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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第十一章 财政法制和监督
第一节 财政法制
新中国建立后,北京市的财政立法工作逐步开展起来,如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检查了解财政法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法制宣传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北京市财政局把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设置了专门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财政立法、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等项工作。通过加强法制建设使财政工作尽快纳入法制轨道,对实现依法理财、以法治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85年初,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委、办、局建立法制机构。同年12月,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又发出《关于各委办和部分局设立法制机构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在此范围之内。
1986年7月,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成立法制处,编制7人,专职负责财政立法、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财政法制宣传事宜。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向市政府法规中心报送了北京市财政局1987年立法计划,拟立项的财政规章名称是《罚没收入和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是对1984年以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1987年11月,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了《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支持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1988年,开展对上一年度北京市颁布的4项财政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表明,4项财政规章的颁布对支持外资企业和农口企、事业的发展,增加北京市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执行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向市政府反映。同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88年第四季度政府法制工作主要任务的意见》,对1949年至1987年市政府颁布的财政规章进行清理,其中2项已失效,清理结果明文公布。
1988年10月,在北京市18个区县财政局设置兼职法制员,并制定了《北京市区县财政兼职法制员职责范围》,将财政法制工作范围扩大到整个北京市财政系统。这个做法得到财政部条法司的重视和支持,向全国各省、市财政厅、局转发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北京市各区县财政局设置兼职法制员的通知》。
1989年3月,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与北京市税务局合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有关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的通知》,将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等3个文件向全市转发,同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11条补充规定,对全市清理整顿公司财务工作予以规范。同年12月北京市5600多家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已基本结束,确定保留的公司已与财政挂钩,纳入预算管理。同年,废止了《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近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试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社会集资兴办地方公益事业几项规定的通知》等4项财政规章。在加强财政立法、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为使北京市财政系统法制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北京市财政局对法制处制定了有关系统内部法制工作规范制度,对局年度立法计划的报送、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核及区县财政法制工作信息的反馈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使这几项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同时还制定了《北京市区县财政局兼职法制员奖励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兼职法制员的管理。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适应《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新形势,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执法不当引起的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按照《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积极做好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1990年7月31日,成立了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复议科,设在法制处,负责行政诉讼与复议的具体事宜。在清理财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财政部门实施的各类行政行为做到件件有法可依。同时根据财政部1990年制发的《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精神,北京市财政局在全市财政系统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并制定了《关于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各区县财政局将本地方、本部门制定的财政规范性文件于发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报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备案。在北京市财政局的具体指导下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准备工作,在各区县财政局广泛开展起来。1990年9月底,北京市18个区县财政局全部成立了复议委员会,清理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组织的工作也基本完成,为《行政诉讼法》在北京市财政系统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1990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对《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北京市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总体来说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诸如罚没财物截留、罚款单据不统一、罚没财物账目管理混乱等问题。在对这些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北京市财政局提出改进本市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2.建立统一罚款票据制度;3.进一步加强对街乡财政的管理,尽快制定街道财政的管理办法。检查结果和3条建议由北京市财政局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试行办法》,于7月1日发布执行,并举办两期《行政复议条例》培训班,在全市财政系统广泛宣传这项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法规。对《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会集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1991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动,进入了“第二个五年计划”阶段(简称“二五”普法)。根据“二五”普法工作要求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精神,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市财政系统“二五”普法规划》,具体规定了普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教育内容和考核验收标准。
1991年,为了科学地管理财政法规文件,简化查找手续,有利于法规规章的利用和清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北京市财政局着手进行“财政法规地方数据库”的建库工作,并完成了1986年至1990年规范性文件的分类、编号、标识、制表等项准备工作。同年,北京市财政局还参与了北京市的治理“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工作,配合市治理“三乱”办公室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款和社会集资、基金进行了清理,对其存在的混乱现象进行整顿,并参与制定了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同年4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北京市社会集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罚没财物、农林特产税征收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等项工作的管理,北京市财政局起草了《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和《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3项财政规章,分别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10号令和13号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16个财政性文件与条例精神不符,或予以废止,或提出修改意见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同年北京市财政局还参与了市里组织的一些综合立法活动。先后与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水利局及市属有关委、办、局等联合考察了外省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防洪费”征收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并对北京市应积极准备开征防洪费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199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对1992年发布的《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进行修改,调整了税率,扩大了免税范围,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税。并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
