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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第九章 财政信用管理

 

    第一节  借货业

    元代,大都的借贷业始于窝阔台时期(1229年—1241年),由于蒙古政权在攻占中原的过程中,曾将大批西域的色目人带到中原来,这些人为蒙古政权管理中原财政的同时,也采取各种方式为自己牟取暴利,其中又以出资放债,获取利息的高利贷方式最为普遍。利息极高,少的为50%,多的则为100%。一年之内若不偿还,第二年连本带利成倍往上翻,时人称为“羊羔息”。为此,蒙古政权于窝阔台汗十二年(1240年),曾下令加以限制。大都地区的高利贷者,主要是富商,他们将多余的资财借给那些贫困而无法生活的穷人,以其仅有的一点财产作为抵押品。至元十九年(1282年)四月,元朝政府“定民间贷钱取息之法,以三分为率”。大都地区的私人借贷业的流行,直接影响到政府的一些经济措施。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也为了抑制高利贷的恶性发展,元朝政府开始筹建官方的借贷机构。至元四年(1267年)十二月,设立诸位斡脱总管府。至元九年(1272年),又设立斡脱所。至元二十年(1283年),再设立斡脱总管府,其规模越来越大。由政府公开出钱放债,收取利息,以供政府经费支出。政府设立的斡脱机构,放债收取的利息比民间的高利贷要少得多,仅为“缗月取子八厘”,但因其每年的放债量极大,“岁出80万定(锭)”,所以,其利润也就十分可观。另外,还有其他的放债机构,如隶属于大司农司的辅用库,隶属于宣政院的大都规定运提点所,以及隶属于内宰司的广惠库等机构,也是由政府出钱,放债取息的官僚借贷机构。在大都地区,还有与借贷业相辅而行的典当行业。

    明代,北京的富商巨贾除了经营奇玩宝石、把持营建材料以外,还放“京债”和垄断牙行。大商人大量放高利贷。当时官府、太监贿赂公行,很多官员来京朝觐不可能带许多银两,便在北京借债。正德时期,许多地方大员来京,为贿赂刘瑾“每省至二万两,往往贷于京师富家。复任之日,取官库所贮倍偿之,其名为享债”。还有些新考中进士,在京待授官爵的人,来京时大多两袖清风,考中了就要酬答座师,同时,上任时又要有行囊仆从,他们都是向京师大商人借“京债”来解决。

    清代,设备用金借用制度。雍正七年(1729年)八月谕:著宛平、大兴二县,各领户部银1万两,永远存贮,该县遇有速办之公事,即详明府尹,将此银动支借用,俟支领销算时,仍复归还原项,于每年岁底,报部查核。如此,则需用时借支,不需要时备用;雍正八年(1730年),援宛平、大兴之例,凡供事需及繁剧之州县,亦各拨银贮库备用,名为分贮。道光四年(1824年)十二月谕:向例大兴、宛平二县,各颁户部银1万两,永远存贮,已备借用,奉行已久,因历任借用亏欠,未经筹补,著直隶总督察看情形,俟全数清厘后,将该二县封贮弥补足额,以符祖制。道光十三年(1833年)八月,加赏五城楼留新备用银2600两;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七月,赏还崇文门监督公费银5.2万两。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高利贷款给农民,以弥补农民资金的严重短缺和容纳苛重的田赋和各种苛捐杂税。其贷款形式,从一般的使用贷款,抵押贷款到买青卖青;其利率则由月利1%增加到10%。民国时期,北平特别市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创办市民小本借贷处,当时对商业贷款占53%,工业占23.8%,农业占23%。贷款给市民的占65.6%,农户占34.3%。投资于农业的通县农工银行,民国四年(1915年)至民国十六年(1927年)共贷款93万元,用于农业资金占88.5%,工业占9.9%。30年代初期,北平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在清河试验区创办农村小本借贷处,贷款给周围农户。

    第二节  小型技术措施货款

    1964年4月,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国营中小型企业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试行办法》,主要内容:为了适当解决地方国营中小型工业企业临时发生的小型技术组织措施的需要,支持企业生产的发展,试办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以下简称“小型技措贷款”)。由财政部委托人民银行发放。小型技措贷款的归还期限,从贷款之日起计算,一般应当在12个月以内还清。小型技措贷款,其利息按月息3‰计算,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小型技措贷款,应当从实现的超计划中归还。1964年分配给北京市小型技措贷款指标为250万元。1965年,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转发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贷款发放范围、贷款计划审批等作了具体规定。1966年北京市共有贷款指标1855万元(中央下达指标735万元,地方自筹1000万元,人民银行转来收回的贷款120万元)。北京市经市工业生产委员会和各主管局批准,对1246个单位的1653个项目,发放贷款1949.7万元,占贷款指标105%。全年共有竣工投产项目375项,贷款523万元,其中:属于提高产量的92项贷款267万元;属于提高质量、增加品种的57项贷款85万元;属于提高生产率的152项贷款97万元;属于综合利用原材料的74项贷款75万元。这些项目投产后,增加利润1292万元。

    1973年,财政部提出:因国家已将大部分折旧基金留给企业,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原由小型技措贷款解决的小型技术措施费用基本得到解决,决定停止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办法》。原由国家拨给各省、市、自治区的小型技措贷款全部留给地方作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使用,中央不再收回。北京市按照财政部规定,停止执行小型技措贷款办法。

