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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第十章 会计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沿革

    中国很早就实行了政府会计制度。据西周的“九式之法”,岁会、月要、日成的制度以及专职会计“司书”诸职,距今已3000余年;秦、汉时三年一“上计”,政府会计已趋成熟;唐代的财计核算办法为“三柱式”,即“新收”、“开除”、“见在”;至宋代,增加了“旧管”一柱,采用“四柱清册”会计记账报告方法,会计制度已基本完备。

    元代会计等制度虽已“汉化”,但制度很粗率,很少有比较固定的财计组织;就制度而论,有户籍制度、仓储制度、交接制度和财物收支制度等,在收支制度中也规定各收支单位设立文簿;记账方法采用“旧管、新收、已支、见(现)在”各项和目,按四柱格式记录,定期编为“行粮文册”,按季、按年上报中央。

    明代强化封建中央集权,财计组织也得到加强。在中央设户部,统管全国财政,下属有十三清吏司,各司下设民、度、金、仓四科;各省设承宣布政使司,省下为府、州、县,每级的财计组织,省与中央户部十三清吏司对应分设民、度、金、仓四科,形成对口管理;民科管户籍、计账,度支掌会计天下存留、起运,若廪禄、俸给之经费,为专职会计部门;金科掌天下渔盐税课及赃罚,仓科掌两税粮谷出入。府、县两级设置与省之民、度、金、仓基本一致,县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户房主管户籍、计账、税务、会计、粮谷和经营银钱收支保管的库房。明代官厅簿籍设置、分类、同唐、宋制度大体相同。明代顺天府会计诸制,与中央规定基本一致,现存宛平县的会计记录,可资说明。宛平县的财政收入,大多用于帝都经用。主要收入为田赋、税契、商税和其他杂项收入四部分;支出主要为坛庙、陵园、宫禁、各衙门开支、内府开支、乡试、会试、殿试及其他杂费。收支各项,各设会计簿核算,每日发生一笔,记录一笔;月有月结,年有总计。对每个大项,又根据情况分成若干小项,如宗庙项有太庙,历代皇帝庙和文庙诸祭,其中太庙祭祀又分太庙荐新和太庙正祭两项,均每月登记;祭祀物品所费,大兴、宛平二县各半;文庙祭祀,大兴县分管春祭,宛平县分管秋祭;又如乡试,历科费用不等,但也相差不远。

    清代的财计组织与制度,主要仿效明代,到雍正、乾隆时期才逐渐稳定下来。清中央设户部,主掌全国财政;所属十四清吏司,分掌各省民赋;下设民、度、金、仓四科,分掌户籍计账,会计、钱粮、粮物出纳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实行改革,改户部为度支部,下设十司,其中会计司掌会计核算及内部审核事宜。清代地方有省、道、府州和县四级。布政使掌一省财政会计;道设分守道,掌钱谷征纳与会计;县知县下设管钱谷税收和会计出纳的师爷,具体办事者为户房的书办。簿籍有赋役全书、鱼鳞册(丈量册)、黄册、粮册和循环簿。赋役全书按四柱式编制,有纲有目,按年排列,前后衔接,是国家额定各项赋役钱粮征收数额的预算,为中央稽核各省钱粮的依据。鱼鳞册和黄册是核实赋役全书的依据。粮册(匮书)和循环簿是征收赋役钱粮的册籍。光绪七年(1881年),已有岁计报告,开始把岁入、岁出结合在一起编制,预算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二月,始令将宣统元年出入总数按预算册式分类、分款造册送部;宣统二年(1910年)又试办岁入岁出总预算,令在京各衙门、各省清理财政局通用。宣统三年(1911年)底清皇朝垮台。清代会计账簿主要有征收簿、日记簿、缴款簿和注销簿四种。征收簿记每日分户征收之合计;日记簿为流水簿性质,以征银、征粮串票为依据;缴款簿为缴纳税征银两的登记簿,缴纳一笔,登记一笔;串票注销簿是登记已截串票的账簿。在征收期间,此四簿每日需报送内衙由知县亲自查核。清代会计,仍以“入”、“出”作为会计记录的基本内容,其规则是上入下出,以时序为准,交替进行。每日并应分别总计入、出各数。而无论是会计录、账簿、赋役全书或奏销册,又全用四柱式,而日结、旬结、月结、年结,又均需通过四柱法结算、考核。清代会计报告,分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报有年报、季报和月报。这些会计报告,是中央审核和归档保存的主要文件。清朝还编有光绪十九年(1893年)的会计录和各省财政说明书。会计录基本内容分全国收支总数和各项收支细数二部分;从行政体制上亦先编全国总合数,次按行省编制。并以白银作为统一计量单位,便于对比分析。至各省财政说明书,成于光绪末至宣统初,主要是对会计资料的归类整理与分析,和对财政问题的分析。

    民国元年(1912年)一月,中央政府设财政部主管国家财政、会计。袁世凯篡权后,北洋政府进一步扩大财政主管事务范围,包括财税征收会计、出纳、货币发行和官办企业等内容。下设会计等五司。会计司职掌总预算及决算,国家特别会计之预算及决算,各种会计账簿的记录,各种计算书的检查,岁入、岁出会计报告的编制,经管支出预算事项和预备金支出事项,现金和物品的出纳及会计,中央公共团体有关岁计,以及有关会计方面的其他事项。其职能包括对国家财政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的全面控制。

    民国初期,国民政府于民国元年(1912年)在各省设财政司,统一省财政;民国二年(1913年)春,又设国税厅;民国三年(1914年)秋,财政司与国税厅合并为一,称财政厅,直属中央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上,民国元年(1912年),财政部草拟《会计法草案》,民国三年(1914年)三月,北洋政府财政部公布会计条例;民国三年(1914年)十月,经参政院议决正式颁布《会计法》,全文共九章三十六条。此法多仿日本会计法,但对政府预决算起了一定约束作用。与此同时,陆续颁行《审计法》(1914年10月正式颁布,在北洋政府时期,审计法无约束力)、会计预算制度、会计决算制度、会计制度和金库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订颁行,为国民政府的会计制度完善奠定了基础。北洋政府为统一会计核算组织形式与方法,审计院相继颁布《支出单据证明规则》和《普通官厅簿记》,通知各机关按通行书式执行。北洋时期,会计年度为历年制。

