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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银钱收据、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和专用票据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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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5-10

    一、受理
    二、审查
    三、审核
    四、复审
    五、办理

    承办处室:综合处
    处    长:杨慕彦
    法律依据:
    1、《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5月21日市第十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京财综(1999)283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
    工作总时限:对无问题或异议的即办(对存在问题需核实或进行处罚的时间除外)
    工作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被检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及票据审查登记表、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批准文件等资料。
    2、按要求所要检查的票据。
    标准:所检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工作职责:接收符合标准的所检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所检材料退被检单位,并一次性告知要求补交的材料名称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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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审查
    工作职责:
    1、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银钱收据、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和专用票据的检查工作。经检查,无问题或异议的即办;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副处长。
    2、做到认真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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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审核
    工作职责:
    1、审核所检材料及处理意见。
    2、有异议,退检查人员要求重新审查。
    3、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处长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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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复审
    工作职责:
    1、对所检材料和处理意见进行复审。
    2、有异议,退主管副处长要求重新审核。
    3、无异议签署复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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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办理
    工作职责:负责通知被检单位最后处理结果。
    联系电话:68415643
    备注:
    1、凡有异议退回重审件,各程序必须在接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审。
    2、工作总时限从承办处室接到申请的第二个工作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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