    1974年,根据当时技术革命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为了支持企业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促进生产发展,适当解决中小企业和老企业在群众性技术革新的一些小型技术措施资金问题。1974年5月起,北京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恢复试行小型技措贷款办法,贷款结余应在完工结算五天内,全部退还建设银行,并于三个月内一次或分次从实现的利润中归还贷款,亏损企业则从批准的年度计划亏损指标内退库归还贷款。贷款项目因故中途停止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企业和主管部门负责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归还。1974年贷款基金1800万元(动用市机动财力1000万元,借用首钢大修理基金存款800万元)。在1974年的7个月里,共批准261个项目,贷款736.9万元。

    1975年,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贸组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颁发《小型技措贷款暂行办法》,规定:贷款基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贷款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地方工业、交通、仓储企业等。小型技措贷款,主要用于为增加产品产量、扩大品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设备利用率、综合利用、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而进行的小型技术措施项目。每项小型技措贷款的额度,一般应当掌握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能超过5万元。小型技措贷款应在项目完工后,盈利企业从实现的超计划利润中归还;亏损企业从减少计划亏损的数额中归还。如果贷款项目中途停办、报废,应由企业从今后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归还贷款。小型技措贷款,一律不计利息。同年9月,北京市财税局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实行小型技措贷款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地方工业、交通、仓储等;小型技措贷款基金和贷款指标,由市财税局统一掌握,不向各部门分配;办理小型技措放款的银行,不宜中途变更,北京市财税局工业管理处,商业管理处和各区(县)财税局负责贷款的审核、检查和归还等工作;为加强贷款管理,企业在申请小型技措贷款时,必须附送贷款项目的料工费管理;小型技措贷款项目完成投产后,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利润(或亏损)计划的基础上,于半年内一次或分次归还贷款。北京市贷款基金1800万元,贷款指标3000万元。1975年,批准454个项目,贷款1300.5万元。从1974年5月起到1975年底止,累计批准715项,贷款2037.4万元,平均每项贷款3万元。个别企业确属急需的项目,贷款超过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也作为特殊情况给予贷款。其中,市属工业企业共批准495项,贷款1556.6万元,占76.44%;市属商业企业共批准85项,贷款1444.5万元,占7.1%;区县企业(包括工业、农机、商业等)共批准135项,贷款336.3万元,占16.5%。

    1976年,小型技措贷款批准876个项目,贷款额2427万元,比1975年增长92%。市属工业389项,贷款额1502万元;市属商业批准项目142项,贷款额306万元。区县企业批准345项,贷款额618万元。

    1979年,财政部、轻工业部发出《关于增加轻工业专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了加快轻工业生产的发展,经财政、轻工两部商定,对轻工业系统增加一部分小型技术措施专项贷款,由轻工业部安排,周转使用。使用贷款的企业自支用之日起,按银行的最低贷款利息计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限内计付的利息,在企业管理费项目列支。逾期归还贷款的利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或企业基金中支付。同年,为了加强小型技措贷款的管理,发挥贷款的使用效果,财政部曾对小型技措贷款的管理作了补充规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税局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发出《关于小型技措贷款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第一,小型技措贷款发放对象所指的全民所有制中、小型工业企业,还包括非工业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中、小型企业。第二,通知规定单项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第三,从1979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小型技措贷款,按月息4厘2计算。第四,小型技措贷款,在贷款和投产后的一年内,用企业实现的利润一次或分次归还。第五,财税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技措贷款的监督管理。

    1984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申请和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规定》。规定:企业归还贷款,国营企业应首先用自己的各种专项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基金等)归还,不足部分:实行利改税的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

    1984年7月,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革新和改造,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北京市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北京市财政局发出《关于放宽掌握小型技措贷款额度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将原规定单项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改为可以放宽到20万元。由各区、县财政局和财政分局掌握,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再放宽的,由各分局和区、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1987年,为了加强小型技措贷款的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技措贷款的作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北京市财政局决定对小型技措贷款实行合同管理。为加快北京市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步伐使工业发展和经济振兴具有更大的后劲,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从市财政拨出贴息资金,给予政策性支持发展并按计划完成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给予适当的补助,以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早发挥综合经济效益。贷款贴息一般按项目贷款协议计算的利息总额的一半给予补助;对某些特殊项目可由审批部门按议定的贴息比例安排。1987年,北京市财政局在《关于对小型技措贷款实行合同管理的规定》中指出:为了加强小型技措贷款的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技措贷款的作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决定对小型技措贷款实行合同管理。范围为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并有偿还能力的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商办工业企业和其他非工业系统所属的国营工业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利息年息按6.6‰计算,逾期未归还的部分按原贷款利率再加收利息20%,贷款被挪用时,挪用部分罚息50%。此规定从1987年7月开始试行。

    1992年5月,北京市财政局发出《关于发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发放小型技措贷款的范围、申报小型技措贷款的条件、小型技措贷款的用途、小型技措贷款的限制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小型技措贷款的审批、小型技措贷款的监督使用和还款。

    1993年2月,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支持区县经济的发展,经北京市财政局、建行北京市分行研究,同意将部分区县财政小型技措贷款资金与工业财政周转金借款资金合并使用,并发布《关于部分区县财政委托小型技措贷款资金与工业财政周转金借款资金合并使用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北京市财政局收回委托建行办理的部分区县小型技措贷款基金600万元。建行市分行相应收回部分区县支行财政委托小型技措贷款控制指标 600万元。有关的区县财政局应督促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区县财政局要将小型技措贷款金额转入区县工业周转金账户后统一按《区县工业周转金借款的使用管理的办法》管理使用。同年6月,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银行《关于自1993年5月15日起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对北京市财政小型技措贷款利率作出调整,发出《关于调整财政小型技措贷款利率的通知》。主要包括:财政小型技措贷款利率比照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由现行的8.46%上调为9.18%。各项贷款仍按分段计息的办法,自同年5月15日起执行新利率。