1994年,为加强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控制本市人口迁移增长,加强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先后制定了《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两项地方法规和《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一项政府规章,分别以市人大和市政府名义颁布执行。为配合税制改革,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对新颁布的“营业税”、“资源税”和“消费税”三个暂行条例在北京市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写出《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新发布的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在财政部条法司召开的华北、东北地区新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报告会上作了汇报,为财政部了解法规执行情况,适时对财政新法规中缺乏可行性的条款进行修改提供了有关情况和依据。
1994年,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北京市财政局在全市财政系统和财会人员中举办了新财政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参赛者约1.5万余人,这项活动的开展对于广泛宣传财税体制改革的意义及新财税法规的内容,提高财会人员的法律意识及业务水平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是北京市财政系统“二五”普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活动。
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两项财政规章:一是为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北京市于1992年颁布的《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和1993年颁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二是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颁布了《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规定》明确了北京市每年度的赔偿费用金额,由市、区、县财政分别按上一年度罚没款入库额的5%的比例核定,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1995年是“二五”普法的第五年,根据普法规划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对全市财政部门“二五”普法工作进行了调查总结。五年来,北京市财政系统共组织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和财政专业法96项,约有17.5万财会人员参加了在此期间颁布的各种类型的财政、税收和财务会计新法律法规的培训。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不仅设立了普法机构,制定了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而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普及财政专业法知识,调动广大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使普法质量得到了保证。1995年北京市财政局的“二五”普法工作先后接受了内蒙古财政厅的检查验收和财政部的抽查,并得到了肯定和好评。
第二节 财政监察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加强财政监察工作,保证财政政策和财政法规的贯彻执行,政务院于1950年11月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的办法》,确立了财政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检查政府机关、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拨助基金设立的合作组织,人民银行金库、其他国营金融机构、公私合营金融机构、国家保险公司、海关、税务总局、粮食管理总局、盐务总局和专卖机关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之检查事项。与此同时,财政部又发出了《为设置各级财政检查机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级财政监察机构执行财政监察实施细则》,对财政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方法进一步作了规定。根据中央的通知精神,北京市财政局于1951年3月成立了财政检查科。财政检查科成立后,原财务监督委员会对财政、财务的监督工作由财政检查科负责。财政监察工作主要是:以“整章建制”为主,研究制定各项财务制度、各项收支标准。
1952年6月,北京市财政局财政检查科更名为财政监察科。10月上旬,根据政务院《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的规定,财政监察科扩大为财政监察室(确定编制15人,当时在岗9人),分基本建设事业费组、工厂企业组、室内工作组,年底增至13人。
1953年,国民经济建设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后,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监察检查工作,北京市财政系统以民主选举方式,选出人民监察员21人。
1953年至 1955年,北京市财政监察工作是在国家经济建设方针和华北地区监察会议精神指导下进行的。截至1955年底,共检查企事业及其下属单位823个,查出各类问题3575件:其中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90件、造成积压浪费损失的2653件、其他问题850件;涉及经济损失87.51万元(新币,下同)。经与被查单位的领导取得一致意见,大部分问题都得到了及时纠正,对有问题的人员和单位作了严肃处理,帮助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建立和完善了必要的管理制度,追回和避免资金损失104.25万元。通过开展财政检查,既严肃了财经纪律,改进了财务管理,又保证了各年度财政预算的实现,也培养和锻炼了一批财政监察干部,摸索和积累了开展监察工作的经验。
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培养干部、有计划有步骤前进的财政监察工作方针和财政部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的精神,北京市加强了财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并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监察机构。工作重点是帮助部门、单位发现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收支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例如:组织对北京市卫生事业系统和对自来水公司、上下水道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由于被查单位领导支持和重视,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以及贯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使检查工作进展顺利。通过对医疗单位的系统检查,不仅增进了对医疗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全面了解,也帮助他们建立了一些必要的管理制度,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
1957年,北京市财政局检查了北京市4个单位的决算编报情况、2个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编报不实和应交未交款项进行了清理纠正。检查了4个地方工业局所属7个厂的流动资金定额和使用情况,帮助他们找到了影响流动资金周转的症结所在,促进了资金的周转,年终为国家节省资金314.5万元。为防止年终突击花钱。检查了市属68个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纠正了某些单位浪费现象严重、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通过年度财政检查工作,查出属于积压、浪费、贪污、挪用公款的案件29起,累计金额111.64万元,检查纠正后追回53.72万元。
1958年,在“大跃进”“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许多行之有效的财政法规、财政制度被视为束缚人们手脚的“条条框框”、“清规戒律”,因而“无账会计”、“不要经济核算”等现象泛滥一时,监察机构无法开展工作,财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也受到严重冲击,相继撤销,北京市财政局监察室仅剩4人留守。
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北京市财政系统为加强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克服财经纪律松弛问题,陆续恢复和加强了财政监察机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监察工作被全盘否定,各级监察机构也随之消失。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北京市财政监察机构又得以恢复、建立。在工作中,结合“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切实纠正,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得到了逐步加强。
1979年2月,财政部发出《关于要求尽快建立健全财政监察机构的通知》,同年7月,北京市财税局监察处正式成立。随后,北京市财政系统21个单位(包括6个直属分局和15个区县财政局)都相继建立了监察处、科或设置了兼职监察员,并初步开展了工作。截至1979年底,共检查违纪案件 188起,接待人民来信来访48件(次)。通过检查,对不顾全局,任意截留应上缴国家税收利润,乱挤成本、费用,乱搞摊派,滥发奖金、津贴、实物,大吃大喝,游山玩水,请客送礼,铺张浪费,以及对坚持制度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进行刁难的错误行为进行了制止和斗争,大多数案件得到了严肃处理,维护了财经纪律。
1980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监察人员应负的职责和任务。同年3月,北京市财政系统监察工作会议召开。为贯彻文件精神,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以维护财经纪律、遵纪守法为内容的宣传活动和多种形式的监察活动。据统计,全市进行了16项包括对160个单位进行检查的专题调查活动,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172件(次),对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经纪律,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81年,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和查处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开展财政监察工作。北京市各级财政监察机构与有关部门配合,有重点地检查了一批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据统计,1981年共检查了197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达4235万元。重点对任意截留利润和财政收入、擅自减免税款等影响财政收支较大的单位进行了清理纠正。对经济领域不正之风的检查处理,从狠抓典型案件入手,查处了一批领导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问题,纯洁了干部队伍,整顿了党风党纪。全市财政系统还建立了财政监察通讯员队伍,年底共配备、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2289人。
