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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知识问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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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3-24

    51、为什么新的农业税常年产量要以2001年前五年农作物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

    现行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是1958年确定的。40多年来,随着农业投入的不断增大,农业机械化程度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逐年提高,农作物产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统计,全国主要农作物总产量折合为细粮计算,已从1958年的17800多万吨增加到1998年的48700多万吨。因此,有必要对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重新进行核定。中央2000年7号文件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新的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国务院2003年12号文件规定,新增试点地区核定常年产量,可依据改革前连续五年实际平均产量,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村与村之间自然条件有明显差异的,核定的常年产量应有所区别,防止搞“一刀切”。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开始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鉴于2002年以后我市农业种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确定以1997年至2001年的平均产量作为计税常年产量。这样规定,有利于消除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年度之间的产量差异,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农业生产的实际水平。

    52、为什么要强调农业税常年产量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我国农业税实行稳定负担政策,即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农业税的征收总额不变,增产不增税,以利于农民休养生息,增加农业投入,发展农业生产。新的农业税常年产量以2001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是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它反映一个时期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在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要稳定农业税负担,就必须要求计税常年产量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持久地实现减轻农民负担的目标。

    53、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为什么强调要向农民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

    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是决定农业税高低的两个重要因素。这两个要素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农民负担合理与否。要保证核定的计税面积、常年产量符合实际,体现农业税合理负担的政策。强调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要与农民见面并得到农民认可,是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具体体现。同时,只有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得到农民认可,广大农户有了知情权,才能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所以在改革中,要以村为单位,向农民群众公布每一户的承包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并采取农民签字认可的方法确定下来。

    54、农业税收公示都包括那些内容?

    农业税收实行公示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满足群众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具体执法行为公正、公开、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证农业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各级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下列事项应向广大纳税人张榜公布:纳税人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减免原因、举报联系电话以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公示期限一般为10天左右。公示地点为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者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指定的场所。

    55、新的农业税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税实行增产不增税政策。现行农业税15.5%的平均税率,是1958年确定的。以后随着农作物实际产量不断增加,计税产量基本未变,农业税实际负担水平逐年下降,目前全国平均仅为2.5%左右。这次确定新的农业税税率,首先考虑的是减轻农民现有税费负担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其次是兼顾乡镇政府必需的开支。在这个原则下,结合调整农作物计税常年产量,确定农业税税率和新的农业税附加比例。新的农业税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7%。试点省份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确定;省级以下试点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省级及省以下人民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逐级核定。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要从低确定。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改革绝不是把目前所有对农民的收费都转为税收,即使合理的收费也不是全部纳入税收,而是“桥归桥,路归路”,该取消的坚决取消。根据有关数据测算,按照目前这个税率,改革前后相比,农民负担将能够明显减轻。
    根据中央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经过测算和昌平区试点,北京市新的农业税税率全市统一定为5%,比中央规定的7%的上限低了2个百分点。之所以定为5%,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一是北京属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政府财政收入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都相对比较宽裕,农业税的税率应当低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二是经过测算,按照5%的税率进行征收,可以基本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的需要,村级开支不足部分可以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和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两个办法解决。三是可以达到确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同时长期以来农民群众对5%的负担水平比较熟悉,比较容易接受。

    56、农村税费改革后,对新的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形式有什么规定?

    农业税征收形式有两种:一是征实,二是折征代金。《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于缴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者现金。长期以来,农业税一直采取征收实物为主的办法。1985年以来,国家实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取消了粮食定购制度,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即保留农业税的粮食任务,不改变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计算本位的特征,统一按政府规定价格,将农业税的实物任务折合现金征收。中央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实物还是征收代金,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也就是说,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从实际出发,根据方便群众、易于征收的原则,选择确定适合当地的征收形式。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农业税及其附加实行征收代金的办法。

    57、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附加的比例和征收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中发[2000]7号文件规定,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具体附加比例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逐级核定。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确定的的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对承包和经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附加,对承包和经营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58、如何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

    农业税以粮食为征收基础,在实行折征代金的地区,需要确定农业税粮食折合成代金的价格,即农业税计税价格。中央规定,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要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的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是关系农业税收入和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因素,确定的计税价格如果明显偏高,将会增加农民的税收负担,影响税费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减负效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如果明显偏低,将会减少税收收入,地方财政可能难以承受。因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在制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时,一定要实事求是,统筹考虑。按照中央的规定,市委、市政府综合考虑2001年度的市场价和保护价因素,决定北京市农业税计税价格为每公斤玉米0.98元,并保持相对稳定。当计税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波动幅度超过5%时予以调整。