    第三节  财政周转金

    一、财政周转金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基本上实行的是无偿拨款办法。这对保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需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行这种办法,由于资金使用者的责、权、利不挂钩,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出更大的效益,国家财政在对发展政权建设和有社会效益而无直接经济效益项目所需的资金,继续实行无偿拨款的同时,改革财政资金的使用办法,将部分财政资金逐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除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大部分由拨款改为贷款、国家财政从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来的资金实行“转贷”等以外,还相继建立了各种财政周转金制度,包括:财政支农周转金、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和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等。由于各种财政周转金都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这就增强了资金使用者的责任,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各种财政周转金都有自己特定的扶持对象,因而它的使用,又促进了扶持对象的发展。

    1977年3月,根据国家计委《短期外汇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计委、市财贸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北京市财税局对短期外汇贷款口岸加工费用周转金作出规定,制定了《关于短期外汇贷款试行办法》。办法规定了周转金的使用范围、审批手续、归还期限。

    1995年9月,根据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为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发挥支持生产、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本着全面清理、明确责任、统一核算的原则,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财政周转金统一开户核算的通知》,通知包括资金的范围、实施步骤、划转后的管理等方面。同年,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指示及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精神,为使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工作做到“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财政部发出《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文件精神,转发了这一通知并作了补充规定。

    1995年10月,财政部颁发《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附《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资金来源、运用及使用期限,占用费、利息及业务费,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北京市执行上述规定。

    1995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制定了《财政周转金管理的职责分工》。内容包括:第一,预算处负责对市属财政周转金规模实施控制和监督,负责汇总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审核汇总编制周转金年度报表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及时传达有关政策精神,布置有关周转金管理各项工作。第二,资金分局具体负责申报周转金开户、核算和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不得随意拖延资金拨付或改变资金用途。第三,各业务部门负责所管周转金项目的立项、调研、评估、借款期限确定、占用费标准制定及合同签订、资金拨出、回收信息反馈。第四,各业务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地方财政周转金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借用周转金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使用期限:一般1年~3年;放款方式:不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的委托放款方式办理;周转金规模:限制在本级财政当年可动用财力的15%;占用费收取标准:低于银行同类同期的利率标准。同月,市财政局又发出《关于清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通知》。

    二、财政支农周转金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国家用于有偿支援农业和农村产品经济的发展,定期收回,不断滚动,循环周转使用的财政信用性资金。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当年预算内安排的上年结转的支农资金中转作有偿使用的资金,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收入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的部分,以及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遵循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以及集中使用、重点投放的原则。支持的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工副业,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以及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与回收: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按照规定签订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对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验收等)的资金运行进行计划、控制和监督。通过科学地选择项目,严格资金运行的中间控制,及时矫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偏差,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和资金的有效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按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的划分,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收回,谁借款、谁归还。占用费的收取与发放: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根据不同产业实行差别费率,按月计算收取。期内占用费率分别为:种植业、养殖业、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为1‰~2‰;农产品加工业为3‰~4‰;其他工副业为4‰~6‰。逾期占用费率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占用费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

    60年代初,针对财政支农资金全部实行有偿使用,导致资金使用责、权、利不清,资金使用效益低的状况,国家财政决定安排专项资金,用“长期农业贷款”形式,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发放。“长期农业贷款”以困难社队为发放对象,贷款期一般2至5年,要求有借有还,按期归还,但不计利息。此后不久,结合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兴修农田水利,北京等省、市的财政部门又把财政用于农村社队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资金委托银行发放,作为“小型农田水利无息贷款”,也不计利息。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更好地适应和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财政部根据各地试行财政支农资金有偿使用的情况,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制度。北京市根据财政部规定在全市建立财政支农周转金制度。

    1981年11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财政支援农村社队发展生产的周转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基本来源是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各项支援社队发展农业生产资金中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资金以及各级财政机动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主要支持对象是经济较为困难的社队和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专业户,社员发展家庭副业,确实有资金困难的,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也可以通过社队适当给予支持;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发放一般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群众自愿”、“定期归还”的原则,支援的生产项目应有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特点。

    1984年,北京市开始建立了支农周转金,并分别于1984年和1987年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1987年,北京市制定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县、乡三级财政部门均应设置财政支农周转金,其主要来源:当年预算安排的和上年度结转的各项支农资金及支农事业费中用于有偿支援部分;市、县、乡财政机动财力安排的支农资金中用于有偿支援部分;上级财政部门拨给的支农周转金;收回过去拖欠财政支农的银行无息贷款和通过主管部门发放的乡镇企业周转金;其他可以用于有偿使用的周转金。借出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到期收回后,作为预算外财政支农周转金,根据财政支农任务与预算内财政支农周转金统筹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工副业购买良种、苗木、原材料、设备以及技术改造措施所需的部分资金;农田水利工程及小水电建设所需的部分资金;商品菜基地、果品基地、商品粮基地和商品鱼基地建设所需的部分资金;国营农林牧渔企业事业单位为综合利用、多种经营购买原材料、设备以及技术改造措施所需的部分资金;农村承包经营户发展商品生产所需的部分资金;其他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所需的部分资金。

