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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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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08-31

京财国库[2003]2249号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1]1号)、《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3]300号)和《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3]314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帐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各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均应按照《关于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对帐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21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帐。

    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基层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12月31日时点对帐一致后,按照《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3]300号)的有关规定,凭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注销额度到帐通知书将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额度余额注销。

    三、帐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将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其帐务处理如下:

    (一)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二)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三)建设单位
    借:基建拨款——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不进行帐务处理。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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