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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第七章 城市维护事业财务管理

 

  
    第一节  城市建设维护管理

    元代在立国前后,为了兴修和维护皇城和都城,连年增设机构,充实任命官员。蒙古中统三年(1262年)十二月,设立宫殿府,秩正四品,专职营缮。至元三年(1266年),立行工部,专管兴建新都之事。至元四年(1267年)正月,立提点宫城所,专管城、宫室的施工事宜。元代历任大都留守司留守、达鲁花赤,兼任专管都城修缮的武卫亲军都指挥使,后升任中书平章政事,都亲自参与大都的兴建和其后的修缮、维护工作,长达三十余年之久。

    明代,城市繁荣,商贸活动大增,北京市又是京师所在,城市维护管理较历代及其他城市更为严格。明代北京的宫城(又称紫禁城),从永乐五年(1407年)开始修建,征集工匠、军工、民工约三十多万人,历时十四年,于永乐十八年(1420年)竣工。永乐十九年(1421年)正月初一,正式迁都北京。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设五城兵马指挥司,正统时设巡视五城御史。

    清代,北京步军统领和五城御史的主要职掌,即是负责城市的管理和维护,特别是对街道、沟渠的维修管理。顺治元年(1644年),最初规定由街道厅管理,后又曾改为内城由满、汉御史、街道厅、步军翼尉等管理,外城由街道厅、五城司坊官管理。康熙十四年(1675年),第一次明确规定内城街道维护交步军统领,外城交街道厅分理。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谕令“京城内外沟道着步军统领监理”。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整顿街道厅并将驻永定门外的南城副指挥衙门,给予街道要作为办事之所。

    民国初期,北京城市建设、维护单位管理是由京都市政公所统辖。市政捐务是为市政建设筹款的专门机构。

    民国十七年(1928年)六月,北平特别市政府成立。民国十七年(1928年)九月,依市组织法规定组成工务局,接管市政公所事务。市工务局成为统辖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的机构。日本占领北平后,当时的伪“华北建设总署”下设北平市工务局,由日军特务机关派员主持行政、掌握财务和支配人事。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北平市政府重新设立工务局,管理市政的建设和维护,每年经费由市财政局拨款。

    新中国建立后,北京市城市建设维护部门的财务管理涉及城建、市政工程、房地产、公路、公用、供电、消防、环保、环卫、园林、规划等事业单位。其财务管理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城市建设维护费的支出管理,主要涉及城市维护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种形式的事业单位。具体管理形式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等。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对于没有稳定的业务收入,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包括主管部门管理的中专技校、教育中心、党校、科研所等,环卫系统的事业单位全部按全额预算形式管理。有一些主管部门机关自身经费也由城市维护费列支,也视为全额预算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对于有稳定的经营服务业务收入,且收入占单位支出的一定比重的事业单位,包括公园、规划院、测绘院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主要是对有固定的经营收入,但又承担政府的指令性市政建设任务,这部分任务的资金要靠财政预算拨款,包括市政工程管理处等对于单位业务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支出的事业单位则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如设计院等。

    1980年,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凡是以收抵支,差额由国家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定任务、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收大于支的事业单位实行“定任务、定收入、定支出、定上缴,结余留用”的办法。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后,经费包干结余部分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和业务技术条件,并可按规定的比例提取福利和奖励基金,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1982年,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费预算管理的通知》,对城市维护费的预算编造、执行和决算报告等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市级、区县单位报送的年度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共同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由北京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并且明确下放到各区的市政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部门,属于事业单位;对市级园林绿化和环卫部门仍实行差额预算全额管理。对市级市政养护部门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1984年,北京市市政管委召开了环卫工作改革会议,北京市环卫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以及各区县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了会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这次会议的纪要。纪要中对各区县环卫经费投入明确实行“任务包干,经费包干,一定3年不变”的办法。并且明确市清洁一、二、四场虽然仍属事业单位,但要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环卫系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同年转发执行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北京市环卫局向北京市人事局提交了《改革环境卫生行业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报告,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对此做出了明确批复,本市环卫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区分不同行业分别按三类不同的标准执行津贴制度。所需资金由单位增收节支中解决。从1985年7月执行。

    1987年,北京市转发执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环卫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北京市1986年制定的第三类标准做了调整。所需资金渠道不变。

    1987年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先后对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环卫局、北京市环保局所属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了不同内容的经费包干合同管理办法。主要是在考核主管部门及其单位在包干期内每年的收入、支出、财政补助基数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增收节支的水平,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1989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卫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明确环卫行业岗位津贴与原环卫津贴合并使用,分别按四类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补助60%。

    1994年,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对《环卫系统事业单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做了批复,明确北京市环卫系统事业单位职工在按国家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仍按1992年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卫系统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方案》所规定的原则执行,即在工资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单位内部自主分配和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每年递增不低于2%的正常增资机制。

    1995年,北京市为理顺区县环保局财务管理体制,将区县环保局的城市维护费资金的财政财务关系下放到区县。

    第二节  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筹集

    新中国建立后,城市维护资金主要的来源是征集的各项地方税费附加,同时也包括城市建设维护部门组织的各种收入。

    1950年,北京市开始征收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房地产附加以及公用事业附加。

    1950年,北京市开始征收公路养路费,以后对具体的征收标准做过调整。

    1964年,北京市开始对工业用电征收附加费。

    1981年,北京市开始征收排污费和征收城市水资源费。

    1982年起,财政部每年下拨北京市2亿元用于城市建设维护费。

    1985年,北京市开始对农业用电征收附加费。

    198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提高了电话附加率和开征煤气、热力公用事业附加。

    1985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北京市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北京市决定对市政系统施工企业的收入暂接收入的30%集中到北京市财政,用于城市维护和市政建设。

    1986年,开始征收城市基本建设四源费和大市政设施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

    1988年,北京市计委制发《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开始征收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1992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六号令决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收取业务费。

    1995年止,北京市的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市政建设的基建拨款、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地方机动财力、园林环卫部门事业单位组织的业务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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