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4-07-02
一、 受理
二、 审查
三、 审核
四、 复审
承办处室:综合处
处 长:杨慕彦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2、《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5月12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京财综(1999)283号。
4、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市政府第12号令)
5、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
工作总时限:即办。
一、 受理
条件:
首次购领票据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购领北京市统一收费票据需提交:国务院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财政部门核发批准开设银行帐户的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
2、首次购领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需提交:《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写明使用银钱收据的具体项目)《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
3、首次购领北京市统一罚没款和罚没物票据需提交:有关执罚文件依据复印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细则》、《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财政部门核发批准开设银行帐户的批复文件。
标准:所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工作职责:接收符合标准的所报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所报材料退所报单位,并一次性告知要求补交的材料名称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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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
工作职责:
1、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银钱收据、收费票据、罚没票据首次购领的初审。
2、经审查,对符合购领票据的单位,在《准许办证单》上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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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
工作职责:
1、审核所报材料及初审意见。
2、有异议,退初审人员要求重新审查。
3、无异议,在《准许办证单》上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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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
工作职责:负责向符合首次购领票据的单位办理批准手续。
联系电话:68415643
备注:
1、凡有异议退回重审件,各程序必须在接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审。
2、工作总时限从承办处室接到申请的第二个工作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