1982年,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各级财政监察机构联系制度》的通知,并补充规定:(一)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的财政监察机构的工作联系、通讯工作,市属各局凡与各财政分局对口的,由各有关财政分局负责;区县属单位由区县财政局负责。(二)各区县财政局、直属分局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报送市财政局监察处,半年工作小结应于7月底前报送。(三)各部门财政监察员、通讯员对财政监察机构交办的有关违反财政纪律的案件,在调查或检查处理后应将情况及时报送原交办的财政监察机构。(四)关于统计制度,各区县财政局、直属分局财政监察机构应分别半年、全年将违反财政纪律案件的查处情况、机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按期综合统计上报。1982年财政监察工作主要是结合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展开。
1986年9月,财政部发出《关于了解各地财政监察机构设置和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同年10月初,北京市财政局向财政部作了《关于财政监察机构设置和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汇报了北京市财政系统的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北京市财政局监察处有在职干部3人;18个区县财政局中有专职干部11人,已有5个财政局成立了监察科。
1987年9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北京市召开由区县财政局长和监察科长参加的财政监察工作会议,总结几年来北京市财政系统监察工作进行情况,提出了财政监察工作也要为三个方面服务的口号。即:为广泛、持久地开展“双增双节”运动服务;为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得以健康、顺利地贯彻执行服务;为加强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北京市财政局建立了区县联系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提出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取长补短,相互促进。
1988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机关端正党风、为政清廉的几项规定》。北京市财政局积极开展“为政清廉”教育,率先制定了加强廉政建设的“六条规定”;为便于开展群众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及其分局还设立了举报站、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为加强财政监察机构自身建设,北京市财政局还制定了《关于财政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及分工的试行办法》、《关于聘请兼职监察员的试行办法》、《关于监察机关检查违纪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财政监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要求》等。同年,北京市财政系统的财政监察网络初步形成,市财政局监察处在职干部增至8人,聘请监察信息员23名;18个区县都相继成立了监察科,聘请兼职监察员731名。
1989年,北京市财政监察工作围绕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的精神,提出抓好党风党纪,把开展廉政教育列入财政监察工作日程。同年6月,北京市财政局制发了《财政系统干部廉政建设的八条措施》。同年9月,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发了《北京市财政系统廉政建设的规定》,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遵纪守法;节约办一切事情;严格会议纪律;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得利用公务关系捞取“好处”。同年11月,中共北京市财政局党组公布了党组成员《六项廉政措施》。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纷纷参照制定并执行。
1990年6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调查研究,切实解决财政部门存在的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北京市财政局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走访基层处室,了解廉政措施的执行情况,并以简报形式(如《农企分局贯彻廉政教育有高招》和《中企处通过典型案例教育一片》),宣传执行好的单位。8月,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中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制定了《北京市财政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
1991年,北京市财政监察工作继续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将廉政教育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相结合,在干部、职工中开展自查自纠、廉洁从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廉政建设工作推向了一个新阶段。
1992年,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政监察工作要点,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首先,开展乡、街财政预决算检查工作。全市18个区县财政局均选择部分乡、街进行了检查,对加强财政监督,更好地发挥乡、街财政的作用起到了较好的效果。第二,开展对“支农周转金”、“农业四税”、“罚没收入”的检查。全市各级财政监察部门组织了41个检查组,参加检查人员157人,共查出违纪金额654万元,应收缴入库563万元。第三,开展了乡、街财政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了乡、街财政的职能,调动了乡政府和街道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另外,1992年,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1992年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文件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北京市财政工作特点与实际,北京市财政工作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摆上重要位置,在采用组织大家听报告、看录像、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干部进行树立公仆意识和廉政奉公教育的同时,按照上级布置,把有拨款权、贷款权、控购权、审批权的单位列为监察重点,加大了检查力度,有效地防止了以权谋私案件的发生。
1993年,财政部下达了《关于整顿财政部门举办的各种公司的通知》,重点是金融性公司,并要求“摸清情况,找出问题,限期改正,建章立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召开专门会议,传达贯彻文件,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同时,深入处、室和区县开展清理公司工作。据7月份统计,北京市财政系统共有36家公司,其中北京市财政局有6家。根据《财政部关于各级财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提出的人员、财务、职能、办公地点“四分开”的精神,为顺利完成财政系统的公司与机关脱钩工作,北京市财政局监察处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1993年底,已有34家公司按照规定实现了脱钩管理。1993年7月,北京市财政局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在职干部11人。
1994年,北京市财政监察工作在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要增加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察、保证财政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方针指导下,主要完成了乡、街财政预、决算检查和对乡财政、支农周转金、罚没收入的专题、专项资金的检查任务。通过乡、街财政检查,对北京市14个区的289个乡镇财政所进行了包括预决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周转金使用效益以及农业“四税”上交情况的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298.37万元,调账金额37.07万元。
1995年,为了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北京市财政监察工作的重点是进行专项检查。一是进行了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方面的专项检查;二是开展了对区县乡街检查和罚没收入的重点抽查;三是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同年4月,王宝森经济犯罪案件事发后,北京市财政局集中力量配合中央工作组进行清查工作。同时,为了加强财政部门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抓好“三清一禁”工作,即“清理小汽车、清理经济实体、清理小金库”、“禁止公款吃喝玩乐”。通过清理,对市财政局254辆汽车摸清了底数,作出了借用车辆限期归还、杜绝处长专车现象、局领导按规定配备工作用车等三条规定。对市财政局所属13个经济实体进行了再次清理,提出了保留、划转、撤销的具体意见,做到了人员、机构、职能、办公地点四分离。对小金库的清理,市财政局各处室在自查基础上认真填报,针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作了处理。为加强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的规定》,从周转金的使用原则、借款形式、用款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禁止公款吃喝玩乐是1995年财政监察工作的重点,为了巩固成果,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狠抓了制度的落实。同年5月,贯彻落实中纪委、财政部、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作出的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公共场所娱乐活动的各项规定,制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严禁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据统计,1995年北京市财政局干部共拒绝吃请100余次、拒收礼品80余件(次)。
