单位还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国有资产。

    1994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北京市清产核资工作在68个总公司1911户市属国有企业及9个区县2007户区县属国有企业,共计3918户企业中进行。总结1994年北京市清产核资工作,主要抓住了以下几点:领导重视,深入发动群众。北京市不仅在市,区、县、局都相应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为开展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并且领导深入基层,层层动员,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北京市清产核资机构及企业各部门之间,都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在各阶段工作中由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做到了全市一盘棋。摸清家底,增加国有资产管理意识。通过清产核资,进一步摸清了各个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状况,掌握了企业资产经营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增强了各级领导和职工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紧迫感。1994年北京市清产核资工作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是:资产损失严重,资金挂账数额较大;盲目投资,重复引进,造成资产闲置浪费;企业资金严重不足,生产经营日益困难。

    1995年,北京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对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同年3月25日,召开了全市清产核资动员大会,会上布置了本年清产核资工作任务,会议强调清产核资工作着重解决企业家底不清、产权归属不明、财产账实不符、管理不善、效益不高、价值不实的问题。1995年度,北京市参加清产核资的3040户企业。

    北京市1992年至1995年的清产核资工作,共抽调干部职工30余万人,先后举办了150余期培训班,培训骨干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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