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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3-24
为了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郊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和政府从郊区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实际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解决新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对于理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增收,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四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1.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取消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2.从2003年度开始,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全市统一以玉米作为农业税计税主粮;计税常年产量以2001年以前连续五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据实核定;计税价格为每公斤九角八分(与实际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予以调整);税率为5%;计税土地以二轮承包时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户、个人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为准,不再重新丈量土地;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单位以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调整为征收农业税。
3.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三项费用,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继续保留外,凡由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村级三项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4.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实行“一事一议”、上限控制。筹资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20元,投劳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劳动力(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 周岁)每年10个标准工日。非经济合作社社员但户口在本村或者长期(超过一年)居住在本村的其他人员,凡使用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设施的,应当按照人口承担不高于本村社员的村内筹资任务。
三、搞好相关配套改革。继续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乡镇机构改革和村级干部队伍精简工作。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四、对农民负担实行规范化管理。农户承担的农业税及其附加、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投劳数额,必须填入《北京市农民负担监督卡》,成为农户应积极履行的合法义务。未向农户发放《北京市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地方,不得要求农户履行上述义务。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新的农业税政策负责征收。
五、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与不合理的收费。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得设立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不得开展要求农民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出劳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行为,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可以向市和区县负责农村税费改革的部门举报。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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