第三节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53年,为堵塞偷税漏税、截留财政收入,北京市发动私营工商户自查补报偷漏税工作。根据调查,私营工商户漏税情况严重,经检查后评议,偷漏税的占45.61%。要求私营工商户以自查为主,结合检查,对于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及时予以处理公布。同时向市税务局提供资本家偷漏税材料,以便有计划、有目标的检查。这项检查工作,1978年以后逐步扩展到国营企业。
80年代起,财税大检查已成为保证财政、税务计划顺利完成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北京市每年进行一次。为此,北京市专门成立了大检查办公室,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组成,北京市财政局组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检查和检查后的处理工作。
1980年4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市开展财政大检查动员大会。提出:由于应该压缩的基本建设支出和一些应该压缩的开支没有完全压缩下来,超过了财力物力的可能;收支数字不实,扩大了财政收支的差额。国家采取了调整积累和消费比例关系,安排就业,还生活方面的欠账等一系列的重大措施。但仍出现财政收支不实的问题,原因:一是各省的财政体制改为“分灶吃饭”后,企业试行利润留成,想办法压低自身收入基数;二是财权分散,纪律松弛,有的地方任意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非法侵占国家财政收入。1979年全国工业总产值增长8.1%,实现利润增长7.1%,而缴入国库的利润只增长了0.4%。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着重检查的问题包括:1.截留坐支应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2.以归还贷款为名,挖财政收入;3.不按国家规定,任意处理历年遗留问题;4.超越国家规定的减免权限,不经请示批准,擅自减税免税;5.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乱提价、乱加价、乱降价、减少财政收入;6.不按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乱退库;7.不按国家规定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范围,利润增长分成超过了国家规定,多提、多留、多分;8.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乱挤成本,乱摊费用;9.预算内单位转为预算外单位,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化大公为小公;10.预算外开支挤预算内资金;11.虚列支出;12.转移资金。
1981年12月,按照国务院下达的“刹风、堵漏、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收入、整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指示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检查重点:一是财务管理工作包括:1.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否健全,有无切实可行的原料、材料、燃料、动力和工具的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定额和费用定额,各项原始记录是否健全,各种计算器具和仪表是否齐全,物资的出入库是否经过计量和验收,领料、退料和用料是否有严格的制度和手续。2.账簿、凭证、报表是否完备,能否及时记账和编制报表。3.财产物资的账目是否健全,是否做到有物有账,账物相符,对财产、物资往来款项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清查、盘点和核对。4.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本企业的历史最好水平。5.财务会计机构、人员是否适应加强企业财务工作的需要。二是遵守财政纪律方面包括:1.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营业外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乱摊、乱挤、乱计成本、费用的情况。2.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应上缴利润的情况。3.企业提取利润留成、基金以及各项专用基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4.归还各项贷款是否不计经济效益,乱贷乱还,造成损失的情况。5.有无多提滥发奖金、津贴、补助和私分产品、物资的情况。6.有无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资财的情况。7.有无弄虚作假,私设两本账,化大公为小公等情况。通过检查,全市查出各种违纪问题总金额1.66亿元(应增加财政收入的金额为9868万元),上缴财政8554万元。
1982年,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全市2742户国营企业进行财务检查,主要检查企业财务工作状况和执行财政纪律两个方面的问题:1.财务工作状况:据工交、城建等系统检查鉴定,财务工作状况比较好的企业141户,占18.8%;一般的559户,占74.8%;差的47户,占6.4%。2.各种违纪问题:不执行国家政策随意降价;违反国家规定多提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盈亏包干分成;扩大成本开支范围、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截留财政收入;划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滥发奖金、津贴、实物、挤占成本费用或企业留成资金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多提各种专用基金等,违纪金额共计1.49亿元。
1983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同时,要求各区、县、局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北京市财务大检查工作分四个步骤:第一步是自查,第二步是二级公司或总厂组织互查,第三步是区、县局(总公司)组织复查,第四步是市政府组织重点检查。据统计,查出各种违纪资金1.22亿元,其中自查0.56亿元,互查、复查、重点检查0.66亿元。
1985年,北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5.41亿元。
1986年,北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在国务院工作组的帮助下,经过了思想发动、自查、重点检查、总结建制四个阶段。这次大检查工作仍以基层单位自查为主、重点检查为辅。全市共查出违纪金额8.34亿元。
1987年10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动员大会,传达了《国务院关于开展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有关政策界限的补充规定》,布置了北京市大检查的工作安排。检查中,共查出违纪金额3.93亿元,这次大检查全市自查9.46万户,重点检查1.49万户。
1988年10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规定。北京市在自查阶段共查出有违纪问题单位1.35万户;重点检查阶段共查出有违纪问题单位1 .2万户;违纪金额共计4.67亿元。
1989年9月,北京市召开动员大会,部署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同年12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了第二次动员大会,总结两个多月大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部署了自查补课、重点检查和清查“小金库”等工作。这次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6.22亿元,受经济处罚单位1549个;受处罚个人5人。
1990年,国务院在《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中强调指出:“目前各种违反财经法纪屡禁不止的现象仍很突出,这不仅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干扰治理整顿,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生活中一个不稳定因素,必须坚决予以制止。”遵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立即部署在全市进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经过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5.12亿元,应上缴财政3.42亿元。个人受经济处罚3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1人。
1991年10月,北京市召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动员大会,传达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部署了大检查的工作要求。大检查包括自查、重点检查、定案处理、调账入库、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报送、整改建制、报表的汇总统计和建立违纪档案等方面。通过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4.6亿元,查出应上缴财政总金额4.6亿元。
1992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的第八次,北京市遵照国务院《关于开展1992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部署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大检查工作分为宣传发动、自查、重点检查、总结整改四个阶段。据统计,全市自查和重点检查违纪金额3.43亿元,全市重点检查4.52万户。
1993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北京市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1993年大检查的特点主要是:早(准备工作早)、紧(时间抓得紧)、宽(检查范围宽)、深(问题查得深)、细(办法措施细)、实(工作有落实)。检查中自查和重点检查违纪总金额7.55亿元。对全市及中央在京单位共7.84万户进行了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达56%;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在京单位和北京市大检查办公室组织检查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共计1000户,查出违纪金额3.98亿元。
1994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北京市进行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乘财税体制改革之机,用加大抵扣、印制和使用假发票或真票假开等各种手段偷漏增值税、消费税和其他工商税;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包税、自行改变税率以及随意减免税和骗取出口退税;钻新旧财会制度接轨的空子,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漏所得税等。全市共查出违纪金额8.84亿元。其中自查15.1万户中有违纪问题的1.72万户,违纪金额1.6亿元;重点检查中央在京单位和市、区属企事业单位9.11万户,有违纪问题的2.1万户,违纪金额7.24亿元。100万元以上有违纪问题的单位54个;受经济处罚单位286个。