    民国十七年(1928年)以后,国民政府仿照欧美国家的基本做法,对财政、会计、统计三方面的建制、改制,做了大量改善工作。民国二十年(1931年),国民政府设主计处,是全国岁计、会计和统计的最高权力机关,直属国民政府。下设岁计、会计、统计三局,岁计局负责总概算、总预算和决算报告的编制;会计局主管国家总会计的日常会计工作及对会计人员的任免、培训、管理;统计局主管全国统计事宜。在省、市、县三级机关中,岁计与统计不分设。省、市设会计处,县设会计室。在财政部内部,从国民政府财政部成立,设置有会计司,全国会计事务归会计司掌管,预、决算编制、现金出纳、财物购存等均受其控制。民国二十年(1931年)主计处成立后,会计归属主计处。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国民政府修正财政部组织法,改会计司为会计处,会计长由主计处委派,专掌财政部内部机关之岁计、会计与统计。会计制度与法令:民国十七年(1928年)六月,订立会计则例三十八条。后又多次修订。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七月,颁布《中央各机关及所属统一会计制度》,此为中国政府会计制度建设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内容比较充实、设置较科学;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七月,又颁行《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以后又有若干补充或规定,但无实质性改变。在法令上,多有建立,计有审计法(1927年公布,1928年颁行,1931年修正后稳定下来)、会计法(1935年8月颁布)、预算决算章程(1929年、1930年颁布各该年预决算章程)、预算法(1932年颁布)、决算法(1938年颁布)和公库法(1938年6月颁布)等一整套财政、会计、统计法令规章陆续出台。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九月,财政部内设置管理全国会计制度机构——会计制度处。1949年12月,财政部正式建立司级机构,改为会计制度司,负责会计制度的拟定和审查工作。

    新中国建立后,北京市会计管理体制基本上按照国家对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执行。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各级企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会计工作。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共中央作出了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采取了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等措施。恢复国民经济,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是当时一切经济工作的中心,也是会计工作的中心。当时,会计工作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是为了适应新建立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事业单位管理预算资金的需要,必须迅速建立中央和地方的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以及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二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实行计划管理的需要,必须把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企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方法,彻底进行整顿和改造,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方法。

    1950年3月,根据政务院公布的《中央金库条例》,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草案)》,首次对金库会计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金库应设立独立的会计,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记账单位;规定了金库收支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作用、会计账簿的种类和会计报告制度等。它是中国第一个会计核算制度方面的统一规定。同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训令,决定由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所属企业及经济机构草拟各单位统一的会计制度草案,并提交财政部统一审查。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都先后制定了本部门所属企业的统一会计制度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照训令的要求,组成了专门的会计制度审议会,对这些制度进行了审定。这些制度从1950年下半年起陆续发布实施,使中国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有了规范。北京市执行上述有关会计制度。

    1950年12月,围绕着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的任务,制定发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这两个制度第一次为国家财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确立了体系较为完整的统一规范,满足了各级财政部门核算和监督总预算资金的集中和分配。在新中国成立后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发布实施了金库制度、税收制度、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等有关制度,这些制度初步建立了与国家财政收支密切相关的会计核算体系,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都有了统一的核算规范。北京市执行了上述各项制度。

    1951年11月、1952年10月财政部先后召开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企业财务会计会议,研究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后财会制度建设问题。1952年底财政部陆续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财务会计制度,包括:国营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编审办法及财务收支计划表格、国营及地方企业提缴利润、折旧基金、企业奖励基金办法、基本建设拨款办法,国营工业企业、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国营包工(施工)企业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及说明,国营企业年度清查财产暂行办法,国营企业统一登记簿籍、填制会计凭证办法,国营工业企业材料会计处理办法,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等。这些制度的制定与发布标志着中国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必要的制度已经建立。1953年以后,在财政部和中央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合作下,又陆续制定发布了国营供销企业、农业企业、商业、铁路交通等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北京市执行了上述各项制度。

    1957年,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先后发布的关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农村财贸管理体制的规定,广泛开展了经济体制改革。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财政部针对会计核算制度暴露出的问题,如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过于繁琐等问题进行了改革。于1957年制发了《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基本业务简易会计制度》,开始克服不论大小企业都使用一套会计制度的“一刀切”的现象。经过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年至1957年)会计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企业会计体系。

    1958年“大跃进”期间,受放权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不但没有加强,反而使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建立的会计管理体制、会计制度体系受到破坏。但这种混乱局面很快被中共中央察觉,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纠正。1959年8月,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经济核算的精神,制发了《关于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固定资产、各种物资、库存现金、各种往来账务的管理和核算、支票的管理和往来账目的清理、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交接、财务会计监督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北京市执行了上述规定。

    1960年,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全国进入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随着“八字”方针的贯彻,中共中央对会计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加强会计制度工作。北京市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采取了一系列调整措施,为会计工作的恢复、整顿创造了条件。

    1961年2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联合通知》规定:第一、会计核算是反映和监督企业经济活动过程和经营成果的一种科学方法,其基本任务是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反映企业各项财产、资金的增减变动,成本的开支、升降,以及利润形成和分配情况,严格监督财产、资金的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认真检查企业财务成本计划执行并为国家提供确实可靠的会计资料。第二、企业和各级企业管理机关必须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会计人员不得任意调动。第三、企业应在厂长经理领导下,设置总会计师,全面地指导、组织和监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第四、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贯彻群众路线,把会计核算建立在群众参加管理、参加监督的基础上。第五、会计人员对于一切不符合制度、不符合手续的开支,事前有权拒绝支付,事后有权拒绝报销等等。

    1962年5月,为了统一认识,全面整顿会计工作,财政部召开了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会议要求总结会计核算的经验教训,把基本的会计制度建立和恢复起来。财政部要抓紧会计制度的审定、补充和修改工作等。这一切推动和促进了各项制度的恢复和健全。

    1965年7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工作改革纲要(试行草案)》。《纲要》提出:会计制度既要有统一的要求,又要有因地制宜的灵活性,应当分别行业、分别企业大小设计会计制度;改革成本核算方法,简化各项资金核算方法,改革记账方法;进一步简化凭证、账簿、科目、报表;全国性的会计报表由财政部统一规定,财政部没有规定的各种专业性的会计报表,由中央主管部门规定,报财政部审查;实行民主理财,开展群众核算;正确进行会计监督,改革工作作风;整顿会计队伍,健全财务会计机构等等。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时期,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工作遭到破坏。1973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国营企业会计工作规则(试行草案)》,重申和强调了会计工作的一些基本要求,同时附发了《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国营工业企业会计报表》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等三项制度。北京市执行上述制度。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党和国家对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进行拨乱反正。1978年8月,北京市执行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会计工作的恢复整顿和经济改革的要求,国家和北京市相继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对建立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980年9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国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这套会计制度改变了片面强调简化、不讲科学体系的做法,从加强经济核算、加强管理和恢复整顿会计工作正常秩序的要求出发,增设了必要的科目和报表。在此之后的两年多时间内,财政部相继制定发布了国营供销企业、国营施工企业、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使遭受十年动乱严重破坏的企业会计制度得到迅速恢复,保证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一些基础性的会计制度也得到了恢复和建立。

    1983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试行草案)》,主要内容有:规定了若干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如合法性、一般性、配比原则、实际成本(历史成本)原则、划分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试行草案)》经过几年的试行,财政部于1985年3月正式颁发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文规定这两项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1984年4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制定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规则》对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交接等必备的条件、手续、程序、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给会计人员处理业务提出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工作规范;同年6月,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调阅、销毁等有关问题。

