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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报送资料的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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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09-06
根据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行政管理的工作要求,凡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中“出资证明”一项需呈报“出资人协议书”和“验资报告”,不再提交“公证书”。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
200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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