1995年,北京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这次检查中,共查出经济违纪金额9.05亿元。其中自查违纪金额1.1亿元;重点检查违纪金额7.94亿元。同年5月至9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在全市开展了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对5.53万个单位进行了自清自查,1385个单位自查有“小金库”问题;对2803个单位进行了重点清查,118个单位查出“小金库”问题;通过检查共查出“小金库”资金9842.37万元,应上缴财政4311.74万元,其中自清自查金额6016.1万元;重点清查金额3826.27万元。
第四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59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大力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指示,北京市部署了控购工作,要求各单位厉行节约、艰苦朴素、勤俭办事,坚决执行所分配的紧缩购买力任务。
1960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大力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示》。指示:全国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后五个月中,要把公用经费中商品性支出部分压缩20%;要大力节约办公杂支费、业务经费、会议及招待费、设备用具购置费,清理仓库,修补和利用废旧物品;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合理控制职工集体福利开支,加强市场管理,禁止盲目抢购物资;工商部门还要在保证正常运转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和费用。北京市予以贯彻执行。
196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决定:从预算拨款中预扣可以预扣的经费;所有单位一律停止非生产性购置,包括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机、打字机、计算机、电风扇、公用布等,一律停止房屋的油饰和非急需的修缮;严格各项开支标准加强成本管理,清理仓库以发掘物资潜力;有步骤地对主要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凭证供应办法。北京市予以贯彻执行,全年集团购买力实际支出(即执行数)3.62亿元。
1962年,北京市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1962年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联合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社会集团购买力包括范围的报告》及《暂行规定》,并从4月1日起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了分配指标、核定限额、凭证供应、逐项审批的办法。北京市主要执行情况:1962年继续停止一切非生产性的购置,所有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一律不许购买桌椅床柜等家具和其他非生产性设备,更不许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机、计算机、电风扇、丝绸呢绒等高级物品;特殊情况,中央单位需报财政部、北京市单位需报市人民委员会审批。继续停止房屋的油饰和非急需的修缮。计划、财政、银行、商业部门联合行动,计划部门对不准购买的商品生产实行减产或停产;财政部门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定单位预算和企业财务计划的同时,核定其商品购买力数额;人民银行要监督使用,不许突破指标;商业部门按核定的限额,发供应证(购货本),凭证到指定商店购买。各单位必须按月编造购物计划,详细开列品种、数量、金额和理由,凭购物证和被批准的购物计划购买物品。经批准的物品,非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到外省市采购。
1965年10月,财政部、商业部、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月,北京市转发了这一文件,实行新的控购管理办法:财政部门不再下达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由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和制度规定内本着节约精神自行掌握;取消购物证(购货本),社会集团在市场上购物(控购商品除外)商业部门按正常办法供应;禁止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绸缎呢绒8种高级消费品,特殊情况需报批。
1966年至1972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北京市控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社会集团购买力大幅度上升。
1972年12月,商业部、财政部下发《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1973年1月,北京市转发了这一文件,并对具体执行间题作了补充规定:企事业和行政单位要编制年度购买非生产性商品的支出计划,报主管部门核定一个控制总额后据以执行;不准挪用生产、基建、维修材料加工家具,自料加工视同购买,必须事先报批;使用“审批集团购买专用章”和“控制集团购买商品批准单”;控制购买的商品范围为:桌椅床柜、小汽车、呢绒绸缎、油印速印机、高低音喇叭、电风扇、大型或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信托公司或物资回收管理处所属门市部出售的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保险箱、保险柜、铁皮柜;呢绒绸缎除呢绒、丝绸批发部和百货大楼外,其他零售商店对集团消费一律不供应,新电冰箱、新电视机分别由医疗器械和电讯批发商店供应,零售商店只供应个人。后又规定中央各部委赠送外宾的礼品,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购买商品属控购性质的,免办审批手续。
1974年,北京市解除了对高低音喇叭、台式电子计算机、扩音机、多用机的控制,并强调大、中、小轿车和吉普车不论计划内外一律要审批,呢绒绸缎只控制非生产用部分。
1975年4月,财政部重申了中央在京单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的审批权限:中央各主管部门直属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委审批;由行政费开支的中央主管部门及其在京的幼儿园、招待所、印刷厂,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中共中央办公厅管理处审批;不属于上述审批范围的,由财政部审批。
1977年5月,正式成立了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1977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包括《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规定》、《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两个附件),要求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供应、定点供应、专用发票以及对某些商品采取专项审批等办法,专项控制商品有30种。北京市转发了这一文件,规定:自1978年1月1日起,凡供货单位对社会集团供应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商品,都应开给“供应社会集团商品发货凭证”(即专用发票)作为统计月报的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在每月终了及时填报控购限额执行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市控办;另外还对生产经营用商品、接待外宾购买烟酒和其他特殊需要用品进行控制,明确其审批手续。
1978年3月,北京市规定一切社会集团领用专项控制车辆牌照必须持有“专项控制商品批准单”。同年4月,将畜牧兽医站业务用冰箱等9项专控商品的审批权下放给区县。同年6月,对防暑降温清凉饮料饮水、取暖用煤、非生产汽车用油、计划劳保用布四种专控商品采取由市控办总扣指标的办法,不再核定限额。同年8月,将电视机、收音机、扩音机和多用机、电唱机、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家具、公用包、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化纤布、毛线及其制品、卷烟、各种酒15项专控商品下放给区县审批14种。同年9月,解除电视机、电影放映机、扩音机、教学用录音机、多用机、电唱机和医用电冰箱的控制,对单位购买科技书籍免证供应。
1979年,北京市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的新规定,要求有关单位建立集团购买力辅助账和登记簿。同年6月,规定华侨如有自用有余商品出售,北京市信托公司所属华侨物资收购站为指定收购单位,禁止其他单位向华侨购买进口物资,并于8月对信托公司出售的控购商品开始管理。同年8月,要求各单位凡超过规定标准的小汽车应调出,不足的应予配齐;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般不再增加公务用车;对生产、科研、外事、公安、医疗机构的专用车,在保证不挪作他用前提下可批准购买。同年9月,规定此后四个月内无特殊情况不再审批非生产性家具。同年11月,要求从现在起到1980年6月,对国家专控商品坚决停批停供,对违章套购和违章供应的单位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1979年,北京市批准购置专控商品金额3022万元,汽车1472辆(其中生产用车532辆)。
1980年,北京市贯彻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规定:1980年不准购置国家规定的32种专项控制商品,新建单位或特殊急需的非生产性购置,以及直接用于生产、科研、经营方面的购置,需由区、县、局提出意见,报市控办审批;非生产用汽车,必须报主管副市长或市行政会议批准后,才能办理准购手续。同年6月,根据经国务院批转的第三次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座谈会提出的加强控购工作领导、稳定机构的建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改为常设办事机构(简称控办),设在市、区、县财政局,对内视同处(科)室。1980年国家分配北京市(包括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4.69亿元,全年实际支出3.4亿元,北京市批准购置专控商品金额3510万元,汽车1763辆(其中生产用车1049辆)。
1981年1月,北京市试行全国控办下发的《社会集团购买管理办法》(修订本),取消原来规定的“购货本”、“定点供应”、“专用发票”等措施,实行全额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的新办法。同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城建总局、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小汽车、大轿车的分配和购买的规定》。北京市予以贯彻执行,对小汽车及大轿车的购买、分配、调拨、报废加强管理。第二季度,全市开展了控购工作大检查,据统计,自1980年1月以来,违章购买各种小汽车200多辆。1981年8月,北京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非生产用汽车实行定编节油包干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大轿车、生活用载重汽车的配备标准,以及包干供油标准,首次对全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非生产汽车进行定编。同年12月,全国控购领导小组规定,中央驻京机关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空调器、录像机、复印机6种商品需经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公安武警部队或全国政协审查批准,其余25种商品可由主管部门批准。