    1988年,财政支农周转金制度建立后,为了加强管理,财政部陆续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会计核算、银行开户、沉淀资金处理和资金使用考核等方面制定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规定和办法。同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决定向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者收取少量的占用费。占用费实行差别费率,以体现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政策性。期内占用费从低,逾期占用费从高,目的在于督促使用者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快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归还,强化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信用性。同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

    1991年,为了进一步促进财政支农周转金发展,使财政支农周转金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系统清理过去制定的各项财政支农周转金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财政部于同年11月发布了《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统一了全国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和投放使用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支农周转金制度,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管好、用好财政支农周转金具有重要意义。同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规定:1.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范围限于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2.有偿使用的支农周转金必须同支农的无偿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最初资金来源主要是预算内安排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的资金,其管理和分配应由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负责。3.财政支农周转金投放,应当适度向粮、棉、油生产和农业科技推广倾斜。同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支农资金中转作有偿使用的资金;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收入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的部分;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工副业;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

    1992年6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的性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管理、合同纠纷处理、违约责任及处理等问题,这为法院受理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纠纷提供了依据,而且有利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纠纷能够得到公正的仲载。

    1992年,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共发放1.39亿元,主要支持了国有农口企业和农口事业单位,发展生产。国有农口企业借用周转金1.12亿元,重点支持了水产品冷库的维修和改造、发展果林果园、建立种鸡场、购置原料储备,开发新产品及支农商品储备等。北京市财政局在支农周转金使用和管理上注重资金使用效果,支持发展短平快项目和重点项目,效果显著。

    1994年,北京市财政局在支农周转金的使用与管理上,继续认真贯彻财政部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按照不同行业予以支持。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投放遵循体现国家政策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两项原则进行投放。

    1995年,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累计发放1.56亿元,主要用于种养业等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其他工副业。使用支农周转金后的效益可间接增收利税1亿元。截止1995年底累计回收周转金1.38亿元。

    三、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

    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简称工业周转金),是国家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为了支持国营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988年财政部决定,将预算安排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建立工业周转金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工业周转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工业周转金的使用对象限于地方预算内中小型工业企业,借款主要用于增加市场适销对路的,以及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增加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开展综合利用、扩大出口创汇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工业周转金的借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工业周转金借款的条件:借款项目,需具备五个条件。第一,符合中央和地方技术改造和发展规划和方向,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第二,工艺成熟,技术过关,对“三废”治理有切实可行的方案。第三,项目实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都已落实,投产后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交通运输条件都有保证。第四,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财政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项目土建部分不超过总投资的30%。第五,项目建设周期短,效益高,有偿还能力。工业周转金借款的申请和审批:借款项目由企业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负责审定,并按项目填写借款申请书,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报告,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后,将周转金借款发放到财政厅(局)。借款项目下达后,各财政厅(局)应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工业周转金借款的期限和使用费率:工业周转金借款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根据项目的工期和经济效益的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周转金收取少量使用费。1年期借款月费率为1.6‰,2年期借款月费率为2.5‰,3年期借款月费率为3.4‰。工业周转金借款的偿还:借款单位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企业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的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资金以及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归还全部借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借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承包企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改造借款还款办法还款。北京市执行上述规定。

    1989年3月,为进一步管好用好支持工业周转金,更有效地支持企业生产,北京市财政局发出《关于印发工业周转金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附《工业周转金借款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借款的范围、借款的条件、借款的审批程序、借款的使用及还款等内容。

    1993年6月,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结合北京市的情况,对财政工业周转金借款占用费调整发出了《关于调整财政工业周转金借款占用费的通知》。主要内容:第一,流动资金借款年费率1年期的由现行的8.64%上调为9.36%,6个月期的由现行的8.1%上调为8.82%。第二,技术改造借款年费率由现行的8.64%上调为9.18%。第三,各项借款按分段计收占用费的办法,自1993年5月15日起执行新费率。第四,对逾期及挪用借款,计收加、罚占用费。

    1994年2月,为了加强对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的管理,加快基金的收回和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出《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发展第三产业周转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用于扶持北京市工业系统第三产业的发展,安置富余人员再就业的专项基金。主要包括周转基金的使用范围及条件、周转基金借款审批程序、周转基金借款的使用和还款,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负责解释。同年5月,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北京市领导的批示,建立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有偿使用基金,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出《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基金的使用范围及对象、基金的主要来源、基金的审批程序、基金使用及还款、基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将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在财政性资金分局设“北京市技术改造周转有偿使用基金”账户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往来业务,技术改造基金收取的占用费及银行存款利息,一部分继续纳入基金周转使用,一部分用做奖励技术改造优秀项目、先进管理单位。

    四、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

    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简称商贸周转金),是财政设立的用于扶持商业、粮食和外贸企业发展的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1986年10月,为扶植微利或亏损但又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小网点,北京市财政局先后拿出400万元,借给各区县作为商业网点周转金,用以加快北京市商业、服务业的网点建设,此项周转金定期收回。

