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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5-31
[2003]2340号
各试点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
为及时解决我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3]300号,以下简称《支付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银管发[2003]32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等规定,现就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明确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使用问题
(一)《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联的处理问题。
根据《支付办法》的规定,代理银行应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联返回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会计记账依据之一。
(二)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因事先无法确定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金额为空的处理问题。
代理银行清算后,应在银行内部记帐回单上注明支票号,并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上的支票号匹配后,贴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联背面一并返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收到后,必须在“集中支付系统”中通过回单确认,在系统中及时补填金额,以保证系统中授权支付额度的准确性。
(三)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处理问题。
预算单位通过零余账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时,必须填写收款人全称,结算方式填写“委托收款”(有合同号的同时填写合同号),收款人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可以不填写;预算单位根据约定的划款期,提前1—2个工作日将填写好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的收款人全称或合同号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收款人全称或合同号核对匹配后,及时支付,并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粘贴后一并返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收到后,必须在“集中支付系统”中通过回单确认,在系统中及时补填金额,以保证系统中授权支付额度的准确性。
(四)关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票的对应问题。
为便于银行清算及信息反馈,《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票必须一一对应。
(五)《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填写方式问题
除系统出现故障等非人为因素外,《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可以手填,必须机打;特殊情况只能手填的,情况解除后应及时在“集中支付系统”中补填该张《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保证系统中授权支付额度的准确性。
二、关于遇节假日(含休息日)工资需提前发放时额度下达时间问题
为确保工资及时发放,遇节假日(含休息日)工资需提前发放时,预算单位可提前2—3个工作日报送下月用款计划,国库支付中心相应提前2—3个工作日下达额度,代理银行相应提前2—3个工作日给预算单位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书》;预算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书》后即可提前使用下月额度支付工资。
三、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票问题
根据《清算办法》的规定,代理银行在发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加盖“授权支付”戳记,预算单位在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时,凡以支票方式支付的,必须使用加盖“授权支付”戳记的支票。
四、关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的处理问题
预算单位因正常原因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可以退回该账户。同一年度内支付资金的退回,预算单位主动退款的,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注明以前资金支付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编号,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款的,由预算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注明以前资金支付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编号,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五、关于财政授权支付中发生预算科目或项目差错的更正问题
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确因技术性差错等正常原因,误支其他预算科目或项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可以通知代理银行及时更正。更正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根据误支预算科目或项目和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恢复误支预算科目或项目的额度;同时根据应支用的预算科目或项目,向代理银行签发等额正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支用应支预算科目或项目的额度。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范围内据此冲减相应预算科目或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误支预算科目或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同时按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进行清算额度调整。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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