1984年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非生产用汽车调整定编工作的通知》,改进1981年非生产用汽车定编办法,开始对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非生产用汽车进行第二次定编。同年6月,北京市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改革: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空调、录像机、进口复印机、进口照相机、进口录音机、高级沙发、毛制地毯及毛制品、钢丝床11种商品由市控办审批,其余专控商品由区、县控办或各局、各局级总公司审批。同年7月,根据全国控办座谈会精神,本着大的要管住、小的要放活,用于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从宽,用于行政、事业和企业管理的从严的原则,北京市又进一步改革,决定缩小专控商品范围,下放审批权限,从1984年8月1日起执行。同年8月,北京市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解除“绸缎及其制品”的控制,专控商品还有14种,落实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关于改革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自1977年国务院决定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以来,控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近几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商品流通渠道和市场货源供应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决定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作如下改革:取消控制指标,缩小专控商品范围,下放审批权限,反对铺张浪费。1984年北京市县以上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数为7.79亿元。
1985年,北京市贯彻执行国务院2月7日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等控购方针政策。《紧急通知》针对1984年第四季度消费基金失控,要求1985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在上年实际执行数的基础上核减20%,专控商品核减50%,并将专控商品调整为17种。北京市恢复了指标管理办法,普遍建立购买力辅助账和报表制,并规定:17种商品中可由区县代批的有沙发、地毯、沙发床、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录音机和多用机、照相机和放大机7种;企业单位购买汽车,必须用合法的自有资金;按市政府规定编制的汽车,只能逐步配齐,不得买高价车,非新建单位和特殊急需一般不批不买;严格控制集团购毛料、呢绒,更不得滥发服装;彩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摩托车、照相机等除工作急需,一般不批准购买。市控办在具体审批工作中注意“宽严结合”:生产用从宽,非生产用从严;预算外资金从宽,预算内资金从严;农村乡镇企业从宽,城市从严;外事、科教、政法等特殊需要从宽,行政、事业、管理单位从严。1985年北京市县以上社会集团购买力分配指标为5.7亿元,执行数为5.67亿元,比1984年执行数减少26%;专控商品分配指标1.3亿元,审批数是1.06亿元,比1984年减少50 .1%;批准购买生产用汽车4007辆,非生产用车2057辆。
1986年,北京市县以上社会集团购买力分配指标为7.1亿元,执行数为7.03亿元;其中专控商品分配指标为1.11亿元,审批数为1.02亿元。本年批准购买生产用汽车3018辆,金额1 .38亿元;批准非生产用车3461辆,金额1.88亿元,包括属于购买力指标之内的1304辆,以及因下半年中央对“112”专项和东欧汽车放宽政策而不占购买力指标的2157辆。
1987年1月,北京市控办工作落实中央“压缩空气”、“双增双节”等精神,制定了严格控制购买非生产用汽车的10条措施,明确做出除新建单位原则上先定编一部车外,老单位一律不增车,对学会、协会等一律不开口子,行政单位不许用财政拨款购买高价车等一系列规定;还为节电从严审批空调器。全市11915个单位已建立购买力辅助账的有10416个,并增设了月报表。1987年,北京市县以上社会集团购买力分配指标为7.53亿元,执行数为7.43亿元;专控商品分配指标为1.11亿元,审批数为0.78亿元,执行数为0.75亿元。
1988年,北京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决定》,采取了定点供应、开征专控商品附加费等措施。同年1月,补充下发违反控购规定的暂行处理办法;同年2月,收回下放给区县的7种专控商品的审批权;同年3月,对专控商品实行定点供应;同年9月,开始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外地单位在京购买专控商品,均按一定比例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同年3月至年底,还对全市社会集团专控汽车进行整编和清理,共清理专控汽车21625辆。1988年,北京市县以上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数是7.22亿元(包括亚运会6700万元),扣除物价因素(物价指数为21.9%)后执行数是5.64亿元,比1987年下降24%,其中专控商品执行数是6152万元。
1989年1月,北京市财政局规定将各代征单位所征专控商品附加费金额的2%作为代征费。同年5月,北京市对小轿车、吉普车实行专营,并开征特别税、免征专控商品附加费;同年11月,为解决市场疲软、汽车积压问题,对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213吉普车及北京产旅行车、收售运三用车、厢式货车、212吉普车继续停止征收附加费,对购买大轿车、摩托车、外省生产小汽车或进口专控汽车在1989年底前停征附加费;同年12月至年底对一般专控商品免征附加费。本年还首次将乡镇、街道企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纳入直接管理。全市共查处违纪案件近万件,折合金额3233万元。1989年北京市县以上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控购分配指标为8.12亿元(其中包括四十年大庆和亚运会指标),执行数为7.22亿元(其中专控商品执行数为0.58亿元);200人以上乡镇和城市街道企业社会集团购买力为9577万元。
1990年,北京市在坚持国家控购政策的大前提下,采取了“紧中有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严,对企业适当宽一点;对用财政拨款的从严,对用自有资金的适当宽一点;对购买进口商品的从严,对购买国产商品的适当宽一点。继续暂停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为解决市场疲软对用自有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或更新控购商品放宽审批,4月,授权区县控办代批13种专控商品。同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就控购管理的范围、指标的核定、专控商品定点供应、汽车定编以及违章罚没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同年10月,北京市控办建立专控汽车卡片档案,并开始用计算机管理,至此结束1988年开始的专控汽车整编工作,1988年底全市181个区、县、局、总公司及其下属8645个单位,共有专控汽车28427辆。同年12月,组织区、县及主管单位控购专职干部学习《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暂行规定》(全国控办、财政部1990年10月制定),要求统一按药品和医疗器械、劳动防护用品、饮水洗澡取暖用燃料、非生产机动车辆用油、专项控制商品、其他一般商品六大类核算社会集团购买力。全年处理违纪案件3000多起,违纪金额1.38亿元(包括以个人名义公款购车)。1990年北京市县级以上社会集团购买力分配指标为6.81亿元,亚运会指标为2.2亿元,执行数为11.38亿元(含亚运会),专控商品执行数为15.48亿元;200人以上乡镇和城市街道企业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数为8704万元。
1991年,北京市控购原则是:生产从宽,非生产从严;自有资金从宽,财政拨款从严。从1991年4月1日起,将原区县控办代批的13种专控商品扩大21种。同年12月,全国控办发出《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实行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将专项控制商品、非生产机动车辆用油、劳动防护用品、其他一般商品四类作为指令性指标管理,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饮水洗澡取暖用燃料两类作为指导性指标管理;同时明确专控29种商品。在查处违纪工作中,累计收罚没款2164万元,补收专控商品附加费540万元,对以个人名义用公款购车,在1990年清理的基础上处理了违章的2448辆车。1991年北京市县以上社会集团购买力分配指标为15亿元,执行数14.75亿元(指令性部分8.37亿元,指导性部分6.37亿元);200人以上乡镇和城市街道企业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数为6537万元。
1992年,北京市将专控商品审批权于9月1日全部下放给区、县,对专控汽车的审批实行总数量和总金额双向控制办法,规定对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单位购置编内和更新车,不批进口小轿车和奥迪小轿车。同年12月,对各单位一律停止专控商品的审批,特殊急需的报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1992年北京市县以上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分配指标为15亿元,执行数为16.75亿元(指令性部分9.17亿元,指导性部分7.58亿元);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社会集团购买力分配指标为1亿元,执行数为8630万元。生产用专控商品累计审批金额42.16亿元(其中生产用车和出租经营用车4.25万辆,金额40.27亿元);非生产汽车用专控商品累计审批金额4.3亿元(其中汽车1811辆,金额2.96亿元)。
1993年,北京市根据全国控办指示改进了控购支出管理指标范围:列入指令性指标管理的有两种,即专项控制商品和其他一般性商品;列入指导性指标管理的有四种,即医药的医疗器械,劳动保护用品,非生产汽车用油,非生产取暖、饮水和洗澡用燃料。同年5月1日,国家专控商品由29种调整为8种。在汽车审批方面,北京市对各单位购买小汽车的资金严格审验,做到资金落实、来源正当;对经营性亏损企业、长期拖欠税利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单位购买小汽车不予审批;禁止购买走私车,引导购买国产车,鼓励购买本市产车,对效益好的企业不再限购北京产旅行车和吉普车,允许在批准的车型的限价内选购;对全国七运会用车采取由购车单位购买,会后归还购车单位的方式。1993年北京市县以上社会集团购买力分配指标为17.66亿元,执行数为17.2亿元(指令性部分7亿元,指导性部分10亿元)。生产用专控商品累计审批金额53.9亿元(其中生产用专控汽车3.19万辆,金额51.1亿元);非生产专控商品累计审批金额2.8亿元(其中专控汽车1517辆,金额2.5亿元)。
1994年1月,北京市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制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起,取消购买轿车的控购审批,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和工具车也不再办理控购手续,其他6种专控商品仍按现行规定审批。市控办的调查表明:小汽车取消专项审批后,增车趋势过快。1月至4月全市(含中央)购买汽车3万多辆;购车水平偏高,一些单位购买公爵王等进口高档车,有的单位竟用贷款购买豪华轿车;控购机构和人员不稳定,有人认为集团消费应由市场调节,继续控制没必要。北京市根据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采取生产从宽、非生产从严和适度控制原则。1994年北京市县以上社会集团购买力分配指标为20.3亿元,执行数为20.1亿元(指令性9亿元,指导性10亿元)。非生产用专控商品累计审批金额4383万元,生产用专控商品累计审批金额8190万元。