    1988年,财政部决定,将预算安排的商贸企业发展资金的一部分,改无偿为有偿使用,设立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商贸周转金的使用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讲求效益,择优扶持。即必须审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择优扶持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二是简易小型,注重改造。周转金主要用于简易、小型生产与经营项目的建设和现有生产经营设施的改造等。三是有偿使用,按期归还。借用单位必须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按期归还借款和付费。商贸周转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及其附属企业。扶持农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和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基地的基金,由国营商贸企业转借。周转金主要用于扶持农副土特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矿产品等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扶持商办企业、饮食服务和粮油、饲料加工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粮油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修建商业、粮食、外贸企业仓储设施和商业、粮食零售网点及其他生产性建筑,以及购置生产性器具和设备。北京市执行上述的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北京市财政局为加强市财政用于商业、粮食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商业、粮食企业的发展,发出《关于加强商业、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就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中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规定了周转金的发放对象和主要用途;第二,规定了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的原则;第三,规定了周转金的审批程序;第四,周转金借款使用的期限根据扶持项目的效益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第五,规定了使用周转金的单位应交纳一定比例的占用费;第六,区、县企业借用的周转金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催收并归还,市属企业借用的周转金由借款单位归还,主管部门负责催收;第七,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财政局要监督企业管好用好财政周转金。同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财政周转金进行清理和加强管理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对历年商业、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并重新修定了《加强商业、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下发执行。针对当时周转金到期未还现象比较严重,不利于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市财政在与商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逐笔核对清借出未还周转金数额的基础上,要求限期归还,并定出还款计划,同时要求企业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

    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是国家财政设立的用于扶持有收入的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促进事业发展,实行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在国家财政对文教行政事业经费的分配使用方面,处理好财政、主管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用好用活财政资金,是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财政拨入(或借入)的周转金;本级财政当年预算安排无偿改有偿的资金;本级财政当年机动财力安排的资金;事业单位按规定上交财政用于周转金的资金;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和向企业管理过渡的事业单位抵减的预算资金;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其他用于周转金的资金。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主要用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展事业(生产),扩大服务和进行技术改造,具体使用范围包括: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以及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大型设备购置和开办有收益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单位借用周转金,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预计可以取得经济效益;第二,单位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周转金的能力;第三,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周转金的主、客观条件。

    1978年至1979年,为了支持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发展,中央财政两次给北京市拨出周转金作为勤工俭学周转金,用于支持那些生产劳动与教学相结合、产品质量好而资金确有困难的中小学校兴办工厂、农场。

    1988年9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周转金的性质、资金来源、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等。

    1995年,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为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支持生产、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作用,并本着全面清理、明确责任、统一核算的原则,制发《关于财政周转金统一开户核算的通知》,通知决定北京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财政周转金统一在资金分局开户核算。通知还就资金范围、实施步骤以及划转后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同年,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清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为使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决定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进行清理整顿,拟分为清理、整顿、验收三个阶段。

    第四节  专项货款

    出口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原有企业的改建扩建,对外有销路,国内有生产潜力,当年国家计划有规定出口任务的以及“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1971年至1975年)计划发展出口的产品,但不能用于新建企业和农副业生产。对生产能力不足或生产质量达不到出口要求而需要改建扩建的企业,其所需设备、材料能由地方自行安排解决的,可给予贷款。企业在取得贷款生产出口商品后,一般不得调整或改变其产品。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由贷款企业负责以本企业的超计划利润一次或分次归还,个别企业按期归还确有困难的,则由主管工业局用所属企业的超计划利润归还。贷款利息,1972年以前发放的贷款,按月息3‰计算。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北京出口专项贷款业务逐渐萎缩,1968年停办。1972年初进行清理,已发放的出口贷款大部分收回。

    1972年2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外贸部制定的《关于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使用办法的通知》,规定:1972年新发放的贷款按月息4 .2‰计算。

    1975年2月,为促进出口工业品生产的发展,增加花色品种,增加工矿产品出口的比重,北京市执行外贸部、财政部制定的《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办法》。此项贷款只能用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革新工艺,增添关键性的设备,进行添平补齐和必要的改建、扩建。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企业提出贷款申请书,经市外贸局、有关工业局、市财政局及建设银行市分行审查后,报市革委会批准,并报外贸部、财政部有关工业部备案。3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报送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审核后,转报中央外贸、财政及有关工业部审核同意,再通知各有关单位,贷款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为月息4.2‰,每季由建设银行市分行计收一次。

    1976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规定,对出口专项贷款指标作了调整,分为固定指标及机动指标两项。这段时期的出口专项贷款工作,由于长期受“左”倾错误指导思想的影响,存在着资金周转缓慢,部分贷款项目未能按期投产,出口任务不能完成,严重影响贷款基金的周转使用。

    1980年5月,北京市财政局执行财政部修订的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办法,对已到期或逾期的贷款,企业确有困难和正当原因,暂时无力归还的,由建设银行、外贸局和企业协商,适当延长(不超过1年)还款期限。逾期不办,不得保留展延期限,其逾期利息则加倍计算,增加的利息由企业和主管部门在企业基金中支付。

    1980年7月,为了采取经济办法管好用好更新改造资金,充分发挥效益,鼓励企业加速技措项目的投产,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税局发出《关于将市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采取贷款和拨款加奖惩办法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第一,对有经济效益的技措项目实行低息贷款办法,包括贷款范围、贷款利息、贷款的审批程序;第二,对治理“三废”、安全保护及提高质量等无直接经济收益的技措项目,实行无偿拨款加奖惩的办法。

    1980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的通知中指出:“企业归还技措和基建性贷款,要严格按国家的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查后,从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中归还,不得挖企业原有的上缴利润。贷款项目没有到期,或者贷款项目尚未投产,没有取得经济效果的,银行不得强制扣款。”为了贯彻这一指示精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出《关于严格审查归还专项生产技措贷款具体办法的通知》。通知主要规定归还各种专项生产技措贷款的手续和要求。

