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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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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3-24

    一、概念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对社会进行特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经营性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
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费;不得将国家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也不得利用职权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审批

    (一)、收费申请:

    单位实行新收费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称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此项工作是财政局的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收费单位(委、办局)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收费立项:
    1、申请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依据、收费目的、执收单位、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年限等; 
    2、设置或变更收费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和资料复印件;
    3、拟设立的收费项目向被收费部门、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
    4、面向企业和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分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重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市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5、收费资金管理方式和用途以及执收单位的机构性质、经费来源、财务管理体制等情况。

    (二)、收费审批:

    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市政府有关规章、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项目申请在我市实施的,要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收费立项批准后,向物价部门申请收费标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收费:

   (一)、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二)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具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收费票据版样、投诉电话等。各单位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要对公示内容及时调整更新。

   (三)、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市和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和区、县审计局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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