    1985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共5章31条,对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职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方法、程序、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会计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较好地体现了经济改革和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求。《会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会计工作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自此,北京市的会计工作有了法律的依据。

    1986年7月,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条例》就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性质、考试、注册、业务范围、工作规则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作了原则规定。与此同时相继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条例》对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任职资格、任免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促进了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

    1991年11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制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该制度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做了具体规定。

    1992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先后陆续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与旧制度相比,它在更大范围内吸纳了国际会计惯例,改变了外币核算方法,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调整因残次、陈旧而贬值的存货价值等,因此普遍受到境外投资者的认可和欢迎。

    1992年5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与国际会计惯例大体一致、不分行业、适用于国内企业而又摆脱旧模式的会计制度,它的出台是中国会计制度作根本性转变的一个有益尝试,为今后的会计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992年11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并于1993年7月1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将全国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模式的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起来,共同遵循一个会计准则,这是全国会计制度历史上第一次大统一。《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迈出了会计改革最关键的一步。在统一会计准则前提下,依据行业的经济特点,财政部从1992年6月份开始到12月底,修订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并相继予以发布。1993年5月至6月,财政部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具体规定和有关补充规定,保证了新旧会计制度的顺利衔接和过渡。北京市财政局一方面及时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各行业新旧会计制度接轨转轨文件,另一方面结合北京市行业特点及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补充规定,如在转发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时制定了调账原则,同时对福利基金、税后列支的奖励基金,发出商品等科目新旧衔接时作了补充规定。从而保证了北京市各行业会计制度顺利接轨和平稳过渡。

    1993年5月,为了加强对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北京市成立了注册会计师协会。

    1993年10月,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并提请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对修正案进行了审议,于1993年12月29日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同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1995年10月,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总结1990年第三次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以来的会计工作情况,研究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和措施,做好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1995年12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纲要》提出,根据中共中央确立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行政纲领,到本世纪末,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会计模式的基本框架。

    第二节  预算会计

    一、总预算会计

    新中国建立初期,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成立了会计机构,并分为账务、实物、稽核三个部门。原北平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在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五月份以前,所有收支完全执行华北统收统支,收入直接交库,开支经预算具领。后因北京入不敷出,乃自同年五月份起采用了“北京税收用于北京”的办法。通过金库采用预拨后领的方法支付,每月不足之数,请华北人民政府补助。在最初,经费每月发一次、薪金分上下月份发给,按花名册以领代报,从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九月份起,将各单位领款日期,排列在一个月的每(某)一天,且将经费包干、薪金各项费用一次领清。

    1949年12月,北京市建立了预算制度和领发手续,修订并执行开支标准和会计工作,完成了财政支付调拨任务,建立了出纳工作。并能做到掌管全市财政的收支记载,正确核算和及时调拨,以执行预算,但会计制度没有统一的规定。

    1950年起,北京市执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关于为了便于编制决算及精确考核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从1950年1月1日起,财政管理及会计事务处理决定采用“收付实现制”。并规定一切收入支出均以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限,北京市人民政府通知即以此转账,采用复式簿记原理,借贷记账方法。1950年4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拟定《北京市金库实施细则》。对库款解缴程序、库款支拨程序、收入退还处理办法、会计科目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1951年1月起,北京市执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制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5大类:岁入类、岁出类、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一切预算总支出均通过“预付经费”科目核算,北京市在建立新账时未采用“预付经费”记账办法,预算开支均以正式岁出科目下账,仅在明细账目设两套,一套为预算支出账,一套为计算支出账,以资区别。但1月30日按财政部函复关于“预付经费”仍应使用,因此在2月中间又将自行变更记账方法,重新冲转账目,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同年,北京市根据效正地方财政管理办法制定《北京市效正地方财政会计制度处理纲要》,统一了郊区地方会计制度。并补充规定了会计主管人员的职务、权限及责任的意见,改一事一报为一月一报,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同年4月,北京市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之规定,划清总会计科与各科会计间的关系与职责。确定各科会计账簿记载明细账,总会计科只记至岁出总账。同月,针对当时会计组织机构分散的缺点(各科都设有会计),将各科的会计及旧有的实物科一部分工作均合并于总会计科,并建立地方收支账,统一了总会计工作。

    1954年1月起,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其基本任务是:办理预算收入及预算支出的会计事务;办理预算存款的会计事务;办理一般预算拨款及对交通银行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的会计事务;办理往来款项的会计事务;各级金库对于预算收入的划分、报解及对于预算存款的支拨,是否按照金库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办理,各级总会计有监督检查之责;根据各行政、事业机关提送的会计报表,监督其使用预算资金是否符合预算所规定的用途及有无超支;编制执行总预算的会计报表;对所属总会计及本级各单位预算会计的会计工作,应通过实地检查进行监督。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会计制度;执行年度预算收支,均以12月31日为截止期,收入以截至12月31日缴入基层金库者为限;支出以截至12月31日止各机关已列为预算支出者为限;通过交通银行的季度执行预算支出,以季度最末1日为截止期。采用复式簿记原理,以借贷方法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以元为记账单位,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得以百万元为单位。会计科目由原来的五大类改为资产、负债两大类。资产大类科目表示预算资金的分布与运用,其中又分为“货币资金”、“预算支出及拨款”、“往来款项”;负债大类科目表示预算资金的来源。总会计为处理代管中央经费的收付事项,暂设资产负债表外科目。总会计设置的账簿有:(一)序时账;(二)总分类账;(三)预算收入明细账;(四)预算支出明细账;(五)经费拨款明细账;(六)暂收款项明细账;(七)往来款项明细账;(八)代管款项明细账;(九)补助登记簿。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及年报三类。

    1955年3月,新人民币发行,旧币1万元折合新币1元,开始以新人民币为记账单位,元以下小数记角、分。

    1956年,北京市继续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地方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但增设了一些会计科目,简化了记账工作。对于地方自筹经费,其他存款和特种资金设专账记载,并按月按季编送会计报表,把预算外资金纳入管理范围。

    1958年“大跃进”期间,由于“左”的错误的影响,社会上刮起“先破后立”、“立在其中”的不正之风,反映在会计上搞“以表代账”、“无账会计”,北京市有少数单位影响较大,个别区县还撤销了财政局,就留一个总会计在区县政府内办公,只管拨款,账都无法对清,作决算报表时很困难,只有请市财政局派人帮助。但北京市财政总的情况是好的,基础工作没有被打乱,按日、按季、按年都能向财政部报送会计报表。

    1959年,财政部对总会计的基本任务、会计科目、会计事务的处理等5个方面,作了部分修改。北京市财政局通知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贯彻执行。