    1982年5月,贸易部、财政部、建设银行联合修订关于《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办法》,贷款发放对象扩大到生产出口产品或为出口产品服务的工贸合营、联营企业;贷款条件为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应首先用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再申请贷款;企业的有关更新改造资金必须存入当地建设银行。结合北京市的情况,北京市外贸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出《转发二部一行<关于印发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办法通知>的通知》。主要内容:加强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的计划管理;各外贸进出口分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工贸协议;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的《申请书》、《工贸协议参考内容》、《贷款合同》,按二部一行规定的格式执行;市属企业申请贷款时,应由主管财政分局审查签署意见,区、县企业由区、县财政局审查签署意见(1984年12月,建设银行总行为简化贷款种类,将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与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合并为更新改造贷款)。

    1982年10月,国务院通知强调“企业归还技措和基建性贷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查后,从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中归还,不得挖企业原有的上缴利润。贷款项目没有到期,或者贷款项目尚未投产,没有取得经济效果的,银行不得强制扣款”。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北京市财政局发出《关于严格审查归还各项基建技措贷款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要认真审查各项基建技措贷款。经审查批准后,可予以追认,不按规定补报归还贷款申请手续的,应视同违反归还贷款的规定从决算中剔出,也不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983年8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将企业申请和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财务、税收问题作出规定,即《有关企业申请和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规定》。同年11月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出《关于企业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1984年3月2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了这两个通知,北京市从198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知中的办法。

    1984年10月,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利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中长期低息贷款按公布的外汇牌价进行结算的报告》。同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委、北京市经贸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了这一通知,并比照执行。

    1985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了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放技术开发贷款的通知》。北京市为切实做好技术开发贷款发放工作,结合北京市的情况提出要求,对指标管理、贷款范围、贷款对象、贷款利率、贷款申请审批程序、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来源、违约罚款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988年6月,为完善技术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简化技术开发贷款贴息的办理手续,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发出《关于下发技术开发贷款贴息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中对北京市经委安排的技术开发项目使用市工商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并按时还款的,原则上由北京市经委和北京市财政局按技术开发贷款所定利率利息金额的40%至70%给予两年以内的补贴。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每年3月集中办理一次上年的技术开发贷款贴息手续。贷款逾期和未按贷款要求完成的项目不予贴息。同年10月,建设银行总行决定将更新改造贷款更名为技术改造贷款,改变原来中央财政委托贷款性质为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贷款,不再使用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名称。

    1989年7月,为改进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出《关于改变重大科研项目委托贷款方式的暂行规定》。内容是:规定了委托贷款的对象和金额、委托贷款的办理程序、借款使用与本息结算。

    1990年8月,财政部答复有些单位:“对购车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国营企业允许在所得税前还贷,还贷期限可放宽到三年。”并颁布《关于用贷款进行老旧汽车更新实行税前还贷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同年9月27日,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的这一通知。

    1995年3月,由于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贷款支持了建材行业的发展,但同时存在着利息过低和个别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按期归还借款和利息,致使有些“建材基金”难以滚动周转。为使“建材基金”更好地支持建材行业的发展,结合北京市建材行业的发展,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建材发展补充基金贷款利率和逾期归还实行差别利率的通知》。通知对各企业原签订的贷款合同,年利率为2.4%和4.2%,一律调整为6%。对逾期不归还借款和利息的,按逾期归还借款利息差额计取利息。

    第五节  转借货款

    财政部把世界银行借给中国的贷款,通过各种渠道转借给北京市的各用款单位,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转借贷款项目和管理工作。

    1987年3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企业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实行资金有偿使用还款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凡主管部门把财政拨款,作为贷款贷给企业,而从税前归还的,要纠正过来。为了改善资金的管理,增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把财政拨给的钱实行有偿使用是可以的,但企业归还这部分借款,必须用企业的税后留利等自筹资金,而不能用企业税前利润归还。

    1993年11月,由于外国政府贷款的转借、管理和还款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北京市财政局根据经贸部文件的要求,对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作出规定,发出《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和还款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企业执行协议规定,不得擅自将贷款转移至其他企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企业性质和体制。企业如遇商业纠纷,应通过原采购渠道对外交涉或提出索赔。

    1994年6月,为了做好1994年上半年的还息付费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要求各有关区、局、总公司协助督促世界银行贷款职教项目学校做好工作,还息付费的外汇额度,继续使用世行贷款职教项目学校国内招标返还后的外汇额度。市财政局发出《关于世界银行贷款职教项目第七次还息付费的通知》。

    第六节  贴息货款

    1984年7月,为加快首都郊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乡镇企业向银行贷款支付利息确有困难的,财政可以给予利息补贴。据此,北京市财政局制发了《关于对乡镇企业向银行贷款实行财政贴息规定的通知》,规定了财政贴息的原则、贴息的对象和贴息的期限等。

    1985年10月,为加快北京市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步伐,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出《关于制发北京市地方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了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使用重点和贷款贴息的审批和发放等。

