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4-05-10
一、受理
二、审查
三、审核
四、复审
五、办理
承办处室:综合处
处 长:杨慕彦
法律依据:
1、《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5月21日市第十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京财综(1999)283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
工作总时限:对无问题或异议的即办(对存在问题需核实或进行处罚的时间除外)
工作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被检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及票据审查登记表、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批准文件等资料。
2、按要求所要检查的票据。
标准:所检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工作职责:接收符合标准的所检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所检材料退被检单位,并一次性告知要求补交的材料名称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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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查
工作职责:
1、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银钱收据、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和专用票据的检查工作。经检查,无问题或异议的即办;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副处长。
2、做到认真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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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核
工作职责:
1、审核所检材料及处理意见。
2、有异议,退检查人员要求重新审查。
3、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处长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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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复审
工作职责:
1、对所检材料和处理意见进行复审。
2、有异议,退主管副处长要求重新审核。
3、无异议签署复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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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办理
工作职责:负责通知被检单位最后处理结果。
联系电话:68415643
备注:
1、凡有异议退回重审件,各程序必须在接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审。
2、工作总时限从承办处室接到申请的第二个工作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