1995年,北京市控购主要工作是: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完成党政机关汽车核编有关工作;对北京市财政局254辆汽车分单位性质、车型、购车时间、资金来源等不同情况进行了分析;配合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完成了对市超标车检查、拍卖工作;对市控办历年罚没收入和专控商品附加费办理了上缴手续。北京市县以上社会集团购买力分配指标为21.1亿元,执行数是17.16亿元(指令性部分5.18亿元,指导性部分11.98亿元),累计非生产用专控商品审批金额7876万元,生产用专控商品审批金额1.26亿元。
第五节 清理整顿“小金库”
1962年,北京市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小钱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清理范围、清理时限、处理原则、物资管理等方面。财政部门清理的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各种没有上缴财务部门统一入账而由私人保管的收入,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财政部门清理出来的资金,全部交财务部门清点入账,然后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963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经过审查,属于“小钱柜”的资金共计176.5万元,已经支出65.3万元,尚结存111.2万元。并对清理出来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1964年2月,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各单位清查“小钱柜”、“小仓库”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指出:在制度允许的范围以外,各自搞小家当,是一种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分散浪费资金的错误的行为,今后要坚决纠正,严格按制度办事。北京市人民委员会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制度,坚决堵塞漏洞,防止这种现象的重复发生。
1965年3月,北京市财政局下发《关于1965年清理应上缴市财政的“小钱柜”资金设立专户的通知》。指出:1965年各单位清理应上缴市财政的“小钱柜”资金,北京市财政局已在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存款专户。上缴此款项时一律用“付款委托书”,收款单位填写北京市财政局,开户行填写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并在备考栏注明上缴款项的具体内容。
1965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在财贸系统清理“小钱柜”的几项规定》。同年8月,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财贸系统清理“小钱柜”的几项规定》的精神,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作出《财贸系统清理“小钱柜”情况》的调查。清理出属于“小钱柜”的资金9万多元,清理出不属于“小钱柜”的其他方面资金80多万元,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单位撤销后的伙食结余款及一些单位的账外物资等。
1966年1月,针对“小钱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财贸系统清理“小钱柜”的规定精神,北京市财政局提出了处理意见:第一,按照国务院规定清理出的“小钱柜”资金(包括小仓库物资变价款)中央企业作为本单位本系统自有资金;地方企业也比照中央企业的办法办理,即转作地方企业的自有资金。第二,没有及时处理的账务问题,应及时处理,企业出售废旧物资、代销收入、企业综合奖金结余,作营业外收益、账外资金、物资,如商品包装、双革材料、工具,长期借用无法归还的物品,机构交接时漏交的物品以及基建、留成、修缮结余转入利润留成;修缮费结余冲减费用;基建结余作为增加企业自有资金处理。第三,无主公债、无主账款应尽量查实,确实无法归还的应按“往来款项”上缴北京市财政局;无主公债及拣拾物品上交北京市财政局实物库(城近郊区交北京市财政局实物库,其余各县交当地财政局实物库)。第四,副食基地结余:除首先归还企业借给的资金外,属于企业留成投资的归还留成款,再有结余可留给企业作集体福利周转使用。第五,伙食结余:以前食堂结余可并入现在食堂作周转金使用,属于机构撤销的食堂结余,作企业营业外收益处理。第六,原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四马分肥”时未分配的盈余按原比例分配,属于公积金及公股的转作国家基金,应缴税的部分缴税,其余可暂作福利金周转使用;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并入国营企业时带入的公积金、公益金退出时没法退还部分暂存企业。第七,剩余的粮票、布票、工业券等分别交给粮食局、商业局和人民银行。
1986年1月,针对不少单位在国家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之外,又设立了“小钱柜”,资金来源有许多是用化公为私、公款私存等不正当手段攫取的。由于这些资金使用不受限制,单位可以任意支配,因而私吞、滥发奖金、套购专控商品等问题十分严重,不仅扩大了消费基金,还助长了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决定对“小钱柜”进行清理和整顿,为此特颁发《关于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的通知》。同年2月,北京市财政局在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国务院的通知后,结合本市情况又作了补充规定:第一,加强领导。清理和整顿“小钱柜”,这是税收、财务大检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纠正和制止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按照国务院的通知精神,集中一段时间,做好清理和整顿工作。第二,清理和整顿的范围。凡是没有纳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管理的公款、没有列入报表的预算外资金和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非法收入等,均属“小钱柜”的范围,都要清理和整顿。第三,各基层单位的“小钱柜”资金,要按文到之日的账面余额,缴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然后逐级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按隶属关系于2月底以前,分别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市级单位上缴北京市财政局;区、县属单位上缴区、县财政局。第四,北京市财政局设立“清理整顿小钱柜资金”专户。开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收款单位为北京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处。第五,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市人民银行和市审计局要密切配合。各区、县和各主管部门要把清理“小钱柜”的情况及资金来源和情况,如实填列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北京市财政局。
1986年2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颁发《关于“小钱柜”资金专户存储的若干规定》,清理整顿“小钱柜”的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集中存储,查明情况;第二阶段,制定政策,清理整顿。同年2月,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小钱柜”资金专户存储的若干规定》。
1986年,财政部在印发《关于“小钱柜”资金专户存储的若干规定》后,对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地区提出的若干问题,进行答复并颁发《关于清理“小钱柜”资金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同年3月,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清理的对象、范围等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印发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清理“小钱柜”资金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并结合本市情况作了补充规定。内容包括:第一,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范围、方法、政策原则和上缴入库手续等,国务院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自查自报和处理等工作。第二,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结束后,要总结经验,不准以任何名义再私设“小金库”;一切财务收支,要纳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目,加强管理。第三,北京市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由北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
199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同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这一通知,并结合北京市的情况作了补充。主要内容是:第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清理“小金库”工作作为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大事抓好。第二,要开展群众性的举报活动,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第三,各区、县、局、总公司要组织抽查和复查,将检查结果报北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第四,对查出的“小金库”资金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处理。
1995年,北京市财政局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反腐败斗争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小汽车、清理经济实体、清理小金库,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等项工作。在清理“小金库”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室、财政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要求和部署,北京市财政局及时向局属各单位转发了有关文件和规定,并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充分认识私设“小金库”的危害性和清理“小金库”的必要性,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有关报表,上报各主管局长审批把关后,由有关处室汇总上报北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作出处理。
1995年5月,北京市执行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清理检查的对象是199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的国有企业(包括各类公司)、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事业和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协会、学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