    1960年1月起,北京市财政局总会计,将原用的经费划拨资金办法,改为用经费限额拨付。

    1963年,财政部对1959年的总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北京市财政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财政局1月1日起即按照执行。地方各级总会计的基本任务明确了办理地方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支出外,还办理地方附加收入、地方附加支出及其拨款(包括拨付资金和核定限额)。并在地方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科目中的资产类下增设拨款小类,在负债类下增设周转金小类。资产类下设18个会计科目,负债类下设10个会计科目,并增加了科目编号,会计科目用二位数字编号,第一位数字表示会计科目的分类,第二位数字表示会计科目的名称。并规定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会计报表要编制“旬报”、“月报”、“季报”、“年报”。对编制会计报表的数字基础作了明确的规定。除旬报外,都必须划期编制。预算收入部分,以缴入基层金库的收入累计数为准,预算支出部分,对于各机关经办的行政、事业费支出,以各机关银行支出数为准;对于建设银行经办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建设银行拨给各建设单位的支出累计数为准;对于财政机关经办的支出,以财政机关拨款累计数为准。

    1966年1月起,北京市执行财政部修改补充的《地方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为了适应机关革命化的形势要求,根据全国会计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本着看准一条改一条的原则,先就总会计的科目、账簿方面的问题作了部分修改补充。修改补充内容:会计科目,(一)科目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类,共设21个科目。由资产负债对应平衡,改为资金来源减运用等于结存的平衡方法。(二)取消科目代号;记账方法,取消借贷记账法,实行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账法(同收、同付、有收有付)。会计账簿由“借、贷”字样,均改为“收、付”字样。

    1984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财政体制的改革,财政部对《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了部分修改。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将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分别设置,各自平衡。北京市财政局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会计科目分别设置,分别核算。

    1985年起,北京市财政局将1960年至1984年期间,执行的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付的办法,改为资金拨付。

    1989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重新修订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制度》加重了财政总会计的责任,除了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外,要求参与财政总预算的计划管理。具体规定有七项:(一)处理财政总会计的日常会计事项和账务。(二)定期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组织并汇总旬、月、季、年度总预算会计报表,做到报表及时、数字正确、内容完整。(三)妥善调度预算资金。(四)协助同级国库正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库款的支拨。(五)制定各项预算会计制度、国库制度和有关实施办法。(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的预算会计工作。(七)对总预算的执行及国库会计、税收会计和专业银行拨款会计负有具体组织、协调处理的责任。总预算会计科目,分为预算资金会计科目、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会计科目两部分。按照“资金收付记账法”规则,上述两部分会计科目,均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类,分别核算、分别设账、各自平衡。

    1991年,随着乡政府的建立,乡(镇)一级财政相应的不断建立,北京市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乡(镇)总预算会计》。

    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

    新中国建立后,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是随着旧机构的被粉碎,新机构的建立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195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中央统一管理财政的决定,进一步健全了会计制度,明确领导关系与职权。北京市会计组织暂分三级:第一级总会计机构由财政局主管;第二级直接向财政局领报经费及资金之会计单位;第三级是第二级附属之会计单位。第二、第三两级会计单位,可根据附属机关之多少及业务繁简改设会计室(科)或会计员。会计室(科)受所在机关首长之直接领导,但不得隶属于机关其他科室。会计人员之职责规定为:(一)遵循财政制度,编造并初审汇编本部门所属单位之预算、决算及款项、物品之收支计划。(二)精确的计算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之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三)督导并检查按时计算,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会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四)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经常临时各费之领报及一切有关财务之处理须严格审核检查。如发现有不合法令制度规定或贪污浪费现象,得拒绝办理,应建议纠正,并报告上级。(五)关于本机关经常临时事业各费之请领报销及缴回事项。(六)关于应纳库款之解缴事项。(七)会计簿籍表册之登记及有关凭证文件之妥慎保管。(八)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会计事项。主办会计人员得出席所在机关之业务会议,并得出席上级有关会计事务之各项会议。并要求所有各级会计机关均应遵办。

    1950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制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并决定于1951年度开始遵照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主要内容是:(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单位会计之级次”。一是凡与总会计直接发生领报关系之机关,其会计为一级单位会计;二是凡与一级单位会计直接发生领报关系之机关,其会计为二级单位会计;三是凡与二级单位会计直接发生领报关系之机关,其会计为三级单位会计。(二)规定了“各级单位会计在业务处理及制度实施上应受该上级单位会计之监督与指导”。一级单位会计应受该人民政府总会计之监督与指导。(三)会计科目分为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共同类五类。(四)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五)会计簿籍分序时账、分类账及辅助登记簿三种。(六)会计报表分为日报、月报、年报三类,均以“划期”为编制基础。(七)根据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之所定,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一切收支,除工资及助学金外,均以12月31日为截至(止)期。(八)采用复式簿记原理和现金收付记账方法登记账目。一切账簿之格式概以付方列左,收方列右。但如事实需要,各单位会计可改用借贷记账方法登记账目。(九)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十)依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之所定,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195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执行中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一)关于记账方法问题,制度规定一切账簿之格式,概以付方列左、收方列右,实际是“借”、“贷”,但为了照顾目前现有干部条件,如用“借”、“贷”两字难于理解因此改为“收”、“付”两字,同时为了一致“资产列左”、“负债列右”所以将付方列左、收方列右,但如各单位习惯用借贷者,经各单位首长之同意,可以用借贷记账方法登记账目。(二)关于会计科目。对制度中的“应付工资”、“应付助学金”两个科目。制度规定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因上述两个科目的开支性质不同,故按标准金额转入“应付工资”、“应付助学金”两科目后再行发给,这里包含权责发生制的意义。(三)对于执行《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中规定“现金收入簿”和“现金支出簿”有不便者,可采用“日记账”。

    1952年1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修订本》。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原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中规定的采用复式簿记原理、借贷记账方法登记账目。同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暂行单位预算简易会计处理办法》,主要内容有:(一)总则。凡会计事务简单之单位会计,经各一级单位会计同意后,适用本办法;一切收支均按收付记账方法登记账目;年度收支均以12月31日为截止期。(二)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分为收支及库存两类;收入及缴库明细科目应根据事实发生收入细目设置。(三)会计凭证及簿籍。记账凭证不采用传票,仅以合法之原始凭证于空白处加盖戳记代替之。(四)设置下列会计簿籍。款项收支日记账;粮食收支日记账;物资收支日记账;各种登记簿。(五)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及年报两类。月报:有岁入岁出计算表;预算外收支明细表。年报:有岁入决算表和岁出决算表。(六)本办法自1952年1月1日起试行。

