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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3-24
京财综[2003]109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现将《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30日
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郊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京发[2000]19号)精神,结合试点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附加的提取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第三条 农业税正税减免后,其附加相应减免。
第四条 农业税附加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镇管村用的原则。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管村用。各级政府或部门均不得无偿平调,村与村之间也不得相互调剂。
(二)量入为出,适当补助,计划使用的原则。
(三)重点保证的原则。农业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三项支出。
第五条 农业税附加的收支程序
农业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同时按户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中将正税和附加分别填列,统一缴入国库。年底前由区县税务机关汇总本区县全年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后,对农业税附加统一办理退库手续,将农业税附加退入乡镇(区县)财政专户,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退库情况。由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具体核拨手续,镇级财政要按村设置台账,据实拨付。
第六条 农业税附加使用范围
农业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三项支出。若农业税附加资金按规定标准不能保证三项经费开支时,则按照有关规定,由镇财政给予补助。
第七条 农业税附加开支标准
用于村干部报酬固定补贴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生活水平和干部工作绩效确定。用于五保户供养经费的,五保户根据民政部门规定的供养标准给予补助。
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报刊订阅、差旅费等,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
第八条 农业税附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税附加收入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农业税附加的使用管理应纳入经管部门的村级财务管理范围。实行村账镇管后,财政、经管站和村级之间要进行账目核对。年终村委会要向镇经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农业税附加资金决算情况。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税附加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保障农业税附加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村委会要将本村农业税附加资金的收入及使用情况与其他财务情况一并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九条 农业税附加的交纳人和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比照《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财综[2003]1124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全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乡镇基层政权履行职能所需支出,现对全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明确划分区县、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根据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精神,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支出,应相应纳入政府预算安排。其中:
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教师工资和正常办公经费),要配合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区县财政管理。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教育布局、教师队伍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经费,乡镇级财政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在本级预算中予以安排。
镇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
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由政府适当补助。
二、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要按照中央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我市行政事业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根据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要在逐步实施清退计划,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不合理支出。
三、划清事权和财权,明确收入归属。农村税费改革后,要正确处理区县、乡镇两级财力分配关系,特别要适度向财力困难的乡镇财政倾斜,保证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确保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行。按照新的农业税政策征收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作为乡镇固定收入,以弥补取消乡统筹费后增加的支出。
四、市、区县分别建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保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需的必要经费。
市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区县财政困难程度,重点向贫困山区倾斜。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另文下发。
各区县要综合考虑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区别不同乡镇情况,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乡镇的专项补助,连同市级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足额拨付到乡镇。
各级财政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坚决杜绝截留挪用专款现象发生。
2003年6月17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03]1287号 )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郊区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保证郊区基层政权运转所需的必要经费,维护郊区社会稳定,支持郊区经济发展。
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与规范。对郊区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区县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区县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补助力度。对财力相对困难的区县,结合困难乡镇情况给予适度倾斜。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根据市领导对《关于安排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请示》(京财综[2003]614号)的批示,按照中央、市与区县共同负担原则,对郊区税费改革资金缺口实行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
三、转移支付的计算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按照统一的标准核定区县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民兵训练以及农村低困特困补助、村干部报酬、村办经费,统筹考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占区县财力的比重,区县人均财力、困难乡镇人口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某区县转移支付额 =市对区县转移支付额×该区县转移支付系数,其中:
某区县转移支付系数=(该区县核定收支差额÷区县核定收支总额×权重+该区县农业三税收入占该区县的财力比重÷区县农业税等三项收入占区县财力比重之和×权重+该区县困难程度分配因素×权重)
(一)计算确定区县收支差额
某区县改革后收支差额=(该区县核定计划生育经费+该区县核定优抚经费+该区县核定乡村道路修建支出+该区县核定民兵训练经费+该区县核定其他统筹支出+该区县核定农村低困特困户补助支出+该区县核定村干部报酬支出+该区县核定村办公经费)-(该区县核定农业税收入+该区县核定农业税附加收入),其中:
1.计算确定计划生育经费。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区县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情况以及全市平均水平计算确定。
2.计算确定优抚经费。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区县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参考改革前全市乡统筹等因素计算确定。
3.计算确定乡村道路修建经费。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长度、乡镇个数以及农业人口等因素计算确定。
4.计算确定民兵训练经费。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经费总额、各区县农业人口、行政村个数以及改革前乡统筹支出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5.计算确定其他统筹支出。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四项的标准支出和全市的标准统一核定。
6.计算确定农村低困特困户补助支出。农村低困特困户补助支出,根据五保户人数、低困人数以及改革前村提留安排的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
7.计算确定村干部报酬支出。按核定的村干部人数和核定的每人每年的报酬计算确定。
8.计算确定村办经费。按核定的村干部人数和核定办公经费标准计算确定。
9.计算确定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收入。
改革后的农业税根据核定的计税面积、常年产量、价格和5%的农业税率计算确定。
改革后的农业税附加根据农业税收入和附加征收率计算确定。
(二)计算确定农业三税及财力
1.计算确定农业三税。农业三税的计算确定以2001年区县决算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为依据。
2.计算确定财力。区县财力以2001年决算数为依据。具体计算办法是:
某区县财力=(该区县一般预算收入+该区县体制返还收入+该区县转移支付收入+该区县市追加收入+该区县结算补助收入)-(该区县体制上解支出+该区县专项上解支出+该区县调节机制上解支出)
(三)计算确定困难程度分配系数
区县困难程度分配系数=人均财力分配系数+困难乡村系数
人均财力分配系数 =(∑区县人均财力/该区县人均财力)÷∑(∑区县人均财力/该区县人均财力)
困难乡村系数 =(∑区县人均收入/该区县人均收入)÷∑(∑ 区县人均收入/该区县人均收入)×权重+该区县人均低于2500元的村个数÷∑区县人均低于2500元的村个数×权重
四、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要求
除中央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县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完善区乡(镇)财政体制,增加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到位,不得挪作它用。除政策规定外,不得继续向农民乱收费、集资和摊派。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推行村务公开,推进农村民主化建设。
200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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