第六节 冻结清理存款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缓和市场供应、控制货币投放、平衡预算收支,在财政上采取了冻结银行存款这一特殊措施。北京市在1960年、1968年、1976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先后进行过3次冻结清理存款和1981年的控制上年结余存款的工作。
1960年末,国家财政经济面临严重困难,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却在不断增加。为了严格财政纪律,合理使用资金,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缓和市场供应,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冻结、清理机关团体在银行的存款和企业专项存款的指示》。中共北京市委决定从1960年12月起对全市机关、团体在银行的存款和企业专项存款进行冻结,并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冻结清理机关团体在银行的存款和企业专项存款的指示>的通知》,通知规定这次冻结清理的范围是:各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国营企业在银行的专项存款(企业利润留成、工资附加、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不包括流动资金);基本建设已完工程和自筹资金存款;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的专项款。根据当时的统计资料,北京市应冻结存款23.63亿元,不应冻结的7.65亿元。经过债权债务的清理,收回的应属于冻结的存款陆续冻结,截止1961年3月底增加冻结存款2.33亿元。连同前列应冻结款23.63亿元,共应冻结存款25.96亿元。对这些冻结存款的处理,北京市财政局于1961年12月13日制定了《关于清理冻结存款的通知》,制定出清理冻结存款的具体意见。
1962年6月,北京市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冻结存款上缴财政的处理意见》。主要内容是:制定了地方财政部门收回的1960年和1961年冻结存款的处理办法:一是凡属存款单位化大公为小公,来源不正的资金,以及应缴未缴的税收、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应当交回的预算经费结余,在上缴财政时,一律作为1962年收入处理,并按规定的1962年财政分成比例,进行分成。二是凡属地方财政动员各单位上缴的冻结款,仍然全部留归地方财政,并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外的调入资金处理,存入人民银行,地方财政预算外上年结余,户内冻结。对于这部分调入资金,在1962年内不得安排新的财政开支,如果已经作为1962年财政预算收入处理的,要按照本通知进行调整。
196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颁发《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通知发出以后,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各地区财政、银行部门对各单位应冻结1967年底各项经费和资金的年终结余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除去未完工程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流动资金、大修理基金、设备更新基金、农田水利、优抚救济、安置移民经费以外,一律按1967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账面数字冻结。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在1970年批转处理了本市处理冻结存款的报告。经过清理实际冻结2.13亿元,其中生产性资金占39.1%,生活性资金占对31.4%,其他资金占29.4%。1970年3月,全市各单位在财政、银行部门的配合下,对冻结存款又进行了新的规定。
1976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紧急通知》,立即冻结各单位1976年10月底各项经费和资金的结余存款,财政部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北京市和各区、县分别成立了冻结存款办公室,对各单位1976年10月底各项经费和资金的结余存款,除按预定不予冻结的外,一律按照银行存款的账面数字予以冻结。截止1977年3月底,全市共冻结存款4.03亿元,1977年4月以后,中央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先后分配给北京市解冻控制指标5250万元,还冻结3.5亿元。
1981年,为控制货币投放、保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国务院于1981年1月8日发出《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通知》作出了补充规定,对各单位1980年底在银行的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一律按银行账面数字进行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动用。为了做好这项控制存款的工作,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就有关控制范围和清理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允许存款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继续使用的资金包括:地方各级财政的预算周转金,按规定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预算结余资金,基层生产建设单位和商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1980年提取尚未用完的大修理基金、国家计划内的基本建设未完工程基金、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单位必要的工程维护费及其人员工资;按规定留给企业治理“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产品的盈利和国家计划内治理“三废”的专项拨款结余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和奖金、中小学学杂费和勤工俭学收入,以及周转性质的资金和个人性质的存款;按规定由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设置的各项专项贷款基金的结余资金;基层组织的党费、团费和工会经费的结余存款。按规定进行清理的资金有:各单位应缴未缴的财政收入,由原存款单位归还,并由收款单位按规定转入控制存款户。在途资金及其他因故未控、漏控的资金,由存款单位主动转入控制存款户。经过清理后,各单位被控制的结余存款,除购买国库券外,一律不准动用。非动用不可的,地方财政结余需经国务院批准;各单位结余的解控,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查上报,授权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属的和中央在京的企、事业单位,由存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由市财政局批准,方得动用。各基层银行,按照规定于1981年1月21日,对全市11630多户的上年结余存款,按照1980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全部进行了控制。然后根据规定,一个单位一个单位的,分别进行了清理。经过40多天的清查,除少数遗留问题外,全部清理完毕。据统计,1980年12月31日,全市各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为17.21亿元(不包括财政存款),经过清理,截止1981年3月10日予以控制的为2.95亿元,批准留用的为14.25亿元。
198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解控上年结余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上年结余存款分期分批使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范围由存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主管局(公司)审核,原则上在不超过全局(公司)购买国库券后银行实际控制数的40%范围内提出分单位为第一批解控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解控上年结余存款,以区、县、局为单位,在实际控制存款总额20%内掌握,控制存款户不足1000元的(含1000元)不计算20%范围内。用于基本建设的上年结余存款,必须列入1981年基建计划或经市计委批准的技措和零建计划。对于各单位控制存款中,属于非法所得的收入不予解控。
第七节 处理“查抄”财物
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北京的“红卫兵”查抄了所谓出身、成分不好的人以及许多领导干部、知识分子的家。在这场动乱中,一些干部、职工、教员、居民在压力之下,被迫上缴了财物。对查抄财物的保管和处理,中共中央和中共北京市委、市革命委员会陆续发布规定,清退财物。“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共中央决定把收缴的抄家财物和冻结存款全部发还。
1967年,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广西梧州市委文革小组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抄家财物的处理意见》,对抄家财物提出了处理办法:各区、县、局建立抄家财物处理小组,有关工厂、学校、事业单位、农村人民公社也相应建立处理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查抄财物,除日常生活必须品退还本人外,其余上缴各主管部门。确定被错抄的财物,全部退回本人。原物已遗失或损坏者,作价赔偿。有些被抄对象,因性质未定难以处理的,其财物清理登记后,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待定性后,再行处理。市属各单位、各部门对抄家财物进行清理整顿,分户立账,分门别类进行处理;武器弹药、军用物资、各种证件、机密文件、毒品、赌具等,上缴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国内股票和有价证券,上缴区、县财政部门;金银、现金、存款、公债、国外股票和外币,上缴所在地区的人民银行;珠宝、钻石、玉器、饰品,以及其他生活和生产资料,上缴所在地区商业部门;文物图书上缴市文物图书清理小组;房地产上缴市、区、县房产部门。
1972年4月,北京市财金局发出《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查抄财物和房产的处理意见》。主要内容是:“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查抄全市8.28多万户的财物,黄金5.70万两,白银16.20万两,银元67万枚,储蓄存款4800万元,公债83万元,现金190万元,珠宝玉翠、文物古玩约1亿件,衣物、日用品、家具等2万多卡车,查抄城镇房屋近8万户,49万余间、700万平方米。北京市财金局对以上查抄财物和房屋提出的处理意见是:第一,查抄财物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处理,已经按文件处理过的,要进行一次复查纠正。第二,对查抄的房产,属于敌我矛盾的,留必要的自住房外,一律收归国有;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原住房要退回本人。第三,在房管部门代管期间的租金和支付的代管费,与被抄户办理经济决算。
1986年12月,北京市落实查抄财物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处理北京市各区、县银行所存“文化大革命”中查抄款的通知》,要求全市各银行将现存“文化大革命”期间接收的,无法清退的查抄财物移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继续用于落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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