    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对《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加以修订,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颁发了《1954年各级人民政府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了补充规定。从1954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一)为提高单位会计工作效率,拟于1954年将收支传票,改为记账凭单;(二)规定结账方法,每月结出“本月合计数”和“本月累计数”;本月合计不包括年初结转之余额,本月累计数包括年初余额。(三)拨出所属经费明细账,按机关分户分别“款”“项”记载。(四)下级机关预算收入款项由一级汇缴改为就地缴纳。(五)具体的规定了北京市的各种报表格式。同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发出将原来分别开立的“本机关经费户”、“所属机关经费户”和“集中使用经费户”合并为“预算资金存款户”。预算拨款以外的款项,应与预算拨款严格分清,仍保留列入“其他存款户”、保留“特种资金存款户”。

    195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制发的《1954年各级人民政府单位预算会计简单处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了《1954年度北京市简易处理规定》。自同年1月1日起施行。《简易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一)凡属一级单位会计以下的单位会计,会计事务简单者,经一级单位会计同意,报市、区、县财政局批准,均可采用本规定。(二)采用单式记账法记账,结合收付记账。(三)登记账簿和编制报表均以人民币为本位,以元为单位。(四)各种会计事项凭证,须加整理编号或采用编号戳记(略)作为记账根据(注:即不用记账凭单,只根据原始凭证记账)。

    1956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各级国家机关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17个一级科目,45个二级科目。一级科目为总账科目,二级科目作账簿记录。

    1960年1月起,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将市级机关经费划拨资金办法改用经费限额拨付的办法。各单位凭限额拨付通知书在银行重新开立限额账户。经费限额当年有效,年度终了后,由银行主动注销。

    1966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会计;人员不多,经费很少的单位,可以归口并成立联合会计单位,也可以改按报销单位管理,拿单据向上级报账。单位的会计组织,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1980年,北京市实行经费包干办法,会计科目增设“经费包干结余”科目,下设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两个科目。年终,各预算包干单位将留给本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从拨入经费科目转入经费包干结余科目。

    1985年起,北京市将1960年至1984年期间执行的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付办法,改为资金拨付。

    1989年,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和改进单位预算会计工作,北京市执行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此次修订,具体地明确了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适用的范围。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适用各类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均不适用本制度。将各类事业行政单位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单位”,三种预算管理方式。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简单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事项,可用“权责发生制”。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会计科目分别全额单位、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设置。

    第三节  工业会计

    新中国建立初期,北京市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一,工业企业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1952年,北京市各主管局修订了所属企业的会计制度,执行财政部的《国营企业统一登记会计簿籍、填制会计凭证办法》、《工业企业材料会计处理办法》。同年,又根据财政部《国营企业年度清查财产暂行办法》,通过清产核资纠正了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处理不统一、资产不实、账目不清和结报不及时等情况。

    1953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制订的《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建立和健全了成本核算制度。

    1954年,北京市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统一(简易)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的规定,统一了会计科目的设置的核算方法。

    1955年,北京市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对决算报告的编报、审核、批复、汇编和保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1956年至1957年,北京市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标准账户计划及会计报表格式》的规定,各企业调整了应设置的会计科目。至此,北京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基本上建立了一套适合企业经济核算需要的会计核算体系,统一设置了会计科目和会计簿籍。

    1958年,北京市财政局贯彻会计工作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以适应“大跃进”的形势要求,根据中央权力下放和精简报表的精神,改革工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制订了《北京市工业企业基本业务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及说明》,会计科目减为31个,会计报表也只要求上报几个主要指标。同时,在改革规章制度,精简管理机构的所谓“大破大立”过程中,单纯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将会计制度中不该破的也破掉了。全市大部分国营工业企业实行了“以单代账”、“以表代账”的做法,形成了“无账会计”,出现了账目混乱、核算不实、家底不清等情况,削弱了会计监督作用。

    1960年,贯彻中央关于经济工作要愈做愈细的指示,发挥会计核算在增产节约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组织核算,北京市财政局制订工业企业简易会计制度。同时,国有企业还推行“两参(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一改(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干部、科技人员、群众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开展了群众性的班组核算。

    1961年,为纠正“以表代账”、“以单代账”和“无账会计”的错误做法,北京市财政局规定企业一律设置订本式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序时登记;总账按一级科目开设账户,按年连续记载;各种财产物资明细账,同时具有金额和实物数量的核算;基本生产,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各种基金也都分类核算。

    1962年,北京市统一执行财政部1961年12月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使用规定》,会计科目分为11大类58个一级科目。企业编报的会计报表为14种。

    1964年,北京市执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对500人以上的企业全面推行总会计师制度。

    1966年,北京市财政局执行财政部改革企业会计工作的通知,简化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简并为29个,取消了科目编号;区、县工业企业执行财政部制订的《工业企业简易会计制度》,设置17个会计科目。实物明细账只在会计部门或业务部门中设一套账,产品成本集中厂部按材料、工资和费用3个成本项目进行核算,会计报表简并为6种。

    1973年,北京市在工业企业中推行增减记账法,会计科目按资金运用和资金来源分类;资金运用类14个科目,资金来源类9个科目。会计报表改为按月编报主要经济财务指标表,取消季报及年报资金平衡表、利润表、成本表等5种。同年12月,财政部颁发《国营企业会计工作规则(试行草案)》和有关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及成本核算办法的各种附件。在此期间,有些会计机构被撤并、会计人员被下放,财经纪律松弛,会计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1974年,北京市财政局执行财政部《关于检发国营企业会计工作规则(试行草案)的通知》,规定: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都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各种账簿和会计凭证至少保存十年,其中涉及外事、对私改造等重要账簿、凭证应长期保存;月份、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三至五年。发货票和银钱收据按月顺序保管,严防丢失,已开出的存根和各种进货进料凭证、开支凭证,均按顺序至少保管三年。会计档案的发货票、银钱收据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必须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1979年,北京市根据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部分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和试行国家资金缴纳占用费,改进国家资金的核算办法。固定资金来源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进行核算,国家固定资金不再随着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减而变化。

    1980年,北京市财政局拟定《北京市物资局所属企业利润留成办法》,规定了物资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

    1981年,北京市财政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记账方法不作统一规定,会计报表规定为资金平衡表等10种。同年,执行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补充规定》增设9个会计科目。

    1985年,随着企业参加经济联合组织,实行“利改税”等财税制度的变革,北京市执行财政部重新修订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会计科目增加到60个,会计报表为13种。

    1986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

    1987年,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精神制发了《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对工资核算和基层会计报表做了具体规定。

    1989年,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办理产权转让会计处理规定》,对有关会计报表做了补充规定,要求对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月加报“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明细表”以反映在被兼并或被出售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清理费用。

    1991年,为适应物资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要求,北京市根据财政部、建设部有关精神,制定了《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增设部分会计科目;同时对《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修改,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的编号,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对会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做了具体规定。于1992年1月1日施行。

    1992年,为逐步统一北京市国营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达到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设置89个一级会计科目,于1992年1月1日施行。同年,为使企业会计报表的统计报表提供的信息在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北京市对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制定了统一管理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分别负责全市各类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局、统计局负责本区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财会、统计机构负责所属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管理工作。随后,又相应制定了国营工业企业、联营企业、国营供销企业吸收投资,投出资金的会计处理,国营大中型工业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会计处理,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办法会计处理。