    1987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挖掘资金潜力,促进科技与生产的结合指示精神,北京市财政局发出《北京市工业技术振兴项目贷款贴息暂行规定》。第一,贷款贴息的范围。凡列入北京市年度工业技术振兴计划的项目,所需资金中使用银行贷款部分,需经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与有关委、办、局、行审核平衡,由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发放贷款的,可享受规定的贴息办法。贷款限于北京市各分行发放的科技开发贷款。第二,贷款的审批与贴息的结付。凡承担项目的单位,要经主管局核实,提出申请,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局审核,确认贷款额度;贴息率第一年为50%,第二年为30%。贷款单位按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时,可先用自有资金垫付,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提出申报,经主管局汇总后,于年底前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委核实贴息金额后,由北京市财政局一次拨给各承担项目单位。承担单位拖延完成项目期限的,将减少原定贴息补助比率,对于超期或增加贷款的利息,全部自理。

    1987年8月,为了鼓励北京市机电产品的出口,“七五”期间,在国家对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安排专项贴息贷款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以部分息金补贴。贴息使用的方向主要是投资少、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为此,北京市机电产品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发出《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办法》对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申请贴息须具备的条件、贷款贴息的审批与发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987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促进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加快北京工业的技术进步,振兴首都经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业技术振兴项目贷款贴息暂行规定》。主要规定了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贷款的审批与贴息的结付。

    第七节  世界银行货款

    世界银行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三者组成,主要职能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促进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世界银行对于贷款项目,一般只提供所需资金的50%,其余50%部分由项目国用配套资金解决,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提款制,由世界银行先向借款单位拨付一部分专用账户周转资金,项目单位使用资金后,依据支付凭证向世界银行申请回补所支付的资金。北京市世界银行贷款的引进及日常管理工作是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的政府债务性工作。北京市财政局对北京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按照贷款项目周期的六个阶段与世界银行合作进行。项目周期的六个阶段:一是项目选定,二是项目前期准备,三是项目评估,四是项目谈判与签约,五是项目的监督与执行,六是项目后评估。根据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参与对北京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项目选择、计划、前期准备、资金财务管理、工程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及项目完成与运营管理。办理北京市世界银行项目的转贷协议签署,向财政部提供项目贷款偿还担保,按照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制度》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世界银行贷款专用账户及贷款的支付与提款报账、还本付息付费、监督项目配套资金落实与使用、参与项目的招标采购、出国培训考察、项目完成后的评估总结。

    1988年9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做好世界银行贷款工作几点意见的函》。该文件指出:地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作应当有地方财政部门参加,这对于加快项目执行,搞好财务管理,解决配套资金等问题,都是有利的。文件对地方财政部门如何参与世界银行贷款的管理工作提出八条意见。1990年11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报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出国情况和计划的通知》。《通知》就加强世界银行贷款、信贷和有关赠款项目的出国考察和培训的管理,做出八条规定。1991年4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世界银行贷款的使用和偿还已逐渐从转贷给中央部门向转贷给地方过渡。现就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世行贷款工作作了十条规定。北京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从1990年开始,截止1995年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的项目共有5个。这5个项目是:世界银行贷款北京市职业技术教育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北京市环境保护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北京市农业支持服务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北京市粮食流通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北京市住房与社会保障项目。

    1990年5月,世界银行贷款北京市职业技术教育项目签约,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总金额695万美元。该项目主要是帮助北京市9所院校提高教学水平,改善教学条件。1994年,世行职教项目进入了还息、支付承诺费的阶段,北京市财政承担了60%还款责任,各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其余40%的还款责任。其中到1994年底,北京市财政共向世行方面支付利息、承诺费15万美元。根据职教项目的需求,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部门向世行方面申请追加了44万美元的贷款。截至1994年底,职教项目累计利用世行资金采购各类教学设备9000多台(套),使用国内配套人民币资金新建校舍49万平方米。到1995年底,世界银行贷款北京市职业技术教育项目大部分招标设备已到位,该项目的实施,使项目学校的办学条件大为改观,1995年该项目已进入还款阶段。

    1991年12月,世界银行贷款北京市环境保护项目签约(1992年2月正式生效)。该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1.25亿美元,国内配套资金人民币11亿元,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6.87亿元,是北京市政府与世界银行联合筹资建设的北京市重点污染防治和实现“八五”、“九五”计划环境目标的优先工程,也是中国第一个把世界银行贷款用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主要内容是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缓解北京市在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方面污染。该项目包括:为减少北京市大气污染的石景山热电厂供热管线项目;改善北京市卫生环境的阿苏卫垃圾填埋场项目;污水截流项目和10个工业有害废物污染治理项目。涉及15个综合部门和主管单位。为了综合规划、组织协调项目的管理工作,北京市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领导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办公室下设项目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招标采购部、施工监理部、行政部。各子项目分别设立子项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1992年,北京市财政局与有关方面制定了《世界银行贷款北京环境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北京环境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世界银行北京环境项目施工监理办法》。同年5月和10月,世界银行环境项目代表团,对北京市的环境项目,进行了两次例行检查。世行官员对北京市环境项目的工作表示满意,对施工的进展情况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并对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成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1993年3月和5月,北京市环境保护项目又顺利通过世界银行环境项目检查团的两次检查。1994年2月和11月通过了世行环境项目检查团的两次检查。1995年,为了做好迎接世行方面对北京环保项目的检查工作,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部门根据世行方面的要求,对北京市环境保护项目中的16个子项目单位的总投资进行了重新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汇总工作。根据重新测算的结果,北京市环境项目的总投资将达到42亿元人民币。对于世行方面关注的诸如热力价格调整事宜,污水处理公司的财务预测情况,北京市环境保护项目的配套资金问题,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部门也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撰写了相关的汇报材料。在此基础上,分别于1995年4月和11月,通过了世行北京环境项目检查团的检查工作。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部门于1995年初,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向参与世行环境项目的16家子项目单位布置了1994年的决算工作。在此基础上首次采用了计算机方式汇总编报了北京市世行环境项目1994年度决算报告,并撰写出了较为详尽的编报说明。在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世行贷款项目决算评比工作中,北京市财政局上报的世行环境项目决算报告被评为一等奖。同时,北京市财政局还配合北京市审计局,共同完成了世行环境项目16个子项目单位年度审计工作。于1995年6月底,向世行方面报送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止1995年底,世界银行北京环境保护项目已利用世行资金6886万美元,其中1995年当年累计支付世行方面资金1451万美元。

