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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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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11-01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     电话:88549186

    三、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第28号令2005年6月9日)。

    四、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总时限: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五、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

    (一)申请
    1、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含义
    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
    2、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3)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3、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省级财政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4、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申办材料须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按规定由相关部门盖章、单位负责任人签字、盖公章;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受理
    1、财政机关应当对申请的合作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3、财政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向申请的合作企业出具加盖本财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财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向申请的合作企业出具加盖本财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1、省级财政机关按照法定依据和程序进行审查。
    2、财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
   (四)决定和告知
    1、合作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依据和标准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
    2、财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财政机关批准后,应将其批复及合作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报送的承诺函抄送同级商务及外汇主管部门。
    4、合作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财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5、合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审批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
    6、申请的合作企业对于财政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举办合作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参照该办法办理。

    七、行政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随着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将修订该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程序,以及相关规定。

    格式文本(示范文本)

    外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

 

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申请事实与理由

 

按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览表:□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中外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之行政许可法定依据1】

【中外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之行政许可法定依据2】

【中外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之行政许可法定依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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