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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办法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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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6-08

    1、北京市市级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是什么?
    答:所有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1)财政预算内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其他财政性资金。

    2、什么是收款人和用款单位?

    答:收款人是指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用款单位是指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如何划分?

    答: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逐级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4、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可以开设几个零余额账户?

    答: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可以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5、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具体程序?

    答:(1)基层预算单位在经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中选择,并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2)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报市财政局;(3)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4)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5)市财政局将代理银行开户详细情况通知一级预算单位;(6)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6、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答: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零余额帐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7、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包括哪两部分?

    答: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8、预算单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的原则是什么?

        答:(1)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按季分月编制;(2)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含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预算执行中追加追减的部门预算,下同)编制;(3)基本经费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还要按预算外收入上缴进度编制;(4)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按照款级科目)或收费项目编制。

    9、预算单位编制及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的程序?

    答:(1)基层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填写《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逐级审核上报;(2)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编制《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所属单位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

    10、预算单位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的时间要求?

    答: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报送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11、批复分月用款计划的程序及时间?

    答:(1)市财政局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汇总的用款计划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2)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及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逐级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并将下达情况报市财政局。

    12、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时,预算单位应如何调整分月用款计划?

    答:一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需要调整用款计划的,按实际用款进度及时调整本单位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原则上在每月20日前批复下月调整的用款计划,特殊情况的在收到分月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13、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哪些?

    答: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14、财政直接支付的具体程序?

    答:(1)基层预算单位按分月用款计划填写《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2)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3)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审核确认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财政零余额帐户代理银行;(4)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5)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或收费项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6)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预算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15、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发生退票应如何处理?

    答: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市财政局,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对需要再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6、工资支出适用范围?

    答: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17、工资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

    答:(1)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2)编制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于22日前报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及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4日前将审核结果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3)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分月用款计划、人事部门核定的各预算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资金性质、分预算科目或收费项目分类生成工资发放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清单,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4)代理银行按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工资)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市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代扣款项具体手续另行通知);同时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和个人工资单。

    18、工程采购支出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建设单位(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19、工程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

       答:(1)建设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执行进度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有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全过程跟踪的项目同时附市财政局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逐级上报审核;(2)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3)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基建)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20、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范围?

    答:包括预算单位列入《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未列入《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

    21、物品、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

        答:(1)基层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有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所附支付凭证请见问题  ),逐级上报审核;(2)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3)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22、财政授权支付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未列入《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且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2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程序?

    答:(1)每月25日前,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2)代理银行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3)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送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24、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是否可以累加使用?

    答: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25、财政授权支付的程序?

    答:(1)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2)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3)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额度内,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26、《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应注意什么?
    答: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27、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应如何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银行在清算后应如何处理?预算单位如何处理?

    答:(1)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2)代理银行需在银行内部记帐回单上注明支票号,并与《授权支付凭证》上的支票号匹配后,贴在《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联背面一并返给预算单位;(3)预算单位在收到后,必须在“集中支付系统”中通过回单确认,在系统中及时补填金额,以保证系统中授权支付额度的准确性。

    28、预算单位是否可以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如何填写《授权支付凭证》?何时送交代理银行?银行应如何处理?

    答:(1)预算单位可以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2)预算单位填写《授权支付凭证》时,必须填写收款人全称,结算方式填写“委托收款”,收款人帐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可以不填写;(3)预算单位根据约定的划款期,提前1-2个工作日填写《授权支付凭证》并送交代理银行;(4)代理银行收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的收款人全称或合同号与《授权支付凭证》的收款人全称或合同号核对匹配后,及时支付,并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与《授权支付凭证》粘贴后一并返给预算单位;(5)预算单位在收到后,必须在“集中支付系统”中通过回单确认,在系统中及时补填金额,以保证系统中授权支付额度的准确性。

    29、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发生退票应如何处理?

    答: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30、代理银行应编制哪些报表?何时报送?报送对象?

    答: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一级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报送。

        31、市财政局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的主要职责?

        答:(1)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2)负责管理北京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选择代理银行。依照试点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等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3)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做好财政授权支付相关工作;(4)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5)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相关业务工作;(6)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2、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的主要职责?

    答:(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2)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清算业务;(3)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4)定期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并与市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5)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33、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的主要职责?

        答:(1)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2)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3)负责编制、汇总审核、申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财政部门的批复转批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4)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5)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6)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理银行和所属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34、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的主要职责?

    答:(1)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2)负责编制用款计划;(3)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4)负责提出直接支付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5)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代理银行和上级单位核对账务。    

     35、代理银行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的主要职责?

         答:(1)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帐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2)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同时负责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及与其他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定期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专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并与市财政局核对专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3)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4)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有关数据和情况的信息查询系统;(5)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6)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监督。

       36、对于哪些情形,市财政局不予签发支付令?

       答: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及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要严格依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对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签发支付指令;预算外资金的支付还要根据预算外资金余额进行审核,原则上当年上缴无余额的,不予签发支付指令。

    37、对于哪些情形,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答:(1)擅自改变预算支出项目,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2)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3)未按规定程序越级申请使用资金的;(4)预算执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5)项目实施或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的;(6)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38、什么是特别紧急支出?

    答: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39、特别紧急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予以调增额度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代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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