    59、农业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业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优待减免。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年到3年;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到5年,移民所得的非开荒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时期的优惠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复垦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到7年;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免征农业税。上述减免到期后,征收机关应及时依法恢复征收。
    我市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山、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当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2)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免征农业税;(3)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其免税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未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4)对牲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税;(5)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免征农业税。
    二是灾歉减免。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减征和免征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市具体规定为: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半征收;歉收二成以下的不予减征。
    三是社会减免。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我市具体规定为: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和其他纳税人,因生活贫困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税。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需要给予优待和减免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0、如何合理确定农业税纳税期限?我市农业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农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一次确定,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也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夏、秋两季税款的具体征收比例、征收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正常年景的夏、秋粮食比例、主要粮食作物收获时间、销售情况等因素分别加以确定。经济作物产区的农业税征收时间和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县以上征收机关根据经济作物的正常收获时间确定。各地对规定的纳税人农业税纳税期限,自统一规定的税款开始征收之日算起,每一季最短不得少于30天。在规定的征收时间之前和纳税人纳税期限内,征收机关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我市规定为:农业税及附加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秋征期为10月1日至12月25日。区县征收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品种及其收获季节,在秋季一并征收。

    61、什么是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是根据198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的。它是国家对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农业税,因此也称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农业特产税当时主要是为了调节种植业与养殖业收入,以及农业内部不同作物的收入,指导种植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而设置的一种税;1989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各地全面开征农业特产税;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原产品税的部分应税农产品改征农业特产税。

    62、农村税费改革中,为什么要将原征农业特产税土地改征农业税?

    一般来说,经济作物的收益水平高于粮食作物。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条件下,农民有按照市场原则确定所承包土地的种植计划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按照价值规律,他们往往乐于将有限的耕地转向经济作物种植,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农业特产税的是在粮食短缺的情况下,为了调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之间的收益水平,避免经济作物占用更多的耕地,以鼓励粮食生产确保我国的粮食生产安全而设置的税种。从1981年到现在已经过去20多年,我国农村经济形势和农产品供应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已经出现了丰年有余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和年份甚至出现了供过于求、谷贱伤农的问题。因此,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的主要方向就是大力压缩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通过种植结构的调整增强郊区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民收益水平。在我们党和政府大力提倡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经济作物的情况下,继续向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征收农业特产税就造成了一种自相矛盾的局面。一是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打击了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经济作物的积极性,不利于我们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的落实。二是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增加了郊区经济作物的生产成本,降低了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三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经济作物产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带来了无法真正做到据实征收,加重了农民负担。针对这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我市从2003年起取消农业特产税,凡是过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地块一律按照同等土地或者相邻土地的负担水平改征农业税。

    63、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应税品目是如何转换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原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牲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税。

    64、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税率如何确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水果、干果、茶青、桑叶、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林木产品、食用菌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的税率,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执行。我市规定的统一税率为5%。

    65、对养殖、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农业税纳税人,采取何种征收办法?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大多数农业特产品采取与粮食等农产品一样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和单位,实行查账征收;对养殖水产品、捕捞水产品的个人和捕捞水产品无账可查的企业单位以及采伐原木、原竹的林农,实行核定征收。

    66、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计税收入如何确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改征农业税的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由实际收入改为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收入确定。对利用耕地和园地生产的,按照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利用其他土地生产的,参照当地耕地上粮食作物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对利用滩涂、海水养殖和捕捞的水产品按其历史收益情况确定计税收入。计税收入确定以后,原则上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对林农采伐的原木、原竹,按照采伐量从低确定计税收入。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和单位,按其销售收入确定计税收入。

    67、在何种情况下,征收机关可以保留由农业特产品的收购者代扣代缴农业税的做法?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原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应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过去一直由收购者代扣代缴,改为向生产者直接征收确有困难的,仍可沿用原有的代扣代缴办法。

    68、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农村兴办公益事业等因素占用的耕地在核实农业税计税面积时应如何处理?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农业税征收机关在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时,对这部分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

    69、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是谁?其主要职责有哪些?

    根据《农业税条例》,原乡镇人民委员会是农业税的征收主体。具体操作上,有的是委托粮食等部门代征,有的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组织力量直接征收,驻粮库征收或上门直接征收。农村税费改革后,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农业税征收主体为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财政或税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协税护税。根据中央的规定,市委、市政府确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的征收主体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负责农业税应税产品产量评定和应纳税额核定、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税收宣传和政策咨询、减免税事项的审批、行政处罚及税收票证管理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严禁税费混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征收机关在征收农业税时“搭车”征收其他任何税费。

    7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农业税收征管“十不准”包括那些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为规范农业税征收机关征管行为,防止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要求农业税征收坚持“十不准”。即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扩大税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

    71、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如何进行农业税纳税登记?