    1993年7月1日,北京市贯彻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财政部制发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新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级会计科目60个,其中资产类27个、负债类15个、所有者权益类5个、成本类2个、损益类11个,制定了统一编号。会计报表5种,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主管业务收支明细表。新会计制度特点是改革会计核算管理模式、改革会计平衡公式、改革会计报表体系、推行制造成本法、采用权责发生制、采用借贷记账法。

    1994年起,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北京市财政局及时制发了工业企业、交通企业、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账务处理办法。1994年至1995年,针对实施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来存在的问题,又相继制定了《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及清产核资有关会计处理》和《执行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第四节  商业会计

    新中国建立初期,北京市国营商业企业根据贸易部制定的《全国国营贸易企业系统暂行会计制度》,统一了账务处理。

    1953年,内、外贸易分管,北京市执行商业部《国营商业系统会计制度暂行处理办法》,会计科目按经济内容分为27项214个一级科目;会计报表有月报7种、季报9种、年报11种。

    1955年,北京市执行商业部制定的《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修改后分为基本业务、基本建设、大修理及表外科目四大类,共25项195个一级科目。基层企业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附属单位实行报账制;会计报表改为按月编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亏损)表2种,季度增编流动资金周转率计算表等3种,年度增编政府资金增减表等9种。

    1958年,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采用零售金额核算制办法,核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商品的进、销、存情况,并采用综合毛利率或商品大类毛利率计算商品销售毛利。

    1960年至1962年,为加强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北京市执行商业部1959年10月颁发的《商业部系统财务会计制度(草案)》,并对企业会计账册记录制度进行整顿,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建立现金和银行往来两本日记账,并采用装订本,序时逐笔登记。总账按89个一级科目设置账户。同时在零售企业中扩大独立核算单位,对企业规模较大、具备规定条件的基层企业实行会计独立核算、单独计算盈亏,编制财务计划及会计报告。

    1963年,北京市执行《商业部系统统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分为商品储备等11类,并根据商品流通、生产加工、畜禽饲养、饮食、服务、储运等不同经济业务设置专用会计科目。一级会计科目共有94个,小型零售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分别按各专业会计制度执行。单独计算盈亏的单位,要编制全套会计报表;实行报账制单位,采取核算几个主要指标的简易核算形式,由集中计算盈亏的中心站编制会计报表、编报资金平衡表、利润计算表及有问题库存商品等9种报表。

    1966年,北京市按照商业部要求对财会制度进行了改革,全面推行增减记账法,减少核算层次、简化核算手续,对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会计科目的分类、排列、名称和核算内容进行了修改,将会计科目调减为69个。

    1972年,北京市根据商业部制定的商业会计制度,对粮食企业12个一级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

    1976年,北京市执行商业部于1975年8月份颁发的《商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按增减记账法分为资金来源及收入和资金占用及支出两大类共计58个一级会计科目和1个表外科目。对会计凭证及账簿一律采用复式记账凭证,不使用单式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规定除“营业收入”使用活页表式账以外,其他科目均设账簿。会计报表规定资金表、粮食商业盈亏表等6种。

    1983年,北京市国有商业企业试行利改税办法,根据商业部、财政部的联合规定,增设“企业留利基金”、“留归企业利润”、“税前扣减利润”、“商业自补亏损”等会计科目,并对原来利润缴拨科目的名称、核算内容作了修改。为反映利改税后的企业留利和利润分配情况,增设“企业留利基金分配使用情况表”。

    1986年,北京市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改(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转(转为集体所有制)、租(租赁给集体和个人经营),为核算占用国家的资金和应上缴的各种款项,又增设了相应的会计科目。实行改、转、租小型企业的会计核算改按《集体商业会计制度》执行。

    1987年,商业会计制度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一级会计科目增加到96个,其中来源类科目36个、占用类科目44个、收入类科目6个、支出类科目10个、另有表外科目1个。会计报表比原来增加了固定资产表及利改税企业利润分配表等8种报表,共达16种。

    1988年,为适应商业管理体制的变化,商业系统的会计制度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北京市执行商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新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新制度规定一级科目90个和表外科目1个,对因实行承包责任制而提取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和市场调节基金的需要,又增设4个会计科目,实有一级科目94个。在核算方法上,企业奖金采用收付制。成本费用及损益的核算,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权责发生制;库存商品、原材料等,除零售企业的鲜活商品和饮食服务企业的原材料采取实际盘存办法外,其余均采用永续盘存制。会计报表按编制单位分为单位报表和汇总报表共11种,其中由企业单位编报的有资金平衡表、利润表等8种。

    1989年,商业部对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又作了修改:增设部分会计科目,修改“委托银行收款”的核算内容,废止了“付款委托书”及“信用证”等核算形式。

    1991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和“工资基金表”,修改“利润分配表”有关项目。补充了“资金表”、“利润表”有关项目。

    1993年,北京市贯彻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财政部制发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规定会计科目60个,其中资产类30个、负债类16个、所有者权益类5个、损益类14个,并统一作了编号。会计报表规定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共5种。记账规则采用“借”、“贷”记账方法,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接轨工作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商业、粮食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账务处理办法。

    1994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关于粮食政策调整后若干会计处理规定》,规定了政策性补贴应采用的会计科目。另外,调整了部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对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报表中一些项目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并增设“粮食企业政策性补贴明细表”。

    1995年,根据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粮食局对北京市储备粮食升值款会计处理作了具体规定:专项储备粮食提高后定购价与原购入结算价的差价款,国有粮食企业作“应交升值款”处理。

    第五节  农业会计

    一、国营农场会计

    50年代,北京市国营农场由于各场经营业务不一,范围大小悬殊,因此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

    1962年,北京市财政局执行财政部和农垦部制定的《国营农场试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会计科目共14类42个一级科目;对独立核算的畜牧和水产养殖场增设14个专业核算科目;会计报表有基本情况表、资金平衡表和损益计算表等17种。

    1966年,北京市各农场执行农垦部制订的《国营农场会计科目(草案)》,会计科目简化为37个;另设5个备用科目,由农场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选用。农场的基本建设和生产业务合并为一套科目进行核算。对农场的基本建设投资较大,需要单独核算的,按农垦系统基本建设单位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生产成本核算方法采用“成本登记簿”计算生产成本,凡在年度内生产的全部产成品,不论出售、自用或入库,都作为当期的生产收入记账。并规定要逐步改用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登记账簿和填制凭证,一律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使用科目代号。