    1993年3月,世界银行贷款北京农业支持服务项目签约,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总金额832.6万美元,北京市配套资金4537 .67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20年。项目总投资9393万元人民币。到1995年底已利用世行资金252万美元。该项目主要内容是建立北京市的农业、畜牧业、种子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该项目共涉及8个子项目单位;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畜牧局、北京市种子公司三个市级单位和密云、怀柔、顺义、通州、延庆5个郊区县。1993年,为促进北京市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改善流通环境,北京市财政局积极与有关方面探讨引进世界银行资金的问题。在通过世界银行方面审核评估后,世界银行贷款北京市粮食流通项目于1993年8月25日正式签约,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总金额为1276.25万美元,贷款期限为15年,项目总投资1.87亿元人民币。该项目主要内容是在北京市昌平县修建一座6.2万吨的现代化粮食中心库,以改善北京市的粮食流通状况,1995年底已支付世行贷款资金88万美元。1995年,由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部门参与编报世界银行贷款北京粮食流通项目1994年度财务决算,荣获了内贸部组织的全国评比二等奖。

    1994年9月,世界银行北京市住房与社会保障项目正式签约,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总金额为1.58亿美元。该项目主要内容是在中国进行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住房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实验,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把企业从为职工直接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责任中解脱出来。该项目共涉及9个子项目单位,包括市劳动局和八个住房公司。1992年5月北京市被列为世行房改项目的试点城市之一。1993年,“世界银行住房与社会保障项目”进入正式评估阶段。为此,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计委等十几家单位就北京市房改政策、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完成了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1993年5月至6月,北京市同参与房改项目的其他五城市有关人员一道,参加了世行方面的房改项目预评估会。随后,北京市财政局根据世界银行方面提出的要求,起草完成《房改项目技术合作信贷使用计划》,并着手进行了迎接世界银行正式评估的准备工作。1993年10月,世界银行方面完成了北京市房改项目的正式评估工作,确定北京市利用贷款规模为1.58亿美元,贷款期限20年。1995年,为使北京市住房项目顺利实施,针对世界银行方面对于北京市住房项目所关注的问题,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部门为迎接世界银行方面的检查,联合有关单位着重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北京市财政局与中介金融机构转贷协议的进展情况;二是新成立的北京住房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三是住房项目评估报告的审查情况。在充分做好上述准备工作的情况下,于1995年4月和11月通过了世行住房项目检查团的两次检查,该项目于1996年全面实施。
见4—8表

    第八节  非贸易外汇

    新中国建立后,外汇的使用始终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禁止市场流通。

    1992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规定非贸易外汇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根据通知要求,北京市财政局从1992年开始实施管理职能,负责办理全市非贸易外汇用汇审批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对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非贸易外汇,由北京市财政局按年度向财政部报送非贸易外汇额度的用汇计划,由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把额度下拨给北京市财政局外事部门管理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立非贸易外汇额度账户,全市使用非贸易外汇的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等相关文件填写用汇申请表,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后,持批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用人民币把外汇额度配成现汇使用。为调动非贸易创汇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多为国家赚取外汇,对全市旅游企业,按创汇额的40%留成,对其他创汇企业按创汇额的30%留成。对创汇企业上缴的外汇额度,每一美元奖励3分~5分钱人民币,即创汇总额超过上年的,每一美元外汇额度奖励5分;创汇总额低于上年、但不低于上年创汇总额70%的,每一美元外汇额度奖励3分。

    1994年3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为加强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购汇手续、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的报批等12条内容。同年5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使用统一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同年5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启用财政部购汇人民币限额专用章和统一报表格式的通知》。同年8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同年4月1日前,中国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实行两种换汇价格,即双轨制。各单位使用外汇时,如直接用人民币到外汇管理局或中国银行换取外汇,大约需要7元~8元左右的人民币兑换1美元,而配上外汇额度后,只需4元~5元左右的人民币就可兑换1美元。即:1美元的外汇额度有1元~3元左右人民币的含金量。1994年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全国汇率并轨,取消外汇额度,取消外汇留成,统一换汇价格。根据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从1994年4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他支机构)根据财政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账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北京市财政局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限额购汇账户,统一了对银行开具的非贸易外汇用汇申请书和退汇通知书凭证,规范了用汇手续,顺利完成了新旧体制的转换工作。从1994年4月1日起,正式对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人民币购汇限额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外事部门负责非贸易外汇出国用汇的批汇结汇财务管理工作。1995年,总计审批出国团组240个,出国人数1063人次;本年限额预算数4710万元;本年限额执行数990.3万元(其中:出国用汇933.3万元,其他用汇57万元);为全年预算的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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