    对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农业税征收机关或农业税代征机关(乡镇财政科、所)要组织村委会对纳税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农业税的基本要素进行核实登记。征收机关应当张榜公布所登记内容和纳税人依率计征的税额,经公布,群众没有异议的,填写《农业税纳税人登记表》并立档保管,由纳税人签字(盖章),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如纳税人对所公布内容有争议的,由征收机关重新核实。对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填写登记表的,征收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计税要素发生变化的,征收机关应当及时核实,进行变更登记,并相应调整税额。

    72、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是什么?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应主要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不再代行农业税执法权。除经征收机关委托,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应直接收缴农业税款。通过调整理顺关系,明确执法主体、权限,规范委托代收(代扣)制度,建立起征收机关依法征税,乡镇政府领导和组织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新体制。

    73、农业税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者对征收机关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如何处理?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依法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应尽的义务。广大农民群众要增强国家意识和集体观念,自觉履行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按照纳税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自觉地向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
    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或者对征收机关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先依法缴纳农业税税款及附加,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什么是村提留?

    村提留是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和其他生产项目的社员和企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管理费和集体积累。
    村提留的来源及用途。向农民和企业收取村提留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经营收益的一种分配形式,体现社员、企业与集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三项。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事业。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村提留的收取限额比例。中央和我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农民每年负担村提留款和乡统筹款总额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1997年,市委一号文件将此限额降至3%左右。其中村提留不超过60%,即人均纯收入的1.8%。
    村提留的收取程序。年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算,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经济合作社预算收入任务分解落实到农户和村集体企业。向农户收取的,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一般在年底收取(也可以分夏秋两季收取)。

    75、农村税费改革中,对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是如何改革的?

    按照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要改变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收取村提留的做法。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三项费用(简称村级三项费用),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的比例为其正税的20%。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实行一事一议,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群众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农业税附加收入主要用于保证村级三项费用的开支需要,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农业税附加统一由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76、如何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要抓住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要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的建设及维修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二是要制定合理的上限控制标准。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社员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应当按照户口在本村的社员家庭人口承担,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劳动力每年10个标准工日。
    三是明确议事规程。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由村经济合作社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资金预算和用工计划。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当年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项目、所需资金和劳务、筹资筹劳的时间和方式等形成书面材料,印发社员户,广泛征求社员意见后,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将筹资筹劳的决定报经镇(乡)农经管理部门审核、镇(乡)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规定填入《北京市农民负担监督卡》。
    四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社员筹集的资金,归本村社员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管理、使用。所筹资金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接受镇(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成立由社员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社员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员监督。筹资筹劳兴办的公益事业完工后,村经济合作社应向镇(乡)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用工情况。

    77、为什么要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

    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让农民行使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农村情况比较复杂,村干部的管理能力和农民群众的认识水平参差不齐,为了防止一些村出现少数人说了算,导致农民负担失控,中发〔2000〕7号文件规定,对村内实行“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数额,地方政府应当实行上限控制。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分摊办法、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农村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央的上述政策,我市规定:筹资按照户口在本村的社员家庭人口承担,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元;筹劳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劳动力每年10个标准工日。这样规定即达到了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也可以基本满足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

    78、在村级范围内进行“一事一议”时如何防止“有事乱议”和“有事难议”?

    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情况看,对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防止出现“有事乱议”和“有事难议”两种倾向。
    为了防止“有事乱议”,一是要明确议事范围,制定上限控制标准。二是要坚持按程序办事。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上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地深人村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年只能议一次,而且只能是在年初组织群众民主议定。不是遇到什么事情要办就随时可以组织群众来讨论。
    为了防止“有事难议”,一是要搞好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短期内完不成的,不要急于求成。对于筹资筹劳任务较重的事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二是要广泛地宣传发动。属于农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充分征求大家的意见,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筹资筹劳的目的和意义,把村干部的意见真正变为农民群众的意见。对少数暂时有不同意见的,要反复做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员代表对议事过程进行监督,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上级审计,取得群众的信任,真正做到“大家事、大家议、大家管”。四是加强筹资管理。对筹集的资金,要按村设账,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监督,为下一次更好地议事奠定基础。五是要实行群众民主监督,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任务必须在年初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未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筹资筹劳任务农民群众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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