    1978年,财政部和国家农垦总局重新制定了五项财务会计制度,北京市从1979年1月1日起执行。农场的成本核算分为集中核算和分散核算两种形式。采取集中核算时,生产队和其他基层生产单位实行报账制,由场部进行全部成本核算;采用分散核算时,由生产队及其他基层生产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场部进行成本汇总。会计科目由原来的37个一级科目和5个备用科目,增加为50个一级科目:其中资金占用科目36个,比原科目25个(包括备用科目)增加11个;资金来源科目14个,比原科目17个(包括备用科目)减少3个。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营农场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发生很大变化。从1988年起,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和农牧渔业部重新修订的《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新制度分场部会计和所属单位的行业会计两大类。本制度采用借贷记账法。场部会计设置一级会计科目72个:其中资金占用科目46个,资金来源科目26个。农场所属单独核算的农业单位设一级科目63个:其中资金占用39个,资金来源24个。实行单独核算的工业单位一级科目49个:资金占用28个,资金来源21个。实行单独核算的商业供销单位一级科目54个:资金占用30个,资金来源24个。实行单独核算的交通运输单位一级科目48个:资金占用25个,资金来源23个。实行单独核算的建筑安装单位设一级科目50个:资金占用26个,资金来源24个。同时,对于国营农场内部的家庭农场,包括家庭牧场、家庭林场、家庭渔场等,也采用借贷记账法,如生产单一、条件不具备也可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一级会计科目18个:其中资金占用科目11个,资金来源科目7个。国营农场会计报表17种。

    二、农村人民公社会计

    1958年,为加强公社财务管理工作,北京市财政局成立了“公社财务科”。1959年,为加强公社会计核算,保护公社财产和监督财务计划的执行,促进公社生产的发展,北京市财政局颁发了《北京市农村人民公社会计制度》,规定:各公社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核算;三级管理三级核算或四级管理三级核算。各公社的记账方法,可采用收付记账法,也可以采用借贷记账法,但不论采用哪种方法,账簿记载必须正确、清楚、及时。会计业务处理,可采用一收多付或一付多收,但不得多收多付。会计科目57个。会计科目的增减变动由北京市财政局掌握,各级组织不得增加或变更,须增加或变更时,报北京市财政局批准。会计科目下的子目、细目的增减变动由各区财政局或公社掌握,区财政局和公社可在本制度所规定子细目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自行增减或变更。

    三、乡镇企业会计

    1986年,为加强乡镇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巩固和发展,财政部与农牧渔业部制定了《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三项制度,并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三项制度适用于乡(镇)和村举办的农业、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北京市乡镇企业自1987年起全面实施这些制度。记账方法采用增减记账法,一级会计科目35个:其中资金占用类22个,资金来源类13个;二级科目54个:其中资金占用类14个,资金来源40个;会计报表4种。

    1988年,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周转金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周转金会计核算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运用复式记账原理,以“收”“付”作为记账符号,反映周转金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的增减变化情况。

    1993年,北京市贯彻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7月1日执行新的《农业财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新财务制度明确:农业企业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性质的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新的农业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分为五大类,共68个一级会计科目:其中资产类科目29个,负债类科目17个,所有者权益类科目5个,成本类科目6个,损益类科目11个。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接轨工作,北京市财政局于1993年7月制定了《关于农口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规定》及《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账务处理办法》。

    第六节  会计人员管理

    一、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新中国建立初期,会计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制定统一会计制度,因此对其他会计管理工作涉及较少,虽然如此,当时已经认识到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必须重视会计队伍的管理。1951年11月,财政部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工作会议,曾经讨论过《会计主管人员职务、权利、责任暂行条例》,这说明财政部已开始重视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会计教育和会计人员培养问题没有引起重视。相反,一些会计院校被调整和停办。

    195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工业管理体制、商业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计划管理体制、农村财贸管理体制的规定》。与之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也进行了改革。随着“大跃进”的开始,在当时“左”的思想影响下,放权措施受到严重扭曲,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一股“下放风”,与此同时提出“破除迷信、解放思想、不破不立、大破大立”等口号。在经济工作中出现了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和不切合实际的“浮夸风”,这种形势严重地影响了会计管理工作。

    1960年,中共中央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并采取了一系列调整措施,为会计工作的恢复整顿创造了条件。

    1961年11月,北京市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试行的《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其中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会计人员核算工作规程等。明确了企业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会计人员不得任意调动;企业在厂长经理领导下,设置总会计师,全面地指导、组织和监督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对一切不合制度、不合手续的开支,事前有权拒绝支付,事后有权拒绝报销。

    1962年5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召开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次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对这次会议批示:“办经济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中央要求,要继续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会计工作的全面经验,并强调当前的迫切任务是把基本的会计制度恢复和健全起来;把会计队伍整顿和充实起来,扎扎实实地重新把基础工作做好,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正确、全面、及时;要提出一个培训财务会计人员的规划,加紧培训财会人员。据此,北京市各级财政(财务)部门,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由行政、企业、事业主管会计机构培训财会人员,提高会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

    1963年1月,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条例》对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和奖励作了明确的规定。《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的发布实施,促进了会计工作的恢复和健全,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会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

    196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发了《企业会计工作改革纲要》。《纲要》除对会计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整顿会计队伍,健全财会机构也作了明确规定。这对北京市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会计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

    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会计制度建设和会计人的管理与其他各项工作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

    1977年起,是十年动乱后的会计管理工作恢复整顿阶段。这一阶段会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恢复会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社会地位,促进会计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于1984年成立了会计管理机构。

    1978年8月,国务院对《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重新修改并发布实施,《条例》除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外,还明确了企业进一步贯彻实施办法步骤。北京市执行了上述《条例》。

    1981年2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会计人员培训作为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从此,会计人员培训工作一直成为北京市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并逐步取得了显著效果。为了确认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情况,促进会计人员不断钻研业务和提高素质。同年,国务院批转发布了《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四个档次,并按照会计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来进行评定。据此,自1978年9月开始至1983年,北京市普遍开展了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1984年4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并执行财政部制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规则》对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交接等必备的条件、手续、程序、要求作了具体规定,给会计人员处理业务提供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工作规范。同年6月,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调用、销毁等有关问题。

    1985年1月,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发布,并于198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会计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会计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工作开始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北京市严格贯彻、执行《会计法》。

    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了修正。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会计法》,全面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人员地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北京市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全市行政、事业、企业部门全面建立健全了会计的专门机构,充实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队伍不断扩大。据统计,至1994年北京市有会计人员19.02万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6.2%。其中:国有企业单位8.23万人,事业单位3.65万人,行政机关7300人,集体单位3.86万人,其他经济单位(包括三资企业)2.55万人。在全部会计人员中第一产业有2.52万人,第二产业有5.21万人,第三产业有11.29万人。

    二、会计证管理

    1990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推行会计证管理制度。北京市执行上述规定。

    1994年,北京市财政局制发了《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制发了《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29条,明确了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取证方式;“会计证”的填写;“会计证”的管理权限;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任免等。北京市“会计证”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5年至1992年,对全市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在岗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证”考试,全市取得“会计证”人员计22.76万人。第二阶段:1993年至1995年,为满足市场经济对会计人员的需求,对“会计证”工作进行了改革,扩充了取得“会计证”的范围。对在职在岗会计人员、在职不在岗人员、社会及待业人员等三种人考试合格者颁发“会计证”,全市取得“会计证”人员计10.18万人。

    三、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1981年,为了确认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情况,促进会计人员不断钻研业务和提高素质,北京市执行国务院批转发布的《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1983年,北京市执行国务院批转《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会计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以及从事财会工作资历,分别确定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共计四个档次。

    1986年,国务院对会计系列的职务评定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同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财政部制发《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将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改为会计专业职务任期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制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北京市结合会计系列的实际情况,成立了“北京市会计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负责指导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任命)工作。与此同时,建立市、区(县)会计系列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同行专家组成(包括在第一线工作和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

    1992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以建立一种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会计人才的机制。同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从1992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三个档次。1992年底,北京市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举行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北京市1992年以前共评聘高级会计师641人、会计师1 .25万人、助理会计师3.24万人、会计员5.5万人。1993年以后共评审认定高级会计师1215人;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共计6.02万人:其中会计师7398人,助理会计师2.8万人,会计员1.95万人。从而大大改善了北京市会计队伍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四、会计人员培训

    1987年,财政部提出会计人员培训目标要求,到199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中,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知识水平达到55%~60%以上。到2000年,达到70%~80%以上。北京市根据财政部培训规划和目标,对会计人员采取了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培训方法。同年,北京市成立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在18个区县和燕山区建立函校分校共计19所、38个函授站。函校是一个没有围墙的大学校,具有远距离、大规模、正规化成人教育的模式和规律。并坚持“从严治学、质量第一”的办学方针,实行“三位一体”办学形式,坚持“六统一”的教学管理原则,是培训会计人员的综合基地。建校近10年累计招生11027人,毕业5637人,目前在校生5390人,此外大专生950人,“大专升本科”40人。

    90年代初期,按照财政部规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始终坚持大力扶植会计电算化应用单位,监督商品化会计软件的开发与销售,积极组织会计电算化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1990年,北京市财政局制发《北京市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考核工作程序》、《北京市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考核标准》。为使会计电算化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又制发了《关于北京市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考试暂行管理办法》。已批准31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评审,并推荐其中部分通过财政部评审。批准208个会计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组织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10万余人。同时对会计电算化大胆进行了改革,实行无纸化考试办法,考试合格达2.42万人。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北京已成为全国会计电算化普及率较高的地区。

    1994年6月,北京市为了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成立“北京总会计师协会”。共举办三期培训班,对近400人次的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进行了专题培训。

    五、注册会计师工作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条例》确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条例》发布后,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注册会计师队伍得到不断扩大。

    1993年5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

    1995年,北京市已有会计师事务所104家,注册会计师人数达1554人,从业人员达到2857人,举办各类培训班22期,共有2500人次参加培训。协会还拟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组织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开展执业检查活动、加强执业监督力度、加强协调、做好服务工作、宣传《注册会计师法》等。初步建立了行业监督、注册审批、业务培训、专业指导、考试管理五个机制。

    六、会计人员表彰制度

    1987年,为充分调动广大会计人员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和《会计法》规定,北京市建立了会计人员表彰制度。1987年至1989年连续三年,以北京市财政局名义对市级先进会计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进行表彰。

    1990年,北京市首次召开会计人员表彰大会。1990年至1994年,共表彰先进集体582个、先进个人887人次。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反响和震动,大大提高了财会工作和财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了财会人员的光荣感。在实行表彰奖励的同时,开展了财会人员为“双增双节”献千元活动。1990年至1994年,北京市13万财会人员,累计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3.3万多项,增收节支金额达6.2亿元。此外,利用各种机会,向市有关部门宣传财会工作的重要性和财会人员的特殊贡献,积极为他们争取社会荣誉。1990年的表彰奖励工作,把这项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高潮。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北京市财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财会工作者表彰奖励大会上,对1989年度在财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198个先进集体和233名先进工作者给予了表彰和奖励,颁发了证书、锦旗和奖金。在1988年连续三年评比基础上,产生了5名首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3名市级劳动模范和7名全国财会工作先进集体,13名先进工作者。

    1995年,为推动会计工作进一步发展,表彰在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简称“双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决定在1995年10月召开“全国会计工作会议”期间,进行第二次全国“双先”工作表彰。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双先”的评选范围、条件方法及奖励办法。市属主管局及区、县财政局,经过认真筛选、层层把关、逐级审批,有组织地自上而下的评选推荐。最后由北京市财政局党组批准后确认:市级先进财会工作集体96个;先进会计工作者94名。在此基础上推荐上报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5个;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10名。此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财会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1986年至1995年共颁发2.19万个。

    七、建立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1995年,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对财会人员的需求日益增加。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一种为用人单位和财会人员服务的中介机构,致使财会人员为寻求一家理想的单位四处奔走,而用人单位为聘用一位合格的财会人员而到处求援,不仅费时费力,而且也造成了社会人才的极大损失和浪费,特别是1993年“会计证”对社会开放,会计人员数量逐年增加,这就急需建立一个为用人单位和社会人才作中介服务的专门机构。为逐步完善全市的行业人才交流与管理市场,综合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社会人才资源,形成用人单位和财会人员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社会人才,使财会人员“学有所用”,用人单位“求贤有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自成立以来,全市入计算机网的用人单位共41家,求职人员登记的有125人,经过交流成功21人,真正起到了“红娘”的作用。

    八、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

    1988年6月,财政部制发《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于1988年11月制发《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确认程序》,并在北京市15个市属主管局、总公司进行试点。在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积极支持下,采取“面上发动、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扎实稳健地制定和完善了一整套科学、先进、合理的达标升级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健全了一批检查验收的专业评审队伍,严格考核、确保质量、注重实效,使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取得很大成效。1988年至1992年北京市共确认会计工作二级单位108户。

    1993年,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家对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改革,同年7月1日发布实施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为贯彻落实两则、两制,同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再次印发了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要求1994年内对已达标升级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此同时,对原会计达标升级考核标准中的部分内容按照两则、两制重新进行了修改;重新复查合格的达标升级单位换发北京市印制的等级证书;对复查中发现会计工作明显滑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以保证达标升级工作的质量。经过1994年对全市108户会计工作单位复查验收,有31户企业由于会计工作滑坡,被取消会计工作单位资格。截至1996年底,全市达标单位5984户、会计三级单位1626户、会计二级单位123户。通过开展会计达标升级活动,建立了一批业务素质高的考核队伍,自1990年至1996年,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评审委员会先后组成四批评委。

    1995年5月,为进一步激发各单位开展会计达标升级活动的积极性,在政策上采取一系列倾斜措施,北京市财政局制发《关于对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单位财会人员给予会计师资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会计工作二、三级单位分别给予二名、一名“会计师”资格,并成立“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单位内聘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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